十级伤残索赔数额计算方法
案情:A君,1983年1月生,26岁,08年9月16日在其所在太仓B公司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09年1月16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延长医疗期限为0,护理等级为0,现在要求索赔。
索赔范围如下:
医疗费:据实凭票。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本案为15天)×20元每天=300元
营养费:营养期限×20元每天(营养期限假定为30天)=600元
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间以医疗单位的请假条为准,实践当中一般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本案为四个月。4×850=3400元。
护理费:本案为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为850元小于2955×60%=1773元,因此按照每月1773元计算。
6×1773=10638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8年苏州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55元每月)×伤残等级级别系数(0.2)×[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05年公布为78.22岁)-解除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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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劳动者年龄]+1(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2955×0.2×(78-26+1)=3132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系数(本案件系数为5)2955×5=14775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以上共计:300+600+3400+0+10638+31323+14775+10000=71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