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内贸)的对账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服务公司应收账款(内贸)的对账管理。
第二条 职责
〈一〉 销售服务公司作为销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销售客户往来账目的核对。
〈二〉 财务部作为应收账款的核算部门,具体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确认。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销售服务公司(货物)发货单开票岗位,依据客户购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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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销售发货规
定开具发货通知单,注明日期、客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凭此登记发货台账并盖章放行。
〈二〉仓库根据财务部盖章后的发货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发货。货物发出后,仓库保管员凭“仓库记账”联,登记仓库保管账,并将“财务记账”联于次日9时前汇总整理转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发货台账上登记签收。“销售客户联”随货同行,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由销售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转财务部门。
〈三〉客户有退货要求时,由销售服务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调查,以确定对客户退回货物理赔的有效性。客户服务部门应编制退货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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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注明客户名称、退货名称、数量、日期、退货性质、原始发票(发货单)号及价格以及一般情况的说明和退货理由等,记录调查的结果和意见,报营销总监和分管副总核准后,方可接受退货,其中一份交财务。客户退回的货物,应由营销部门(货物)发货单岗位填写退货单(红字或负数发货单),仓库凭此验收清点、检验注明退回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仓库保管员凭“仓库记账”联,登记仓库保管账,并将“财务记账”联于次日9时前汇总整理转交给财务部门。
〈四〉财务部门发票开具岗位,依据仓库发货后的“财务记账”联及经客户签收货物确认后的“销售客户”联,开据发票并入账,在登记台账上标注开发票入账情况,并逐笔填写发票回执单,由销售服务公司业务员自带或销售服务公司专人负责寄给业务员,各分管业务员要负责将发票回执单由各客户签收后一个月以内返回财务部存档。
〈五〉开具给客户的发票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销售业务员必须于次月及时将此发票退回财务部有关人员,并将发票所涉及的问题及时处理好。
〈六〉财务部应收账款岗位负责为业务人员提供对账明细资料。
〈七〉销售服务公司有关业务人员,须将自己分管客户的往来账目进行登记,每月分别与客户和财务部进行核对,做到一月一清,每半年与客户账目核对后,取得客户的对账证明并将此证明复印件交销售服务公司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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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存档,将原件交财务部存档。
〈八〉销售服务公司必须建立货物发货台账,月末结账盘点后,由财务、营销、仓库相关人员一周内进行对账,核对累计开票发货、已发货未经客户签收确认和未开发票的数量、金额等情况,根据对账结果写出对账报告。
〈九〉对有原材料顶账业务的销售客户,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要建立原材料收货台账,每月将客户抵顶原材料的数量、价格、累计未开发票金额与供应部门进行核对,督促客户及时开据发票入账。每半年与客户核对,取得客户的对账证明并将此证明复印件交销售部门档案员存档,将原件交财务部留存。原材料顶账发票由供应部门审查后转交财务部门负责。
〈十〉其他财务票据由业务人员自带或销售专人负责寄给业务人员或客户,经客户认可盖章后由业务人员在票据发出后20日内及时返回财务部。
〈十一〉销售服务公司对客户的让利、奖励、三包处理等需要账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附相关原始记录)及时通知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十二〉为保证应收账款的准确性,严禁业务人员擅自在客户之间调胎,严禁业务人员私自向客户借款。
〈十三〉销售部门业务人员调动时,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调动。
〈十四〉因公司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由财务部派人进行对账。
第四条 考核规定
〈一〉对仓库保管人员的考核
1.仓库保管人员未能及时转交发货单,每次扣相关人员20元。
2.仓库保管人员未能按规定办理退货验收的,每次扣相关人员20员。
〈二〉对业务人员的考核。
1. 对分管的客户未能及时对账,造成账目不清的,每次扣有关业务员30元,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未在发货后一个月内取得经客户收货后签收确认手续的,每票罚款50元。
2. 业务员每月对清账目,出具对账报告,作为与客户对账的依据,一周内报财务部。对账过程中双方出现异议,必须在当月内报销售、财务部门处理,未按规定完成的,每次扣50-100元。
3. 对于公司临时要求提供的有关财务票据等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份扣有关业务员20元;未返回的每份扣50元。
〈三〉 对财务人员的考核
1.财务人员未及时开票入账,每次扣20元。
2.财务部未及时提供有关数据明细的,每次扣20元,未提供或提供错误数据的,每次扣50元。
〈四〉 销售服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报集团综合管理部考核。
第五条 附则
〈一〉 本方法由财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 本方法自经理办公会通过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