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
被告:李某,男,
被告:王某,女,33岁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转让登记义务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同事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春天,第一被告声称出卖建管局公寓北楼603室的房屋。2002年年底,原告意欲购买该房。在第二被告陪同下原告和妻子共同查看了该房,双方当场商定价款为75000元。2002年12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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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房款75000元;过户费用双方均摊;确权手续办完后,被告应在两个月内过户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付款共计付款69000元。2004年8月,第一被告对原告称,因房价上涨,第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遭原告拒绝。
2007年12月份被告对原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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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办理完毕,由于当初房价太低,如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将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收取了购房价款,时隔几年后见房价攀升,便以价格过低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实属出而反尔,言而无信,见利忘义,。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和认同的交易规则。
综上所述,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滕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