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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与证券公司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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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与证券公司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2018.09目录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3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4第三条投行业务 4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合作 5第五条直接股权基金业务合作 6第六条债券业务 7第七条资金存管、监管及清算 7第八条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 8第九条经纪业务 9第十条资金融通 10第十一条托管业务 11第十二条银行卡业务合作 11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及技术服务 12第十四条期货业务合作 12第十五条场外交易市场业务 13第十六条投资研究服务业务 13第十七条RQFII业务 13第十八...

银行公司与证券公司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面业务合作框架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2018.09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3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4第三条投行业务 4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合作 5第五条直接股权基金业务合作 6第六条债券业务 7第七条资金存管、监管及清算 7第八条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 8第九条经纪业务 9第十条资金融通 10第十一条托管业务 11第十二条银行卡业务合作 11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及技术服务 12第十四条期货业务合作 12第十五条场外交易市场业务 13第十六条投资研究服务业务 13第十七条RQFII业务 13第十八条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13第十九条业务交流 14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4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 14第二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4第二十三条其他 14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省XX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省XX市XX区关东园路X号高科大厦X楼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双方的纵深服务能力,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银行与证券的业务特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所、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资管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公司等)业务发展,为乙方及其子/分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2)乙方积极支持甲方银行业务发展,为甲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3)甲、乙双方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各自公司章程、内部业务规定和内部业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合作。(4)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项下所有具体业务的办理,需要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各自业务政策的前提下,并经双方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由双方就业务条款、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协商,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1)投行业务;(2)基金业务;(3)债券业务;(4)资金存管、监管及结算;(5)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6)经纪业务;(7)资金融通;(8)托管业务(9)银行卡业务合作;(10)电子商务及技术服务;(11)期货业务;(12)场外交易市场业务;(13)投资研究服务业务;(14)RQFII业务;(15)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方面合作。第三条投行业务(一)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资产证券化、企业改制上市、证券保荐承销、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直接股权投资等方面的全面合作。(二)在合法合规且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优先选择对方,在投行项目中所涉及的企业上市、杠杆收购、管理者收购、并购融资、企业信用债券等创新业务方面进行积极合作。(三)甲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在企业上市、并购、企业债券(含公司债)等业务领域积极为乙方投行、直投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同等条件下:(a)甲方优先推荐乙方担任企业IPO或再融资的保荐承销机构以及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乙方应优先为甲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上市保荐和承销服务、推荐挂牌转让等服务;(b)在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时,甲方优先选择乙方组成顾问团队,分别或合作担任并购融资顾问与并购重组顾问;在需要的情况下,乙方需优先为甲方所推荐的项目提供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c)甲方和乙方双方相互支持企业发债承销业务。甲方客户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推荐给乙方;乙方优先为甲方所推荐的客户提供企业债、公司债承销的服务。(四)甲方向乙方承办的投资银行业务中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符合甲方信贷条件的客户提供包括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在内的融资支持。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在企业上市财务顾问领域积极为甲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还应当向甲方推荐具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条件的客户。(五)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发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创新业务。(六)甲方在开展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主承销业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参加其承销团。(七)甲方如有资本市场再融资以及发行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请乙方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八)乙方对于甲方有意向参与IPO个人询价的私人银行客户,提供IPO日程表,并协助做好准入条件、询价流程、股价研判等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就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开展合作。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符合双方内部业务管理要求并确保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业务需求积极将乙方或旗下基金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里计划纳入产品池投资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积极提供定制化的公募基金、特定客户管理计划产品和资产配置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力求满足甲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一)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研究,在基金的设立、销售、托管以及过户登记方面开展全面的合作。(二)甲方将给予乙方基金托管方面的技术业务支持。在确保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推荐甲方为乙方控股基金公司的基金托管银行。具体实施方案可另行协商确定。(三)双方应加强在QFII、RQFII或QDII业务领域的合作。(四)双方同意在发行基金和代销基金时,利用各自的分销渠道优势在基金分销业务中展开合作。(五)在甲方为托管银行、乙方提供经纪席位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应加强专户业务的营销合作,共同做大该项业务规模。第五条直接股权基金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就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券商直投基金等)开展合作。(一)乙方承诺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为前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乙方发起设立或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托管人,在甲方开立资金结算和托管账户,并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及产品文件约定划付资金。甲方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品文件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优质的清算及托管服务。(二)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向基金提供代理收付业务服务,利用甲方的网店、网络和各种结算、清算手段,为基金代理收取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代理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三)甲方发挥在项目资源、项目评估、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依据基金对投资的判断和要求,向基金推荐符合其投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潜在投资项目,并根据达标项目的推介数量和基金的投资情况收取项目推介费用。(四)甲方借助其综合金融平台的服务优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且符合甲方内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基金提供投贷联动、财务顾问、投资后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共同提升基金价值。第六条债券业务(一)甲方为乙方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铁道债等债券承销和投标业务上给予支持。(二)双方同意在债券发行业务方面开展深入合作,重点包括双方公开发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以及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发行过程中,互相推荐分销客户。甲方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以及符合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乙方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回购融资便利。(三)双方同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买卖业务的合作。(四)双方同意在未来可能开展的债券业务领域进一步合作。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面的变化,积极研讨未来可能在债券业务的合作领域,积极开展债券业务的创新活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对象。第七条资金存管、监管及清算(一)资金存管。甲乙双方全面开展自有资金存放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乙方选择甲方为其第三方存管银行,在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汇总账户及其他账户。乙方在推进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进程中,与甲方实现银证直连等系统性合作。甲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甲方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存管服务。(二)资金监管。乙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同等条件下,对乙方直销业务的销售资金监管优先选择甲方作为其清算及监管银行。甲方给予乙方及其子公司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存款利率,并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高效、安全的资金监管及清算服务。(三)资金结算。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法人结算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为其结算银行。甲方给予乙方及其子公司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存款利率,并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高效、安全的资金结算服务。第八条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一)甲乙双方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和对方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创新,发挥双方专业优势,共同打造资产管理业务品牌,共同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二)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乙方利用定向及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拓展甲方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渠道,满足甲方理财资产的投资需求,开展低风险固定收益投资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融资、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可交换债、并购基金、信托受益权、票据收益权等资产收(受)益权、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及逆回购等。(三)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利用信托子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拓展乙方定向及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满足乙方资管财产的投资需求。(四)在符合甲方经营范围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代为推广乙方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并结合市场情况和产品特点,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甲方重点销售产品系列。乙方根据产品发行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选甲方为产品托管行。(五)乙方代销甲方信托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并结合市场情况和产品特点,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乙方重点销售产品系列;同时,甲方也将自己的信托计划客户优先推介给乙方,实现双方高端客户资源的共享。(六)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共同开办的资产管理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由甲方托管;涉及股票、基金或债券等证券交易的,必须由乙方为证券经纪商。同等情况下,甲方的资产管理项目应优先选择乙方为证券经纪商,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经纪商职责;乙方的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应优先选择甲方托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资金托管职责。(七)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共同制定投资组合方案,设计金融创新产品,开展证券公司股权质押回购、期货对冲套利等新领域资产管理产品的合作,开发面向机构客户、私行客户的高端理财服务,全面提升合作深度。(八)乙方为甲方主要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个性化资产管理服务。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公司员工、重要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银行金融服务,包括按揭贷款、银行卡业务等银行金融服务。(九)外汇资金的理财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本金安全性、收益性及期限的综合需求,为乙方外汇资金设计增值理财方案,提供多样化的理财增值服务,包括借助信托子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第九条经纪业务(一)甲乙双方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对方开放下属营业网点,积极推荐投资者与对方签约第三方存管业务和融资融券信用资金存管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逐级人员对接的全方位渠道业务合作,共同建立以私人银行为核心的高端合作平台,双方共同开发高端核心客户。(二)发挥甲乙双方与业内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私募管理人、保险公司等)良好的合作关系,联盟其共同完善双方的产品体系。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向合作机构推荐乙方为沪深两市证券经纪商,乙方优先向客户推荐甲方为第三方存管银行和融资融券存管银行。(三)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共同开办的理财产品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由甲方托管;涉及股票、基金或债券等证券交易的,必须由乙方为证券经纪商。同等情况下,甲方的其他理财产品项目应优先选择乙方为证券经纪商,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经纪商职责;乙方的其他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应优先选择甲方托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资金托管职责。(四)甲乙双方针对双方各自客户的限售股解禁、减持类需求,由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券商投顾服务,由甲方对乙方客户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双方共同为客户制定“限售股解禁、减持”的全面服务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策略设计、账户开立;中期减持实施、风险控制;后期甲方银行卡的开立以便减持资金的沉淀,乙方为减持资金提供的理财服务等。(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签署代销协议,对接系统,确定收入分配比例,由乙方代销甲方银行理财产品。乙方营业部柜台可直接为客户提供甲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测评、协议签署和销售。甲方也为乙方设计券商专属产品。(六)根据客户需求,在甲乙双方友好协调情况下,开展各类通道优势互补的服务合作。第十条资金融通(一)综合授信额度。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甲乙双方内部相关规定及乙方融资需求,对乙方进行综合授信,授信范围可包括同业资金拆借、次级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股票质押贷款等。(二)在确保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入、融出资金,从事债券交易时,同等条件下积极选择对方。(三)其他融资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为乙方提供一定额度的其他方式融资,以解决乙方设备更新、网点建设等项目资金需求。(四)信用业务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内部规定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为乙方开展信用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转融通机制下的资券融通需求等。具体合作范围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合作;银行资金通过资管产品对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高净值客户资源互通合作,提供资券融通服务。第十一条托管业务(一)双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用甲方作为乙方和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资管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公司等)业务或产品的托管银行。(二)甲方向乙方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承诺提供最优质的托管服务,并在现有规则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绿色通道及优惠价格。(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向托管业务的合作机构推荐乙方为沪深两市证券经纪商。乙方承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与价格。第十二条银行卡业务合作(1)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的优质客户提供银行卡服务。乙方协助甲方向其客户推介银行卡;甲方协助乙方向银行卡用户推荐XX证券的服务。(2)乙方分支机构可积极委托甲方分支机构利用银行卡为乙方及其子公司员工代理发放工资与奖金。(3)根据市场需求,甲乙双方经具体协商一致后在适当时机合作推出联名卡,并共同研究探讨在银行卡领域多方位的业务合作。(4)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推荐甲方XX银行借记卡作为实现双方客户的证券交易、理财服务、基金交易等的专用银行卡,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开发基于甲方XX银行借记卡的创新业务品种。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及技术服务(1)在条件成熟和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双方根据客户需求,实现双方网上、手机上的方便连接,并在各自网站建设中将对方所能提供的网上服务、手机服务直接嵌入到各自网站的总体设计方案中,通过网络连接直接为客户提供对方的电子化服务。(2)甲方为乙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直连等电子银行服务,及时响应解决乙方及其子公司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乙方需求增设功能,实现乙方系统性资金调拨和资金查询,提高乙方总部资金控管能力。(3)甲乙双方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证平台业务重要的合作方,利用自身的网络,及时完善接入渠道,共同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积极探求网上、手机上的证券交易合作模式。第十四条期货业务合作(一)乙方控股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原则上可享有乙方同等的待遇。期货公司与甲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双方内部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的框架内开展期货业务合作。(二)甲方为期货公司客户提供便利的网上银行等多渠道服务。(三)甲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规定和甲方内部相关业务及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期货公司的实际需求,向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为期货公司客户标准仓单质押、套期保值交易等提供融资服务。(四)资源共享。QFII客户开发方面,甲方积极为乙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甲方与XX期货公司密切配合,除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外,在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创新业务方面进行积极合作。为双方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共同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五)期货公司与甲方根据市场、政策及客户需求的新情况、新变化,合作开展创新业务及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各项培训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第十五条场外交易市场业务甲乙双方积极开展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1)客户培育。同等情况下,甲方应向拟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乙方对于拟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应优先推荐其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由甲方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及融资等服务。基于符合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目前仍主要集中于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设立的开发园区,甲乙双方同意积极向开发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方为合作机构,共同为拟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的园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政策及客户需求的发展和变化,合作开展场外交易市场领域的相关课题研究,共同设计场外交易市场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三)延伸合作。甲乙双方积极开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各种延伸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共同为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提供后续融资服务、转板服务等。第十六条投资研究服务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在宏观研究、固定收益产品研究、理财产品研究、培训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十七条RQFII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在RQFII业务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待条件成熟时在RQFII产品托管方面开展合作。第十八条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根据银行、证券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家监管政策的许可,双方可适时开拓新的合作领域。第十九条业务交流甲、乙双方成立银行证券合作工作组,负责日常沟通与联系,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两年。以此类推,不受延期次数限制。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其他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年月日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主要营业地址:福建省XX市丰泽区XX路3号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主要营业地址:XX省XX市XX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邮编:430XXX电话:027-876XXXXX传真:027-876XXXXX电子邮件:联系人: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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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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