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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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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地点:【】目录2相关定义9第一条独立监督人的聘请9第二条独立监督人的职责12第三条独立监督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15第四条独立监督人的禁止行为16第五条监督费17第六条陈述与声明19第七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0第八条独立监督人的辞任、解任与持续管理义务21第九条违约责任21第十条不可抗力22第十一条保密23第十二条税费23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23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可分割性...

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
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地点:【】目录2相关定义9第一条独立监督人的聘请9第二条独立监督人的职责12第三条独立监督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15第四条独立监督人的禁止行为16第五条监督费17第六条陈述与声明19第七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0第八条独立监督人的辞任、解任与持续管理义务21第九条违约责任21第十条不可抗力22第十一条保密23第十二条税费23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23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可分割性23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24第十六条通知与信息送达25第十七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终止26第十八条合同变更26第十九条合同文本的理解与解释27第二十条其他事项相关定义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并且,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简称的含义与《投资合同》中相应词语、简称的含义相同:(1)投资计划:指经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注册,由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标的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在本合同中即“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暂定名,以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最终注册的名称为准)。(2)标的项目:指具体使用投资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山东XX电厂2台30万千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批文号为:发改能源[2007]3515号)和山东XXXX电厂“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批文号为:发改能源[2008]3388号)。(3)投资计划当事人:指依照投资计划法律文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偿债主体、担保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该等当事人包括各相关定义中列明的主体及其承继人。(4)委托人:指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投资计划投资风险,将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运用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在本合同中的委托人应指全体委托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5)受益人:指投资计划设立时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受益权的主体以及投资计划存续期间通过转让、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受益权份额的主体。(6)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名义设立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本合同中即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人。(7)托管人:指由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聘请,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托管投资计划财产的专业金融机构。(8)独立监督人:指由受益人聘请,在本合同生效后,为维护受益人利益,享有和承担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情况、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及偿债主体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在本合同中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或其承继人。(9)偿债主体:指承担投资计划债务的主体,即XX发电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人。(10)项目方:指投资计划项下投资资金的最终使用主体,即XX济南XX发电有限公司和XX淄博XX发电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人。(11)担保人:指为偿债主体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体,即中国XX集团公司或其承继人。(12)《投资合同》:指受托人与偿债主体签署的,约定受托人将投资资金以债权投资方式提供给偿债主体使用事宜的书面合同,即《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不时做出的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13)《监督合同》或本合同:指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签署的,约定投资计划监督事宜的书面合同,即《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不时做出的有效补充、修订和变更。(14)《托管合同》: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的,约定投资计划财产托管事宜的书面合同,即《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不时做出的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15)《担保函》:指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为偿债主体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提供担保事宜所出具的文件。(16)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指《投资合同》、《担保函》、《受托合同》、《监督合同》、《托管合同》、《产品募集说明书》、《受益人大会章程》和其他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及对上述文件不时做出的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17)注册额度:指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在经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注册后确定的募集投资资金的最高额度。(18)投资计划财产:指投资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开始管理的投资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19)募集资金:指受托人为投资计划向委托人募集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划入托管账户并委托受托人投资于标的项目的资金。(20)投资资金:指由委托人通过投资计划提供给偿债主体,由偿债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并返还全部本金的债权性资金。募集资金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从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金专用账户后,即成为投资资金。(21)投资计划报酬:指受托人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等应当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的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报酬。(22)投资计划税费:指应当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的与投资计划相关的税赋和费用。(23)受益凭证收益:指因投资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一切收入扣除投资计划报酬及投资计划税费等后的余额。(24)受益人大会:指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的,依据《受益人大会章程》审议投资计划相关议案,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的投资计划权力机构。(25)《受益人大会章程》:指依照相关规定,经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的《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章程》。(26)托管账户:指受托人为投资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募集投资资金以及接收偿债主体划拨的应当支付给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银行专用账户。(27)投资资金专用账户:指偿债主体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资金及存放应当支付给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银行专用账户。(28)资金划拨指令:指由受托人发至托管人的,要求从托管账户划拨资金的指令。(29)偿债主体首次提款日:指根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确定的偿债主体首次提款的日期。受托人在该日将首笔募集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金专用账户,形成投资资金并起算投资资金利息。(30)本金偿还日:指偿债主体按《投资合同》约定将投资资金本金从投资资金专用账户划入托管账户的日期,具体日期根据《投资合同》第【9.4】款予以确定。(31)付息日:指自偿债主体提款日起至投资计划到期日的期间内,偿债主体按《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资金的当期利息的日期,具体日期根据《投资合同》第【9.2.1】款予以确定。(32)当期:指偿债主体按《投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所对应的利息产生的期间。(33)投资计划到期日:指自偿债主体提款日起计算的满五年的对应月对应日。若该年不存在偿债主体提款日的对应日,则以其在该年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如果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资计划依据《投资合同》或者《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而提前终止的,投资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为投资计划到期日。(34)中国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5)监管机构:指依法拥有对投资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批、监管等权限的相关国家职能部门或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36)《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指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1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和2013年1月发布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的规定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37)日:除特指为工作日之外,指自然日。(3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外的日期。(39)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与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其他下属部门或机构的文件中确定的全民放假的节日的连休日;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周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40)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41)年度/会计年度:指投资计划存续期内的各个自然年度。(42)季度:指每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当事人受托人: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XX住所:独立监督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姜XX住所:鉴于:为维护“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独立监督人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的情况和偿债主体、标的项目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受托人推荐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作为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委托人通过签署《受托合同》同意并保证其指定的受益人同意授权受托人签署本合同,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担任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并且,委托人通过签署《受托合同》同意并保证其指定的受益人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受其约束。独立监督人接受投资计划全体受益人的聘请,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担任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为了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监督,明确独立监督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本合同为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1条独立监督人的聘请1.1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托人受全体受益人委托,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1.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接受受益人的聘请,同意担任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第2条独立监督人的职责2.1独立监督人的一般监督职责2.1.1独立监督人应当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合同与受益人大会的授权,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的情况、标的 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介绍工程项目管理课程设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培训总结 运营情况、偿债主体运营以及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书面报告受益人或其授权代表。必要时,独立监督人应当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2.1.2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充分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标的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偿债主体、项目方做出说明。2.1.3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与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复核清算资产价值,并继续履行其他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2.1.4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职责。2.2独立监督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职责2.2.1独立监督人有权对受托人履行法定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2.2独立监督人应当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的处理情况。2.2.3受托人应当主动向独立监督人及时披露投资计划相关的信息,接受独立监督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标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2.3独立监督人对偿债主体、担保人与标的项目的监督职责2.3.1独立监督人应当对偿债主体的管理、经营、财务以及履行《投资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偿债主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重大情况的,独立监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投资计划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报告。2.3.2独立监督人应当对担保人履行《担保函》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的,独立监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投资计划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报告。2.3.3独立监督人应当跟踪监测偿债主体管理标的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2.3.4独立监督人应当核对偿债主体或项目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2.3.5独立监督人应当监督、评估标的项目建设运营质量和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2.3.6独立监督人应当监督偿债主体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2.3.7独立监督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提供已获取的偿债主体的财务报表、标的项目的年度运营报告以及其他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相关信息。2.3.8独立监督人发现偿债主体出现违反《投资合同》约定的陈述与声明,或者出现《投资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或触发提前还款的事件或违约情形,有权并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受益人、受托人与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以便受托人按照《投资合同》与《受益人大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2.4独立监督人对资金划拨指令的监督职责2.4.1独立监督人有权对受托人发出的以下资金划拨指令或通知进行监督:(1)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的将托管账户的募集资金划入投资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2)受托人向偿债主体发出的偿还投资资金本金或利息的通知;(3)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的受益凭证收益或投资资金本金分配的资金划拨指令;(4)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清算分配投资计划财产的资金划拨指令。2.4.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向托管人、偿债主体等发出上述资金划拨指令或通知时,应当将资金划拨指令或通知同时抄送独立监督人。2.4.3独立监督人接到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的抄送报告后,如果认为相关资金划拨指令或通知存在违反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可以向受益人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交受益人讨论。2.4.4投资计划项下的受托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1)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向偿债主体划款时,单笔资金划拨指令总授权额度为【20】亿元;(2)支付投资计划税费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不设上限;(3)支付投资计划报酬和其他应付费用时,按照《受托合同》、《托管合同》和《监督合同》支付受托人管理费、托管费和监督费的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不设上限;支付投资计划应付的其他费用时,单笔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50】万元;(4)分配受益凭证收益时,单笔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2】亿元;(5)分配投资资金本金时,单笔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20】亿元;(6)投资计划清算分配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不设上限。2.4.5独立监督人应当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2.4.6在本合同第【2.4.4】款所述的授权额度内,受托人有权直接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受托人发出超出上述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的,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独立监督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第3条独立监督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3.1独立监督人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列席受益人大会,并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独立监督人应当按照受益人大会的要求就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的情况和标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偿债主体运营情况向受益人大会陈述,接受受益人大会质询。3.2独立监督人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影响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有必要由受益人大会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3.3独立监督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并应当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3.4独立监督人保证其提供的报告和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诋毁投资计划其他当事人的情形。3.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独立监督人应当立即书面向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等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披露、报告,并且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1)偿债主体的重大股权变更情况;(2)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3)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披露的信息。3.6本合同第【3.5】款的规定以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1)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2)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3)受益凭证收益及投资计划财产现状;(4)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监督报告;(5)偿债主体管理、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违反《投资合同》约定的陈述与声明、影响标的项目进展或存续、投资计划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偿债主体偿债能力或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情形;或出现《投资合同》第【16.1】款约定的特定情形;(6)政策或宏观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受益人利益的;(7)根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应当披露及报告的事项。3.7独立监督人应当就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的情况和偿债主体运营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报告。投资计划设立后的存续期内,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提交上一年度监督报告,详细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以下情况:(1)投资计划的运行情况;(2)受托人、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3)偿债主体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4)标的项目的管理、运营及财务状况;(5)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情况。3.8独立监督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到期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报告。3.9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独立监督人不得推迟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监督报告;但由于受益人或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独立监督人提交所需资料,则可以根据延迟时间而调整报告提交时间。独立监督人不承担因受益人向独立监督人提交失实文件致使监督报告出现偏差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3.10独立监督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受益人:(1)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资格被监管机构取消;(2)独立监督人发生分立、破产、申请解散、主体资格变更或丧失等情况;(3)因为股权变动等原因,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偿债主体具有了关联关系;(4)其他对独立监督人履行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的事件。3.11独立监督人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至少包括《监督合同》、投资计划当事人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会计账册及报表、资金划拨指令等资料,保存期限自投资计划到期日起不少于【十五】年。第4条独立监督人的禁止行为4.1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受托人、托管人和/或偿债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2)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督职能转委托第三方履行;(3)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妨碍受托人、偿债主体正常经营;(5)向有关投资计划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6)发生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事项,损害受益人利益;(7)在任何情况下扣划偿债主体在投资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或抵销偿债主体对独立监督人的任何负债。(8)本合同、其他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4.2如独立监督人同时为偿债主体的债权人的,在履行监督职责与其作为偿债主体债权人身份存在利益冲突时,必须充分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发表不利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见。第5条监督费5.1监督费以投资资金本金余额为基础,按照【0.005】%的年费率计算。监督费应当以一年三百六十(360)天为基础,按照投资资金本金余额和偿债主体在本计息期间中占用投资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每个计息期间的监督费的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为:当期监督费=∑(投资资金本金余额×【0.005】%÷360×偿债主体占用投资资金的实际天数)。投资资金本金余额=投资资金本金金额-已偿还的投资资金本金金额。如本计息期间内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提前还款部分的监督费的,则已支付的监督费从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监督费金额中予以减除。5.2投资计划每【季度】支付投资资金利息一次,独立监督人收取的监督费也相应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督费支付具体流程为:在托管人收到偿债主体支付的投资资金利息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将当期监督费在当期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前直接从投资计划财产中扣除并划至独立监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启动担保程序时,上述期限为担保权利实现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5.3发生提前还款情况时,由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将提前还款部分的监督费在提前还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划至独立监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启动担保程序时,上述期限为担保权利实现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前还款部分的监督费的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款部分的监督费=提前还款部分投资资金本金金额×【0.005】%÷360×该提前还款部分投资资金在当期的实际占用天数5.4新任独立监督人继任时,受托人应当按照相应计息期间首日至新任独立监督人继任之日(不含当日)间的实际监督天数,在向受益人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前,从投资计划财产中先行扣减监督费向原独立监督人支付。5.5独立监督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监督费收款账户: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联行号:现代化支付系统号:独立监督人变更收款账户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与托管人。5.6独立监督人收到监督费后,应当及时开具监督费发票并送达受托人。5.7投资计划未能设立或者未能生效的,独立监督人不收取监督费。投资计划提前终止的,在按照投资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支付监督费后,不再计付任何形式的监督费。5.8各委托人/受益人根据其投资份额占投资资金本金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监督费。第6条陈述与声明6.1独立监督人向受益人、受托人作出以下陈述与声明,并保证下述各项陈述与声明的内容在本合同成立之日系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述陈述与声明发生任何变化,独立监督人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受托人:6.1.1独立监督人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担任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所规定的主体条件。6.1.2独立监督人已经依法取得中国保监会对其担任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的审核意见书;6.1.3独立监督人确认其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署、履行本合同在其经营权限范围以内。6.1.4独立监督人确认履行或办理了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或外部合法手续,并获得所需的全部授权,不与独立监督人的任何章程、组织文件、营业执照、营业许可等法律文件相冲突,保证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6.1.5独立监督人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及监督报告制度等。6.1.6独立监督人提供给受益人、受托人的一切信息与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6.1.7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偿债主体及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具有关联关系。6.2受托人作出以下陈述与声明,并保证下述各项陈述与声明的内容在本合同成立之日系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述陈述与声明发生任何变化,受托人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托管人:6.2.1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并持续持有其开展业务必需的所有证照、批准、许可、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所规定的设立及管理投资计划的条件和资格,并且,就受托人所知,不存在导致受托人不符合有关条件或丧失有关资格的事件。6.2.2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获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以及经该等授权而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不违背其公司章程、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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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6.2.3受托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与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第7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7.1受益人有权对独立监督人监督工作提出建议等,但不得干扰和妨碍独立监督人监督权的行使。7.2受益人有权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选举、更换独立监督人。7.3受益人有权相信独立监督人为本合同之目的,经其按照本合同约定所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7.4受益人有权每年对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7.5受益人应当积极地配合独立监督人的工作,及时提供独立监督人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受益人承诺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7.6受益人应当配合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向独立监督人支付监督费相关事宜。7.7受益人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受益凭证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7.8受益人拟转让受益权时,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受托人和独立监督人,并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等。7.9受益人应当承担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监管机构规定和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8条独立监督人的辞任、解任与持续管理义务8.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独立监督人可以辞任:(1)独立监督人与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的;(2)独立监督人辞任申请获得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3)独立监督人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独立监督人责任的。8.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独立监督人:(1)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2)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偿债主体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标的项目运营情况;(4)独立监督人向有关投资计划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5)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6)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和投资计划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可以解任独立监督人的情形。8.3受益人大会应当在决定原独立监督人辞任或被解任的决议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委任新任独立监督人。8.4独立监督人的持续监督义务除本合同【第8.2款第(5)项】约定的情形外,在新任独立监督人履行监督职责前,独立监督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监督工作移交手续。独立监督人在此期间可以收取相应的监督费。第9条违约责任9.1独立监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受益人的违约,受益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独立监督人的违约责任,要求独立监督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的情况和偿债主体、项目方或其关联方具体管理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而造成损失的;(2)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如实披露、报告信息的;(3)未经受益人大会同意,擅自不履行独立监督人监督职责的;(4)未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合同各方同意,独立监督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所获得的监督费总额。9.2若受益人提出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独立监督人不退还已向受益人收取的监督费,但受益人决定依据本合同第【8.2】款规定解任独立监督人的,独立监督人应当将出现本合同第【8.2】款情形之日后的监督费予以退还,退还时按日比例计算退还金额。若独立监督人提出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经受益人大会同意终止的,则独立监督人应当退还当年度受益人已支付的全部监督费。9.3受益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对独立监督人的违约,独立监督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受益人的违约责任。受益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独立监督人损失的,独立监督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10.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七】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文件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双方协商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当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第11条保密11.1合同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获得的下列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等合同文件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合同谈判的信息;(3)投资计划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非公开披露的信息;(4)合同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5)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接收或者获得的其他信息。1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各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而不构成违约:(1)根据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要求;(2)为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仲裁)或索赔的需要;(3)对方事先予以书面同意的。11.3保密期限11.3.1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和投资计划的终止而终止,在本合同和投资计划终止后,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11.3.2若本合同最终未生效,各方仍应履行本保密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并应根据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及时销毁或归还其已提供的资料。第12条税费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所产生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监督人因收取监督费需要缴纳的税款、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等)应当由各方按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第13条法律适用、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13.1本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的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13.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按照本合同第【18.1】款和第【18.2】款的约定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订或变更。13.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3.4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14条合同条款的可分割性14.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当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订或变更,以替换无效或无法执行的内容。该补充、修订或变更应当与原约定尽可能保持一致并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15条不放弃权利15.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能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亦不应妨碍未来对该等权利的行使。第16条通知与信息送达16.1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均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的方式发往接受方确认的有效地址或号码。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16.2本合同所指的任何书面信息的送达之日是指:16.2.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接受方的联系人实际收到之日;16.2.2如通过传真传递,送达之日为发出后并经对方电话确认收到的当日。16.2.3如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传递,送达之日为接受方签收之日。16.2经独立监督人和受托人确认的有效联系方式如下:独立监督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受托人: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XX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16.3如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和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否则发送至变更前的地址、号码的文件或信息视为有效。第17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终止17.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含加盖签名章等人名印章)并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成立;(2)本投资计划获得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注册;(3)本合同在受益人大会上经受益人审议通过。17.2合同的终止17.2.1本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1)本合同因投资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而终止;(2)本合同因投资计划设立失败而终止;(3)本合同因全体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而终止;(4)本合同因本合同解除而终止;(5)本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6)本合同因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而终止。17.2.2本合同不因独立监督人的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分立、合并及其他变更而终止,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7.2.3本合同不因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终止,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发生破产、解散、被撤销等情形,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委托人、受益人的承继人或接任的投资计划受托人享有和承继,本合同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承继人、投资计划新的受托人具有持续的法律约束力。第18条合同变更18.1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变更后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募集说明书》的规定。18.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订或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含加盖签名章等人名印章)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生效的,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补充、修订或变更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3投资计划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19条合同文本的理解与解释19.1合同文本的理解19.1.1各方确认,本合同系各方在充分讨论、平等磋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文本并非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条款。19.1.2各方确认,各方均已充分地理解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同时,各方签订本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导致本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情形。19.2合同文本的解释19.2.1各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对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用语的定义不应产生任何影响。19.2.2各方确认,如果对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本合同的条款发生理解上的分歧,应当依据字面意思、发生争议部分的上下文结构、本合同的缔约目的、本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解释。同时,因本合同系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对本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当将投资计划法律文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本合同中存在任何遗漏或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参照其他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第20条其他事项20.1经各方共同确认的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20.2本合同替代各方在此之前的一切就《监督合同》内容进行的谈判、口头承诺或书面往来函件。20.3本合同所述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满”、“少于”、“低于”等均不含本数。20.4本合同一式【五】份,受托人持有【两】份;独立监督人持有【两】份;【一】份由受托人保管,用于办理投资计划注册相关事宜。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XX—XX发电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的签署页)受托人(章):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独立监督人(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本合同于封面上列明的签署时间在封面上列明的签署地点签署)编号:第2页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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