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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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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适用前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有的主要政策文件,对很多焦点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将会对建筑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集团合约法务部试对本办法进行解读,供参考交流。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1.《条例》的位阶高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升到行政法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中央大力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态度和决心。2.《条例》的要求细《条例》颁布之后,相信各地方政府会在其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适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与适用前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有的主要政策文件,对很多焦点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规定,并将会对建筑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集团合约法务部试对本办法进行解读,供参考交流。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1.《条例》的位阶高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升到行政法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中央大力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态度和决心。2.《条例》的要求细《条例》颁布之后,相信各地方政府会在其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更细化的具体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同时,由于支付条例中确定了很多具体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这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对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及其实际控制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二、《条例》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五条1.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2.解读和适用分包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应当保存3年,特别要注意保留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依照本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1.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2.解读和适用杜绝直接分包工程给包工头等个人,或者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杜绝个人或其它单位挂靠在本单位名下对外承接工程。第二十四条1.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2.解读和适用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拒绝提供,可依据本条例第57条向有关部门投诉,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项目停工并处以罚款。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用,且不得因与施工单位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拒绝支付人工费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施工单位的垫资压力。第二十六条1.条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2.解读和适用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开立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且处以5—10万元的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证书。专用账户里面的资金需等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公示30日后,施工单位才能自由使用。第二十八条1.条款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2.解读和适用明确所有农民工必须与分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管理。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明确总包和分包单位均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1.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2.解读和适用业主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且人工费部分必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支付。如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以拖欠的范围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1.条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2.解读和适用只要发生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不论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分供工程款,这加大了总包单位的责任。2016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此处没有未结清为限,加大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一条1.条款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2.解读和适用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社保卡或银行卡。第三十四条1.条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2.解读和适用要求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相关主体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和法律援助渠道。未设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1.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2.解读和适用严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否则承担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杜绝其它单位或个人挂靠在公司名义下,对外承揽工程,否则也承担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三、《条例》对参与主体的影响及应对1.《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01明确了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的要求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违法发包或有其他违法的,由建设单位清偿。02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且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则不允许垫资。03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月拨付的,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不得因存在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用。2.《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01合同签订时的相关要求分包合同中,应约定清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还应约定农民工工资专户,推行分包单位代发制度。02履约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建筑企业在工作中应当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资料保存备查,存储工程保证金,监督分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保存结清后至少3年;建立过程预防,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033.建筑企业的清偿责任如果发生工程争议,不能影响人工费用支付,建筑企业要无条件的先行清偿。3.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01分流工程进度款,资金周转面临新考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收支专款专用,或将使得每月只发放生活费的方式不再可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可以参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模式,以减轻资金周转压力。02用工管理要求严格,现场管理难度加大开立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员、实行代发制工资、缴纳工资保证金等一系列规定增加了总包单位的管理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对照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部署相关工作,降低被处罚风险,减少现场农民工工资纠纷,转嫁管理成本和压力,要特别注意工资支付台账中应有农民工本人的签名。03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更大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分原因,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建设单位追偿;合法用工、杜绝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监督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及时妥善处理工人工资纠纷,总包单位可以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定的工资担保。04现场管理费和施工人工费预计增加一系列的举措增加现场管理工作,增加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成本,并且现场临时用工也会使管理成本增加,管理风险加大;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施工单位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购买、加班工资发放、安排假期等一系列问题,这会间接推高人工费用,所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复核工资标准,合理约定分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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