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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函各位领导: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规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达到理赔减损效果。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合同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

保险告知函
各位领导: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规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达到理赔减损效果。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书内容见下页。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您是否已经收到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是口否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相关条款,现就本产品中合同内容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我司工作人员向您做出如下提示和明确说明,敬请配合!提示内容: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意: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第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第十七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计算:(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L-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X(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6%o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12%。其他类型车辆9%第二十二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6、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7、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8、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9、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10、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11、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2、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1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14、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费用。15、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1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17、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单号:投保人签名:年—月日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提示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10、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第九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协商确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意: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 指南 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星度指南下载审查指南PDF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一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1-事故责任免赔率)XQ-绝对免赔率)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二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在获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后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其它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术语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4、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5、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单号:投保人签名:年—月日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提示内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总则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6、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二)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三)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意: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对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对乘客的赔偿人数以核定乘客座位数为限。第十六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X(1-事故责任免赔率)X(-绝对免赔率)(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它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给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在获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后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车上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车上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其它事项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2、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3、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4、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5、核定乘客座位数:指保险机动车核定载客数,但不含驾驶人。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单号:投保人签名:年—月日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提示内容: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总则第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5、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6、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7、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9、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6%o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12%。其他类型车辆9%第十一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意: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四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七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八条赔款计算(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X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X(1-绝对免赔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X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X(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第二十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条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术语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2、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3、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4、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单号:投保人签名:年—月日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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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上传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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