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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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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绿色、现代、平安、幸福新金台建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区属及各部门、镇街下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主要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区委研究同意。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另行适当安排。第九条区级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在部门内部进行交流,也可根据需要跨部门交流。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问责追究第十一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第十三条发生本章所列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程序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第十五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认真贯彻区委、政府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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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委有关要求,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二)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2、缺乏担当精神,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区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5、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6、管理教育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7、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的;8、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三)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2、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3、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正式任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四)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逆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3、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意见集中,被书面告诫两次以上的;4、自我要求不严,有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不良嗜好、不良社会交往行为等举报反映,影响恶劣,经调查情况属实的;5、存在担保借贷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不当不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的。(五)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2、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3、配偶及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第十六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整动议。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章所列上述情形,需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可以由区委或区委主要领导研究提出,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门向区委提出建议,启动调整程序。(二)考察核实。区委组织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结合拟调整对象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听取拟调整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分管联系区级领导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三)提出调整建议。区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四)组织决定。区委召开区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五)谈心谈话。区委主要领导或者区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决定做出后15日内办结工作交接手续。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待岗培训等方式予以调整。其中待岗培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待岗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作适当安排。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予以妥善安排。第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第六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第十九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原职级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二十条干部因病、因伤残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准予退休(职)。工资、医疗待遇按照有关干部退休(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二十二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工作,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第二十三条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第七章违纪违法免职第二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八章责任与纪律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区委承担主体责任,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区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工作全过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坚决纠正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营造忠诚、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六条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判断,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等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建立调整处置机制。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区委组织部及时向区委提出干部调整建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因职务调整暂未安排的干部,区委组织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区委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第二十八条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取得成绩和进步的,鞭策激励,成绩明显、符合条件的,适时使用起来,促进干部迸发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贡献。第二十九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宝鸡市金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AG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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