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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运作企业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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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运作企业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资本运作企业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大小非解禁的税收影响 新股东以较低的价格买入非流通股,并且取得控股权力成为控股股东,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在控股合并的具体操作上,以股权收购的形式从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受让股权,并且支付的对价是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组合,从而同时实现非现金资产的增值。 因此,我们应特别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非现金资产的增值是否计算正确,是否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分5年计入到应纳税所得。 (二)、是股权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虚增入账价值的情况。 注:如...

对资本运作企业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资本运作企业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大小非解禁的税收影响 新股东以较低的价格买入非流通股,并且取得控股权力成为控股股东,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在控股合并的具体操作上,以股权收购的形式从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受让股权,并且支付的对价是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组合,从而同时实现非现金资产的增值。 因此,我们应特别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非现金资产的增值是否计算正确,是否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分5年计入到应纳税所得。 (二)、是股权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虚增入账价值的情况。 注:如果不及时调整,将影响未来年度的股权转让成本和转让收益。 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重组业务应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对原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清理情况 1、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债权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应界定为上市公司将资金拆借大股东,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独立交易原则,应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同时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2003】1284号)的精神,在上市公司计算利息收入的前提下,大股东可以向前追溯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但不得超过三年 注2: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商品购销产生的除外。 2、偿还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价格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应当推定为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处理,不允许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例如,大股东占用资金1000万元,以公允价值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偿还。则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800万元,其余的200万元视为对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无法收回的大股东占用资金,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关注股权重组前后的业务往来 1、如果在股权重组前已经存在购销关系,则关注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股权重组前后是否存在明显变化,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 2、如果在股权重组前不存在购销关系,但股权重组后存在购销关系,应关注该购销价格是否存在公允性。 《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规定,“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 否则,由企业举证销售价格是否公允,再由税务机关质询。 三、对上市公司原股东的检查要点: (一)是否及时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包括股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指出: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国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时间是否正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指出,“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四、对上市公司新股东的检查 (一)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指出: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2、《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指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注股权重组前后的业务往来 1、如果在股权重组前已经存在购销关系,则关注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股权重组前后是否存在明显变化,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 2、如果在股权重组前不存在购销关系,但股权重组后存在购销关系,应关注该购销价格是否存在公允性。 《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规定,“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 否则,由企业举证销售价格是否公允,再由税务机关质询。 (三)大小非解禁后12个月内取得的股息是否申报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税的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在流通12个月内取得的股息不享受免税,超过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以前没有享受免税的股息收入不做处理。 (四)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包括股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指出: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五)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前期有关地区的典型调查,企业持有者在减持已解禁限售股过程中,采取的偷逃税款主要形式和手段有:一是减持完毕后失踪以逃避纳税;二是通过对其他企业股权的高买低卖,人为制造虚假的投资亏损,再将减持所得弥补亏损以达到逃税的目的;三是虚列成本费用;四是变更企业注册地址,违规享受低税率优惠;五是将债转股过程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增值额在对应的投资收益账户中进行分解摊销,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六是未如实计算实际持股成本;七是未代扣代缴境外减持企业预提所得税;八是资产评估增值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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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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