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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载重线 船舶 造船 入级 规范 船体及设备 主船级 第3篇第5章 载重线 2001年7月 目录 页码 第1节 概要…………………………………………………………………………………………………………5 第2节 干舷勘定条件………………………………………………………………………………………………10 第3节 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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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造船 入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船体及设备 主船级 第3篇第5章 载重线 2001年7月 目录 页码 第1节 概要…………………………………………………………………………………………………………5 第2节 干舷勘定条件………………………………………………………………………………………………10 第3节 干舷…………………………………………………………………………………………………………11 第4节 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25 第5节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 27 挪威船级社 引言 综述 本版包括船级社在2000年7月决定的增改内容,并取代本章的1992年1月版(包括后来的修改)。 本规范更改从2000年3月3日开始生效。 本章在被新的修订版替换之前有效。改版前对规范所做的少量修正和勘误,仅列表刊载在第0篇第1章第3节中,不发增刊。第0篇第1章通常于每年1月和7月修订。 修订过的各章将发给本规范的所有订户。建议再版本的购买者核对刊印在第0篇第1章第1节的规范各章的最新目录,以确认该章为现行版本。 勘误和澄清 除了上述的规范修正外,还对规范中已发现的错误作了改正,对原规范的措词也作了一些澄清。 目 录 第1节 一般要求…………………………………5 A. 入级……………………………………………5 A 100 适用范围……………………………………5 B. 送审文件………………………………………5 B 100 干舷平面图………………………………5 C. 适用范围………………………………………5 C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条…………5 C 200 富裕干舷…………………………………5 D. 术语定义………………………………………6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条…………6 D 200 间断干舷甲板,阶梯干舷甲板…………7 D 300 敷料厚度…………………………………7 D 400 贮水槽……………………………………7 D 500 低层干舷甲板……………………………7 D 600 桥楼,尾楼………………………………7 E. 载重线标志……………………………………8 E 100 甲板线(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条)…8 E 200 载重线标志(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8条)…………………………………………8 E 300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诸线段(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6条)……………………………9 E 400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7条)……………………………8 E 500 标志细节(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8条)…………………………………………9 E 600 标志的鉴定(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9条)……………………………………9 E 700 客船分舱载重线堪划,标志和记录……9 第2节 干舷勘定条件……………………………10 A. 供给船长的资料………………………………10 A 100 供给船长的资料(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0条)……………………………………10 B. 强度和布置状况………………………………10 B 100 概述……………………………………10 第3节 干舷………………………………………11 A. 船舶类型…………………………………………11 A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7条…………11 A 200 舱口盖……………………………………13 A 300 B型船排水舷口…………………………13 A 400 甲板货驳船………………………………13 A 500 驳船进出开口…………………………13 B. 干舷表………………………………………13 B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8条…………13 B 200 船长超过365米的船……………………18 C. 100米以下船的干舷修正……………18 C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9条…………18 C 200 解释………………………………………19 D. 方形系数修正…………………………………19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0条…………19 E. 型深修正…………………………………19 E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1条…………19 E 200 解释………………………………………19 F. 方形系数修正…………………………………19 F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2条…………19 G. 上层建筑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高度……………………………19 G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3条…………19 H. 上层建筑的长度……………………………19 H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4条…………19 H 200 上层建筑的凹槽和延伸………………19 H 300 斜端舱壁………………………………19 I. 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20 I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5条…………20 I 200 解释………………………………………20 J. 围蔽…………………………20 J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条…………20 J 200 排水舷口……………………………………21 J 300 围蔽高度………………………………21 J 400 连续舱口………………………………21 J 500 舱壁开口………………………………21 K. 上层建筑和围蔽的缩减……………………21 K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条………21 K 200 解释……………………………………21 L. 舷弧…………………………………………22 L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8条………22 L 200 有阶层的封闭首楼和尾楼……………22 L 300 尾部升高甲板…………………………23 L 400 倾斜端壁………………………………23 L 500 上层建筑高度…………………………23 L 600 围蔽长度………………………………23 M. 最小船首高度……………………………23 M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9条……23 M 200 解释…………………………………23 N. 最小船首高度……………………………24 N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9条……24 第4节 勘定木材干舷的特殊要求…………25 A. 适用范围…………………………………25 A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1条………25 B. 定义………………………………………25 B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2条………25 C. 船舶构造…………………………………25 C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3条……25 D. 装载………………………………………25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4条………25 E. 干舷计算……………………………………26 E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5条………26 E 200 解释…………26 第5节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27 A.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27 A 100 总则……………………………………27 B. 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和区域…………………27 B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6条…………27 C. 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27 C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7条…………27 D. 热带地带………………………………………27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8条…………27 E. 季节热带区域……………………………………28 E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9条…………28 F. 夏季地带…………………………………………29 F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50条…………29 G. 封闭海域…………………………………………29 G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51条…………29 H.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29 H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52条…………29 第1节 一般规定 A. 入 级 A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规则适用船长在25m以上的船舶,但下列船舶例外:军船;非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102 本章要求均与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的协议(1988制定)一致。 103 凡直接引用国际载重线公约的文本处,均以斜体字表示。 104 凡规则中说明“须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处,均就所涉及的内容给出本社或IACS的解释。 105 如对本规范的任何部分有异议或误解,应以国际载重线公约的原文为准。 B. 送审文件 B 101 干舷平面图 101 包含下列项目的布置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干舷平面图应予送审。 一 门 一 舷窗和窗户 一 舱口 一 通风筒 一 空气管 一 排水孔,排污孔和舷侧出灰口 一 无人机器处所的海水进出口装置 — 排泄装置 — 安全栏杆和舷墙 — 通道,走道,下甲板通道和安全索 — 木材甲板货配件 — 舷门,首门和尾门 C. 适用范围 C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条 1) 无论是备有自动推进器的船,还是驳船及其他没有独立的推进装置的船舶,都应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1到40条(1-3节),及其附件的规定来勘定干舷。 2) 木材甲板货船的干舷勘定除满足本条第(1)款外,还应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1到45条(第4节),及其附件的规定。 3) 张风帆的船(无论风帆是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一种增补的推进方式)和拖船,都应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到40条(1-3节),及其附件的规定来勘定干舷。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可以勘定附加干舷。 4) 木材船,组合结构船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材料建造的船,以及那些由于结构方面的原因致使附则的规定变得不适用的船舶,应经主管机关的认可来勘定干舷。 5)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0到26条(第4节)及其附则勘定最小干舷,在主管机关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认可的条件下,勘定其富裕干舷。 6)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2(2)条(第1章第11节K101或第2章第11节K101)和第27条(第3节A100)仅适用于那些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协议(1988年制定)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龙骨已建造完或处于其他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指导性意见: 协议于2000年3月3日生效。 ---指--导--性--意--见--结--束— 7) 除第(6)款规定船舶外的其他新船,经主管机关认可,适用于现行公约(修正后的)第27条(第3节A100)或1966年的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4月5日实施)的第27条(船舶入级规范,第3篇第5章第3节A100,1992年1月)。 C 200 富裕干舷 201 当考虑到强度,舷门舷窗的位置及以下因素时,干舷要求增加。 a) 高度方面: 门槛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2条) 舱口围板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5(1)条) 机器处所开口门槛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7条) 各种开口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8条) 通风筒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9条) 空气管高度(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0条) b) 舱口盖的构件尺寸(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5、16条) c) 排水装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4条)和船员的保护设施(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5条) (对上面所提到的公约条款,请见第1章的10节和11节) d) 窗户、舷窗 实际上上层建筑甲板也可用作干舷甲板,条件是夏季干舷所对应的吃水不大于根据假定的干舷甲板算出的最小干舷,假定的干舷甲板位于实际干舷甲板下,距其为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当由于船首高度的原因吃水受限制时也可作同样的考虑。 202 帆船和木船的干舷应单独勘定。 D. 船舶术语定义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条 1) 长度(L),定义为量自平板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为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当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上的首柱轮廓是凹形的,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都应取在水线以上首柱轮廓的最后点在该水线上的垂直投影处。当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2) 垂线,首尾垂线一般取为船长(L)的最前端和最后端。首垂线应为计量船长的水线与首柱前缘交点处所作垂线。 3) 船中,定义为船长(L)的中点。 4) 宽度,除非另有规定,宽度B为船的最大宽度,在船中处量取,金属外壳的船量至壳板内表面,其他材料外壳的船量至壳板外表面。 5) 型深 a) 型深定义为自平板龙骨上缘至舷侧干舷甲板横梁上缘之间的垂直距离。木材船和组合材料船应量自平板龙骨下缘。当船中剖面下部分存在凹形,或船底装有龙骨翼板时,型深应量自船底平板与龙骨型线的交点 b) 在具有圆弧舷边的船上,此型深应量自甲板与舷侧外板型线的交点,这些型线的延伸就像舷边为角状设计。 c) 如干舷甲板呈梯级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于确定型深之处,则此型深应量自沿甲板 较低部分延伸且平行于升高部分的参考线。 6) 计算型深 a) 计算型深是船中处型深(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 其中,T—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 S—本条第10款(d)中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 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7) 方形系数,方形系数( )由下式给出: 其中: —船为钢质外板时, 为船的型排水体积;船为其他材质外板时, 为船的外表面排水体积。两者都为型吃水为 时量取; —最小型深的85%。 8) 干舷,勘定干舷是指从舯部甲板线上缘向下垂直量至有关载重水线上缘的距离至有关载水线上缘的距离。 9) 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层露天连续甲板,其露天部分所有开口均具有永久性关闭设施,且在其以下的所有舷侧开口均装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设施。在具有非连续干舷甲板的船上,取其露天甲板的最低线以及这条线与该甲板较高部分相平行的连续线为干舷甲板。根据船东意见,且经主管机关认可,可指定一较低的甲板作为干舷甲板,只要其为一完整和永久的甲板,在前后方向上至少在机器处所与尖舱舱壁之间连续,且横向连续。当该较低甲板呈梯级状时,则取该甲板的最低线及平行于该甲板较高部分相的连续线为干舷甲板。当指定一较低甲板为干舷甲板时,就勘定和计算干舷条件而言,在此干舷甲板以上的船体部分作为上层建筑处理。由此甲板进行干舷计算。 10) 上层建筑 a)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从船舶的一舷延伸至另一舷,或其侧壁板位于外板内侧不大于4%船宽(B)的有甲板的结构。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b)封闭式上层建筑是具有以下设施的上层建筑: Ⅰ)有效构造的封闭式舱璧; Ⅱ)舱璧上的通道(如设有时)装有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 第12条要求的门。 Ⅲ)此上层建筑的侧璧或端璧上的所有其他开口均装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施。 桥楼或尾楼,除非另外设置通道使船员在 其舱璧开口被关闭的任何时候,均能进入其中的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不能视为封闭式上层建筑 。 C)上层建筑的高度是在舷侧所量得的自上层建筑甲板横梁上缘至干舷甲板上缘的最小垂直高度。 d)上层建筑长度(S)是位于船长(L)之的上层建筑部分的平均长度。 11) 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干舷甲板无上层建筑的船。 12) 风雨密,风雨密指在任何情况下海水均不会侵入船体之内。 D 200 非连续干舷甲板,梯状干舷甲板 201 当干舷甲板为梯级状时,则在整个船宽范围内干舷甲板呈不连续状态,如果阶梯长超过1米,则按公约第3(9)条处理(图1);如果阶梯长为1米或更小,则阶梯应处理为光顺的凹形曲线(与202所述相符)。 202 当干舷甲板存在凹槽,且凹槽未伸到船舷边时,没有考虑凹槽计算的干舷,应进行浮力补偿修正。修正值应等于在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凹槽体积的上下比值(图2)。 1)修正值应直接加在经过其他必要修正(除船首高度修正外)的干舷上。 2)当经过浮力补偿修正的干舷大于基于型深量自凹槽底部得到的几何干舷时,取后者。 203 当第二层甲板被指定为干舷甲板时,只要露天甲板的开口都设有水密封闭设施,则可不考虑二层甲板上凹槽的影响。 204 应考虑露天凹槽的排水装置以及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205 解释不适用挖泥船,运输驳船和其他类似的带有大开口货舱的船舶,这些船舶应单独考虑。 图1(201) 图2(202) 干舷应加上的修正值为 D 300 敷料的厚度 301 露天甲板敷料的修正仅当甲板在上层建筑间的部分是完全敷盖时适用。否则修正值为,式中为从船一舷延伸至另一舷的敷料区域的长度。仅当敷料为木头时考虑。 D 400 贮水槽 401 在海水和船体的交接处可设置贮水槽,贮水槽的体积不应包括在任何流体静力学性能的计算中。 如果贮水槽在0.85D处水线面上的剖面面积比水线面下的剖面面积大,则根据浮力补偿,几何干舷应增加,增加值在LL48中阐述。 如果封闭上层建筑包括部分贮水槽,则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应缩减。 D 500 较低干舷甲板 当较低甲板被指定为干舷甲板,其需在前后方向连续,且横向连续。此干舷甲板应在舷边设置适当的边板,且其水密横舱壁应延伸至上层甲板(在货舱区域内)。边板的宽度应不小于在上层建筑方便地装设和其他操作。甲板边板的布置应不防碍其他要求装设的结构。 D 600 桥楼和尾楼 桥楼或尾楼,除非另外设置通道使船员在其舱璧开口被关闭的任何时候,均能进入其中的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不能视为封闭式上层建筑 。 E. 载重线标志 E 100 甲板线(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4条) 甲板线是长为300mm和宽为25mm毫米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3所示),如果干舷在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划在船上的某一固定点来定位.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标写清楚. E 200 载重线标志(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5 条) 载重线标志由外半径为300,宽为25的圆环与长为450,宽为25 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缘通过圆圈中心。圆圈中心应位于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自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4所示)。 E 300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诸线段(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6 条)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诸线段,为长230毫米,宽25毫米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标圈中心前方540毫米,宽25毫米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该垂线的前方. 2) 所用载重线如下: a) 夏季载重线是用通过标圈中心的线段的上边缘及标有S的线段表示. b) 冬季载重线是用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来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用标有WNA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载重线是用标有T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图3 甲板线 图4 载重线标志和其使用的线段组 图5 木材载重线标志和其使用的线段组 图6 帆船载重线标志和其使用的线段组 e) 夏季淡水载重线是用标有F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 热带淡水载重线是用标有TF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3) 如根据本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这些线段应为长230毫米,宽25毫米的水平线, 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标圈中心后方540毫米,宽25毫米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该垂线的后方 4) 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a) 夏季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S的线段表示. b) 冬季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 缘来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WNA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T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F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用标有LTF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5) 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 6) 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是,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7) 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6所示). 8) 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与冬季载重线是完全一样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 9) 其它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本条地1款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E 400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7 条)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可以表示在载重线标圈两侧并在通过标圈中心的水平线的上面或下面.此标志应由不多于与当局名称相一致的四个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毫米,宽度约75毫米. E 500 勘划标志的细节(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8 条) 标圈,字母和线段在深色底漆上应用白色或黄色油漆标绘; 在浅色底漆上应用黑色油漆标绘.经主管机关认可后,这些标志应永久地勘划在船舶的两舷,并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E 600 标志的签定(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8 条) 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E 700 客船分舱载重线勘划标志和记录 1) 与列入安全证明书的每条此等载重线相应的干舷,须如载重线规则所决定的干舷,在同一位置量度以及在同一甲板线量度。 2)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分舱载重线标记均不得置于由船舶强度或由载重线规则所决定的海水最深载重线之上。 3) 为保持所规定的分舱程度,一条相应于经批准的分舱吃水载重线须勘定和标记在船舶两舷,凡有改装成既适合乘客起居也适合载货的舱室的船舶,如其船东意欲如此,则可设有一个或多于一个额外载重线标记,相应于就该两种情况而批准的分舱吃水。 4) 该等分舱载重线的位置和其适用情况须由验船师就每一个而决定。 5) 根据上述条文勘定和标记的分舱载重线须记录在安全证明书上。并须就主要载客情况用记号C.1识别其他情况用C.2.3识别。 第二节 核定干舷的条件 A. 供给船长的材料 A 100 供给船长的材料(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0条) 1) 应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使他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和船舶类别,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省约. 2) 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实验的每艘船舶应: a) 作倾斜实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 和重心位置。 b) 提供船长使用的批准格式的可靠资料,这 是使船长能够简捷地获得在预期的正常营运所有情况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所必需的。 c) 随船携带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 d) 由基本数据可取自姐妹船的倾斜实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自这些基本数据取得因而认可时,这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实验。 B 强度和布置的要求 B 100 总则 101 当考虑到强度关闭装置通风筒空气管排污孔排水管进水孔和出水孔排水装置及对船员的保护这些方面时干舷勘定的要求在第1章第2章船体结构要求中已全部阐述。 102 A型船对干舷的特殊要求在第1章第11节第2章第11节中阐述。 第三节 干舷 A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7条 101 船舶类型 1) 为计算干舷,将船舶分为A型和B型 A型船舶 2) A型船舶具有如下特点: a) 是专为运载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b) 露天甲板有教高的完整性;起货舱仅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相当材料的水密填料盖来封闭. c) 载货空间渗透率低. 3) 对150米以上长度,且勘定起干舷小于B型船A型船来说,当其装载状态如第11款所述时,在体积渗透率为0.95的条件下,应能经受任一舱或数舱浸水,任能保持本规则第13条所要求的平衡状态,漂浮在水面,而不致于达到本规则第12条所要求的破损状态。在此类船上机器处所视为体积渗透率为0.85的可浸舱室。 4) 对A型船舶核定的干舷,应不小于第28条表A的基本干舷。 B型船舶 5) 达不到本条第2款和第3款关于A型船舶各项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认为是B型船舶。 6) B型船,在位置1开的舱口装设有符合第15款要求的舱口盖,而不是第7款所述的舱口盖(用板条和防水油布做成的轻便风雨密盖),则其干舷应在第28条的表B干舷值的基础上,根据下表增加干舷: 舱盖不符合第15条第7款或第16条规定的B型船舶,在表列干舷基础上的干舷增加值 船长(米) 干舷增加值(毫米) 船长(米) 干舷增加值(毫米) 船长(米) 干舷增加值(毫米) 108及108以下 50 139 175 170 290 109 52 140 181 171 292 110 55 141 186 172 294 111 57 142 191 173 297 112 62 143 196 174 299 113 64 144 201 175 301 114 68 145 206 176 304 115 70 146 210 177 306 116 70 147 215 178 308 117 73 148 219 179 311 118 76 149 224 180 313 119 80 150 228 181 315 120 84 151 232 182 318 121 87 152 236 183 320 122 91 153 240 184 322 123 95 154 244 185 325 124 99 155 247 186 327 125 103 156 251 187 329 126 108 157 254 188 332 127 112 158 258 189 334 128 116 159 261 190 336 129 121 160 264 191 339 130 126 161 267 192 341 131 131 162 270 193 343 132 136 163 273 194 346 133 142 164 275 195 348 134 147 165 278 196 350 135 153 166 280 197 353 136 159 167 283 198 355 137 164 168 285 199 357 138 170 169 287 200 358 船长为中间值时,干舷应按线性内插上法求得。 长度超过200米的船舶,应由主观机关处理。 7) B型船舶,在位置装设有符合第15条第7款或第16条要求的舱盖者,除本条第8款至第10款的规定外,应根据第28条表B来核定干舷。 8) 船长超过100米的任何B型船,可以核定比本条第6款所要求的干舷为小的干舷,但所允许减少的干舷量,须经主管机关对下述各条认为满意后予以认可: a) 对船员的保护设施是足够的; b) 排水装置是足够的; c) 在位置1和位置2的舱盖,符合第16条各项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并特别注意到它们的紧闭和紧固装置; d) 当其装载状态如第11款所述时,在体积渗透率为0.95的条件下,应能经受任一舱或数舱浸水,任能保持本规则第13条所要求的平衡状态,漂浮在水面,而不致于达到本规则第12条所要求的破损状态。在此类船上机器处所视为体积渗透率为0.85的可浸舱室。 9) 对符合本条第8款,第11款,第12款,第 13款,要求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取自第28条B的数值,其减少值不应大于对某一相应船长在B和表A所列数值只差的60%。 10) a)按本条第8款所允许的表列干舷的减少数值,可以达到第28条表A和表B之间的全部差数值,但需其符合下述要求: · 符合本规则第26条,视该船为A型船舶; · 符合本条第8款,第11款,第13款的 要求; · 符合本条第12款,即在船长范围内,任一横舱壁假定破损,,则其邻近的前后舱壁也会浸水,这种破损不适用机器处所舱壁; b) 在此类船上,且船长大于150米,则其机器处所视为体积渗透率为0.85的可浸舱室。 初始装载状态 11)船舶在浸水前的初始装载状态定义如下: a)在假想龙骨平面上船舶装载位于夏季载重水线; b)当计算重心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Ⅰ)运载同类货物; Ⅱ) 所有的舱室,除去下面(Ⅲ)所提到的情况,包括打算用来部分装载的货舱,都应作为满载考虑;  Ⅲ)如果船舶空载航行时位于夏季载重水线,则这些舱室作为空舱考虑,条件是这样计算的重心高度不低于(Ⅱ)中的计算重心; Ⅳ) 所有液舱和装载消耗性液体和物料的舱室作为装载50%考虑;假定每一种液舱,至少有一个横舱壁或单中心线的纵舱有最大自由液面;液舱及其组合在计算自由液面的最大影响时被考虑。每个液舱装载物的重心取为液舱容积的中心。剩余舱室被假定为满载或空载。对液舱间消耗液体的分配应能得到重心高度在龙骨基线上最高; Ⅴ) 在(Ⅱ)中所述的液货舱(不包括Ⅳ中所述的装载消耗性液体货舱)的横倾角不超过5度,其最大自由液面应计入考虑。 作为选择,当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被主管机关认可时,可以考虑自由液面的影响。 Ⅵ)应按下述给定的重力比值计算重量: 海水 1.025 淡水 1.000 燃油 0.950 柴油 0.900 润滑油 0.900 破损状况假定 12)作为假定的破损状况适用以下原则: a) 垂直方向范围是至基线向上,无限制; b) 横向范围是,在夏季载重水线上自舷侧向船中面垂直量取B/5或11.5米,取二者中小者; c) 如小于a)和b)中破损范围所引起的后果更严重,则取这种破损假定; d) 除去在第10款a中提到的两相邻横舱壁间的单个舱室,如果其纵向边缘没有处于假定的破损范围,则限制其浸水;边液舱的横向舱壁,当其延伸于b中假定的横向破损范围,但未延伸到整个船宽时,不能假定破损。当横向舱壁存在阶梯或凹槽(不大于3.05米,处于b中假定的横向破损范围),这样的横舱壁应是完整的,其相邻舱室只能个别浸水;当假定的横向破损范围内的横舱壁存在阶梯或不大于3.05米凹槽时,邻近的舱室可浸水。这些有尾间舱和首液间舱形成的阶梯不能被当作规范的目的。 e) 当二主要横舱壁位于假定的横向破损范围内时,且其在双层底区域和不超过3.05米的舷边舱是阶梯状时,则与主横舱壁阶梯部分相邻的双层底和舷边舱认为可浸水;如果这个舷边舱有一个或数个货舱开口。如配有进料谷物装置的货舱认为可浸水。相似地,在设计运载液货的船上,如果舷边舱上有通入两个相邻舱室的开口,则这些相邻舱室考虑为空舱和可浸水。(这些建议即使舱口有关闭装置时也适用),除了在液舱之间的舱壁装置泄水阀以及泄水阀设于甲板下。有紧固装置的人孔盖被认为等同于舱壁9除去在舷顶边舱开有通向货舱的开口。 f) 假如有任何和前后相邻的两舱壁浸水时,主要水密舱壁至少应间距或14.5米,取二者中小者,这样才是有效的。当横向舱壁间距更小时,一个或多个舱壁将假定不存在,为了达到最小的舱壁间距。 保持平衡的能力 13)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稳性认为可以满足: a)浸水以后,考虑到下沉,横摇,纵倾的最后水线应在可能浸水的任何开口边缘下。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以及那些有水密门封闭的开口(符合规范第12条),舱口盖(符合规范第16条);不包括那些由人孔盖封闭的开口和平舷窗(符合规范第18条),以及在规范第27条第2款中定义的货舱口盖,偏僻处操作的滑动水密门,和无开口的舷窗(符合规范第23条)。 舵传动装置处的主机处所的独立门,这些水密门可能是铰链的,能迅速操作,不用时置于水中。只要这种门的门槛位于夏季载重水线上; b) 管道的布置应使其处于本条第12款中定义的假定破损范围时,浸水不致扩大到那些不可浸舱室中; c) 由于不对称的浸水,最大的倾斜角约为15度;如果甲板无热火和部分入水,则7度的倾斜角可以接受; d) 在浸水的情况下,稳心高度是正值; e) 假定浸水舱室的外面甲板入水,或浸水的剩余稳性受到怀疑时,应研究剩余稳性。当正位杠杆曲线超出平衡位置的最小角度为20度,最大正位杠杆在范围内不小于1米,稳性认为足够。 f) 浸水后的稳性应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无推进装置的船舶 14)港驳、运输驳船和其它没有独立推进设施的船舶应依照规范勘定干舷。满足本条第(2),(3)款要求的船舶勘定A型船舶: a) 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在露天甲板装载话物的驳船的稳性。甲板货只能用勘定B型干舷的船舶运载。 b) 未配备船员的运输驳船适用于规范第25条,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C) 未配备船员的运输驳船的干舷甲板上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垫片关闭的小通道开口,其干舷勘定可以比根据规范计算的少25% A 200 舱口盖 201 那些干舷小于干舷表B的舱口盖不需特别加强,除了在干舷甲板上前1/4L范围内装置的平舱口盖,这种情况其剖面模数 和惯性矩在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6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 A 300 舱口盖 301 B型船的干舷减少值不应大于B 和表A所列数值之差的50%,因而在舷墙的较低部分,至少等于舷墙总面积的25%。 舷弧的上缘应尽可能低设置。 A 400 甲板货驳船 401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7条第14款,甲板货驳船仅勘定B型船干舷,即使驳船设有一样完整的露天甲板,以及和其他液货舱有同等的抗沉性。 A型船干舷仅用于勘定液货驳船。 甲板货驳只能用勘定B型船干舷的驳船运载。 A 500 甲板货驳船 501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7条第 11款没有给出“出入小开口”的任何尺寸,则这样的开口应不大于1.5平方米,当干舷缩减25%时。 502 开口板被认为等同于未配备船员的驳船的完整甲板,因此允许干舷有25%的缩减,只要它们用螺丝和衬垫紧固。且它们的实用布置有和完整甲板同样的完整和坚固。 B. 干舷表 B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7条 A型船舶 1) 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应按下表决定: A型船舶的干舷表 船长(米) 干舷(毫米) 24 25 200 208 26 27 28 29 30 217 225 233 242 250 31 32 33 34 35 258 267 275 283 292 其中: L=船长(米) E=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5条(I100)所定义的上层建筑有效长度 C 200 解释 201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29条,用来计算干舷修正值的上层建筑有效长度不包括围蔽的长度。 (IACSLL41) D.方形系数修正 D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0条 如果方形系数( )大于0.68,则第28条(B100)表列干舷,如适用时,经第27(8)条,第27(10)条(A100)以及第29条(C100)修正后,再乘以下面的系数: E.型深修正 E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1条 1)当型深D超过L/15时,干舷值将增加(D—/15)Rmm。R取值如下:当船长L小于120m时,R取为L/0.48;当船长L大于或等于120m时,R取为250mm。 2)当型深D小于L/15时,干舷不需减少。但如船中具有长度不小于0.6L的封闭上层建筑长度,或具有全通的围蔽室,或具有延伸全船的分立上层建筑与围蔽室的组合体时,干舷值将按本条第(1)款所述的规定值减小。 3)当上层建筑,围蔽的高度小于其标准高度(本规则第33条(G100)定义值)时,干舷应按它们的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比值减小。 E 200 解释 当上层建筑尾楼升高甲板,围蔽的高小于其标准高度(本规则第33条(G100)定义值)时,干舷应按它们的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比值减小。 F.甲板线位置修正 F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2条 当甲板线上缘的实际深度大于型深D时,干舷值应增加二者的差值;当甲板线上缘的实际深度小于型深D时,干舷值应按二者的差值减小。 G.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 G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3条 下表给出了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 标准高度(m) 船长(m) 尾部升高甲板 其它上层建筑 75 0.90 1.20 1.80 1.80 1.80 2.30 船长为中间值时,标准高度由线性内插法求得。 H.上层建筑的长度 H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4条 1)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上层建筑的长度是位于船长范围内的上层建筑的平均长度。 2)如封闭上层建筑的端壁在其与上层建筑两侧交点处向外凸出一条平顺圆弧线,则上层建筑的长度可在其相当的平端壁基础上予以增加。此增加量应为前后曲度大小的三分之二。在决定此增加量时,可以计算的最大曲度是在上层建筑的弯曲端与其两侧交点之间的上层建筑宽度的一半处。 H 200 上层建筑的凹槽和扩展 201 当上层建筑存在凹槽时,其有效长度应缩减。 当凹槽关于中线面不对称时,凹槽的最大部分视作位于哪舷都可以。 202 当上层建筑扩展部分在中线面两侧的宽度至少有船宽得30%,则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应增加等同于抛物线形状的上层建筑舱壁,此抛物线应从中线面扩展处开始,经过实际上层建筑舱壁和扩展部分舷边的交接处,再延伸至船舷侧。此抛物线应包括在上层建筑和它扩展部分的边界内。 (IACS LL15) H 300 斜端部舱壁 301带有斜端部舱壁的上层建筑,在计算干舷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i) 不考虑斜度,当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小于标准高度时,长度S按图1 求得; ii) 当上层建筑的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长度S按图2求得; iii) i)和ii)仅适用于斜舱壁与基线的夹角等于或大于15 ;当夹角小于15 时;其形状视为舷弧处理。 (IACS LL37) 图1 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小于标准高度 图2 上层建筑的高度大于标准高度 图3 多余高度作舷弧处理 I.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 I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4条 1) 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长度即为其有效长度。 2) 在所有情况下,如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是如第3(10)条(第1节D100)所许可的那样从船舷内缩,则其有效长度应为按b/Bs比例修正的长度。 b—上层建筑长度中央的宽度 Bs—上层建筑长度中央处的船宽 3) 如封闭上层建筑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其有效长度应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例减小。如高度超过标准,上层建筑有效长度不予增加。 4) 尾部升高甲板的有效长度,如它设有完整的前端壁时,应为尾部升高甲板的长度,最长可达0.6L。如此端壁是不完整的,则此尾部升高甲板应视为不及标准高度的尾楼。 5) 不封闭的上层建筑不具有有效长度。 I 200 解释 201 第35条第4款所规定的尾楼升高 甲板的最大有效长度为0.6L,应量至尾垂线(包括尾楼连接有尾楼升高甲板的情况)。 (IACS LL25) 202 不考虑斜舱壁的影响,当上层建筑的高度低于标准高度时,其有效长度为其实际长度S(H300(i)所定义)乘以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比值。 (IACS LL37) 203 对于带有多余舷弧的,但船中0.2L范围内没有任何上层建筑的船舶,根据本规则第38(15)条(L100)所述,计算其干舷不需考虑舷弧;如果船舶带有低于标准高度的首楼或尾楼,如规范第35(3)所述,则其首楼,尾楼的高度应增加,增加值为实际舷弧与标准舷弧的差值。 (IACS LL54) J.围蔽室 J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条 1) 不伸及船舷两边的围蔽室或类似建筑,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认为是有效的: a) 围蔽室至少和上层建筑一样坚固; b)围蔽室甲板上的舱口,舱口围板和舱口盖符合本规则第13条到第16条(见第11章11节E)的所有要求,并且围蔽室甲板边板的宽度具备适当的走道和足够的横向防挠强度。但在干舷甲板上,允许有带水密舱盖的小出入开口; c) 围蔽室甲板或以坚固的固定步桥与其它上层建筑相连接的分立围蔽室,应形成前后纵通的固定工作平台,并设有栏杆; d)通风筒由围蔽室、水密盖或其它相当装置防护; e)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围蔽室区域内,至少应在其长度一半的范围内装设栅栏; f)机舱棚须有围蔽室,至少达到标准 高度上层建筑或具有同等高度和同等强度甲板室防护; g)围蔽室的宽度至少为船宽的60%; h)如果没有上层建筑,围蔽室的长度至少为0.6L。 2) 有效围蔽室的有效长度,是其全部长度乘以其平均宽度与船宽的比值。 3) 围蔽室的标准高度,是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而不是后升高甲板高度。 4) 如围蔽室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其有效长度应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比例减少。如围蔽室甲板上的舱口围板高度,小于根据本规则第15(1)条(见第1章第11节D200)所要求的高度,则应从围蔽室的实际高度中减去实际的舱口围板高度和要求的舱口围板高度的差数。 J 200 舷墙排水口 201 在舷墙较低部分,33%总面积的舷墙处的舷墙排水口可认为相当于围蔽(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条第1款规定值)区域的50%栏杆。 J 300 围蔽高度 301 当围蔽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围蔽舱口围板也小于标准高度或几乎可以忽略时,这时我们不禁要怀疑围蔽舱口是否置于位置1和位置2且它的实际高度是否缩减。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围板高度的缩减值取为600毫米和实际围板高度的差值;如果没有装设舱口围板则取为600毫米。当围蔽甲板上装设有小于标准高度的小舱口时,围蔽高度不需要缩减。 J 400 连续舱口 401 如果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 条符合所有的方面时,在干舷计算中连续舱口可视作围蔽。 i) 甲板边板可以在船两舷侧提供至少450毫米的畅通走道; ii) 围蔽边板应是被有效支撑和加强的坚固钢板; iii) 围蔽室甲板边板应置于干舷甲板上可实行的高度,在干舷计算中围蔽高度应缩减至少600毫米或者是围蔽顶部和边板之间的实际距离取其小者; iv) 舱口盖紧固装置应从围蔽边板和走道处易到达; v) 围蔽的宽度从围蔽舱室一侧量至围蔽舱室另一侧; vi)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6条适用于其他所有情况; J 500 舱壁开口 501 在上层建筑和围蔽之间没有直接的连接时,在干舷计算中记入的围蔽其邻近的上层建筑如首楼尾楼和桥楼允许开口。 在干舷计算中包括的围蔽其两侧应是完整的。没有开口的舷窗和底部人孔盖可以允许。 K 上层建筑和围蔽的缩 K 100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7条 1) 当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长度为1.0L时干舷的减小值如下:船长为24米时干舷减小值为350毫米,船长为85米时干舷减少值为860毫米,船长为122米或大于120米时干舷减小值为1070毫米;当船长处于中介值时干舷减小值用线形内插法求得。 2) 当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总长度小于1.0L时干舷减小值的折扣系数从下表获得: A型船干舷减少折扣系数 干舷减少折扣系数(对所有类型的船舶) 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总长度 0 0.1L 0.2L 0.3L 0.4L 0.5L 0.6L 0.7L 0.8L 0.9L 1.0L 0 7 14 21 31 41 52 63 75.3 87.7 100 当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总长度处于中间值时,减少折扣系数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B型船干舷减少折扣系数 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总长度 0 0.1L 0.2L 0.3L 0.4L 0.5L 0.6L 0.7L 0.8L 0.9L 1.0L 有首楼,无分立桥楼的船舶 I 0 5 10 15 23.5 32 46 63 75.3 87.7 100 有首楼,和分立桥楼的船舶 II 0 6.3 12.7 19 27.5 36 46 63 75.3 87.7 100 当上层建筑和围蔽的有效总长度处于中间值时,减少折扣系数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3) 对B型船 a) 当桥楼的有效长度小于0.2L时干舷减少值折扣系数在I和II之间用线形内插法求得; b) 当首楼有效长度大于0.4L时,干舷减少折扣系数取自表II; c) 当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L时表中干舷减少折扣系数应减去 f为首楼的有效长度 K 200 解释 201 为了适用在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37条第2款的“B型船舶的减除百分数”,在船中处向船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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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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