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保障会员的权益,根据《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建立独立的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会费收支及其账目设立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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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总额不超过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第六条 会费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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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会费:县(市、区)律师事务所500元;设区市直属律师事务所1000元;省直属律师事务所20000元。张家口、承德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减半。报省司法厅直接审批的公司律师部10000元,经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批的公司律师部1000元。
2、个人会费:贫困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0元;贫困县以外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元;设区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400元;省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500元;兼职律师统一为1000元;省直机关及中央驻冀单位的公职律师200元,省级以下机关的公职律师100元;报省司法厅直接审批的公司律师200元,经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批的公司律师100元;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3、首次执业年龄在28周岁(含28周岁)以下的律师,执业第一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个人会费减半,自第三年起全额交纳。
第七条 团体会费以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律师部为单位、个人会费以执业律师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统一交纳。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年度考核前。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权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交纳会费出现困难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减免。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二)秘书处人员及工作;
(三)律师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工作宣传;
(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七)会员奖励、惩戒;
(八)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信息;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按照使用项目,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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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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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千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司法厅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司法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会长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管理,限定支出范围及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外支出包括: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等)项目因设计方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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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外项目支出由会长、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批,审批范围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