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施工人员安全法律常识 施工人员安全法律常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死亡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工伤死亡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一、经济损失:按死亡1人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4万元)+安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约+公安局罚款+安监局罚款(≧10万元)+其他费用 ≥ 80万
二、信誉影响: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劵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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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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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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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的法律权利 作业人员的法律权利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null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作业人员的法律义务 作业人员的法律义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无证上岗属于违法操作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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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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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有关条款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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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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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