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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_目标和实践路径_张彩超 2013年5月 (总第34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5,2013 (Cumulatively,NO.348) [摘 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 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 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建 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 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 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_目标和实践路径_张彩超
2013年5月 (总第34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5,2013 (Cumulatively,NO.348) [摘 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 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 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建 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 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 眼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 [关键词]法治中国;意义;目标;路径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 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 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 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我们要 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 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 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 累经验。 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 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 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 义。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 事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 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 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 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 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 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 的充分发挥。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确立了法治国 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 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 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 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和作用。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实践中 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 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 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社会公平是人 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 现。① (五)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 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 国力的富强,人权得到尊重,人民享受着良好的治安、优美的环 境和健康的饮食的“中国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 否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 二、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 决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真实目标。择 其要者,下列三个特征构成了法治中国最基本的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 权威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典型的特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 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 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 的实现。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 自由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坚实的根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 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 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 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 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使命。法 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为社会主 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 障,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 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 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伴而行。② 三、我们应当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 守法”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建设法 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 (一)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 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 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 张彩超 (平果县委党校,广西 平果 531400) 117 [下转第120页] 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 (二)着眼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们立法建制,最根本的目的只 有一个,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切实坚持以人 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 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愿,完善科学 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认真倾听不同阶层不 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要使立法真正立 足客观实际,从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从人民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和决定该立哪些法、怎样立,该制 定哪些制度、怎样制定。要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 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增强每一 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 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 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 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 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四是要改 革现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一套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 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 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 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 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 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 更加顺畅。③ (四)着眼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反映社 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性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体 制的改革与创新。 1.树立司法独立理念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现在如何认识我国的司 法独立,学术界争论颇多。有的主张西化式独立,有的主张逐步 独立等等。笔者认为,在当前不能离开我国的政治制度去谈独 立,而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必须明确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 织领导,而并非是具体业务和工作的代办与干预。二是规范和完 善人大司法监督,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新闻 媒体的监督。三是改革现有司法人事与财政制度。现行的司法 管理体制是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 府。要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首先可考虑基层、中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高级、最高法 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任命后即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的方式。 其次,必须改变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财政权的现象。目前,世界上 多数国家都是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为 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 司法经费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四是正确处理好上、 下级法院间关系,确保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上、下级法院并非行 政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审级关系,不同的审级设置是为确保当 事人上诉权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 示、批示,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事先请示,都有违司法独立原 则,应予根除。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 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 导。一定要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提高公 正司法能力。 (五)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当今,许多法律得不到真正执行,公权侵犯私权的情况屡 屡发生。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就会是恣 意妄为的猛兽,就会祸害社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 子有哪些?第一个是民主的笼子,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 权力的行使。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 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 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 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 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第二个是法治的笼子,要依法 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 规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 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都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失职,不能不作 为。同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第三个是监督的 笼子,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 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 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 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 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渠 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 全时空监督,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官员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 半步,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④ (六)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法治中国就是大家都尊法守法。 118 !!!!!!!!!!!!!!!!!!!!!!!!!!!!!!!!!!!!!!!!!!!!!! [上接第118页] 只有当法律成为国民必须信仰与敬畏的规则时,人们才可能在 这条规则的底线上行走,道德才不会失守,底线才不会被击穿, 秩序才不会崩坏,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也只有全社会 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会形成。因此 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 要目标。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引领和 提升。二是要深化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中国,人民 群众是基础力量。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 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⑤ [注释] ①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2011, (6)。 ②⑤袁曙宏.奋力建设法治中国[J].求是,2013,(6)。 ③④马怀德.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学习时报[N],2013-03-06。 [作者简介]张彩超,男,广西平果人,平果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 党建与法学。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涉它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情形。第六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情形都从一定程 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了适 用空间。 (二)纯粹经济损失之典型———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 生活费,是指扶养人依法为履行其扶养义务而支付给被扶养人 的生活费。在人身伤害造成扶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被扶养人将丧失该笔生活费。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等,均要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赔偿。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是 否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有两者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 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在被扶养人身上,被扶养人因扶养 人的死亡或者伤害而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间接造成的,因此, 侵权人所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具有经济上的依赖和 感情上的牵连,亲人的受害或者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 害,因此,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 权利,而不是依赖死者受害而继承来的权利。即近亲属遭受的 损害是自己的损害,近亲属独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赞 同第一种观点,即该笔生活费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并作为例外 能够获得赔偿。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 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事实上与纯粹 经济损失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山西日报》巨额赔偿案”引 发了对该问题的新一轮热议。2000年5月,A公司准备举行大 型演唱会,邀请了歌星毛阿敏出席。《山西日报》在演唱会前夕 刊文称毛阿敏因病不能出席,致使已购票的听众大批退票。但 事后毛阿敏如约而至,但众多已退票的听众并未重新购票,A 公司因此损失门票收入近百万元。此案中,《山西日报》是独立 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是其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合同一方当事 人A公司对经济利益的期待。由于A公司的损失不是因自身 原因而产生的,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因 此,该种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学界 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但目前多数学者持肯定说, 即从本质上默认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我国民事法律虽然对 第三人侵害债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文亦涉及到这一问题, 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基于此,笔者亦赞同第三人侵害债 权应当承当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纯粹经济损失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考量 (一)在侵权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三 种:一是通过扩张合同法来弥补侵权责任法缺陷;二是将纯粹 经济损失权力化;三是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法保护。建立 在“绝对权利”之上的德国侵权法因其巨大的局限性而迫使德 国选择偏重在合同领域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而法国则凭 借其自由的侵权责任规范实现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笔者认为,合同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合适的,因为 合同责任救济必须以存在现实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但大多数发 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场合并不能满足该条。侵权责任是法定之债, 本身就是用来规范无意定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更适合纯 粹经济损失之生存。在未来编纂《民法典》的侵权法部分,希望 能够明确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确认及类型化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沿用现存条款 在侵权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基础上,对于法律 法规中已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虚假陈述等可以继续沿用。但 鉴于纯粹经济损失含义的模糊性、外延的广泛性,实践中必须 从严把握。比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作为纯粹经济损失予以 赔偿,但要求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第三人明 知该债权存在而进行不法侵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立法选择[J].法学 论坛 2009(1). [2]张新宝,张小义.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4). [作者简介]刘思格(1989—),女,辽宁鞍山人,大连海事大学 2012级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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