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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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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2013-11-29发布 2015-06-01实施 GB 29924—2013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 ...

GB 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2013-11-29发布 2015-06-01实施 GB 29924—2013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2.3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 单元的日期。 2.4 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5 规格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 3 食品添加剂标识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 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3.5 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 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含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3.7 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 3.8~3.9的规定。 3.8 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 7718-2011中3.10~3.11的规定。 3.9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GB 29924—2013 2 4 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4.1 名称 4.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4.1.2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若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 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4.1.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 4.1.4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 用“天然”或 “合成”定性说明。 4.1.5 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 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4.1.6 除了标示上述名称外,可以选择标示“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或英文缩写”、“音译名称”、 “商标名称”、“INS号”、“CNS号”、GB 2760中的香料“编码”“FEMA编号”等。 食品用香精还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称前或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 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 一展示版面标示4.1.2~4.1.5规定的名称,且字号不能大于4.1.2~4.1.5规定的名称的字样。 4.2 成分或配料表 4.2.1 除食品用香精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1.1 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 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1.2 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 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2 食品用香精的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2.1 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4.2.2.2 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4.2.2.3 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 2760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选择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 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4.4 日期标示 4.4.1 应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4.4.2 当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可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添 加剂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添加剂的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 4.4.3 可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GB 29924—2013 3 4.5 贮存条件 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 4.6 净含量和规格 4.6.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6.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和规格: a) 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升(L或l)、毫升(mL或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 固态食品添加剂,除片剂形式以外,用质量克(g)、千克(kg); c) 半固态或黏性食品添加剂,用体积升(L或l)、毫升(mL或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d)片剂形式的食品添加剂,用质量克(g)、千克(kg)和包装中的总片数。 4.6.3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 示应由单件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食品添加剂的 规格即指净含量。 4.7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7.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 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 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c)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可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 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7.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 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7.3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 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8 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9 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 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0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 4.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 4.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2 标签和说明书 GB 29924—2013 4 4.12.1 标签应按4.1、4.4、4.5、4.6、4.7、4.9的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第4章中4.2、 4.3、4.8、4.10、4.11应按本标准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 4.12.2 若有说明书,应在食品添加剂交货时提供说明书。 5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5.1 标签应按照4.1~4.11的要求标识,并注明“零售”字样。 5.2 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 5.3 含有辅料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除辅料以外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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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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