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举报
开通vip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中外法学》�� ��年第 � 期 �总第�� 期� 韦 伯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思 想 王 晨 光 马克斯 · 韦伯 �� � � � � � � � , �� � �一 � � �� 是西方学术界倍受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美国近几十 年来兴起的法律和社会学派 �� �� � � � ��� ��� � � � � � � � �幻 将他作为该学派的倡导者 , 将其著作奉为 经典。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 不论是在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思想家那里 , 都不乏韦伯的支持者和批评者。〔�� 不少学者将这种...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中外法学》�� ��年第 � 期 �总第�� 期� 韦 伯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思 想 王 晨 光 马克斯 · 韦伯 �� � � � � � � � , �� � �一 � � �� 是西方学术界倍受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美国近几十 年来兴起的法律和社会学派 �� �� � � � ��� ��� � � � � � � � �幻 将他作为该学派的倡导者 , 将其著作奉为 经典。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 不论是在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思想家那里 , 都不乏韦伯的支持者和批评者。〔�� 不少学者将这种现象归结到韦伯的学术思想 , 甚至其个人性格中的矛盾性 。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地 介绍其主要的法律观点 。 韦伯社会学理论的出发点 韦伯认为 ,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讲是由人们和他们的有意义的行动构成的 。据此 , “社会学一⋯是一门旨在 深人理解社会行为并对其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 。 ” 〔�〕在其社会学理论中 , 个人及其行为是构成 社会的基本单位 , 是社会的 “原子 ” 或 “细胞 ” 。 个人及其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 ,社会不过是用来称谓一群 人的名称。社会学研究的首要课题就是这种个人行为。因此 , 韦伯的立场也被称为 “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论的个人主义 ” 。〔�� 他认为 , 从 社会 学 角度 观察 , 不存在什么 “联合的人格 ” 。 国家 、 民族 、 公司 、 家庭 、 军队等类似的联 合体仅仅是个人实际或可能的社会行为的某种发展类型 。这种个人的社会行为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这种行为 指个人有主观意义 �� � � �� �� �� � ��� �� � � � 的行为 , 二是它其有社会性 。 �� 」前者的含义是 , 个人行为都 受行为人主观意向的支配 。 没有主观意向的行为就不是社会学研究的行为 �比如两个骑 自行车的人无意识的 偶然碰撞或下意识行为� 。 只有骑车人事前躲闪或事后争吵或谈判的行为 , 即带有主观意义的行为 , 才是研 究的对象 。 对于这种主观意义的观察、 理解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是社会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重大区别 。对于主观意 义的理解可以通过客观观察和将自身处于行为人状态中的 “角色体会” 方法获得。社会行为的第二个特点则 意味着有主观意义的行为还应指向其他人的过去 、 现在或将来的行为。 其他人可以是单个个人 , 也可以是众 多个人的组合 。 如果一个行为只指向无生命的物体的运动 , 这一行为则不是社会行为。 反之 , 如果一个人的 行为 �如经济行为� 的主观意义是满足其他人的需要 , 或者他已考虑到其他人对其行为的态度或期望其他人 采取对应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这个人的行为的主观意义以其他人的行为为指向 , 从而形成了某种社会关系 , 这一行为就是社会行为。 从上述例子中可看出 , 韦伯所说的主观意义既包括了行为人的价道判断 ,也包括了 对其他人价值判断的预测。 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 �� � � � �� �� � � 吐 �� �� 。 从个人的社会行为开始 , 韦伯构筑了其洋洋大观的社会学理论 , 其中包括关于社会组织 、 社会分层 、权 威类型 、 科层制度、 法律社会学 、 宗教社会学等影响深远的理论 。他的思想对西方的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巨 大影响 。 西方社会学中的结构分析 、 功能分析、 互动论 、 经验实证研究方法等理论都可迫溯到韦伯的思想 。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及其方法论 当我们对个人及个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研究时 , 必然要涉及韦伯所说的社会行为中的主观意义 ,从而必须 面对西方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价值判断问题。 这一问题在西方法理学中被形象化 为 “实际是 ” ���� 还是 “应当是 ” �� � � �幻的划分与选择问题 。 按韦伯的说法 , 社会学要研究价值和主观意义 , 韦伯似乎是站在“应 当是”的立场上。 但是 , 他又坚持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经验式方法 , 应在事实和价值间划出明确的界线 。〔�〕 韦伯的论述似乎自相矛盾。 他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呢� 韦伯采取了一种被称为 “价值实证论” ���� �� ��� 七� � � � �� � �� 的观点〔�」。 根据这种观点 ,社会学研 究的仅仪是事实 , 但这种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义 , 即他的价值判断 。 这种二�观意义是实在的价��� ! , 成为研 究的对象。 进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人员应该采取科学的 “价值无涉” �� �� � � �’� � �� 的研究方法 , 避 免把 白己的价值取向 、 情感等因素带入研究对象和过程。 价值又具有“随意性” �� � 、 � �七�以 · �� 洲‘� 。 因为对价泣 ����� !∀!#����� !� �� 的选择是由行为人最终通过其主观意义决定的。 因此 , 研究人员应该采用角色体会方法 , 去体会、发掘行为 人真实的主观意义 , 而不是用自己的主观判断替代行为人的主观意义。价值不可能被理性创造出来或加以确 认 , 也不能奢望由法律来对不同的价值争执作出判断 。 因此 , 现代法律要想真正合理 ,就必须避免对不同的 价值作出选择 。在法理学和伦理学研究中 , 人们可以用种种价值标准评价某项法律 , 从而力求建立理想性的 “法律秩序” 。 在这一意义上讲 , 法理学和伦理学是在 “应当是什么 ” 的范围内从事研究。而法律社会学则 是在 “事实是什么” 的范围内开展研究 。 对于价值取向 , 它不具有任何评价作用 , 而仅仅把个人主观意义作 为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而加以研究 , 从而解释社会行为发生 、 变化的规律 。 例如 , 法律秩序在法律 社会学意义上不能被理解为一套逻辑上正确的法规 , 而是一种经验证实了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复杂因素 。 〔�〕 人的社会行为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呢 � 韦伯认为 , 当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意向并考虑到其他人可能采取的行 为时 , 他必须以某种规范或模式为其考虑的根据。 也就是说 , 他的行为受到这种规范或模式的约束 , 并认为 其他人的行为也同样受到这种约束。 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的是这种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约束的人的社会行为 。 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 一方面要研究个人行为形成的各种决定因素 , 另一方面也要研究个人行为与其 他 人 的行为的关系。 也有一些西方学者认为 , 韦伯把前一种涉及价值判断的研究称为 “法理 社 会 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将后一种仅涉及事实的研究称为 � 法律社会学 ” �� � � �� �� � � � � � �� � 。 〔。〕根据法 理社会学的研究 , 韦伯提出了许多理想的法律类型 , 并认为英国的普通法与伴随资本主义制度而出 现 的理 想的形式法律制度不相符合 。 而根据法律社会学的研究 , 他又认为英国的法律属于形式主义的范畴 , 与资本 主义制度是相适应的。 这两种研究方法和学科的划分能解释一些西方学者在韦伯研究中提出的 “英国难题 ” �即按照韦伯的说法 , 英国的法律制度不属于他推崇的适应资本主义制度的形式法律 , 而英国又是当时资本 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 , 这就构成了韦伯理论上的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现象。 � 。 权力 、 权威和合法性 由千人们在社会中总是力图确保自身的利益和地位 , 一部分人就会利用其有利的地位和财富使其他 人 服从其意志 , 此外 , 社会也需要人们的行为能够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 , 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权力和权 威存 在 。 权力和权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概念 。, 韦伯认为 , 权力是指一个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处 于能够不顾其他人的反抗并迫使他服从其意志的地位的可能性 , 而不必考虑这种可能性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 之上 。 权力仅仅指一种对于其他人加以控制的事实 。 这种控制可能是通过暴力或精神压力获得的 ,也可能是 通过人们的自觉服从获得的。 权威 �� � 七� � �� 七� � 可以说是权力的一种形式。 权威是指统治者所表示的旨在影响其他人 �被统治者 � 的行为 , 并在实际上的确影响着其行为的意志 �命令� , 这种影响似乎是在被统治者把这种命令 �仁为其 行 为 的准则的情况下产生的 。 从另一个角度看 , 这种状况也可以被称为服从 。 在这一定义中, 后一层意思是关 键。 它意味着纯粹的服从并不足以构成权威的存在。 只有当人们把这种命令作为一种约束其行为的 “有效” 规范加以接受时 , 命令才具有权威性。 〔�。〕按照韦伯的观点 , 统治者发布命令时 ,总会同时援引某种原则作 为其命令的基础或渊源 , 来论证其命令的合法性 。 但是 , 只有当被统治者也承认井接受达种原则时 ,权威才 真正得以确立 。 权威的标志是命令的承受者认可存在于命令背后的原则的有效性的事实。虽然权威不过是权 力的一种形式 , 但它确是一种最稳定和持续力量最强的形式 。 韦伯认为 , 与权威关系密切相连的一个概念是合法性的概念 ��� �� � �� � � �� 。 从社会学角度来 看 , 合 法性意味着存在一种承认并接受某种支配的信念 , 在这种信念主导下 , 人们自觉地约束其行为。 人们 可 以 说这种信念是合法性的基础 。 在任何情况下 , 一种支配力量都不会把自己仅仅限制在以物质 、 情 感或理想 为其存在的基础的范围内。 任何一种制度都要建立并培植对其合法性的信念。 由于人们在论证其权威的合法性时援用不同的原则作为根据 , 合法性的根据及内容也不同。按照这些不 �� � , 权威可以被��� 分为三种纯粹类型 � ��� 传统权威 ��� � � ��� � � �� � � �� � � �� � � � �� � �盛召权 威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一理性权威 ��� � � �一 � � � �� , 二、� � 、‘�全、� � 、�� �� 。 传统权威是指因 ��� 信占艺�为规则和权力的神圣性而确立的权威 。 人们之所以服从权威的命令是 囚为命 令本身是普日的传统 。 这种权威具有三个特点。 首先 , 它建 仅在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们之问的关系 �例如 , 主人与奴仆 、 家长与子女� 的基础 卜, 并因此确认并维护这种不平竿 。 共次 , 与它相适应的经济形式是 自给 自足式的家族式经济 。 共二 , 这种权威总 与宗教联系在一起 。 一般地说, 传统权威的社会形式是家族 制 统 治和封建制。 感召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对传奇式英雄人物的信仰之上 。 这种传奇人物的独特品质和能力不是任 何 人 都能具有的。正是出于对这种品质和能力的折服 , 人们才服从这种权威 。这构成了它的第一个特点 。传奇人物 与传统权威中的家长不同 , 他的权威来自其自身的品质和能力 , 而不是来自其与生俱来的独特地位 。他 氏有 无上的权力 �包括 自我约束的权力� , 而后者则需要遵守他无法干预的古制。 第二个特点是 , 感召权 威 与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它本身并不考虑任何经济因素 。 最后一点是 , 它几有天生的不稳 定性 。 维系这种制度的个人和个人的超凡特点不可能长期存在 , 因此其制度本身也就不可能长期存在。随若 时间的推移 , 它必然转变为传统权威或法律一理性权威 。 法律一理性权威是韦伯所推崇的理想性权威模式 。它建立在一种信任的墓础上 , 即对于通过制定而建立 的法律规则和根据这些规则而产生并由一些人掌握的发布命令的权力的信任。 这种权威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 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它的特点如下� ��� 它不能从历史传统或个人个性中找到任何根据 , 而只能从通过 正式程序制定并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寻隶其合法性的根据 。 �� � 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他们是社会成员而 并非 因为他们的地位 � 他们服从的仅仅是法律而非别的东西。 �� 这种权威所建立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主义 的 非 人格的关系。 也就是说 , 发布命令者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行使权力 , 命令的承受者服从的并非是个 人而是非人格化的制度的命令 。 �� 这种权威需要有一套官僚行政机构来维持其运转 。处千官僚行政机构的 公务人员并不掌握公共机构的所有权 , 而是仅仅行使其管理权 ,这也就意味着官员必须把公职 与个人私事划 分开 。 ��� 它与经济活动密不可分 。 它代表着资本主义的 、 合理化方式管理的 、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制 。 法律和法律思想类型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它与习俗和常规一起构成了社会规范 。 从历史角度石, 这咋宇卜介规范之 间具有发展的连续性。 习俗 �� � 时。� , �� ��� 是指 “因为出于习惯并不加思考就重复的在老一套路 �进行的 、典塑的 、 同一的 活动 ” 。 〔� �〕它是一种由集体共同活动而形成的规范 。 常规 �� 。� � � � 七�� �� 是指那些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 强制性 �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强制 � , 除了由那些构成了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的那些人的同意或 反 对 外没有其他任何直接干预手段的规范 。 它与习惯法不同 。 习惯法有相应的强制手段 , 而常规则没有任 何 类 似的手段来保障。 常规和习俗的界线并不固定。在人类社会的初期 , 习俗发挥着主要作用 。 它决定了人们的 经济需求 , 经济需求又决定了所有的经济活动 。 它对于人类社会组织的形成和人类婚姻制度的改变起 了 贡 要作用。 但是 , 在由习俗全面控制的社会中 , 越轨行为越来越多 , 也越来越令人不安。 因此 , 社会就需要 加强习俗的效力。 常规也就由此而生 。 按照韦伯的理论 ,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可以归结为外部和社会内部的个人的原因。外部原因不是决定性的 原因。 决定性原因在于个人的影响 。 首先 , 某些个人经历过某些异常状态 , 因而产生某种 顿 悟 �。� � � � � � � �� ! �� �� 和启示 �� �� �� �� � �� �� 。 然后 , 他们的感觉也会影响别人 , 并可能产生一种共识�变革的必 要性� 。 如果这种共识适应社会环境 , 它就最终会带来社会转变。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 , 对子一些经常出现 的越轨行为 , 需要有某种强制手段将其纳入常规的范围内。 人们产生了一种要求强化常规的愿望 , 从而导 致了法律的出现 。 什么是法律呢 � 韦伯认为 � 如果一种命令能得到外部的、 由专门人员实施的 、 以保证它得到遵守 或 惩 罚违反它的行为为宗旨而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性保障 , 它就是法律。 韦伯没有像传 统的法学家那样 从法律的内容、 性质或强制力来界定法律 , 而是从法律实施的机构和人员来界定法律。 按照这一概念 , 法 律首先是由专门机构经过专门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 。现代西方法律机制以理性化和系统化的立法为前提。 其 次 , 它由专门的强制机构和人员来实施。 但是 , 这种强制不能被理解为暴力强制。 在现代社会中 , 暴力强 制的作用越来越小。 私法上的主张是通过诉诸法院 , 由法院做出具有强制力的判决而得以实现的 。 共三 , 人 们服从法律是因为它被正式接受为具有效力的规范 , 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 � 人们服从的是法律 , 而 不是个 人或特定的机构。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 右不同的形式 。 韦伯认为 , 现代欧洲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以形式化 和 理 性化为其特点 , 只有这种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西方市场资本主义的发展 。 韦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形式 这 一 概念� 一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或规则处理所有具体事宜 � 二是指法律体系的独 立性和自我完善性 , 即 它是区别于其他规范的合理地 、 有逻辑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自成系统的规范 。 由于它强调法律的治理 , 减 少了人们对当权者的依赖 , 因此与所有的极权政府不相容 。 同时 , 由于它能使人们能够按法律规定自行决 定其行为 , 从而减少了对其他人的侬赖 , 因此与民主制也不相容。 所有希望从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定和 程 序 的稳定性 、 预测性中获得好处的人和团体都愿意选择形式法律 , 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行为和 选择 的 自由。 但是 , 所有希望从具体的经济 、 政治和道德等因素中获取利益的人都支持实体正义 。 实体正义不 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内容 , 而以实体性的道德 、 经济等因素为依据。 韦伯认为现代的陪市制就是 一种 实休 正义的表现 。 理性化的概念在韦伯著作中的应用也有不同的含义 。 归纳而言 , 它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意思 � ��� 指按照 法律规定或原则的治理 � ��� 指法律秩序的系统性 , 即法律条文和原则都是经过认真分析而产生的 , 它们形 成了一套内部统一并具有内在逻辑的完整然律体索 � ���指法律分析的方式是对抽象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推理 的逻辑分析 , �� 指理智的控制。 韦伯运用理性化和非理性化 、 形式和实体这两组概念 , 把法律和法律思想划分为四种类型。 〔� �〕 一 、 形式非理性化 ���� � �� �� ��� �� � �� �法律 这种法律有严格的程序 , 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原 则可循 。 它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早期所采用的根据神谕处理纠纷的原始程序。 它的众法不受理性 划午, 而 是由非理性的因素来决定 � 其执行则受严格的吹毛求疵的程序控制 , 在这种程序中 , 一方诉讼当卞人的任 何一个微小的程序上的失误都会带来整个案件的失败 。 二 、 实体非理 性 化 �� � �� �� � � �� � �� � � � �� � � �� 法律 它一均���理性化表现在它不按法 律 处 尸�� 案件 , 而是建立在具体案科一 其体处理的基础上 。 它的实体性表现在它处理纠纷所依据的是把法律 、 道德 、 情感和政治因素混杂在一起的不确定的标准。 其典型形式为 卜哈迪 �� � �� � 法律 �书伯以穆斯林 法 院的 法官的称谓而命名的法律形式� 和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众法庭。 三 、 实体理性化 ��� �� �� � � �� � � � � �� � � �� 法律 理性化是指它严格执行确定的原则 。 其实体性 体现在这种原则是由家族头领或统治者按照某种政治、 经济或道德的实体原则制定的 。 其特点是不区 分 法 律和道德规范 � 所遵循的是理性化而非形式化的原则。 它的典型形式是家长制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四 、 形式理性化 ��� � � �� �� ���� �� 法律 它是在古代罗马法的基础上 , 经过十九世纪德国的 法律大全学派的宣传和推动而形成的法律思想 。 它要隶运用抽象的逻辑分析和解释的方法 , 建立 一套高度 系统化的成文法体系 。其特点有以下五方面 。 �� 每项具体判决都通过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 得出。 ��� 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采用法律逻辑推理的手段 。 ��� 法律必须在实际上形成一套由法律规范组成 的毫无漏洞的体系 , 至少人们可以这样认为。 �� � 凡不能在法律意义上合理地得到解释的因素都是与法 律 无关的因素。 �� � 法律规范调整所有社会行为 � 因此可以认为 , 一项行为不是对法律的适用即是对法律的违 反 。 韦伯认为形式理性化法律能够使人们以它为根据 , 预测白己行为的效力和后果 , 预测他人的行为 , 从而 更合理地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自己的行为 。 这种预测性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 此外 , 它所要求的法律逻辑分析使 人 们 有可能从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出法律原则 , 从而使真正系统的法律体系有可能出现 。 权利 、 自由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在现代社会中 ,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确 �贪 , 人们在经济上的交往 日益领繁和扩大 。 在法律领域中 , 这 种趋势使合同法在现代社会的实体法 , 特别是私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 在历史 �卜非现代的社会中 , 自给 自足的经济占主导地位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人们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确定 。 不同的人亨有不同的特权 , �� 与此相反 , 在现代社会中 , 私人之间可以自愿签��’合同 , 运用合同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权利和 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并不存在 。 在这一意义上 , 韦伯说合同为当事人制定了法律 , 是一种 扭法程序的分散化 ,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合同成为法律所保障的主张和权益的渊源。 要了解合同的重要意义 , 需要首先了解权利和 自由的概念。韦伯认为权利是一个人能够实现共根据法律 授权而产生的期望的可能性 。 现代法律是由法律命题构成的 。法律命题是指抽象的规范 。 它的内容规定一定 的事实将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 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把法律规范划分为描述 性 、 禁止性和允许性规范 。 它们分别引起个人相对于其他人而享有的描述性 、 禁止性和允许性的权利。一旦 享有这些权利 , 没有权势的个人也会在社会中处于一种新的地位 。每个人都有权运用这些权利平等地 一与其他 人鉴订合同 , 结成所希望的各种关系。这样 , 每一项权利都构成了一种权力的源泉。 前丙种规范构成主张 , 最后一种构成特权。 特权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秩序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特权有两种。一种是由所谓的白由 构成的特权 , 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受其他人某些干预的自由 , 特别是不受政府官员的干预的自由 。 它包 括迁徙 、 信仰 、 财产处分等项自由。 第二种是个人通过其 自身的活动与其他人形成一定关系的 白治权 。合同 自由就是这种法律秩序中的自治权。 在这种自由缔结合同的方式的扩大和市场的扩大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个人自由度越大 , 政府的控制度也就越小。在这种意义上讲 , 合同是一种有 目的的行为。 这种有 目的的行为 是前面所提到的有主观意义的社会行为 , 因而也最符合人的本性 。 自由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享有实际或潜在的权利。在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自由主要产生 于 前 两项法律命 题 。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 , 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交换是一种 “合法交易” , 即法律权益的获取 、 转移 、放弃和 实现 。 与旧的法律制度相比较 , 现在的法律范围内的交易 , 特别是合同 , 日益扩大 , 成为由法律强制力所保 证的权益的主要渊源。 韦伯认为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而 。首先 , 合同在私法领域中的 作用不容忽视 。 这主要是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金钱所起的重大作用的结果 ,私法中合同的重要性也是现代 社会中市场导向的反映。 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是由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及继承决定的 , 一方而 是由他自己或以他的名义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前者在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是获取权利的主要来源 � 了而在市场 经济的条件下 , 它只是一个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出发点 , 其范围也是有限的 。 其次 , 在公法领域中 , 合同的作 用也十分重要。 官吏的产生以合同为根据 , 国家财政分配也根据各个部门之间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进行 。但是 , 由于国家 主权是现代国家的特征 , 这些活动经常被认为是行使公职 , 而不被认为是合同的作用 。 因此 , 就公法而言 , 合同自由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领域。 尽管如此 , 韦伯仍然认为合同在公法中起的作用也日益扩大 。 仁� �〕 合同在历史上经历 � 从身份合同 �� �� � � � � � 七� � �七� 到 目的性合同 �� � � � � � �� � � � � �� � � 七� 的发 展过程 。 两者间的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 ��� 身份合同指一个人为成为他人的子女 、配偶 、兄弟姊妹 、 奴隶、 随从等所签订的合同。 它是一种一揽子交易。它使一个人取得新的身份 , 从而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 无法选择其内容 。 但是 , 现代合同是有 目的性的合同 。 其内容和方式都由当事人自行选定。 ��� 前者的目的 在于建立一种身份关系 , 而后者则以金钱 、 商品为目的 , 没有身份关系的内容 , 也不会有身份的改变。它只 反映纯粹的市场关系 。 �� 前者受超自然手段的束缚 , 后者则摆脱了一切神秘的超 自然手段的控制 , 强调当 事人的主观意愿。 合同以个人为基础 , 以个人选择为内容。但是 , 人们生而不平等 。 法律 上的平等不过是形式 卜的平等 。 形式平等并不能带来实际 �卜的平等 。 韦伯看到了这种不平等的存在 , 因此他认为合同白由在现代社会中也有 局限。 � � �〕 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社会 韦伯集中论述其法律社会学的部分原以 “经济与法律 ” 为标题。韦伯在著述中多处强调法律与经济之间 有相互作用和影响 。 但是 , 他没有明确地论述两者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西方也有些学者认为 , 他在法律与经 峨的关系向题上实际主张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不可知论 。 【�弓〕 人们一般认为 , 韦伯所说的法律对经济产生影响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 法律作为一种相对 德 定 的 规 范 , 可以为个人的权益特别是通过合同而享有的权益提供一种保障 。它使行为人事先知道法律规定 , 知道什 �� 么样的权益将受到保障 , 从而使经济活动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 ��� 法律提供了有助于某些形式的经济活动 开展的具体概念 、 技术和制度 , 如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 流通证券等等。 经济活动要求参加者的地位明确 , 法人制度解决了这一向题 � 任何经济组织都离不开代理人的活动 ,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能缺少流通证券 , 这些需求由千代理制度和证券法的制定而得到满足 。 没有这些概念、 技术和制度 � 经济活动的合理化就会被 延误。 �� 通过制定具有明确的促进某种经济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来影响经济 , 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制定的目 的就在于以减少某些税收的手段促进国内投资的增加 口 经济因素反过来也对法律发展有相应的影响 , 它包括 � ��� 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可以供经济活动 参加者预测的法律 , 如前面所提到的合同法。 �� 经济活动要求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专门的法律职业者由此 而产生 。 但是韦伯也曾谈到经济对法律的影响只是间接的。他认为经济条件不会自动地产生新的法律形式 , 它们只是提供了某种法律技术能够得以传播的实际机会 。因此 ,法学教育研究人员 、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对法律 发展起的作用更大 。 在这一意义上 , 法律逻辑上的系统化是法学家及学者的内在理钾需求的 结 果 。 形式理 性化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的产生就是如此 。 例如 ,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的根源就在于 ,前者是山从事实际 法律活动的律师通过学徒式的训练而形成的经验式的判例法 , 后者则是从事研究的法学京通过对古罗马祛的 研究而创造出的成文法。在这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中, 资本主义经济并作决定性因素。 法律与现代社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 韦伯实际上把资本主义和现代社会视为一体。资本主义更多地是 指经济制度而言 , 现代社会则是指通过技术和预测手段的服务从愚昧和神的控制中摆脱出来的社会。正如汽 车是人类运用科学手段有目的地制造出的产品一样 , 金融制度 、 交易程序等都是人们有目的的产物 。 从人们 通过有目的的合同建立各种经济关系的角度看 , 资本主义经济也是人制造出来的产物。正是这种人的创造性 带来了这一切 。 现代社会与其他各种神秘力量控制的社会不同。 在那些社会中 , 权威 、法律 、 经济活动都是 在个人来到社会之前就事先存在的 、 并非人为才出现的制度。 韦伯认为资本主义和现代社会也有其自身的局限。 �� �形式理性化的法律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 , 带来 了实体�卜理性化的后果。 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工厂中 , 资产者为取得最大限度的资本运转的形式理性化 � 实际 上强行把压榨性的实体非钾性化工作纪律加到工人身土。这种军事性纪律的管理使人的体力和精力要适应外 部机器、 工具的要求。 从市场角度看 , 人们之间的交换仅仅以金钱和商品为目的 , 市场成为一种非人格化的 关系。 这种非人格化的关系与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形式相违背。人的自由反而又受到外界非人格化的力量 的控制。 〔� �〕�� �资本主义经济要求有预测性。 预测性意味着控制。 这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 人来说就 意味着丧失其自身的控制。如工人在工厂中就丧失了自我控制权 。 这种丧失是通过签订带有预测性的合同所 引起的。 理论 �卜讲 , 工人在签订劳工合同时具有决定是否签约及选择合同内容的完全自由 , 但是 , 实际 _l: , 工人的地位在法律保障的财产分配中就已经被决定了 。 处于不得不寻求工作的地位 , 他们实际_L 可以选择的 范围很小 , 他们的自我控制的自由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失去了意义 。 [ 1 7 〕(3 )现代社会的!卜人格的法律制 度、 官僚机制的运行不受法律以外的实体因素的影响 , 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 自身的自由。 卜述所有限制 形成了一个新的 “束缚壳体 ” (s h el l o f b o n d a g e) 或 “铁牢笼 ” ( i r o n c a g e) 。 人们最终逃不 脱它的制 约 。 因而有些西方学者称他的现代化为悲剧式的现代化。 他对现代社会的批判成为当代美国批判法 学派等 思潮的先导。 [ 1 8 〕 (贵任编辑 夏 勇 ) 注. 〔1 〕〔18〕 大卫 · 特鲁拜克 : 《马克斯 · 韦伯的悲剧式现代主义和法律社会研究》, 载 《法律与社会杂 志》 , l o 8G 年 , 第20期, 第573页。 〔2 〕〔15〕 安东尼 . 克罗曼: 《马克斯 . 韦伯》, 1 9 8 3 年, 第185页; 第125 页。 [ 3 J [ 7 〕〔8 〕[10][111 [12〕〔1透」〔16〕[17] 马克斯 · 韦伯: 《经济和社会》, 1 9 7 8 年 , 第 4 页 , 第 3 12 页 ; 第 9J6 “; 第 319页 , 第656一658页 , 第671页 , 第669页 、 7 2 9一 73 1页 , 第636一637页 ; 第730页。 〔4 〕〔5 〕 道 · 保 · 约翰逊 : 《社会学理论》, 1 9 8 8 年中文版 , 第267 页 。 〔6 〕〔19〕 大卫 . 特各拜克: 《重建马克斯 · 韦伯 的法律社会学》, 《斯坦福法学评论》, 1 9 8 5 年2月〔第3了: gl gj 如〕, 第9 19 页 、第922页 。 〔9 〕 萨利 ·尤 因: 《形式 正 义和资本主义精神: 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载 《法律与社会杂志》, 1 9 6 7 年 , 第21 期 , 第497页。 〔13〕 韦伯: 《马克斯 . 韦伯社会学沦文集》, 1 9 4 6 年, 第271 页。 军2
本文档为【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2126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2M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6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4-01-12
浏览量: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