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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版null刑 法刑 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 (一)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 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现行刑法: 1、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7年3月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3、截止2007年底,共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以作为新刑法的补充规定。 null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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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刑 法刑 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 (一)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 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现行刑法: 1、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7年3月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3、截止2007年底,共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以作为新刑法的补充规定。 null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null牛刀小试: 1、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null2、某妇女甲于1999年8月将某男乙(1985年6月出生)拐骗并卖给他人,甲的拐卖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第二章 犯罪第二章 犯罪一、概念: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null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null牛刀小试: (1)甲心胸狭隘,因琐事与乙产生矛盾后,怀恨在心,用稻草扎了一个小人,上写乙的名字,每日用针扎稻草人,并念咒语诅咒乙,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null(2)甲某(15岁)借自己身体强壮经常在学校打骂其他同学,一日,甲见乙拿了一部新手机上学便上前索要把玩,遭到拒绝后,甲便从乙手中抢夺,乙拽住手机不放,甲便一脚将乙踹翻在地,将手机夺走。后在老师的帮助下,乙将手机要回。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null2、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null3、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意: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null二、犯罪构成 (一)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的有机整体。 null(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null1、犯罪客体: (1)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与犯罪对象的区别:null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 (2)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如盗窃财物与盗窃枪支 判断: 贿赂;赌资;行为人伪造的文书;走私、运输、贩卖的毒品;用于诈骗的伪造信用卡;受雇杀人后取得的酬金。null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2、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例如刑法典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分类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 null2、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null (1)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客观、外在)。 首先,危害活动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是客观外在的。 思考:思想;言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是意识的外在表现。 思考:睡梦中的行为;精神错乱下的举动null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 为:禁止做而去做 举刀杀人,投毒下锅等 2、不作为:有义务且能实施某行为而未实施,如果造成严重危害性构成犯罪。 义务的来源: 1、来自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确保小孩安全的义务。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行人,有义务送伤者去医院抢救 null牛刀小试: 1、甲带其3岁的侄子出去玩,结果因照料不慎小孩跌入沼气池,甲因嫌脏不愿下池援救,致使其侄子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null2、一日,王某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掉到井中,围观的人中,只有身材瘦小的甲能下井救人,甲拒不救助,最终导致王某的儿子失血过多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null 3、今年2月,家住百色市某县的杜凌怀疑妻子代芳与他人通奸,多次引发夫妻争吵。2月25日晚8时许,双方又因此争吵,杜凌指责代芳:“丢尽老公的脸面,我没脸再活下去了”。代芳觉得自己深受委屈,也被激怒了,她当即找来绳子和椅子,对杜凌说:“你没脸活就去上吊,工具我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敢吗?像你这样小气的男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杜凌见妻子这样一说,不假思索拿起绳子当场悬梁自缢。气头上的代芳站在一旁,既没有制止,也未解救。过了一会儿,见杜凌停止挣扎后,代芳才喊人来救人,但为时已晚,杜凌已死亡。 问:代某应否对杜某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null(2)危害结果——通常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其特点为: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 null(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 结果,不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范畴。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null牛刀小试: 1、某小学生上课经常捣乱,老师向家长反映,家长教育方式粗暴,动手打了这个学生。该生一时想不通,喝毒药自杀了。 问:老师是否对学生的死负刑事责任?null2、行为人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在山脚下将乙的腿打断,致乙无法自由活动,后甲离开。当日由于山洪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乙死亡。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null3、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 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叛逃罪 null(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null完全无刑事责任期(不满14周岁)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null相对负刑事责任期(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此规定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null案例:甲(15岁)为勒索财物将乙(2岁)绑架,后乙因惊吓高烧不退死亡,甲是否构成犯罪?null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注: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null牛刀小试: 甲(17岁)唆使乙(15岁)、丙(13岁)二人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乙、丙共抢劫3次,抢得手机6部,现金600余元。对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三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null(2)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null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ull4、犯罪的主观方面: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null(1)犯罪故意 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种类:A、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null B、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主要追求一个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情况。 null牛刀小试: 1、甲在公园里面打鸟,鸟在树枝上,位置很低。节假日公园里人很多,树对面不远的地方就有很多的游客来来往往。行为人在一个比较高的位置朝树上的鸟射击,全然不顾附近的游客。一枪开过去,结果子弹飞过那棵树击中了人null 2、 一个人想毒死他的妻子,然后在妻子咖啡罐里面放了毒药。她的妻子拿来了招待客人,把客人毒死了。 问:如何判断此人行为性质?null3、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罪行,企图放火烧毁公司二楼会议室,深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什么() A、故意杀人罪 B、放火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失火罪 null(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null A、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nullB、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null2、甲是保姆,一日甲为某家的婴儿乙洗澡时突然听到电话响,便将乙放在浴缸一头,使其背靠墙坐着,甲跑去接电话,由于是熟人便多聊了几句,回来后发现乙自己爬到了浴缸里已被溺死。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null 3、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里,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null 注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null案例: 甲因车祸大出血被送往某医院,值班医生乙检查后称必须先挂号交钱才能继续抢救。送甲来的亲属立即回家取钱。期间,留守的甲的妻子哀求乙先救人,被乙拒绝。约10分钟后,甲的亲属将钱送来,乙开始为甲止血,抢救,但甲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乙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乙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D、乙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null 牛刀小试: 1、甲将抹了耗子药的蛋糕放在床下用于灭鼠。一日,甲三岁的孩子自己在家玩时发现蛋糕并将其取出吃掉,后中毒死亡。 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null(3)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人为引起的火灾等。 意外事件:一般又称意外事故,是指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 null案例 某甲系某厂司机,某日深夜驾车返回厂里,在倒车进入车库时将睡在车库麻袋中的某乙轧死。后查明乙系乞丐,偷偷溜进车库过夜,并钻入车库麻袋中取暖。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三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三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null(一)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null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与假想防卫) 思考:对于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 思考: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行为完成,但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null3、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null牛刀小试: 1、某晚,甲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个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跳出一个持刀青年乙。乙用刀逼甲交出钱和手表。甲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乙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甲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乙挥去,乙应声倒下,甲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乙已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null 2、甲在路上看到儿子正被二个人拦截、纠缠、推打,准备上前制止。这时一名便衣警察也为制止纠纷冲上前去,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直接架住甲的儿子,且动作粗暴。甲误以为是对方同伙,上前用扳手砸向便衣警察的头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null3、甲驾车回家时,发现路边一男子乙正持刀追砍一妇女,妇女满身鲜血,甲便开车猛地撞想该男子,将妇女救下。后经查,乙系精神病人,其被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null4、甲遭到乙持刀抢劫,一下子把乙打倒在地摔晕过去。这时,甲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几刀下去,把摔晕在地的乙扎死了,问:关于甲行为哪种是正确的?( ) A、将抢劫者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null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走。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问:甲的行为性质是什么?null6、甲、乙分别纠集众人斗殴。乙人少很快败下阵来。乙遂逃跑欲回去找更多人再来打。甲见乙跑便拿起钢管率人追打。乙见势拼命向前跑,但仍被乙追伤,乙见势不妙便用力将手中的匕首扔向甲,匕首将甲的颈动脉划破,致甲死亡。 问: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null(二)紧急避险 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null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来源) 思考:现实危险是否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null牛刀小试: 1、某雨夜,甲驾驶卡车行驶在国道上,突见路前方横躺着一个东西,甲以为是人,便猛拨方向盘,结果将在路边等待穿过马路的乙撞死,后经调查该东西实际上是之前一辆卡车上掉下来的一袋土豆。甲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假想避险 C、意外事件 D、不可抗力 null 2、甲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现刹车失灵已经无法控制,由于害怕自己继续待在车里会出危险,甲打开车门跳车,汽车继续前行,由于失去控制,结果撞上一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致使其中的司机死亡。下列关于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A、构成紧急避险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避险过当第四章 犯罪形态第四章 犯罪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合称犯罪的形态 null一、犯罪预备: (一)概念: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null(二)犯罪预备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null(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ull牛刀小试: 1、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 null2、张三前往李四住所杀李四,到达李四居所附近,发现周围有保安巡逻,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null3、甲乙欲抢劫丙,商定由甲躺在路上引诱丙下车,乙趁机窜出抢劫。丙开车经过发现甲,刚欲下车,发现乙鬼鬼祟祟的身影,便警觉起来,没有下车,绕道开走。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null二、犯罪未遂: (一)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null(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null(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ull牛刀小试: 1、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然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null2、某日,张某正在他人住宅内实行抢劫,忽然听到警车的声音,以为警察是来抓自己,便逃离现场,事实上,并没有警车过来,而是一辆汽车的报警器响了。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null三、犯罪中止 (一)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null(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思考: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2、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思考: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3、中止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注: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成立犯罪中止。 null(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减免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null牛刀小试: 1、某乙意图强奸某女,使用暴力脱去某女的裤子后发现,某女正处在月经期。乙某遂停止犯罪,该行为属于什么犯罪形态? null 2、刚取的款项,刘某哀求说这是给老母的治病钱,周某产生了怜悯,放走了刘某。周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null 4、甲欲杀妻,用菜刀连砍数刀后见妻子情状极其可怜,心生不忍,便抱起妻子来到医院急救,妻子因及时抢救而幸存。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第五章 刑罚第五章 刑罚一、刑罚概念: 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null二、特征: 1、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其本质属性。 2、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 3、刑罚的法律特征: 4、刑罚的目的性:在于预防犯罪。null三、刑罚的体系:主刑与附加刑 (一)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null四、量刑 (一)概念:即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二)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null(三)量刑情节 1、概念:指某种犯罪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2、几种法定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 null(1)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null(2)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殊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ull(3)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null牛刀小试: 1、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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