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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 26 Antitrust 产业组织理论 26 101 第二十六讲 反垄断 反垄断也是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的目的应该很简单, 即提高经济效率,但是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包含了效率和公平。 1. 各国的反垄断法 美国:The Sherman Act (1890),禁止卡特尔(cartel)及其他垄断行为; The Clayton Act (1914),针对四种特定行为:减弱竞争的区别定价;减弱竞争的捆绑销售和排他性 销售;减弱竞争的企业合并;竞争企业间互兼董事。该法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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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 26 101 第二十六讲 反垄断 反垄断也是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的目的应该很简单, 即提高经济效率,但是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包含了效率和公平。 1. 各国的反垄断法 美国:The Sherman Act (1890),禁止卡特尔(cartel)及其他垄断行为; The Clayton Act (1914),针对四种特定行为:减弱竞争的区别定价;减弱竞争的捆绑销售和排他性 销售;减弱竞争的企业合并;竞争企业间互兼董事。该法允许受害方要求三倍赔偿。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1914),规定成立一个新的政府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该委员会有权监督 Clayton 法的执行并对违反者提出诉讼。FTC 法同时也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 美国的反垄断机构为司法部反垄断司(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联邦贸易委 员会(FTC)。前者有权就反垄断案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后者仅有民事执法权。 加拿大:加拿大最早的反垄断法形成于 1889 年。1986 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出台并替代了以 前的反垄断法。与 Sherman Act 不同的是,加拿大的竞争法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非法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但在法规的解释方面仍有一定的自由度。 竞争法禁止以下行为:限制竞争的共谋,投标串谋,区别定价,进攻性定价以及最低价格维持(RPM) 等。该法同时也定义了所谓的非刑事但应受到检视的行为(noncriminal reviewable matters),其中可能的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 (i)滥用优势市场地位,(ii)企业合并,(iii)捆绑销售,(iv)排他性销售,(v)拒绝供货等。 加拿大反垄断机构是“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隶属联邦政府。该局的首脑(The Director of Research and Investigation)有法定的权利和责任监督竞争法的执行。基于加拿大竞争法的刑事犯罪行为 的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单倍赔偿。 欧盟:欧洲竞争法的依据是 1957年签订的欧洲经济协议(European Economic Treaty)(即“Treaty of Rome”) 的第 85 和 86 条款。第 85 条规范企业间的协议及协同行为,第 86 条禁止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针对 企业合并的条款在 1989 年引入,并在 1997 年进行了修订。 罗马协议的执行权属于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or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or the Council),欧盟理事会是欧盟事实上的立法机构,由来自每个成员国的一个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组成。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事实上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国提名的委员组成。其中竞争委员 (Competition commissioner)负责竞争政策的执行,具体的执行机构为“总管 IV(Directorates-General IV)”。竞争委员有责任取证,起诉,并做出决定,案件均属于行政性质。 对于违反条款 85 和 86 的行为,欧盟委员会相对其成员国有优先司法权;唯一有权发布豁免令;有 权处对违法企业处以最高达年全球销售额 10%的罚款;拥有广泛的调查权以及很高的自行裁决权,成员 产业组织理论 26 102 国政府的意见仅供其参考。 日本:日本的竞争法称“反垄断法(the Antimonopoly Act)”,反垄断机构为“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该机构有进行刑事或民事反垄断调查的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从 2008 年 8 月 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 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反垄断经济学 ¾ 市场的定义 一个经济学市场(economic market)是由一组产品,一群买家和卖家,以及买卖双方决定价格并进 行交易的地点组成的。在这个定义中,市场的边界一般是模糊的。 美国司法部 1982 年版“合并指南(Merger Guidelines)”给出一个反垄断市场(Antitrust market)的定 义,其中市场边界是由“垄断假设检验(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来确定的:一个市场定义为一个 或一组产品,以及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地域,假如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该区域该产品目前和将 来的唯一生产和销售商,在市场环境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很有可能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小幅而显 著且非短暂(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地提高产品价格。一个反垄断市场就是满足该检 验的最小的一组产品和区域。简单地说,一个反垄断市场就是一组产品和一个区域,使得一个垄断供货 商有明显的市场力量。“小幅但显著且非短暂的价格上升(SSNIP)”在实践中经常被设定为 5%的价格上 升并持续一年。 2009 年 7 月 7 日,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提供指导,其中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基本上借鉴了以上定义。 ¾ 玻璃纸谬误(The Cellophane Fallacy) 对于企业合并案例,合并后的企业会有更大的市场力量,我们的目的是确定假设合并成功,会在多 大程度上减弱市场竞争,其分析是前瞻性的。但是在垄断案例中,分析通常是回溯性的,即研究企业是 否已经通过某种不当手段获得了市场力量。 对于合并和垄断两种案例的分析中,应用垄断假设检验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合并案例,在使 用 SSNIP 来确定垄断是否会发生时,是以合并前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的。而在对垄断案例进行垄断假设 检验时,基准价格经常指的是竞争市场价格,案例讨论的是企业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垄断地位。 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垄断企业应该不会对其现有产品实行 SSNIP 而增加利润,因为当前价格应该已经是 产业组织理论 26 103 最优的垄断价格。垄断企业会提高价格直到需求变得富有弹性,也就是说,在需求曲线的高弹性区域(或 高价格区域),更可能找到有较高的交叉价格弹性的替代品。 美国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在 1947 年对杜邦公司(du Pont)提出了垄断诉讼。司法部声 称杜邦公司垄断了玻璃纸市场,并要求法院下令禁止杜邦公司对玻璃纸市场进行垄断,以及其它任何可 以消除该垄断力量的解决办法。但是,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the District Court)高等法院(the Supreme Court)都 认为,在考虑了价格,用途及质量等因素后,具有相当可替代性的产品是存在的,因此杜邦公司在包装 用纸市场上并无过度的市场力量。 Posner(1976)对玻璃纸案例评论说,“在当前价格而非竞争价格水平下的可替代产品的存在远不足 以说明垄断力量不存在,反而可能恰恰是垄断力量存在的标志。” 当前价格下的需求富有弹性并不意味 着企业的没有市场力量。我们需要验证的是如果该企业把产品价格降低到竞争价格水平时,那些替代产 品是否仍然具有竞争力。在反垄断分析中未能意识到垄断企业总是把价格设在需求富有弹性的水平的情 形被称为“玻璃纸谬误”或“玻璃纸陷阱(cellophane trap)”。 ¾ 市场力量(Market power) 在经济学中,市场力量定义为企业可以有利可图地把价格设为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的能力。并非所 有的市场力量都会导致反垄断方面的关注,但是如果市场力量是显著(significant)且持续的(durable) 的,那么反垄断当局就可能需要介入。“显著”指的是价格明显高于平均成本且企业有正的经济利润,“持 续”指的是企业可以长期稳定地获得该经济利润。 但是我们很难计算边际成本,所以也就很难计算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别。一个解决方法就是估 计企业或一组企业所面临的(剩余)需求的价格弹性。如果也不可能足够精确地估计价格弹性,分析家 和法庭经常定义一个市场并构造一个市场份额的度量方法。如果所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就认 为存在市场力量。使用市场份额作为市场力量的代表的前提之一是能够准确地定义市场。 市场份额并非市场力量的一个完美指标,其是否反映市场力量取决于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以及产品 差异程度。高度集中的产业容易引起反垄断当局担心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些产业比较容易实现合谋。 应该注意到,一个企业目前是否具有市场力量和它合并后是否会获得较大的市场力量是两个不同的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如果没有潜在进入,两个毫无市场力量的企业的合并可能形成一个有很大市场力量的企业。 ¾ 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ies of demand) 市场的边界往往是在产品替代链中的缺口处找到的,该缺口的寻找是通过观察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 交叉价格弹性可以说明如果某产品的价格提高,丢失的销售量去了哪里,而自身价格弹性只是说明价格 提高会如何减少本产品的销售。不过,反垄断市场研究的目的是确定市场力量,而该力量仅依赖于需求 的自身价格弹性。 产业组织理论 26 104 假设市场需求函数为 1( ,..., )i i nq q p p= , 1,...,i n= ,且市场的总消费额为常数,记为 1 1 2 2 ... n nM p q p q p q= + + + , 对 1p 求偏导可得: 1 2 1 1 2 1 1 1 0 ... nn qq qq p p p p p p ∂∂ ∂= + + + +∂ ∂ ∂ , 或 1 1 2 2 2 1 1 1 1 1 1 1 2 1 1 1 0 1 ... n n n n p q qp q p q q p p q p p q p q p q p q ∂∂ ∂= + + + +∂ ∂ ∂ ,于是 2 11 21 1 1 1 1 ... n n ss s s ε ε ε+ + + + =0, 或 1 jii ji j i i s s ε ε ≠ − = +∑ , 其中 j iji i j dq p dp q ε = 是产品 j 对产品 i 的交叉价格弹性, is 是产品 i 的消费份额。以上公式表明,需求的自 身价格弹性概括了所有替代的可能性。注意到一个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大小与其产品是否有好的替代品之 间并无简单的关系。 例:假设只有两种产品,流行音乐和古典音乐,古典音乐相对于流行音乐价格的交叉弹性为 50。流行音 乐 CD 的价格为¥10,古典音乐 CD 的价格为 20,且在当前价格下,需求分别是流行 CD 20000 张和古 典 CD 100 张,两者的消费额的比为 100。在这里,交叉价格弹性很显著,它表明流行音乐 CD 价格每增 加 1%,古典音乐 CD 的销售就会增加 50%。所以古典音乐是流行音乐很好的替代品。但是流行音乐的 自身价格弹性(的绝对值)只有 1.5。 通过估计需求弹性来寻找市场的边界需要大量的数据,同时也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另外,需求弹 性的估计只是针对当前市场的,而可能形成的垄断企业抬高价格的能力取决于垄断条件下的需求弹性, 而这往往是不可观测的。 ¾ 结构方法(The Structure Approach) 有些经济学家认为正的价格相关性的存在是判断产品是否在同一市场的最好检验。Stigler 和 Sherwin (1985)提出价格相关性不仅可以用来决定市场的地理区域,同时也可用来决定产品边界。如果两种产品 具有显著的交叉价格弹性,那么他们的相对价格会比较稳定。 例:金属银期货(Silver futures)在美国的纽约商品交易所(New York Commodity Exchange)和芝加哥 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交易。Stigler 和 Sherwin 研究了这两个交易所交易的金属银期货是否 属于同一个市场的问题。他们的结果是:1982 年 12 月交割的金属银期货在 1982 年 6 月 23 日-8 月 4 日期间,在两个交易所的收盘价的相关系数为 0.997。而且两个交易所的价格变动值的相关系数为 0.92。 这些系数表明两组价格的变化很接近。Stigler 和 Sherwin 从而得出结论,这两种产品是在同一个市场。 产业组织理论 26 105 根据价格的相关性来刻画市场的边界有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判断两种产品是否在属于一个市场,需要设定其价格相关系数的低限,而这个低限很难确定。 其次,价格相关可能是简单地由于两个产品的价格受某个共同因素影响。例如,北京和广州的零售 汽油价格有很高的相关性,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在同一个市场。 第三,价格相关性的影响是基于交叉价格弹性的,未必能提供有关自身价格弹性的信息。例如考虑 两个区域, A 和 B,的相同产品。区域 A 有单一生产企业而区域 B 有很多企业。把产品从 B 运到 A 有 很高的交通成本。区域 A 的生产商可以行使其市场力量,把价格设为 B 的价格加上交通成本。虽然两 个市场上价格的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但事实上区域 B 的生产商对区域 A 的垄断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是 极其有限的。相反,价格相关性较低的两种产品也可能属于同一个反垄断市场。比如,在较低价格下两 种产品的价格相关性不大,但在较高价格下他们却可能变为较好的替代品。 总之,即使在反垄断理论上,对垄断行为的准确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这意味着反垄断实践具有极 大的主观裁量余地。如果反垄断当局能够保持高度中立,那么反垄断活动也许有利于市场竞争。如果反 垄断当局本身不是中立的,那么很可能导致政府或司法官员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最终使企业的预期 发生扭曲。 参考文献: Church, J., and Roger Ware, (2000).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 Strategic Approach”, McGraw-Hill. Stigler, G., and R. Sherwin, (1985). “The Extent of the Marke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8, pp. 55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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