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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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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ICS 77.120.01 P 72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 3501—2011 代替 SH 3501—2002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oxic and combustible medium steel piping engineer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

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ICS 77.120.01 P 72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 3501—2011 代替 SH 3501—2002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oxic and combustible medium steel piping engineer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11-05-18 发布 2011-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SH 3501-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总则 ............................................................................... 2 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验收 ........................................................... 3 5.1 一般规定 ......................................................................... 3 5.2 管子和管件的验收 ................................................................. 4 5.3 阀门验收 ......................................................................... 5 5.4 法兰、法兰盖及翻边短节的验收 ………………………………………………………………………6 5.5 紧固件的验收 ..................................................................... 6 5.6 垫片的验收 ....................................................................... 6 5.7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验收 ………………………………………………………………………………7 5.8 爆破片的验收 ..................................................................... 7 5.9 阻火器的验收 ..................................................................... 7 5.10 管道支承件的验收 ................................................................ 8 6 管道预制及安装 ..................................................................... 8 6.1 管道预制 ......................................................................... 8 6.2 管道安装 ........................................................................ 10 7 管道焊接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焊前准备与接头组对 .............................................................. 13 7.3 焊接工艺要求 .................................................................... 15 7.4 焊后热处理 ...................................................................... 16 7.5 焊接质量检查 .................................................................... 17 8 管道系统试验 ...................................................................... 19 8.1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 ................................................................ 19 8.2 管道系统吹扫 .................................................................... 21 8.3 气体泄漏性试验及真空度试验 ...................................................... 22 9 施工过程文件和交工文件 ............................................................ 2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有毒介质、可燃介质 .......................................... 24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弯管加工记录 .................................................... 25 用词说明 ............................................................................. 26 附:条文说明 ......................................................................... 27 SH 3501-2011 II 前 言 本规范中国石化股份建标[2009]45号“关于下达 2009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 划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由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对《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时,遵守不低于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包括《压力管道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和《石油化工管 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等,以便于规范实施过程的协调。 本规范共分 9章和 2个附录,附录 A和附录 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与 SH 3501-2002《石油化 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将原规范中管道分级规定进行了调整; ——补充完善了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爆破片、 阻火器等验收要求; ——根据目前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际补充了斜接弯头预制的内容和弯管预制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爆破片、阻火器等重要安全附件的安装要求; ——增加了斜接弯头和支管连接等焊接技术要求; ——修改了焊接接头质量检查等级及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增加了铬钼合金钢焊缝光谱分析和不 锈钢焊缝铁素体检查的要求; ——对液压和气压试验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化集团施工技术淄博站管理,由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 29号 邮政编码:255438 电话:0533-6295840 传真:0533-7501126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 邮政编码:255438/730060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 29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 27号 参编单位: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1203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衡路 1399号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邮政编码:100101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21号 主要起草人:吴忠宪、南亚林、张西庚、张桂红、单承家、陈永亮 主要审查人:吉章红、葛春玉、张发有、汪建羽、李永红、王金富、张宝江、胡联伟、束志军、李洪 波、李 江、殷汉伟、王永红、张 忠、李宗德、干建菁、刘 莉、曹 宁 本规范 1985年发布,1997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2002年第三次修订,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SH 3501-2011 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工程中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查和检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设计压力 400 Pa[绝压]~42 MPa[表压],设计温度-196 ℃~850 ℃的有 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规范。 GB /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 1954 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量方法 GB/T 4334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777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 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 3518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 SH /T 3521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25 石油化工低温钢焊接规程 SH/T 3526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 SH/T 354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SH/T 3546 石油化工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SH /T 3547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D200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 [2002]109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3]248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3 术语 SH 3501-2011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ing 石油化工工程中输送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有 毒、有腐蚀性、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的管道。 3.2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元件。 3.3 管道支承件 pipe-supporting elements 将管道荷载传递到管架结构上的元件。 3.4 质量证明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由制造厂生产部门以外的独立授权部门或人员,按照标准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规定,按批对交货产品进行检验和 试验,并注明结果的检验文件。 3.5 标志 mark 在管道、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外表面或标签上所作的标识符。 3.6 检查 examination 施工单位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过程,即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对材料、组成件以 及加工、制作、安装等过程进行的检测和试验,并作好记录和评价。包括抽样检查和局部检查。 3.7 检验 inspection 由业主、总承包单位或独立于管道施工单位以外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或管道施工是否满足规范和工程 设计要求而进行的验证过程。包括抽样检验和局部检验。 3.8 脆性材料 fragile materials 延伸率小于 14%的材料。 3.9 有毒介质 toxic medium 国家标准 GB 5044定义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流体的总称。 3.10 可燃介质 combustible medium 国家标准 GB 50160和 GB 50016定义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总称。 4 总则 4.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作明确规 定的,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GB 50517的规定。 4.2 管道施工时,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批准。 SH 3501-2011 3 4.3 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 GB 50484的有关 规定。 4.4 管道的施工单位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5 管道施工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6 管道分级除应符合表 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条件按本规范表 1中乙类可燃气体介质确定; b) 输送毒性不同的混合介质管道,应根据有毒介质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LD50、LC50),采 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指标,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分级原则,以毒性危害级别最 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并据此划分管道的; c) 输送同时具有毒性和可燃性的介质管道,应按本规范表 1中 SHA和 SHB的规定分别划分管道级 别,并按两者级别的较高者确定。 表 1 管道分级 设计条件 序号 管道级别 输送介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1)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光气、丙烯腈 - - P≥10 — 4≤P<10 t≥400 1 SHA1 (2)苯、高度危害介质(光气、丙烯腈除外)、中 度危害介质、轻度危害介质 — t<-29 4≤P<10 -29≤t<400 2 SHA2 (3)苯、高度危害介质(光气、丙烯腈除外) P<4 t≥-29 (4)中度危害、轻度危害介质 4≤P<10 -29≤t<400 (5)中度危害介质 P<4 t≥-29 3 SHA3 (6)轻度危害介质 P<4 t≥400 4 SHA4 (7)轻度危害介质 P<4 -29≤t<400 P≥10 — 4≤P<10 t≥400 5 SHB1 (8)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和甲类、乙类、丙 类可燃液体介质 — t<-29 (9)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和甲 A类、甲 B类 可燃液体介质 4≤P<10 -29≤t<400 6 SHB2 (10)甲 A类可燃液体介质 P<4 t≥-29 (11)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甲 B类可燃液体 介质、乙类可燃液体介质 P<4 t≥-29 (12)乙类、丙类可燃液体介质 4≤P<10 -29≤t<400 7 SHB3 (13)丙类可燃液体介质 P<4 t≥400 8 SHB4 (14)丙类可燃液体介质 P<4 -29≤t<400 注 1:常见的毒性介质和可燃介质参见本规范的附录 A。 注 2:管道级别代码的含义为:SH代表石油化工行业、A为有毒介质、B为可燃介质、数字为管道的质量检查等级。 4.7 表 1中所列管道的检查等级除应符合相应管道级别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计文件规定为剧烈循环工况管道的检查等级为 1级: b) 铬钼合金钢、双相不锈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 2级; c) 奥氏体不锈钢和设计文件要求低温冲击试验的碳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 3级。 4.8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6912的有关规 定。 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到货验收 5.1 一般规定 SH 3501-2011 4 5.1.1 TSG D2001制造许可范围内的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产品上还应具有许可标志。 5.1.2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5.1.3 管道组成件、弹簧支吊架、低摩擦管架、阻尼装置及减振装置等产品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 上应有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检验、试验结果。验收时应对质量证明书进行 审查,并与实物标志核对。无质量证明书或标识不符的产品不得验收。 5.1.4 若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特性数据有异议,或产品不具备可追溯性,供货方应按相应标准作补充检 查试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未解决前,该批产品不得验收。 5.1.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除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无裂纹、缩孔、夹渣、重皮等缺陷; b) 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产品标准允许的壁厚负偏差; c) 螺纹、密封面、坡口的加工精度及粗糙度应达到设计文件或产品标准要求; d) 焊缝应成形良好,且与母材圆滑过渡,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e)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弹簧支吊架等装运件或定位销块应齐全完整,并无松动现象。 5.1.6 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含钼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组成件应按本规范规定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 对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验证性检验,并作好记录和标志。 5.1.7 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试验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 GB/T 229的规定进行补项试验。 5.1.8 设计文件有耐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晶间腐 蚀试验的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4334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项试验。 5.1.9 凡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检验的样品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应按原规定数的两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 则该批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不得验收,或对该批产品进行逐件验收检查。但规定作合金元素验证性检验的 管道组成件如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组成件应作好标识。 5.1.10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管道组成件的标识及验收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 求。由制造厂制作的弯管,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 6.1条的要求。 5.1.11 管道组成件应分区分类存放。不锈钢与碳钢、铬钼合金钢管道组成件不得接触。 5.2 管子和管件的验收 5.2.1 管子和管件使用前,应按要求核对质量证明书、规格、数量和标志。 5.2.2 管子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合同号; b) 产品标准号; c) 钢的牌号; d) 炉号、批号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标识; e) 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 f) 交货状态、重量和件数; g) 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 h)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2.3 管件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SH 3501-2011 5 b) 制造日期、批号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标识; c) 产品名称、规格、材料、材料标准号及产品标准号; d) 原材料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 e) 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试验结果; f)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2.4 SHA1、SHA2 及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 的 SHB1 级管道用的管子质量证明书中应有超声检测 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5777的规定,逐根进行补项试验。 5.2.5 管子和管件应有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制造厂代号或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炉批 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从产品标志应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 5.2.6 本规范第 5.1.6 条规定的管道组成件中的管子、管件的主要合金元素含量验证性检验,每批(同炉 批号、同材质、同规格)抽检 10%,且不少于 1件。 5.2.7 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的管子和管件,外表面应逐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5.2.8 SHA1级管道中设计压力小于 10MPa的输送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和高度危害的光气、丙烯腈介 质的管子和管件,每批应抽 5%且不少于 1 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样检验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按本 规范第 5.1.9条的规定处理。 5.2.9 管子和管件的外表面无损检测结果不得有线性缺陷。发现的线性缺陷应进行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 应小于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壁厚度。 5.3 阀门验收 5.3.1 阀门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或型号; b) 公称压力、公称通径和适用温度; c) 阀门主要部件材料; d) 产品出厂编号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标识; e) 依据标准、检验结论及检验日期; f) 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 g)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3.2 设计文件要求做低温密封试验的阀门,应有制造单位的低温密封性试验的合格证明。 5.3.3 低温阀门、用于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和光气、丙烯腈介质的阀门以及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 的阀门,其焊缝或阀体、阀盖等承压部件,应有相应标准规定的无损检测合格证明。 5.3.4 阀门应有制造厂名称、阀门型号、公称压力、公称通径、许可标志和产品生产编号等标志。 5.3.5 阀门应按设计文件中的“阀门规格书”,对阀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明的阀体材料、特殊要求的填 料及垫片进行核对。若不符合要求,该批阀门不得使用。 5.3.6 本规范第 5.1.6 条规定的管道组成件中的阀门,应对其阀体、阀盖及其连接螺栓的主要合金元素含 量进行验证性检验,每批(同批号、同材质、同规格)抽检 10%,且不少于 1件。 5.3.7 阀门应按国家现行规范 SH 3518的规定对阀体(含阀门夹套)和密封面逐个进行压力试验。到制造 厂逐件见证压力试验并有见证试验记录的阀门,可以免除压力试验。 5.3.8 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和 TSG ZF001-2006的规定进行调试。调压时压力应平稳,启闭试验不得少于 3 次。调试合格后,应及时进行铅封。 5.3.9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作出标识,并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王守法 线条 王守法 线条 SH 3501-2011 6 5.4 法兰、法兰盖及翻边短节的验收 5.4.1 法兰、法兰盖及翻边短节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和标准号; b) 公称压力、公称尺寸、密封面形式及壁厚(管表号); c) 材料牌号(代号)及检验试验结果; d) 产品数量、批号; e)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4.2 法兰、法兰盖及翻边短节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密封面应平整,不得有锈蚀和径向划痕; b) 法兰和法兰盖的外缘应有许可标志; c) 产品标准号、公称尺寸、公称压力、材质及密封面型式代号,应与质量证明书相符。 5.4.3 本规范第 5.1.6 条规定的管道组成件中的法兰、法兰盖和翻边短节,应对其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 验证性检验,每批抽检 10%,且不少于 1件。 5.5 紧固件的验收 5.5.1 紧固件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名称(包括产品等级)、规格、尺寸、数量; b) 材料牌号及检验、试验结果; c) 标准编号; d) 批号(或出厂日期); e)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5.2紧固件的螺纹应完整,无划痕、无毛刺等缺陷。加工精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5.5.3 紧固件应有标志,内容应包括制造厂标识、材料代号、螺纹规格和公称长度。 5.5.4下列管道用的铬钼合金钢螺柱和螺母应采用光谱分析对其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验证性检验,每批抽 检 5%。且不少于 10件。 a) 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 b) 设计温度低于-29℃; c) 设计温度等于或大于 400℃。 5.5.5 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管道用的铬钼合金钢螺柱和螺母应进行硬度检验,每批抽检不少于 10 件,硬度值应在设计文件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若有不合格,按本规范第 5.1.9条的规定处理。 5.5.6低温管道用的铬钼合金钢螺柱应进行低温冲击性能检验,每批抽检不少于 2根。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 文件或产品标准的要求。若有不合格,应按本规范第 5.1.9条的规定处理。 5.6 垫片的验收 5.6.1 垫片的产品合格证和标志应包括标准号、材质、产品代号、公称压力、公称直径、垫片型式等内容。 5.6.2 垫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每批抽检不得少于 1件: a) 缠绕垫片不得有松散、翘曲现象,其表面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伤痕、空隙、凹凸不平及锈斑等缺 陷; b) 金属环垫和透镜垫的加工尺寸、精度、光洁度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标准的要求,表面应无裂纹、 毛刺、凹槽、径向划痕及锈蚀等缺陷; c) 非金属平垫片的边缘应切割整齐,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气泡、分层、折皱、划痕等缺陷。 SH 3501-2011 7 5.6.3 金属环垫和透镜垫应逐件进行硬度检验。检验位置应避开密封面,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 标准的规定。 5.7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验收 5.7.1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标志; b) 型号、型式和规格; c) 出厂编号; d) 设计温度和设计疲劳寿命; e) 外形尺寸、总质量; f) 出厂日期。 5.7.2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膨胀节型式和型号; b) 出厂编号; c) 设计温度、设计压力、设计疲劳寿命和补偿量; d) 波纹管和受压筒节、法兰、封头等受压件的材质证明书; e) 膨胀节的外观检查、尺寸检查、焊接接头检测和压力试验等项目出厂检验结论; f) 产品标准号; g)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 5.7.3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应按下列要求逐件进行外观检查: a) 波纹管和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凹坑、焊接飞溅物、划痕和机械损伤等缺陷; b) 装有导流筒的膨胀节有介质流向箭头; c) 装运件涂有黄色标识。 5.8 爆破片的验收 5.8.1 爆破片的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标识; b) 爆破片的型号、形式、规格和批次编号; c) 材料、适用介质和爆破温度; d) 标定爆破压力或者设计爆破压力、泄放侧方向; e) 夹持器型号、规格、材料,以及流动方向; f) 检验合格标识及监检标识; g) 制造日期。 5.8.2 爆破片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永久性标识的内容; b) 制造标准; c) 制造范围和爆破压力允差; d) 检验报告(包括爆破试验报告)。 5.8.3 爆破片的规格、材质及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表面不得有裂纹、 锈蚀、微孔、气泡、夹渣、凹坑和划伤等缺陷,衬层、涂(镀)层应均匀、致密。 5.9 阻火器的验收 SH 3501-2011 8 5.9.1 阻火器的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标识; b) 型号、形式和规格; c) 产品编号; d) 阻火性能(爆炸等级、安全阻火速度等); e) 气体流量和压力降; f) 阻火侧方向(仅对于单向阻火器); g) 适用气体名称、温度和公称压力; h) 检验合格标识及监检标识; i) 制造日期。 5.9.2 阻火器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铭牌上的内容; b) 制造标准; c) 检验报告; d) 其它的特殊要求。 5.9.3 阻火器的规格、材质及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铸铁(铝)件不 得有气孔、疏松、裂纹等铸造缺陷,焊接件的焊缝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凹坑、焊接飞溅物等缺 陷。阻火器内部不得有积水、锈蚀、脏污、加工削及损伤。 5.10 管道支承件的验收 5.10.1 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外观及几何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设计文件规定。 5.10.2 弹簧支吊架上应有铭牌和位移指示板。铭牌内容包括支吊架型号、载荷范围、安装载荷、工作载 荷、弹簧刚度、位移量、管道编号、管架号、出厂编号及日期等。定位销或块应在设计冷态值位置上。 6 管道预制及安装 6.1 管道预制 6.1.1 管道预制加工应按现场审查确认的单线图(轴侧图)进行,预制加工单线图(轴侧图)上应标注管 道编号、现场组焊位置和调节裕量。 6.1.2 管道预制过程中应核对并保留管道组成件的标志,并做好标志的移植。低温钢管道和不锈钢管道组 成件进行标志移植时,不得使用钢印作标志。 6.1.3 碳钢可采用机械加工或火焰方法切割。含镍低温钢和铬钼合金钢宜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割。不锈钢 应采用机械加工或等离子方法切割。若采用火焰或等离子切割,切割后应采用机械加工或打磨方法消除熔 渣和氧化皮,使表面平整并露出金属光泽。 6.1.4 不锈钢管和管件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6.1.5 弯管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弯管最小弯曲半径 管道设计压力,MPa 弯管制作方式 最小弯曲半径 热弯 3.5DO <10 冷弯 4.0DO ≥10 冷、热弯 5.0DO 注: DO为管子外径。 SH 3501-2011 9 6.1.6 弯管制作后,表面不得有裂纹、过烧、分层、严重褶皱等缺陷。弯曲部位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管子 公称壁厚的 90%,且不得小于按名义壁厚负偏差计算的最小厚度。弯管处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应符 合下列规定: a) SHA1和 SHB1级管道应小于弯制前管子外径的 5%; b) 其他等级管道应小于弯制前管子外径的 8%; c) 受外压的弯管应小于弯制前管子外径的 3%。 6.1.7 弯管制作后,直管段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 1.5mm/m,且不得大于 5mm。 图 1 弯管中心线偏差 6.1.8 钢管热弯或冷弯后的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管的热弯温度与热弯后热处理如设计文件未作规定,应按表 3的规定进行; 表 3 钢管热弯温度及热处理 母材类别 a 热弯温度 ℃ 热处理要求 布氏硬度 HB 碳钢 750~1050 终弯温度低于 900℃,壁厚等于或大于 19mm的 600℃~650℃回火处理 — 碳锰钢 900~1050 900℃~920℃正火 ≤170 Cr≤0.5%的铬钼合金钢 800~1050 900℃~920℃正火 ≤170 0.5%<Cr≤2%的铬钼合金钢 800~1050 980℃~1020℃正火加 720℃~760℃回火 ≤180 2.25%≤Cr≤10%的铬钼合金钢 800~1050 850℃~875℃完全退火或 725℃~750℃高温回火 ≤230 奥氏体不锈钢 b 900~1200 1050℃~1100℃固溶 ≤190 注 a:表中未列入的钢号,应按该材料供货状态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注 b:含铌、钛的奥氏体不锈钢应进行固溶加稳定化处理。 b) 符合下列规定的钢管冷弯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1)壁厚大于 19mm的碳钢和碳锰钢钢管; 2)公称直径大于 100mm或壁厚大于 13mm的铬钼合金钢和含镍低温钢钢管; 3)有应力腐蚀的冷弯弯管; 4)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材料冷弯成形应变率大于 5%时。 c) 钢管冷弯后的热处理温度应符合表 4的规定。 SH 3501-2011 10 表 4 钢管冷弯后热处理 母材类别 热处理要求 布氏硬度 HB 碳钢;碳锰钢(C-Mn) 600~650℃退火 ≤170 合金钢(C-Mo、Mn-Mo、Cr-Mo) Cr≤0.5 % 700~720℃退火 ≤225 合金钢(Cr-Mo)0.5%<Cr≤2% 700~750℃退火 ≤225 合金钢(Cr-Mo)2.25%≤Cr≤10% 700~760℃退火 ≤241 奥氏体不锈钢和双相不锈钢 按设计文件要求 ≤187 d) 管子弯曲成形应变率应按式(1)和式(2)计算,计算后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应变率(%)= R D50 …………………………………………(1) 应变率(%)= 100 1 21 ´÷÷ ø ö çç è æ - T TT ……………………………………(2) 式中: D ——管子外径,(mm); R ——管子中心线弯曲半径,(mm); T1 ——管子初始平均厚度,(mm); T2 ——成形后管子最小厚度,(mm)。 e) 热处理时的加热速度、恒温时间和冷却速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7.4.7条的规定。 6.1.9 符合下列条件的弯管弯制后,应逐件进行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并填写弯管加工记录(参见附录 B)。 若有线性缺陷应予以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应小于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壁厚度: a) 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 10MPa; b) 输送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 c) 输送高度危害的光气、丙烯腈介质。 6.1.10 经热处理的弯管应在变形量较大的部位进行硬度试验,硬度值应符合本规范表 3或表 4的规定。 6.1.11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斜接弯头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6.1.12 夹套管制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 SH /T 3546的有关规定。 6.1.13 管道采用管端透镜垫密封和螺纹法兰连接时,螺纹和管端密封面的加工、检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 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6.1.14 检查合格后的管道预制组件应有管道编号、管段号、焊缝号、焊工号、无损检测标识和材料标识 等标志,且与单线图(轴侧图)一致。其内部不得有砂土、铁屑、熔渣及其他杂物,并封闭。存放时应防 止损伤和污染。 6.1.15 现场制作的管道支吊架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 6.2 管道安装 6.2.1 管道安装前,应逐件清除管道组成件内部的杂物。清除合格后,应及时封闭。 6.2.2 管道上的开孔应在管段安装前完成。当在已安装的管道上开孔时,管内因切割而产生的异物应清除 干净。 6.2.3 采用金属环垫或透镜垫密封的法兰连接装配前,法兰环槽(或管端面)密封面与金属环垫或透镜垫 应作接触线检查。当金属环垫或透镜垫在密封面上转动 45°后,检查接触线不得有间断现象,否则应进行 研磨修理。 SH 3501-2011 11 6.2.4 法兰连接装配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锈斑等缺陷存在。 6.2.5 连接法兰的螺柱应能在螺柱孔中顺利通过。螺柱与螺母装配时宜涂二硫化钼油脂、石墨机油或石墨 粉。紧固后的螺柱与螺母宜齐平。 6.2.6 法兰连接螺柱应对称顺序拧紧。设计文件规定有预紧力或力矩的法兰连接螺柱应拧紧到预定值。使 用测力扳手时应预先经过校验,允许偏差为±5%。 6.2.7 法兰密封面间的平行度应符合表 5的规定。 表 5 法兰密封面间的平行度 单位:mm 平行度 管道等级 DN≤300 DN>300 SHA1、SHA2、SHB1、SHB2 ≤0.4 ≤0.7 SHA3、SHA4、SHB3、SHB4 ≤0.6 ≤1.0 6.2.8 与转动机器(以下简称机器)连接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重量和其他外力不得作用在机器上; b) 管道的水平度或垂直度小于 1mm/m。气体压缩机入口管道因水平偏差造成的坡度,应坡向分液罐 一侧; c) 与机器连接的管道及其支、吊架安装完毕后,应卸下接管上的法兰螺柱,在自由状态下所有螺柱 应能在螺栓孔中顺利通过。 d) 法兰密封面间的平行度及同心度,当设计文件或制造厂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表 6的规定。 表 6 与机器连接法兰密封面平行度和同心度 机器旋转速度 r/min 平行度 mm 同心度 mm <3000 ≤0.40 ≤0.80 3000~6000 ≤0.15 ≤0.50 >6000 ≤0.10 ≤0.20 6.2.9 机器试车前,应对管道与机器的连接法兰进行最终连接检查。检查时,在联轴器上架设百分表监视 其位移,然后松开和拧紧法兰连接螺柱进行观测。当转速大于 6000r/min时,其位移值应小于 0.02mm;当 转速为 3000r/min至 6000r/min时,其位移值应小于 0.05mm。 6.2.10 管道系统试运行时,高温或低温管道的连接螺柱,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 a) 螺柱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作业的温度应符合表 7的规定; 表 7 螺柱热态紧固、冷态紧固作业温度 单位:℃ 工作温度 一次热紧、冷紧温度 二次热紧、冷紧温度 250~350 工作温度 — >350 350 工作温度 —70~—29 工作温度 — <—70 —70 工作温度 b) 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应在紧固作业温度稳定后进行; c) 紧固管道连接螺柱时,管道的最大内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MPa时,热态紧固的最大内压力应小于 0.3MPa; 2) 当设计压力大于 6MPa时,热态紧固的最大内压力应小于 0.5MPa; 3) 冷态紧固应在卸压后进行; SH 3501-2011 12 d) 螺柱紧固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6.2.11 对于孔板、喷嘴、文丘里喷嘴和文丘里管等测流体流量的差压装置,上、下游直管段的长度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且在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6.2.12 管道上仪表取源部件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 3521的有关规定。 6.2.13 设计文件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对地电阻值及接地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 求,并进行电阻值测定。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Ω时,应有导线跨接,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 SH 3097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 6.2.14 不锈钢管道静电接地专用接地板应采用不锈钢板制作,接地引线不得与不锈钢管直接连接。 6.2.15 管道的静电接地安装完毕测试合格后,应及时填写管道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6.2.16 “П”形补偿器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允许偏差为预伸缩量的 10%,且 不大于 10mm。“П”形补偿器水平安装时,平行臂和垂直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2.17 管道预拉伸或预压缩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 预拉伸或预压缩区域内固定支架间所有焊缝(预拉伸或预压缩口除外)已焊接完毕,需热处理的焊 缝已作热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b) 预拉伸或预压缩区域支、吊架已安装完毕,管子与固定支架已固定; c) 预拉伸或预压缩区域内的所有连接螺柱已紧固。 6.2.18 管道预拉伸或预压缩时,焊接接头组对所使用的工、卡具,应待该焊接接头的焊接及热处理工作 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拆除。 6.2.19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内导流筒焊接固定端,在水平管道上应位于介质流入侧,在垂直管道上应置于 上部或按设计文件规定; b)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应与管道保持同轴,不得偏斜; c) 不得利用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变形来调整或弥补管道的安装偏差; d)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拆除或松开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装运件。但在管道系统运行前,应按产品技术 文件的要求拆除或松开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装运件。 6.2.20 管道补偿装置安装调试合格后,应做好安装记录。 6.2.21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对安装有特殊要求的 阀门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安装。 6.2.22 安全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在搬运和安装过程中应保护好铅封; b)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 c) 安全阀入口加设的盲板或安全阀上的压紧装置在系统运行前的所有工序完成后方可拆除。 6.2.23 爆破片应安装在相应的夹持器内,并在系统运行前的所有工序完成后安装。安装方向应与产品技 术文件或铭牌上箭头指示方向相同。 6.2.24 管道中的阻火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或铭牌上箭头指示方向安装。 6.2.25 安全液封应垂直安装,垂直度不应超过1/1000,标高允许偏差为±5mm。 6.2.26 支吊架位置及形式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管道安装时,应及时进行支、吊架的固定和调整工作。 支吊架安装应牢固,管子和支承面应接触良好。固定支架的安装位置应作好记录。 6.2.27 不锈钢管道与支吊架上碳钢材料之间应垫入不锈钢薄板或氯离子含量不超过 50mg/kg 的非金属材 料隔离垫。 6.2.28 吊杆应垂直安装。当设计文件要求支吊架偏置安装时,偏置量和偏置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SH 3501-2011 13 6.2.29 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管道隔热层不得妨碍其位移。 6.2.30 弹簧支吊架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装调整。定位销或块应在试车前拆除。 6.2.31 支架与管道焊接时,管子表面不得有咬边现象。 6.2.32 管道安装完毕后,支吊架的形式和位置应按设计文件逐个核对。 6.2.33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检查材质标志。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含钼奥氏体不锈钢发现无标志 时应采用光谱分析核查。 6.2.34 夹套管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 /T 3546的有关规定。 6.2.35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 封。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m。套管应高出楼面或屋顶 50mm, 穿墙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过屋顶的管道应有防水肩和防雨帽。 6.2.36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 单位:mm 项目 允许偏差 室外 25 架空及地沟 室内 15 坐标 埋地 60 室外 ±20 架空及地沟 室内 ±15 标高 埋地 ±25 DN≤100 0.2L%,且≤50 水平管道直线度 DN>100 0.3L %,且≤80 立管垂直度 0.5L %,且≤30 成排管道间距 ±10 交叉管的外壁或绝热层间距 ±20 注:L—管子的有效长度;DN—管子的公称直径。 7 管道焊接 7.1 一般规定 7.1.1 管道施焊前,应根据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制焊接工艺卡。焊工应按焊接工艺卡施焊。 7.1. 2 焊工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并在合格项目内从事管道的焊接。 7.1.3 焊材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焊条的药皮不得有脱落或明显裂纹。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 污、锈蚀等。除焊条说明书对库存期另有规定外,库存期不宜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焊条应检查外观并进 行工艺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7.1.4 焊条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烘烤,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干燥。 7.1.5 对于无预热要求的钢种,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 0℃或焊件温度低于-18℃时,应对焊件进行预热,预 热范围为坡口中心两侧各不小于壁厚的 5倍,且不少于 100mm,预热的温度不低于 15℃。 7.1.6 管道的施焊环境若出现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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