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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3-EG_欧洲环保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年 1月 27日第 2002/96/EC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 2002年 11月 8日通过的联合文 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

2000-53-EG_欧洲环保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年 1月 27日第 2002/96/EC号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 2002年 11月 8日通过的联合文 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 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 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 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 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 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 1996年 7月 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 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 2月 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 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 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 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 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 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 1996年 11月 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 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 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 7月 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 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 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 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 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国对生 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 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情况下, 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 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不违背 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 法规,特别是理事会 1991年 3月 18日第 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 令。 (11)指令 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 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 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 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 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 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 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 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 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 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 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 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 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 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 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 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 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 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 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 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 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 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 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 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 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 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 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 2001年的 4月 4日第 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 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 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 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 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 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 1999年 6月 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 的第 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 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 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 行为。 第 2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 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 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但是,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 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 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 过 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 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1条(a)款定义确定为 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 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 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 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 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 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 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年 5月 20日第 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 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根据上述 i至 iii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虽然来自 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但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相似的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制品"指根据理事会第 67/548/EEC号指令②或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999/45/EC号指令①被认为危险的任何物质或者配制品。 (m)"资金协议"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安排,不论上述协 定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第 4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 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会通过特殊的 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 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 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 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 2005年 8月 13日前: (a)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 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 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国 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c)在不损害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联合的回收 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本指令目标。 (d)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 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a)和(b)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 专门规定。 对于根据(a)和(b)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 备含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定。 3.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违背第 9条的情况下,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根据在上述 1、2和 3款收集的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按第 6条规定授 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作为整体被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规避本指令, 尤其是第 6条和第 7条。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和运输应以充分实现能被再使用和再 循环的部件或整机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 1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 2006年 12月 31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 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 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盟委员会建议并考虑了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后,应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可以将采取前几年销售给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 的百分比的形式。 第 6条 处 理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 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 合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 办法。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少可达同等水平的处理技术可按第 14条(2)款提及的程序 被引入附件Ⅱ。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 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2.根据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9条和第 10条,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获得 主管机构的许可。 如果为保证符合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4条,主管机构在企业注册前对其实施了检查,则有关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理可背离第 75/442/EEC号指令条款 11(1)(b)中提及的许可要求。 检查应验证: (a)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遵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成员国应将检查结果通知欧盟委员会。 3.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附件 Ⅲ规定的技术要求。 4.成员国应确保第 2款提及的许可或注册包括符合第 1条和第 3条要求和实现第 7条规定的回 收目标所必须的所有条件。 5.处理工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以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关 于监督和控制在欧共体内运输、运进和运出废弃物理事会 1993年 2月 1日第(EEC)259/93号规则 ①。 对于符合理事会第(EEC)259/93号规则、关于制定适用于向特定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运输特类 废弃物的共同原则和程序的理事会 1999年 4月 29日第(EC)1420/1999号规则和根据理事会第(EEC) 259/93号规则决定适用于特定废弃物运往经合组织第 C(92)39号最终决定不适用的特定国家的控 制程序的欧盟委员会 1999年 7月 12日第(EC)1547/1999号规则而出口到共同体外的报废电子电 气设备,如果出口者能够保证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再循环工作是根据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进行 的,可以视为履行了本指令第 7条第 1款和第 2款的责任与目标。 6.成员国将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1年 3月 19日关于允 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EMAS)的第(EC)NO761/2001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 的环境管理系统。 第 7条 回 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第 5条规定 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在第 4款提及的日期之前, 第 2款规定目标的计算将不考虑这些器具。 2.对于根据第 6条被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 2006年 12月 31日前, 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a)附件 IA中 1类和 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8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b)附件 IA中 3类和 4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65%以上; (c)附件 IA中 2类、5类、6类、7类和 9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的 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 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欧盟委员会将依条款 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监视成员国遵守第 2款所设目标,包括材料规 格的具体原则。欧盟委员会应在 2004年 8月 13日前提交此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 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 IA下 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 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 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 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第 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1.成员国将确保到 2005年 8月 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第 5条 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 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 2005年 8月 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第 1款提及的、与其自己产品 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供担保,表示将提供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管理资金,并保证生产者按照第 11条 2款清楚地标注了他们的产品。担保将保证提供第 1款提及的 与本产品相关处理资金。担保方式有生产者加入一个适当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融资计划的、提 供一个回收保险或一个封锁银行帐户。 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条款 1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 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 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 8年过渡期内(附件ⅠA中的 1类为 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 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 用。 4.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 住的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第 9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成员国将在 2005年 8月 13日前确保于 2005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 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 2005年 8月 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 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 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 法。 第 10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 (b)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c)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d)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e)附件Ⅳ中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 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 国应确保生产者在 2005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 IV所示的标志符号。在 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 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 1到 3段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 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第 11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 处理信息。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 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 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 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 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 2005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 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 在 2005年 8月 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 12条 信息和报告 1、成员国将每年就成员国内投放市场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再利用的、再循环的和回收的 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出口的收集废物的重量或如果不可能,则为废物数量草拟一份生产 商和收集信息登记簿,包括已证实的估计。 成员国应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提供符合第 8条 4款要求的和投放 到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和种类信息。 成员国将确保所要求的信息在所辖期限结束后 18个月内每两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次。第一次 信息应包括 2005年和 2006年。为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处理数据库,信息将以本指令生效后 一年内根据第 14条 2款提及程序确定的格式提供。 为符合本款,特别是为了第 6条 5款提供的处理操作,成员国将提供足够的信息交换。 2.在不违反第 1款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每隔三年将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欧盟委员会。报 告应按照欧盟委员会根据 1991年 12月 23日第 91/692/EEC号规范和合理某些与环境相关的指令的 执行报告的理事会指令①第 6条规定的程序起草的问卷或提纲的基础上进行撰写。问卷或提纲将在 报告覆盖期开始之前 6个月送至成员国。报告应在该报告覆盖的三年期限末的 9个月内提交给欧盟 委员会。 第一份三年期报告的覆盖期自 2004年到 2006年。 欧盟委员会将在收到来自成员国报告后的 9个月内公布关于执行本指令的报告。 第 13条 适应科技进步 为适应第 7条 3款、附件ⅠB(尤其是考虑到可能增加家用灯具、丝芯灯泡和光电产品,如太阳 电池板)、附件Ⅱ(尤其是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新处理技术发展)和与科技进步相关的附件Ⅲ 和Ⅳ而必须进行的修改将按照第 14条 2款的程序进行。 在附件被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应特别咨询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再循环者、处理操作人员、 环境组织以及雇员和消费者协会。 第 14条 委员会 1.按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18条成立的委员会将协助欧盟委员会。 2.当提及本款时,考虑到第 1999/468/EC号决议的第 8条,应适用该决议的第 5条和第 7条规 定。 第 1999/468/EC号决议第 5条 6款规定的期限将设定为 3个月。 3.委员会将通过它的程序规则。 第 15条 惩罚 成员国将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惩罚。所规定的惩罚应是有 效的、成比例和有劝戒性的。 第 16条 检查和监督 成员国将确保检查和监督能使本指令的正确实施得到核实。 第 17条 过 渡 1.各成员国应在 2004年 8月 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它 们应立即将这些法规通知欧盟委员会。 当成员国制订这些措施时,措施应包含本指令的参照或附有关于它们官方出版物期号之类的参 照。成员国应规定此参照的标志方法。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涵盖范围内所有采用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告知欧盟委员会。 3.如果可实现本指令设定的目标,成员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经济界达成协议的方式调 整第 6条 6款、第 10条 1款和第 11条的规定。协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协议将是可实施的; (b)协议将确定相应期限的目标; (c)协议将在公众可平等得到的和转送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国官方期刊或官方文件上公布。 (d)取得的结果应当有规律地监督、汇报给权威机构和欧盟委员会,并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可 使公众得到。 (e)主管机构要确保检查根据协议所取得的进步。 (f)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规章或管理措施实施本指令相关条款。 4.(a)希腊和爱尔兰,它们由于整个的 ── 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 ── 地理环境,如大量的小岛和存在乡村和山区 ── 低人口密度和 ──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 既不能达到第 5条 5款中第一分段提及的收集目标也不能达到第 7条 2款提及的回收目标,并 且它们按照 1999年 4月 26日第 1999/31/EC号关于废物填埋的理事会指令①第 5条 2款第三分段, 可以申请延长该条提及的期限, 可以将本指令第 5条 5款和第 7条 2款提及的期限延长至 24个月。 这些成员国将最迟在本指令的过渡期结束,将其决议通知欧盟委员会。 (b)欧盟委员将这些决议通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议会。 5.在本指令生效后 5年内,欧盟委员会应基于本指令的适用经验,特别是分类收集、处理、回 收和资金体系的经验,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而且,报告必须基于技术状况的发展、 所获经验、环保要求和内部市场的功能。适当时,报告应附有本指令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第 18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9条 收受方 本指令指向各成员国。 就于布鲁塞尔,2003年 1月 27日。 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 主席 理事长 P. COX G. DRYS 附件ⅠA 本指令所管辖电气电子设备分类 1. 大型家用器具 2. 小型家用器具 3.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4. 用户设备 5. 照明设备 6. 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 9. 监测和控制器械 10. 自动售货机 附件ⅠB、就本指令而言应考虑的和列入附件 IA分类下的产品清单 1. 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 冰箱 冷柜 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暖炉 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 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 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其他清扫器具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3.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集中数据处理: 大型机 小型机 打印机单元 个人计算: 个人电脑(包括 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 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笔记本电脑 记事本电脑 打印机 复印设备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的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 电报机 电话机 付费电话机 无绳电话机 移动电话 应答系统 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象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4.用户设备 收音机 电视机 摄影机 录象机 高保真录音机 扩音器 音乐设备 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录制或复制声音或者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5.照明设备 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 直线式荧光灯管 紧凑型荧光灯管 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 低压钠管 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6.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钻孔机 电锯 缝纫机 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 孔、折叠、弯曲或者类似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用于焊接或者类似用途的工具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 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 图象游戏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8.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放射治疗设备 心脏病 透析 肺部通气机 放射医学设备 体内诊断实验设备 分析仪 冰柜 受精试验 其他诊断、预防、监测、处理、减轻疾病、伤痛或者残疾的器具 9.监测和控制器械 烟雾探测器 温度调整器 自动调温器 家用或者实验用的测量、称重或者校准设备 其他用于工业装置(如在控制板上)的监测和控制器械 10.自动售货机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冷热饮或者罐头自动售货机 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 自动取款机 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附件 Ⅱ、按照第 6条 1款,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的选择性处理 1. 至少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要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 根据理事会 1996年 9月 16日关于处置多氯联苯和多氯三苯(PCB/PCT)的第 96/59/EC号指 令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 含有水银的组件,如开关或者逆光灯管, - 电池 - 移动电话的印刷电路板,和如果被印刷电路板表面积大于 10平方厘米的其他装置的印刷电路 板, -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 含溴化火阻剂的塑料, -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 阴极放射管 -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氢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 气体放电管, - 表面积大于 100平方厘米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逆光的 显示屏, - 外部电缆, - 欧盟委员会 1997年 12月 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 67/548/EEC号指令 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 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 1996年 5月 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 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 96/29/Euratom号指令 第 3条和附件Ⅰ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 外, -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 毫米,直径>25 毫米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这些物质、配制件和组件应该根据第 75/442/EEC号指令第 4条规定进行处置或回收。 2. 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下列组件要按所指示的进行处理: - 阴极放射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 15的气体的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冷藏电路中的设 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 2000年 6月 29日理事会和欧洲 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 No 2037/2000号规则 进行处理。 -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3. 考虑环保需要和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愿望,第 1款和第 2款应该以不障碍组件或整机以合乎 环保要求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加以适用。 4. 根据第 14条 2款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首先评估与以下相关的条目是否要被修正: -移动电话的印刷电路板,和 -液晶显示屏。 附件 Ⅲ、按照第 6条 3款的技术要求 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前的储存(包括临时储存)地点(不违背第 1999/31/EC号指令的要求):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如合适,提供滗[倾]析器和清洁去油剂的防渗透表面,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地点: - 测量已处理废弃物的磅秤,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如合适,提供滗[倾]析器和清洁去油剂的防渗透表面和防风雨 设备,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储存, -用于储存电池、含 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附件 Ⅳ电子电气设备的标示符号 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如下图所示。符号必须印刷 醒目、清晰并且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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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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