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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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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 则1.0.1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及代号2.1术语2.0.1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 则1.0.1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及代号2.1术语2.0.1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qualityof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ntconcretesurface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0.4沥青面层bituminoussurface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0.5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smixedsurface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0.6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7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8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符号及代号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表2.2符号及代号符号或代号意义A道路石油沥青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BC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A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AL(R)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S)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Stonemasticasphalt(英),Stonematrixasphait(美)之略语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BlockCopolymer之略语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之略语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之略语PE聚乙烯,Polyethylene之略语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 施工准备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0.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6路基6.1一般规定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6.3 土方路基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6.3.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有关规定。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11~1520~4060~110220最小距离(m)垂直方向1.53.04.05.06.0水平方向1.01.52.04.06.0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最小强度(CBR%)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它等级道路路床0~308.06.0路基30~805.04.0路基80~1504.03.0路基>1503.02.0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9-2的规定。表6.3.9-2 路基压实度标准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道路类别压实度(%)(重型击实)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挖方0~3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1000m2每层1组(3点)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次干路93支路及其它小路90填方0~8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次干路93支路及其它小路90>80~15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3次干路90支路及其它小路90>15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0次干路90支路及其它小路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6.3.10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6.4 石方路基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3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4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达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  5 起爆前爆破人员已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确有效。6.4.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  3 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夯)实。  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6.5路肩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6.5.3 土路肩与硬路肩施工应依据所用材料宜参照本规范相关章节关于施工要求的有关规定。6.6 构筑物处理6.6.1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6.6.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6.6.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 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3%;   3)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85%;25~50c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得小于87%;   4)当管顶至路床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80cm时,管顶以上50~80cm范围内填土的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3%;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90%;5)当管顶以上覆土厚度小于80cm时,应对回填材料进行改性,或对管道进行加固。  6 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6.7 特殊土路基6.7.1 特殊土路基的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  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 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2)膨胀路基宜在少雨季节施工;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粘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末夏初施工。6.7.2 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方外,严禁其它作业。  2 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 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2m。  4 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  5 采用砂垫层置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以片石护砌。  6 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时,必须在路基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护道筑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最大干密度的90%。  7 采用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其抗拉强度、顶破强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30~50cm厚的砂垫层。铺设土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设铺土工材料。土工材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度不得小于30cm,采用锚接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cm,采用胶结其胶接宽度不得小于5cm,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相邻土工材料横向搭接宽度不得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得小于2m。   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不得小于50cm。  8 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得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入砂垫层不小于30cm。   4)袋装砂井的井距、井深、井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 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垫层不小于50cm。  10 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1 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2 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应采用磨细Ⅰ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80%),宜选用SiO2和Al2O3含量大于70%,烧失量小于10%的粉煤灰、普通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获取钻进、拉斗、搅拌、喷气压力与单位时间喷入量等参数。   3)确定固化剂喷入形式(浆液或粉体)选择施工机械纵组合,与浆液搅拌、供浆或控制粉喷的要求。   4)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3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设计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勾通反馈有关工程信息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6.7.3 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期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且宜与设计规定的拦截、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  2 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3 施工中应详探道路范围内的陷穴,当发现设计有遗漏时,应及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4 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它粘性土或石灰土,其填筑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若采用石灰土换填,消石灰与土的质量配合比,宜为石灰:土等于9:91(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   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5 强夯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靠近其施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夯确定施工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遍数和夯击次数等。   3)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   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 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6.7.4 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得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路床1.5m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及其它道路路床0.8m以下填土。  2 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下每1000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至少应作一组试件(每组取3个土样),不足上列数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  3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可不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4 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挖除,土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0.8m处。  5 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0cm。  6 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6.7.5 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  2 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段完成。  3 路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边坡应预留30~50cm厚土层,路堑挖完后应立即按设计要求进行削坡与封闭边坡。   2)路床应比设计标高超挖30cm,并应采用粒料或非膨胀土等换填、压实。  4 路基填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按规定作试验段。  2)路床顶面30cm范围内应换填非膨胀土或经改性处理的膨胀土。当填方路基填土高度小于1m时,应对原地表30cm内的膨胀土挖除,进行换填。   3)强膨胀土不得做路基填料。中等膨胀土应经改性处理方可使用,但膨胀总率不得超过0.7%。   4)施工中应根据膨胀土自由膨胀率,选用适宜的碾压机具,碾压时应保持最佳含水量;压实土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cm;土粒径块不得大于5cm,且粒径大于2.5cm的土块量应小于40%。  5 在路堤与路堑交界地段,应采用台阶方式搭接,每阶长度不得小于2m,并碾压密实。压实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规定。  6 路基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基层施工。6.7.6 冻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基础应设置于冻土层以下。  2 填方地段路堤应预留沉降量,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基本趋于稳定。  3 路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水稳定性和抗冻稳定性均较好的粗粒土,碾压时的含水量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范围内。4 当路基位于永久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得小于2m。  5 冻土区土层为冻融活动层,设计无地基处理要求时,应报请设计部门进行补充设计。6.8 检验标准6.8.1 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一般项目  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表6.8.1土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路基各压实层≤2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床≤15>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6.8.2 石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石方路基(路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   1)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一般项目2)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1的规定。表6.8.2-1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50-10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路床宽(mm)不小于设计规定+B401用钢尺量边坡(%)不陡于设计规定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2 填石路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1)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得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检查数量:每1000m2,抽检1组(3点)。检验方法:水准仪量测。一般项目2)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  3)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4)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2的规定。表6.8.2-2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mm)各压实层≤3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床≤20>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B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6.8.3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1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3的规定。表6.8.3 路肩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压实度(%)≥901002用环刀法检验,每侧1组(1点)宽度(mm)不小于设计规定402用钢尺量,每侧1点横坡±1%且不反坡402用水准仪具测量,每侧1点注: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6.8.4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有关规定。2 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相对密度法(GB50123)。一般项目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1的规定。表6.8.4-1 砂垫层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B401用钢尺量厚度不小于设计规定200<92用钢尺量9~154>156注:B为必要的附加宽度。3 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压实度不得小于90%。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200m检查1组(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一般项目   2)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方法:观察,用尺量。4 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5%抽检。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一般项目3)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2的规定。表6.8.4-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下承面平整度(mm)≤15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153下承面拱度±1%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5 袋装砂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砂的规格和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砂袋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并记录。3)井深不小于设计要求,砂袋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30cm以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钢尺量测。一般项目4)袋装砂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3的规定。表6.8.4-3 袋装砂井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井间距(mm)±150全部抽查2%且不少于5处两井间,用钢尺量砂井直径(mm)+100查施工记录井竖直度≤1.5%H查施工记录砂井灌砂量+5%G查施工记录注:H为桩长或孔深,G为灌砂量。6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3)板深不小于设计要求,排水板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50cm以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4)塑料排水板置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4的规定。表6.8.4-4 塑料排水板置设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板间距(mm)±150全部抽查2%两板间,用钢尺量板竖直度≤1.5%H查施工记录注:H—桩长或孔深。7 砂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砂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4)砂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5的规定。表6.8.4-5 砂桩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桩距(mm)±150全部抽查2%,且不少于2棵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桩径(mm)≥设计值竖直度≤1.5%H注:H为桩长或孔深。8 碎石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碎石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一般项目4)碎石桩成桩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6的规定。表6.8.4-6 碎石桩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桩距(mm)±150全部抽查2%,且不少于2棵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桩径(mm)≥设计值竖直度≤1.5%H注:H为桩长或孔深。9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钢尺量测。3)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一般项目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7的规定。表6.8.4-7 粉喷桩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桩距(mm)±100全部抽查2%,且不少于2棵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桩径(mm)不小于设计值竖直度≤1.5%H6.8.5 湿陷性黄土路基强夯处理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路基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表6.3.9规定。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一般项目2湿陷性黄土夯实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5的规定。表6.8.5夯实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夯点累计夯沉量不小于试夯时确定夯沉量的95%(mm)200路宽(m)<92查施工记录9~154>156湿陷系数符合设计要求路宽(m)<92见注9~154>156   注:隔7~10d,在设计有效加固深度内,每隔50~100cm取土样测定土的压实度、湿陷系数等指标。6.8.6 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规定。7 基层7.1 一般规定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7.1.3 稳定土类道路路基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7.1.4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7.1.5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0章的有关规定。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亚粘土、粘土。塑性指数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  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10cm。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2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 石灰技术指标类别项目钙质生石灰镁质生石灰钙质消石灰镁质消石灰等级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85≥80≥70≥80≥75≥65≥65≥60≥55≥60≥55≥50未消化残渣含5mm圆孔筛的筛余(%)≤7≤11≤17≤10≤14≤20——————含水量(%)——————≤4≤4≤4≤4≤4≤4细度0.71mm方孔筛的筛余(%)——————0≤1≤10≤1≤10.125mm方孔筛的筛余(%)——————≤13≤20—≤13≤20—钙镁石灰的分类筛,氧化镁含量(%)≤5>5≤4>4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   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  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7.2.2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7.2.2-1选取。表7.2.2-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土壤类别结构部位石灰掺量(%)12345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1012131416底基层810111214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5791113底基层578911砂砾土、碎石土基层34567  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  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  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7.2.2-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表7.2.2-2 最少试件数量(件)    偏差系数 土壤类别<10%10%~15%15%~20%细粒土69-中粒土6913粗粒土-913  5试件在规定温度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有关要求制作、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6 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Rd/(1-ZaCv)   (7.2.2)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试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保证率95%,即Za=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90%,即Za=1.282。  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7.2.3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石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7.2.4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  2 宜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  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  4 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  5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资料。7.2.5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  2 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7.2.6 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床应湿润。  2 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3 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4 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7.2.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  2 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  3 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4 初压时,碾速以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2.5km/h为宜。  5 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  6 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7.2.8 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1/2层厚。  2 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7.2.9 石灰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  2 石灰土碾压成活后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宜在其含水量为10%左右时进行。  3 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7.3.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化学成份的Si02、Al2O3和Fe2O3总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2)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3)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  3 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7.3.1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表7.3.1 砂砾、碎石级配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级配砂砾级配碎石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37.5100-100-31.585~10010090~10010019.065~8585~10072~9081~989.5050~7055~7548~6852~704.7535~5539~5930~5030~502.3625~4527~4718~3818~381.1817~3517~3510~2710~270.6010~2710~256~208~200.0750~158~100~70~7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7.3.2 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7.3.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砂砾(碎石)和水搅拌均匀。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   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  2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强度标准值的资料。  3 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撒、扬尘。7.3.4 摊铺除遵守本规范第7.2.6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的±2%。  2 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3 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7.3.5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7.3.6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  2 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丁料。  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 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有关规定。  3 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钙(ƒCaO)含量应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过5%。钢渣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压碎值不得大于30%,且应清洁,不含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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