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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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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时精确     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峻 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削减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时精确     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峻 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削减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章。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安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平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准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的平安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平安监察机构,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分别担当铁道部、平安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准时报告事故状况,照实供应相关证据,乐观协作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缘由,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其次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一般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搁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别。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别。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搁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搁列车。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损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搁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搁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平安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转变事故等级。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马上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状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平安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地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马上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状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平安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状况,准时补报“安监报3”。     其次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状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状况,易燃、易爆等危急货物状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状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状况。    (七)事故缘由的初步推断,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把握状况。(八)应当马上报告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准时补报。       其次十六条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其次十七条 特殊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次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当,平安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平安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其次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平安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平安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当,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与。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准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准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把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状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缘由,做好调查记录,准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需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状况,并为事故调查供应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物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状况,并要求其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依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当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临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损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准时转储、收存平安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损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平安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平安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肯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状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肯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状况监测记录。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准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争辩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部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全都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平安监管办的平安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依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隐秘。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当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依据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打算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选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接受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接受其他产品的,追究接受单位责任;选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选购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难缘由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行抗力缘由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缘由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缘由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缘由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准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别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消灭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别事故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定责。    第六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    产权单位托付其他单位修理设备设施,因修理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修理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照实供应状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缘由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第六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未准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平安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挂念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    第六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缘由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临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打算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第七十一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责任。其次节 事故损失认定第七十三条 事故相关单位要照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十四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平安、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依据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七十五条 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第七十六条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担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担当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担当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担当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担当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担当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担当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第六章  事故统计、分析第七十七条 铁道部、平安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依据本规章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准时报送。    各级平安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 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相撞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八十二条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八十三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损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损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损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进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第八十四条 铁路各级平安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平安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登记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以上台账长期保存。    第八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    (一)各级平安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状况表》(安监报3)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准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需精确     填写。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准时、照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的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安监报1”登记簿,认真统计分析。    (二)平安监管办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管理制度。基层单位按要求做好填记上报。“安监报2”保管3年。(四)平安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统计分析表》(安监报5),报铁道部。“安监报5”长期保存。    (五)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平安监管办;一般B类以上事故,平安监管办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铁道部。第八十六条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每月27日前将本月平安分析总结报铁道部平安监察司。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系统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平安监管办平安监察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并报平安监管办。第七章  罚    则第八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平安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平安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由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机关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二条 本规章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规章附件与本规章具有同等效力。本规章所规定的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章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章》(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章》(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方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章为准。    附件1.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内容解释        2. 机车车辆报废及大中破条件        3. 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        4.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        6.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        7.  铁路交通事故基本状况表(安监报3)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内容解释1. 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修理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相互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缘由,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缘由,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依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消灭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繁忙干线单线:系指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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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搁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需在途中摘下 (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23.断轴: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觉即算。    24.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接受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26.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经检查鉴定编入列车运行:未按规定通知检查或未按规定检查,擅自编入列车,按本项论。    27.自轮运转设备: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但须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33.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机车车辆检修整备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及未撤防护信号动车,按本项论。    34.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搁列车:如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搁列车时,不定事故。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准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损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损害。    42.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     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43.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力量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损害的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44.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峻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量有重大损失的损害。依据《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查定,其损害部位及受损害程度对应的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损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     45.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依据有关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    46.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进展成重伤,重伤进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状况。    47.作业人员:系指参与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含已参与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48.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49.事故责任待定:系指事故缘由、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状况。事故件数临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终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51.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作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    52.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损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开伤势恶化而必需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损害程度加重的状况。附件2: 机车车辆报废及大中破条件四、客车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外墙、顶板需全部分解,并须更换铁立柱达2/3。2.需要解体更换中梁。3.中、侧梁垂直弯曲超过200mm或横向弯曲超过100mm。4.两根侧梁折损或一根侧梁及两根端梁折损。5.车底架扭曲,其倾斜度在车底架1m以内超过70mm或全部车底架超过300mm。6.底体架破损程度较大或火灾事故后严峻变形,以及旧杂型客车腐蚀、破损严峻,经鉴定无修复价值。五、货车报废条件1.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切换另一根中梁的。2.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底架上的枕、横梁40%的。3.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侧梁一根的。4.因事故底、体架破损严峻、确无修复价值(如钢质焊接结构车,底、体架需解体1/2以上的)。各梁更换条件:需截换全梁长度25%以上;或补强板超过梁高1/2,且各块补强板长度总和超过梁长25%的。六、车辆大破条件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二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2.牵引梁折断二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穿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穿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3.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50%,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30%。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风光积时,包括地板在内。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9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4.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大修时。6.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修换的面积达20m2 (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七、车辆中破条件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根弯曲或破损。2.牵引梁折断一根(牵引梁定义与大破同)。3.货车车体破损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25%,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15%。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风光积时,包括地板在内。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5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4.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均衡梁或轮对破损需要更换任何一项。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的冷冻机、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段修时。6.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换修的面积达10 m2 (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十一、车辆各梁大、中破程度按下表限度计算十一、车辆各梁大、中破程度按下表限度计算、动车:梁别弯曲(上、下、左、右)破损侧梁40mm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端梁30mm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中梁50mm裂纹破损延长至垂直面(不包括盖板)枕梁30mm裂纹破损延长至垂直面(不包括盖板)2.货车:梁别弯曲(上、下、左、右)破损侧梁110mm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端梁100mm裂纹破损达到原断面积1/2或冲击座上部断面全部裂损中梁50mm(下垂为60mm)裂纹破损延长至垂直面(不包括盖板)枕梁50mm裂纹破损延长至垂直面(不包括盖板)注:通过台端梁。守车端梁弯曲、破损,以外端梁计算。2.非贯穿式侧梁、端梁,不按侧梁、端梁算。200mm范围内的破损不按大、中破损计算,超过200mm范围时,破损限度合并计算。4.机械冷藏车(包括机械车、乘务车、冷藏车)、发电车各梁大、中破损程度按客车计算。5.m以下低边车底架以上无论破损程度如何,均按小破计算(火灾或爆炸除外)。6.货车改造的简易客车破损时按货车办理。7.淘汰及旧杂型车辆破损程度按降一级计算。8.计算破损程度时,原有裂纹破损旧痕的尺寸不计算在内。9.中、侧梁弯曲测量方法,以两个枕梁间平直线的延长线为基准。两轴车应找出原底架的水平线,然后延长测量。端梁弯曲测量方法以两端引出平行线为基准,垂直测量。每根梁如多处弯曲时,按弯曲最大的一处算,上下左右不相加。10.蒸汽机车煤水车车体破损按罐车办理;内燃、电力机车车体破损按冷藏车办理。 附件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一、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⒈《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现场勘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伤亡人员照片及损害部位照片,录像、现场示意图,A4纸幅)。4.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笔述,录音。5.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台账、工艺文件、作业票及有关证照。6.有关技术分析、试验、检测、鉴定报告;平安监控、检测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及认定书等有关文件。7.死亡证明书,伤情诊断书,既往病历,病理分析和救治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证书;伤亡人员人事档案有关附页。8.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9.责任人的检查材料。10.《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11.对责任人赐予处分、惩罚的人事命令。12.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表。13.其他有关材料。二、相撞事故造成非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档案材料还应包括: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照和定期审验状况。2.人身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投保状况资料。3.伤亡人员的遗物清单和移交签收单。4.无主尸体DNA鉴定物留存及遗物清单。5.事故道口的有关资料。6.机务事故关系报告(机调—10)。7.列车本务机车司机或有关人员供应的材料。8.铁路设备损坏清单。9.诉讼资料:包括诉状、判决书、公证书,疑难事故公证书诉讼阶段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10.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审批表(安监报5)。11.事故调查组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受托付人参会要提交授权托付书)签到记录。12.其他有关材料。附件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主送单位:事故概况及事故性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缘由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打算或建议事故认定机关负责人:(签字)(认定机关盖章)年月日《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原则编号共11位,分为四个字段XXXXXXXXXXX(如01J20070001)事故编号事故发生年份事故等级代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各字段具体涵义如下:一、XX:《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铁道部:00哈尔滨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1沈阳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2北京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3呼和浩特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4郑州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5济南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6上海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7南昌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8广州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09柳州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0成都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1昆明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2兰州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3乌鲁木齐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4青藏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5太原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6武汉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7西安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办公室:18二、X:事故等级代号特殊重大事故:T重大事故:Z较大事故:J一般A类事故:A一般B类事故:B一般C类事故:C一般D类事故:D三、XXXX:事故发生年份为事故发生时的年份,4位数。四、XXXX:事故编号每年每个等级事故编号从0001-9999附件5:安监报1(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局   线别代码年月日区间站km  ‰(+-)Rm车  次种类天气司机机  车型   号补机 型  号副司机所属段牵引定数运转车长现车辆吨计长列车长发生日时分值班员复  旧上行(单)日   时    分下行开通上行(单)日   时    分下行中断正线时间上行(单)日   时    分下行缘由违章违纪设备不良社会治安自然灾难其他概况设备破损责任部门、单位救援情况值班调度员年 月 日 时 分附件6:安监报2(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报告单位:(公章)上报时间:年月日《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事故类别责任程度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概况缘由防范措施担当的经济损失费用主要责任者关系责任者职务姓名年龄文化路龄现职龄处分状况注:缘由分析、防范措施及责任者可另附页。附件7:安监报3(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基本状况表基本状况地点局线线别站至站上下行公里股道米省市区单位场所列车次车站至站配属担当旅客机车型号配属担当速度供电信号编组吨辆计长重车空车列尾危急品超限车关系人司机副司机运转车长列车长值班员天气状况事故性质发生时间上行(单)月日时分下行月日时分复旧时间上行(单)月日时分下行月日时分开通时间上行(单)月日时分下行月日时分事故后果中断时间上行(单)下行耽搁列车时间上行下行脱轨状况动车组机车客车货车设备破损动车组机车车辆其它直接损失万元相撞状况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道口状况公铁并行防护栅栏公铁立交速度区段曲线半径坡度伤亡人员状况姓名单位性别年龄民族工种损害程度人员属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路内路内路内路外路外路外事故概况责任认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属性责任部门责任程度缘由类别事故类别等级值班监察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第 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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