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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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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PAGE/NUMPAGES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华宝信托XX公司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号:2012012223011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

天马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PAGE/NUMPAGES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华宝信托XX公司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金信托合同编号:2012012223011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1、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与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2、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3、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4、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5、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6、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为021-38650160。第一部分商务条款序号标题内容1信托名称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托计划”或者“本信托计划”)[流程编码:2012012223011]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3信托期限5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4信托成立日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且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认购信托单位的当日或次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如果信托计划初始募集规模未达到人民币1亿元,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5信托资金募集账户1、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如下:开户行:农行XX市徐家汇支行户名:华宝信托XX公司账号:033856000400292822、在推介期内,委托人应于签署信托合同当日交付信托资金。6认购/申购费费率本信托计划认购/申购费率为1%(经受托人确认减免的除外)。7信托资产投资范围和运用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股指期货合约(限当月与下月合约,仅做卖出操作),国债逆回购,在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以与受托人允许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限融出证券)。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预定销售规模下,多头股票组合30-40只个股;以HS300成分股为基础股票池,运用量化系统选择个股构建多头股票组合并通过复制HS300行业权重规避行业轮动风险,通过卖空与多头组合市值等值的当月股指期货合约规避市场系统风险,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8开放日开放日是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每个月20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9冻结期冻结期是指受益人不能赎回信托单位的期间。认购/申购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每笔信托资金,冻结期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加入时的开放日起算)。3)受益人可于冻结期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10信托资金申购、开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211赎回费费率赎回费率为零。12预警线KJ=0.9500;13止损线KZ=0.9000;14受托人固定管理费详见合同附件315保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湖北省分行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人,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保管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人):姜瑞斌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保管费0.25%,详见合同附件316投资顾问XX市天马资产管理负责人:康晓阳住所:XX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13楼B02投资顾问管理费0.5%,同时投资顾问作为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收益,详见合同附件3和合同附件4。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赎回,特定受益权不得转让。17交易经纪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XX公司负责人:王常青住所: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证券营业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XX公司湖北十堰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XX公司湖北十堰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IB业务);中信建投期货经纪XX营业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释义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与之后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包括《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资金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与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与开放日,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即为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T日信托计划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代表一个信托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等于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已分配普通信托收益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股票交易收益和信托财产的变现所得等)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特定信托收益、普通信托收益:由特定收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普通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特定信托收益,普通信托收益由全体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包括为信托资金与信托收益。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银行、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和期货经纪机构均正常营业日。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当日到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与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上述利息的计算皆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资格委托人保证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信托计划成立时以与信托存续期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含)。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与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受益人与受益权4.1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4.2本信托的受益人分为普通受益人与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普通受益人,享有普通受益权。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受益权。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管理原则信托资金单独记账,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以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计划除按照约定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外,间歇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在信托保管专户中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支付信托费用与应付客户赎回等。投资管理方式与风险控制具体条款见附件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该投资管理方式。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具体条款见合同附件2。信托费用具体条款见合同附件3。信托单位的估值8.1日常估值由华宝信托进行,托管银行复核完成。8.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华宝信托在T+1日计算T日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8.3财产估值确认原则如下(如有):8.3.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记在交易所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权证等)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8.3.2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该合约结算价为单位公允价值计算。8.3.3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的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等有价证券,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未上市的属于可分离债券附属的权证,未上市时与债券一并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上市后分别按其收盘价估值。8.3.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XX公司公布的估值结果估值,该日未公布估值结果的,以此前最近一日的估值结果估值;8.3.5非货币开放式基金(含登记在基金公司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该日未公布单位净值的,以此前最近一日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基金公司未公布过单位净值的以开放式基金的成本估值。8.3.6货币式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1.0000估值。8.3.7金融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持有成本估值,在理财产品计息期间,根据理财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和持有成本按日确认利息收入;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其未来可实现收益作为其公允价值。如理财产品净值未披露的,根据此前最近一日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其未来可实现收益估值。如理财产品净值不披露的,以持有成本估值。8.3.8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日末余额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8.3.9逆回购以持有成本估值。8.3.10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持有成本估值。8.3.11以上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与其补充协议对具体品种的估值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4暂停估值的情形8.4.1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8.4.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华宝信托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8.4.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8.5估值效用8.5.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以与信托单位净值,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该估值结果。8.5.2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信托利益与分配具体条款见附件4。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且需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格投资者、受益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投资顾问的特定受益权不得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确定具体转让价格,并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持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与有效XX件/主体XX明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信托受益权转让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益人不得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赠与、质押或其它处分行为。受益权继承原则上适用第5.1条之规定。如被继承人为个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遗嘱或继承权公证书;如被承继人为机构的,承继人应当提交相应的工商证明材料。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与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信托计划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合同约定与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保证其加入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管理情况;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本信托计划或终止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与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1.3投资顾问权利和义务11.3.1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依据《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11.3.2投资顾问有权要求受托人与时提供与投资顾问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11.3.3投资顾问有权依据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报酬;11.3.4投资顾问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信托计划尽勤勉尽职的善良管理人义务;11.3.5投资顾问不得谋求本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以外的不当利益;11.3.6因违规操作或因未使用指定交易系统操作带来损失的,投资顾问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1.3.7投资顾问不得故意利用本信托计划与其(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进行“互为对手”的交易,不得利用其管理的本信托计划财产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11.3.8投资顾问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中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期货交易价格与其他不正当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11.3.9投资顾问对受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与投资顾问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受托人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11.3.10《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1.4受托人权利和义务11.4.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11.4.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11.4.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11.4.4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11.4.5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与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11.4.6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11.4.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11.4.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与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11.4.9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1.4.10信托计划文件与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1)在受托人网站(hwabaotrust)上公告;(2)电子邮件;(3);(4)信函;(5);(6)快递;(7)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在公司网站上按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按月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季制作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说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2)提前终止信托计划;(3)更换保管人和证券、期货交易经纪商;(4)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与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除本合同与其附件约定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情形外,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文件已有约定的除外);(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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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6)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与双方的有效证件。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表决结果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的一种或几种通知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信托计划的变更由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未能预见和涵盖的情况发生(如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将对信托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受托人可以提出《信托计划修改建议》;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通过信函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在受托人邮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时间以邮戳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当占受益人信托资金50%(含)以上的受益人同意时,《信托计划修改建议》生效。信托计划的终止信托计划期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受托人认为本信托目的已经达到或继续存续不利受益人利益,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每月开放日计算)若连续三个月低于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终止清算;投资顾问发生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计划的存续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重大事件包括:(1)投资顾问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投资顾问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3)投资顾问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4)投资顾问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与申请破产的决定;(5)投资顾问发生重大诉讼;(6)投资顾问管理和技术团队主要成员发生变化;(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生效,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信托合同规定的其它提前终止的情形。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将导致本信托合同的变更、终止,但本信托合同如因委托人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等原因而变更、终止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为本信托的清算期,信托计划财产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归受托人所有。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新受托人的选任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风险揭示与承担风险揭示法律和政策风险信托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HS300成分股),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不排除因监管政策不可预期的改变带来的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成本增加等风险。信托计划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而现行监管政策对一般投资人股指期货持有头寸有明文限制,故在信托规模达到一定上限时,面临因监管政策带来的额外风险。交易模型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历时短,出现特殊市况可能导致模型失效,无法获取绝对收益;如市场大幅上扬,相对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所有资金均投资于流通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逆回购市场等,实际上是作为市场普通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行为。若由于市场交易活跃度的下降或部分个股、股指期货的萎缩而无法顺利执行交易指令,可能给模型带来额外的冲击成本,造成信托资产投资收益减少,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大额赎回风险信托计划通过集中运行投资人的现金投资,成规模的运用资金投资于市场中的多个产品组合牟取绝对回报,资金规模必须不低于一定下限。若由于投资人的大额赎回而导致信托规模萎缩,同样将导致投资回报减少,影响现有受益人的投资受益。其他风险除上述主要风险外,由于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涉与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和期货交易经纪机构、保管人等外部机构,该类机构可能存在信用风险。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以与交易系统、网络故障等其他意外事件的出现,将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和政策风险的控制本信托将密切关注中国证监会关于各项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关注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专户投资限制性政策的变化,并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的风险时,将与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模型系统性风险的控制本信托密切关注信托资产投资标的的市场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定期评估信托投资组合相对收益获取能力与组合中的个股风险,并在需要时调整模型参数。但因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本信托基础股票池为HS300成分股,其个股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弱,本信托计划股票组合个股数量为30-40只,本信托多因子量化模型已经将个股交易量作为因子考虑,从源头上截留流动性风险。本信托的风险控制系统中包括了组合流动性风险与个股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指标。大额赎回风险的控制本信托计划某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信托份额达到或超过信托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大额赎回。当出现大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风险的控制受托人将在合理范围内提示、预防其他风险,降低此类风险对信托财产的影响,并设置相应的应对措施。风险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委托人/受益人在赎回或本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合同整体性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与风险申明书等组成完整的信托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与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通知与受益人账户各委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以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变更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载明的XX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列明的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与时通知受托人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式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合同生效与文本本合同自各方签署后生效。若合同各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本合同自该等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作日顺延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税收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标题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对其所指实质条款的限制。合同附件1: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资金管理1.1信托计划资金分别存入其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1.2信托计划资金在银行托管账户与证券、期货交易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调拨由投资顾问提出申请,经华宝信托审核无误后实施;信托计划资金自银行托管账户的提现或向非证券、期货交易资金/保证金账户的划拨等由华宝信托负责,投资顾问无权实施。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与其变更2.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股指期货合约(限当月与下月合约,仅做卖出操作),国债逆回购,在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以与受托人允许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限融出证券)。2.2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本信托计划预定销售规模下,多头股票组合30-40只个股;以HS300成分股为基础股票池,运用量化系统选择个股构建多头股票组合并通过复制HS300行业权重规避行业轮动风险,通过卖空与多头组合市值等值的当月股指期货合约规避市场系统风险,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2.3投资操作不得超出本协议确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委托人之利益,除通过受益人会议表决同意修改之外,投资顾问在与华宝信托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变更。信托计划止损线和预警线3.1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设置止损线、预警线。(1)止损线(Kz)=0.9000。(2)预警线(KJ)=0.9500。信托单位净值(K)按附件3《信托费用和估值》确定的方法计算。3.2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降至预警线KJ或以下时,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作出书面解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净值进一步降低。3.3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连续3个开放日低于预警线,或任何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Kz或以下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顾问的交易指令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况完成产品止损、清盘操作。3.4止损变现完成后,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资金投资银行存款或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合同附件2: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认购/申购时点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一开放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受托人接受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前一工作日的下午15:00,委托人需确保将申购资金在开放日与之前汇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认购/申购资金金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在开放日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申购费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时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纳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委托人有效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认购/申购费费率。受托人有权免除委托人的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推介期认购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即: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00。开放日申购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根据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所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即: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特定信托收益)。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于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生效。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财产。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的信托资金划至保管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与《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并提交保管银行。保管人核算处理后,在委托人申购成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邮寄份额确认单,列明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邮寄时间以寄出的邮戳为准。认购/申购程序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1)认购申请书1份;(2)《认购风险申明书》1式2份;(3)信托合同一式2份;(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1份;(5)委托人XX明文件与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委托人在开放日追加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1)《申购与赎回申请书》1份;(2)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1份。(3)委托人XX明文件与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信托单位的赎回赎回限制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50万份,且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与前一开放日的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1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赎回费用和赎回资金本信托计划支付受益人赎回款项的资金来源于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免收赎回费。受益人赎回时实际获得的资金为受益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受益人赎回金额=受益人有效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特定信托收益)。其中,受益人赎回金额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资金金额单位为元。赎回程序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在开放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6个工作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书》或快递送达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T日当天与T日前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的任何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申请。受益人赎回申请一经发出不得撤销。委托人认可受托人记录是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赎回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如有)后向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划出。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与处理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3)暂停估值;(4)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受托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个工作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大额赎回大额赎回指某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信托份额达到或超过信托单位总份额的10%。当出现大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合同附件3:信托费用1.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1.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2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受托人管理费;(2)投资顾问管理费;(3)保管人保管费;(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转托管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期货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与附加等);(5)律师费;(6)信息披露费;(7)审计费等其他中介费用(如有);(8)其他按规定应由信托计划承担的税费。1.3费用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与提取2.1受托人管理费年费率为信托财产净值的 1%,按日计提,每日计提华宝信托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365。但如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1亿元,则计提华宝信托管理费=100万元÷365(成立当日按该日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2.2受托人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2.3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的清算期,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同期银行常规费用后的余额属于管理费,由受托人享有。3.投资顾问管理费3.1投资顾问管理费年费率为信托财产净值的 0.5%,按日计提,每日计提投资顾问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当日按该日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3.2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4.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与提取4.1保管人保管费年费率为信托财产净值的0.25%,按日计提,每日计提保管费=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0.25%÷365(成立当日按该日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4.2保管人保管费于每个开放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合同附件4: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分配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做出任何保证。一、信托收益信托收益分为特定信托收益和普通信托收益。1、特定信托收益如果开放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当次特定信托收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提取特定信托收益。即: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收益=(该开放日计提当次特定信托收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20%×该开放日申购赎回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计提的特定信托收益为零。2、普通信托收益普通信托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特定信托收益后的差额。二、信托收益的分配1、特定信托收益的分配特定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特定信托收益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特定受益人。2、普通信托收益的期间分配信托存续期内,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收益以期间分配的方式分配给普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普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权益登记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普通信托收益。受托人应在期间分配日的10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期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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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分配资金根据期间分配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转换为信托单位份数,该部分信托单位不设冻结期。受益人转换的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享有的期间分配资金÷期间分配日已分配普通信托收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通过期间分配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费用为零。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期间分配方案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期间分配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寄送“份额确认单”。三、信托利益的到期分配信托终止时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该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特定信托收益)之乘积。上述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受托人所有。(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客户信息与签署页)委托人(受益人)信息:名称:证件名称:□XX□军人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住所:邮政编码:□□□□□□::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本人自取□平信□其他委托人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万元(小写金额:____万元)对应认购信托单位(大写):____万份(小写:_万份)[所填信托资金如与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委托人(受益人)签署:□(自然人)签字/章:□(法人)名称与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其他组织)名称与章:__负责人:_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受托人信息与签署:名称与章:华宝信托XX公司__法定代表人:郑安国客户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XX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F-8F邮政编码:200122:XX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9楼邮政编码:200120客服:40088-40098客服:021-68403811HYPERLINK"://hwabaotrust"hwabaotrust2012年__月__日于XX华宝信托XX公司华宝-R2007ZX110(天马中性策略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在您决定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参与资金信托之前,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本风险申明书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尽管受托人须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没有风险,委托人须知晓并愿意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您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您参与资金信托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您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本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合同》与其附件、《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和其他有关信息,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万元(小写金额:____万元)认/申购费人民币(大写金额):_万元(小写金额:____万元)[所填信托资金如与信托合同与委托人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本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受托人、委托人各执壹份。委托人(受益人)签字/盖章:2012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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