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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00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PAGE\*MERGEFORMAT#/1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99年4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AW、,一FH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PAGE\*MERGEFORMAT#/1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99年4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AW、,一FH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AW、,一FH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办理委托手续。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五)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第三十二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五)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十)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第三十七条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三十八条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第三十九条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四十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第四十一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四十三条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十五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它注意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料,并附卷备查。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第五十条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第五十一条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第五十五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第五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备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第五十八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六十三条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第二节审查管辖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六十六条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补充。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第六十八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第六十九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第七十条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五)被害人的自然情况;(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十)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五)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七)有无立功表现;(八)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七十八条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第七十九条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第六节出庭准备第八十一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第八十二条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律师收取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第八十四条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应向法庭提出异议。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第八十七条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第八十九条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第九十一条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第九十三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第九十四条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方式。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九十七条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置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二)书证是否为原件;(三)书证的真伪;(四)书证与本案的联系;(五)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六)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七)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第一百零三条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二)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四)证据的关联性;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第一百零五条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第一百零六条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正。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一百零九条论准备。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第一百一十二条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一)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二)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四)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一)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二)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第一百一十四条问题上纠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简洁。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以期得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避免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第一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一百二十一条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除委托手续。第一百二十二条纠正。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解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按承办一审案件同样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必要时,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动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应被告人要求,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活动,参照本规范有关一审相关活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的辩护活动,参照本规范有关一审辩护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三十条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要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的,应重新与其办理委托手续。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第一百三十五条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诹。法庭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尔摊。第一百三十六条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范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颤階。第一百三十七条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繃。第一百三十八条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廚。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委托人或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一)陈述案件事实;(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引诱性发问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八)必要时,请求法院延期审理。第一百四十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转。第一百四十一条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浍。第一百四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蚬騍。第一百四十三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范关于一审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汆藥。第一百四十五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佥爾。(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铃铋。(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四)具体的诉讼请求;(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六)附证人的姓名、住址,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耬癣。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一)自诉人身份证件;(二)刑事起诉状;(三)证据材料及目录;(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信函;(六)律师执业证。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部分单独起诉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揽齊。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詼。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載撻。第一百五十二条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纬闼。第一百五十三条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饃励。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法庭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代理律师办理二审自诉案件,可参照本节有关规定进行。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四)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一百六十条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事宜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谟贛。第一百六十一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参照本规范第五章、第六章及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痙湯。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嚣驮。第一百六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阋苈。(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包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具体的诉讼请求;(三)基本事实和理由;(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六十五条诉讼。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視娇。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涝鈧。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二)陈述案件事实;(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六)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八)发表代理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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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農瑤。第一百七十三条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七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銨鹏。第一百七十五条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七十六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相同。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舣讷。第一百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贞廈给鏌綞牵鎮獵鎦龐朮戗。第一百七十九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鷯鑭。第一百八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违紗。第一百八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辩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絡減。第一百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辩论。绅薮疮颧訝标販繯轅赛怃贿。第一百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遍程序:饪箩狞屬诺釙诬苧径凛骗橥。(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六)其它依法不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一百八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烴毙潜籬賢擔視蠶贲粵貫飭。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认为申诉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鋝岂涛軌跃轮莳講嫗键砺脈。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办理委托手续。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负责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试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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