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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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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工作细则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发明方便舒适生活居住环境,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效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设施。关键包含:教育、小区医疗卫生、小区文化体育、小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

2021年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工作细则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发明方便舒适生活居住环境,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效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设施。关键包含:教育、小区医疗卫生、小区文化体育、小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负责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审批管理。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计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计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行等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考市本级要求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小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其设施由取得项目标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全部。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施划拨方法供给,其设施由取得项目标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全部;对教育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计划中确定公办幼稚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根据《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措施》第七条第一款中代建方法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全部。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法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施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全部。对于由政府投资单独计划建设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施划拨方法供给,通常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区域控制性具体计划等相关计划时,应严格根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题计划,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题计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稚园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根据区域控制性具体计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计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包含调整、变更控制性具体计划公建配套设施,应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包含本部门相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摄影关规范、要求等制订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实施。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改变,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命名,在办理计划条件书和计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第十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计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依据公建配套设施功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计划条件书附件。在建设项目计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位置。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公建配套设施计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公告时给予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足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计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必备文件和依据,应给予公告,并作为土地出让协议附件。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案时,依据土地出让协议,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计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完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总平面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建配套设施能够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中给予明确。分期建设配套设施规模应该满足居民基础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需同时建设完成协议确定全部公建配套设施。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成以下基础使用条件:(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含有正常使用功效并独立计量;(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推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义务,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推行确定证实》;对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义务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推行确定证实》项目,不给予办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手续。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土地出让条件给予公告,并作为预(销)售协议附件内容向买受人给予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推行确定证实》后,按相关要求办理公建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计划使用性质。应该移交给相关部门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推行确定证实》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立即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负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域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公建配套设施依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案登记。质保期过后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对本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应负担移交接收工作。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稚园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其它公建配套设施,根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实、建设工程符合计划证实、房屋完工证实、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私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私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一)未签署《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私自开工;(二)未按协议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推行证实,私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四)将应该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十二个月底会同计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计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题检验,并形成检验汇报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题检验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综合得分。第二十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关键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计划检验和指导。每十二个月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计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题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形成汇报上报市政府。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镇计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推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更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一)私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公建配套设施计划条件;(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计划设计条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未按摄影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合格证建设项目给予完工验收立案;(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或未根据建设工程计划合格证相关内容核发房屋全部权证书或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七)对私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申请人核发相关许可或营业执照;(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计划管理要求,接到计划管理部门帮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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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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