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PAGE1人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人车流量增大的需要,加强对行人和车辆的管理,提高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性,规范行车行人秩序,维护交通良序,保证人车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交通道路、乡村公路、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第三条 加强对行人和车辆的监管,维护行车和行人秩序,促进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第四条 行人和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信号灯标志,严禁违反交通规则,保持道路安全。第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横道内过马路,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横穿马路,严禁闯红灯、竟走等违规行为。第六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定行驶,保持车辆状态良好,车辆各部件正常,不得在遮挡标志、标线、出入口等禁止行车的区域行驶,不得闯红灯或违反其他交规。第七条 大型车辆宜采用GPS定位系统、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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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态。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交通警示标志,指导行人和车辆明确道路规则,并组织定期的交通安全讲座和模拟演习,提高交通安全知识和操作水平。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和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交通事故,应当依据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严惩不贷。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