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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5二、合同当事人............................................6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四、设立推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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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5二、合同当事人............................................6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1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14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15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8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19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1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3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27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9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31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36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7十七、不可抗力...........................................38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39十九、或有事件...........................................45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47二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8二十三、合同的补充与修改.................................49特别约定《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一、前言为规范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12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说明书》、《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申银万国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以下简称《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才可生效。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6二、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签订本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荣注册资本:67.1576亿元人民币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单蔚良托管人(即“托管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赵会军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7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新股(包括网上申购新股和网下配售新股)、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附送权证)。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系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规而制定。若相关法规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2、资产组合投资比例1)短期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80%-100%;其中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在7天(含)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以及一年以内的国债等。2)新股(包括网上申购新股和网下配售新股)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附送权证)。其中,持有新股及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为:0-20%。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因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新股锁定期结束及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低至许可范围内。3、平均剩余期限1)本集合计划短期金融工具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计算公式如下: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所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在7天(含)以内的债券逆回购)、1年之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7天计算;(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①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②债券远期交易的标的债券以计算日至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5)央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央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8)货币市场基金的剩余期限以1天计算;(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1亿份,最高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最高规模上限。(五)存续期限1、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持续经营,不设固定存续期限。2、封闭期:1个月。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一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3、开放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指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封闭期满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暂停申购或退出时除外)。(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认购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的认购/申购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八)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1、集合计划总规模超过1亿份(含1亿份);2、委托人超过2人(含2人);3、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得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推广资金专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九)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如集合计划总规模未达到1亿份,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1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的,在设立推广期间内可通过认购参与集合计划。(二)委托人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1、办理时间认购在设立推广期内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见发行公告。2、参与的原则(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2)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3)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的认购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4)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5)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6)设立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总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份,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7)本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当集合计划认购份额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即如果在推广期T日发生认购额超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先对T日之前(推广日开始至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根据委托人各自在T日的认购份额比例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申请款项将依法退还给委托人,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在发生超额认购后,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3、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个人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范围:仅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可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公司集合计划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权益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成交确认结果。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认购费,无参与费。(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认购份数=参与金额/(1.00元/份)参与金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设立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4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5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一)交易账户交易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二)推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处开立一个集合计划专用备付金账户(以下称“推广专户”),用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参与资金的归集、退出、权益分配、清退等。(三)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2、托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专户”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托管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二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无关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5、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集合计划清算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在注册登记机构备付金账户的指定账户,该账户由管理人开立和管理。(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4、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债券账户名称应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六)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管理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2、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凭证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8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19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一)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投资交易费用;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托管账户及证券账户开户费、资金汇划费;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支付方式1、管理费(1)按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2)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开始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M=A×0.6%÷当年天数M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2、托管费(1)按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2)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C=A×0.15%÷当年天数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A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3、证券交易费用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4、集合计划开设的托管账户及证券账户开户费、资金汇划费和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五)集合计划的税收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21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一)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等后的余额。(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1、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净收益以等比例增加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方式分配给委托人,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2、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为负时,采取等比例调减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方式,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维持在1.00元。3、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4、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增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取现金收益。5、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三)收益分配对象收益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四)收益分配时间本集合计划收益采用每日计提、每月分配的方式,分配日为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五)收益分配方式1、本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2、管理人将经托管人复核后的当次权益分配份额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份额划入委托人账户;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份额(红利再投资)的形式进行,每日计提,每月结转。具体情况见分配方案。(六)收益分配方案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1、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情况按如下方式计算:每万份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净收益全部计提给委托人,每一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为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为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当日不为委托人记收益。3、本集合计划每日计算并计提收益,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4、T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5、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拟定新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通过推广代销网点、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23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一)披露原则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说明书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二)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委托人查阅。(三)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的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每个开放日披露截止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状况,节假日期间和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同时披露。收益计算由管理人估算,由托管人复核。每万份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000,本收益以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以最近7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收益率采7[((/7)365)/10000]100%R××取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其中,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收益。771iiRR==∑iR2、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管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3、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意见将在管理人网站披露。(四)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需要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1、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包含管理人担任保荐人和/或主承销商的证券);2、集合计划的份额巨额变动;3、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4、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更换;5、集合计划的终止;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在上述任何一项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www.sywg.com)上进行披露;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对本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五)信息披露方式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管理人网站:www.sywg.com2、邮寄服务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委托人邮寄对账单,反映委托人上一季投资情况(资产配置、净值、份额变化等相关信息)。(六)信息查询委托人如果想了解交易情况、集合计划账户余额、集合计划服务等信息,可拨打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26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6、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2、委托人承诺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供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的内容);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4、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5、不得转让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27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4、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8、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并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向委托人和交易所披露该投资情况。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事务及其它手续;10、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11、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20年;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14、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29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保管、持有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要求其改正;4、查询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的义务1、依法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托管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3、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4、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20年;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1、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3、因托管人单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31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一)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开放期,可通过申购参与集合计划。(二)委托人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1、办理时间申购在开放期内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见请参见发行公告。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2、参与的原则(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2)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3)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的申购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4)申购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1.00元/份;(5)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6)开放期内,在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客户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申购指令,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3、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个人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范围:仅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可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公司集合计划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在T+1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申请进行确认,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成交确认结果。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申购费为零,无参与费。(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份),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份。(三)退出的办理时间与办理原则1、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见请参见发行公告。2、退出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退出份额净值为1.00元/份;(2)后进先出,以份额申请,即若同一委托人多次申购或者认购本计划,后确认的申购或者认购份额在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时将先退出;(3)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申请退出份额以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0份,则余额部分自动一起退出。(四)退出的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五)退出的程序1、退出的申请和确认(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4)委托人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确认情况。(5)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2、集合计划的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零。(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若一个工作日内的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2)部分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暂停接受超过部分的退出申请或者暂缓支付超过部分的退出款项,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非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推广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七)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八)单个委托人大额资金退出预约本集合计划规定当单个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500万份或以上时,必须在提交申请日(T日)前3个工作日(T-3日)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管理人根据大额资金预约情况提前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以保证在赎回日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应对大额退出。(九)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通知推广机构在开放期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1)拒绝、暂停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2)拒绝、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在当日向监管机构备案,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36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未约定存续期限,若符合约定终止清算条件时,将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故本集合计划将无展期安排。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含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3、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种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负责划至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备付金账户,其中对于集合计划交纳的结算备付金和席位保证金等款项,在中登公司调整交收日方能收回。十七、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39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投资于集合计划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一)市场风险金融市场受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使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价格发生波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也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1、政策风险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导致投资品种价格和本集合计划收益产生波动的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将影响证券市场走势,对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价格及收益率产生影响。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着资产的价格和收益率,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使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指利率变化对本集合计划必须进行的再投资及其收益率产生影响的风险。具体地说,如果利率下降,本集合计划将固定收益品种利息和到期本金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之前低。5、购买力风险委托人的收益最终将通过现金的形式获得,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实际收益。管理人将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研究,分析可能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走向、经济周期的发展趋势、判断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化,管理人将始终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优先,在资产配置中将较大比例地投资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短期金融工具,严格控制债券组合久期,规避可能的市场风险。(二)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允许投资者按既定的规则申请赎回,当理财计划遭遇大量赎回时,可能会导致大规模抛售债券,从而出现收益受损的风险。为控制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采取滚动投资策略,保留一定的现金比例,同时注重适当加大短期品种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巨额赎回风险。由于当前市场收益率已经较高,流动性保障计划可适当加大,因此,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三)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管理人将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同时依托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强大的研究力,避免或减少对市场的错误判断来规避管理风险。(四)信用风险债券交易除了场内交易还有场外交易,在场外交易中,存在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虽然本集合计划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有明确的限定,但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本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在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票据等)的投资中,注重将投资品种的信用评估及信用风险防范作为投资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来进行信用风险的防范: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要求投资组合中的固定收益品种达到有资质评级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信用评级;严格遵守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票据等)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五)操作或技术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操作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完善会计监管体系,以集合计划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加强员工的操作风险控制意识和自觉性;有效增强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技术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公司软件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可控制性和可扩展性;强化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强化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长期保存;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六)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导致的支付风险指本集合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开放期保留一定的现金类资产,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满足委托人退出需求。当出现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按照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刊登公告和通知委托人。(七)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的运作过程当中,将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维护和定期升级,以保证电子签名合同的正常使用。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以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八)合同变更风险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对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并同时结转其截止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首个开放日的累计收益。”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尽力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九)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委托人利益受损。(十)其他风险1、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本集合计划起点较高,存在由于推广期满后募集规模低于1亿份、或委托人少于2人,导致集合计划不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2、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责任,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大产品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工作,并在保证合法合规和适当销售的前提下,推动推广网点开展营销活动,扩大销售规模,确保本集合计划能够达到预期的销售规模。严格按投资运作规范进行操作,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风险控制要求,尽力避免产品出现亏损,力争为投资者带来正收益。管理人、托管人互相监督,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同时在签定的各类合同中需有详细的赔偿机制做好交易清算系统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双向备份、异地备份,以防意外情况的发生,并和有关专业机构合作研究解决不可抗力风险的可行方案。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45十九、或有事件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如果此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署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应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管理人应保障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一)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免责条款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47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一)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48二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且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如因故未生效,参与资金将全额退回,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二)《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壹式三份,协议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为配合产品的申报工作,本合同样本壹式陆份,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贰份,申报监管机构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集合计划后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3-49二十三、合同的补充与修改(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1、任何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2、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⑴集合计划存续期限;⑵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⑶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⑷计划管理人、托管人;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合同变更方式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对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并同时结转其截止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首个开放日的累计收益。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亿元。(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委托人特此声明,其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合同,同时认可其他当事人以套印方式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章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前言 二、合同当事人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十七、不可抗力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十九、或有事件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二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三、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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