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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报批报建指南表赵雪婧 云南省昆明市报批报建指南 办理内容 申请材料 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3.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5.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

云南省昆明市报批报建指南表
赵雪婧 云南省昆明市报批报建指南 办理内容 申请材料 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关于授权委托书范本个人授权委托书下载授权委托书个人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种授权委托书范本 (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3.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5.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6.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暂无1/500或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7.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8.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4.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具有道路红线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和国土部门盖章确认的勘测定界图;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线工程)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3.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4.提供相关的现状综合地下管线资料(原件1份);5.初步规划方案(原件1份);6.B类管线工程,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3.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5.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6.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7.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8.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0个工作日 机场净空限制区建(构)筑物高程核准 1.立项批复(复印件);2.报批平面、立面、蓝图一套(需注明每栋高度)及设计说明;3.纸质红线图(需在地形图上标明每栋建筑物外轮廓);4.高程审批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以上图件加盖设计出图章和报建单位公章) 报件---配合工作---取件 约20个工作日 交通影响评价 1.立项批复(复印件);2.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3.项目总平图(电子版和蓝图)4.道路红线图(电子版);5.车库、车位分布图(电子版);6.基本户型分布图(电子版;7.PPT效果图;8.项目基本情况。 报件---配合工作、提供资料---取件 约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原件1份);2.政府和相关部门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会议纪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及相关技术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用地平面图及工程选址位置图(原件1份);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审批后退还);6.对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原件1份)。 报件---等待通知是否做安评---做安评后取件 约30个工作日 新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填报《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2.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标明建设基底界线、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4.设计方案文本(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5.列出不同性质建筑面积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它报审资料。 窗口受理---市人防办审批---取保证书盖章并提供法人证明---窗口取件 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3.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6.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包括dwg格式的电子文件】、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景观设计图、建筑单体分层面积表、庭院管线图);其中,修缮工程须提供修缮设计图(原件1套,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修图);图纸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7.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房产证(含附图)、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8.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9.在机场、微波通道等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10.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11.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市节水部门节水批复,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民政部门地名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12.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1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1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15.市政工程应提供规划条件和附图。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建设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规模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在受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必要时由市规划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1.立项报批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编制;2.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编制;3.施工文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4.综合管网竣工文件、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编制。 档案馆窗口---配合审核整改---取得档案预验表 全部档案归档后5个工作日 规划竣工验收 1.批后管理整套资料复印件,验原件;2.竣工面积实测报告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5.规划审批图纸一套复印件;6.档案预验表。 规划局法规处---看现场---审核---取件 10个工作日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拟选址情况(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和比选方案论证意见)、拟用地总规模(包含功能分区)和拟用地类型、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拟占用耕地的还需包含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原件1份);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原件1份);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原件1份);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准分幅4套)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套);所报图件需标注编制单位、制作单位、出图单位名称,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行政公章及电子版拟用地地块位置坐标;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1份);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10.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11.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意见(原件1份);12.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和委托补充耕地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原件1份);13.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 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存量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包含功能分区)、土地来源情况(包含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等情况)(原件1份);3.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原件1份);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8.农地转用及征收批准文件(包含批复文件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转发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9.具体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1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 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经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原件1份);2.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4.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各1份);5.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说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1份);8.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各1份,使用存量用地可不提供);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11.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3份);12.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13.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章的呈报表、供地方案(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含国土分局转报)——窗口受理——审查——市政府审批——划拨情况公示——窗口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1.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4.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首次转让提供);5.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首次转让提供);6.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8.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9.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并标明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2份);10.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属于昆明市城市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且转让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价格的可不提供);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13.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14.宗地开发投资情况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15.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16.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1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注:上述报件还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核发核准文件。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缴纳税费占用的时间)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经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原件1份);2.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4.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各1份);5.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8.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1份);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各1份,存量用地可不提供);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12.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5份);13.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14.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章的呈报表、供地方案(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含国土分局转报)——窗口受理——审查——市政府审批——出让情况公示——窗口核发出让批准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窗口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经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改制企业申请补办未纳入土地资产处置范围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6.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7..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5份);8.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9.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0.改制企业需补充如下资料:(1)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4)省属企业改制的,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5)属困难企业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1.企业破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失败办理出让的,需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含国土分局转报)——窗口受理——审查——市政府审批——出让情况公示——窗口核发出让批准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窗口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已出让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涉及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用地单位申请及经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原件1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性质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市政府批准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的文件(原件1份);5.原土地使用证(原件);6.受让人持有的原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7.原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据(复印件各1份);8.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11.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5份);12.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13.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请示、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含国土分局转报或土地交易中心转报)——窗口受理——审查——市政府审批——出让情况公示——窗口核发出让批准通知书——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办理出让手续 1.买受人申请(原件1份);2.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机关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3.项目立项、备案文件4.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5.综合开发补偿协议(原件1份);6.综合补偿费支付凭证及相关税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8.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11.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5份);12.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13.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14.成交地块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公告证明材料15.交地协议、开竣工时间约定资料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注: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含土地交易中心转报)——窗口受理——审查——市政府审批——窗口核发出让批准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窗口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总登记 1.土地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原件1份);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原件1份);(3)无任何手续占用土地,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原件1份);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原件1份);(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7.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注: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需进行公告)--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6.竣工验收报告(大中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8.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6.出让批准通知(原件1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0.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1份);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套);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8.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1份);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12.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1份);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8.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1份);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套);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7.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原件1份);8.土地转让合同(原件1份);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10.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11.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7.出让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原件1份);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9.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10.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原件1份);1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原件1份);12.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各1份);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司法裁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7.法院裁定书(属部分裁定的提供相应裁定范围的图件)(复印件1份);8.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9.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10.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11.属公开拍卖的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备案表、省国土资源厅对拍卖机构的推荐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12.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补办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总登记需进行公告)--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9.名称变更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10.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其同意更名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11.名称变更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章程(复印件1份);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界址等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6.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7.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原件1份)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9.宗地分割的,应符合有关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别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图(复印件1份);10.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原件1份);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销注册土地登记――窗口收回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证书换证审核 1.补发土地证书(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2)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土地证书灭失的公告(原件1份);(3)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6)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7)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2.换发土地证书(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地籍调查表及指界通知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5)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各2份)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6.如原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提供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7.如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原件1份);10.权利人认可的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11.一宗地多次抵押的,提供对抵押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该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价值的书面证明(原件);12.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国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双方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及申请(原件各1份);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3.权利人出具还款证明(原件);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抵押权延期审核 1.双方书面的延期申请(原件);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3.延(展)期的借款主合同(协议)书,其中要有证明原《抵押合同》有效的内容(原件);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4.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申请(原件1份);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4份);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4.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改制企业拟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原件1份);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7.评估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复印件1份);8.评估机构的资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9.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备案凭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土地估价结果初审 1.土地估价结果初审申请(原件1份);2.《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4份);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4.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改制企业拟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原件1份);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7.评估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复印件1份);8.评估机构的资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9.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备案凭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备案 1.《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原件2份,附相应电子文档);2.业绩清单所涉及的评估项目的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附相应电子文档);3.评估机构的资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备案凭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环评批复 1、立项报告 准备资料-提交申请-现场踏勘-核定编制要求-委托编制单位-(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编制大纲-报环保局(厅)-组织召开评审会-取得评审意见)-编制报告表(书)(公众参与、听证会)-完成报告书(表)报环保局-组织召开评审会-取得技术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修改报告书(表)-完成报批稿后报环保局-取得环评批复。 报告表30天报告书90天 2、 红线图、宗地图、区位图、总平面图 3、 土地证及相关材料(规划条件、排水意见) 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4)、专家书面意见 5)、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录 6)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 建设项目试运行 1、 书面申请; 准备资料-报环保局-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核发试运行批文;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整改 10个工作日 2、 环评批复 3、 环评报告书(表) 4、 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的自查报告 环评验收监测 1、委托书 准备资料-委托监测单位-现场取样-采样检测合格后编制并出具监测报告 20个工作日 2、委托监测协议书 3、环保批复 4、环保试运行批复 5、环评报告书(表) 环评验收 1、 申请报告; 准备资料-报环保局-现场验收-取得现场验收意见-核发验收批文 15个工作日 2、 工作总结 3、 监测报告; 4、 环评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 项目立项 1、 申请书; 准备资料-报发改委窗口-窗口审核后转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立项批复 5个工作日 2、 项目申请报告; 3、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环评批复或审批意见 6、总投资35%的资本金证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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