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举报
开通vip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第1.0.5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 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 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 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 第2.0.6条 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 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 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2.0.7条 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10kV。 第2.0.8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 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1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第2.0.10条 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0。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的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的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 注:0表示其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2.0.11条 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的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的供电方式。 第2.0.12条 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系统的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统单相接地; 2.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 1.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的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 三、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 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2.0.13条 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的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6~1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 第2.0.14条 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 第2.0.15条 多台谐波源的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 第2.0.16条 选择地面主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波装置容量的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第2.0.17条 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18条 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0.19条 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1台断路器。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的真空断路器。 第2.0.20条 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 第2.0.21条 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的其它配电场所。 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 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第2.0.22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2.0.23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 第2.0.24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 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 三、不宜设在未稳定的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 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 五、露天矿主变电所的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的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 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的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3.1.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 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 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 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 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 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3.2.1条 井下6~10kV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第3.2.2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三、宜采用无油的电力设备。 第3.2.3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 表3.2.2有爆炸危险矿井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使用场所       设备类型 使用场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 翻罐笼硐室 采区进风道 总回风道、主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回风道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一、高、低压电机和电器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二、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三、通讯、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的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的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第3.2.6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 二、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三、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三节电缆线路 第3.3.1条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四、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660V或380V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 第3.3.2条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二、移动式照明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3.3.3条 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 第3.3.4条 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并应严密封堵管口。 第3.3.5条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 二、立井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 三、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 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六、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 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1m。 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3.4.2条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 第3.4.4条 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性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 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的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的间距必须满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 第3.4.6条 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m。 第3.4.7条 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 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3.4.9条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第3.4.10条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第五节矿井照明 第3.5.1条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3.5.2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第3.5.3条 无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第3.5.4条 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3.5.5条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 第3.5.6条 井下固定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 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 照明地点   照度值(lx) 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 白炽灯 荧光灯 主变(配)电所 30 7~10 3~4 主水泵房 15 4~5 1.5~2 机电硐室 20 5~6 2~25 电机车库 15 4~5 1.5~2 爆破器材库   发放室 30 7~10 3~4 存放室 15 4~5 1.5~2 翻罐笼硐室 15 4~5 1.5~2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保健室 75 18~25 7~10 候车室 20 5~6 2~2.5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15 4~5   运输巷道 2.5 1 0.5 巷道交叉点 10 2~3 1~1.5 专用人行道 5 1~2 1 第3.5.7条 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 第六节保护接地 第3.6.1条 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2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包括电缆的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平(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 第3.6.3条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板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的一个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水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3.6.4条 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 四、连接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五、接触电压大于40V的任何地点。 第3.6.5条 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的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第3.6.6条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第3.6.7条 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3.6.8条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m2,厚度不应小于3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3.6.9条 井下接地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 第3.6.10条 井下接地支线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第四章露天矿供配电 第4.0.1条 露天矿供电电压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2.0.7条的规定。 第4.0.2条 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用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第4.0.3条 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第4.0.4条 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第4.0.5条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 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2.0.21条中按负荷分级对供电线路的要求。 第4.0.6条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4.0.7条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m; 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第4.0.8条 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300m。 第4.0.9条 在采矿场和排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 二、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路器; 三、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四、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4.0.10条 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mm2。排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时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表4.0.10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  架线方式     设备名称 横跨线(m) 纵架线(m) 挖掘机 200~250 150~200 移动变电站 100 50 低压设备 150 150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上表内。 第4.0.11条 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第4.0.12条 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第4.0.13条 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第4.0.14条 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 照明电压宜采用22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第4.0.15条 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二、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三、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第4.0.16条 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第4.0.17条 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第4.0.18条 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4.0.19条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第4.0.20条 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二、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三、排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第4.0.21条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第4.0.22条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一、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二、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三、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 四、调车站、会让站。 第4.0.23条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第4.2.24条 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4.0.24的规定。 表4.0.24露天矿照度标准 照明地点 照度(lx) 照明平面 人工作业和装车点、汽车装卸处 1 地表水平面或垂直面 挖掘机工作地点 3 挖掘地点以及卸矿高度上水平面 挖掘机工作地点 10 垂直面 采掘场和排废场道路 0.2 地表水平 机械凿岩 10 在整个钻机高度范围内的垂直平面上 机械凿岩 3或10 对牙轮钻机等有作业平台者,作业平台上取10lx,无作业平台者,地表面取3lx 上下阶段通道和梯子 3 梯子为垂直面,通道为地表水平面 调车场、车站、主要行人道和行车道 0.5 地表水平面 其它移动机械 5 地表水平面   第五章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标准轨距铁路的牵引网额定电压,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流10kV。 窄轨铁路的地面牵引网额定电压,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井下牵引网的额定电压,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窄轨铁路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流供电。 第5.1.2条 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牵引网电压允许波动范围 额定电 (V) 最高电压不应超过(V) 正常运行不应低于(V) 短时最大负荷时不应低于 (V) 250 300 225 170 550 660 495 370 750 900 675 500 1500 1800 1275 1000 3000 3600 2550 2000 第5.1.3条 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区段,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第5.1.4条 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 第二节直流牵引变电所 第5.2.1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2台及以上整流设备,其中任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整流设备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小型矿山的牵引变电所可采用1台整流设备。 第5.2.2条 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室内配电装置。 第5.2.3条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结线,宜采用单母线加备用母线;窄轨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结线,可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线。 第5.2.4条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每段直流母线应预留有一个备用馈出柜和至少1个备用馈出线位置。 第5.2.5条 牵引变电所直流出线开关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二、550V的出线,宜采用空气断路器,也可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三、2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 第5.2.6条 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脱扣器的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 二、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77倍; 三、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其瞬时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8倍。 第5.2.7条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主要馈出线,宜装设一次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5.2.8条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和直流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护,故障后立即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交、直流电源。 第5.2.9条 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在接地电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且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等有金属连接。 第5.2.10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流电压为1kV及以上的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0.5Ω。 二、直流电压为1kV以下的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三、井下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 第5.2.11条 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要求。 第5.2.12条 设计接地装置时应验算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第5.2.13条 直流设备与交流设备金属外壳的接地可共用一组接地极。 第5.2.14条 地面牵引变电所,应在母线上装设直流避雷装 置;750V及以上或多雷地区的地面牵引变电所,每回出线均应装设直流避雷装置。 第三节直流牵引网 第5.3.1条 选用直流牵引网线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其它代铜电车线; 二、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三、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应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第5.3.2条 牵引网导线电流密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牵引网导线电流密度(A/mm2) 导线种类     运输线路类别 铜电车线 铜铝电车线 铝绞线 运输干线 5 3.3 3 非运输干线 6 4 2 第5.3.3条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作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铝电车线、其它代铜电车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第5.3.4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行车速度小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第5.3.5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行车速度20~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第5.3.6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第5.3.7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第5.3.8条 窄轨铁路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20km/h且行车密度较小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二、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三、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20km/h,年温差为60℃及以上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第5.3.9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采用6m; 2.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超过4.8m时,宜采用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过5.3m 时,宜采用5.7m; 3.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采用4.3m; 4.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高于6.4m。 第5.3.10条 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8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2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应为2.2m; 2.选用平硐露天型电机车,硐内不应低于2m;硐外不应低于3m; 3.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选用井下型机车用于地面线路时,应对受电弓进行改造,以适应井上、井下牵引网悬挂高度不等的要求; 4.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第5.3.11条 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8m。 第5.3.12条 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300mm,窄轨铁路宜采用100~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第5.3.13条 标准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5.3.14条 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第5.3.15条 接触网应在下列地点单独分段: 一、装卸作业的线路; 二、检查机车的线路; 三、机车库的线路; 四、专用线路; 五、采矿场及排废场的每一段移动式线路; 六、运送人员的站台线路; 七、区间与站场之间的线路; 八、平硐口内、外的线路; 九、其它需要分段的线路。 第5.3.16条 装卸作业线路、检查机车的线路以及其它需要安全作业的线路,接触网的分段应采用带接地刀闸的分区开关。 第5.3.17条 机车由正弓过渡到旁弓的接触线,应设转换段。 转换段的长度,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60m,并不应小于45m;窄轨铁路宜采用30m,并不应小于20m。 第5.3.18条 接触网的锚段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标准轨距铁路不宜大于表5.3.18-1所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不宜大于表5.3.18-2所规定的数值。 表5.3.18-1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直线区段锚段长度(m) 悬挂方式     接触线种类 简单悬挂 链形悬挂 季节 调整 单边 补偿 双边 补偿 季节 调整 单边 半补偿 双边 半补偿 双边 全补偿 铜、代铜 600~750 600 1200 600~1000 750 1500 1700 注:①表中代铜接触线系指钢铝电车线或其它代铜电车线; ②在长隧道内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适当增加。 表5.3.18-2窄轨铁路接触网直线区段锚段长度(m)  悬挂方式   接触线种类 单线刚性悬挂 单线弹性悬挂 季节调整链形悬挂 铜、代铜 300 500 700 注:表中代铜接触线系指钢铝电车线或其它代铜电车线。 第5.3.19条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3.19所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表5.3.19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m) 曲线半径   电杆位置 200 300 400 500 600 1000 1500 ∞ 曲线外侧 2.80 2.70 2.60 2.50 2.50 2.50 2.44 2.44 曲线内侧 3.10 3.00 2.80 2.60 2.60 2.60 2.50 2.44 软横跨时 3.10 3.00 第5.3.20条 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3.19中所列的数值。 第5.3.21条 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第5.3.22条 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均应通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它金属设施(如信号机、水鹤等)均应单独设接地装置。 第5.3.23条 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回流轨之间应进行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的0.3%(即3m长钢轨的电阻值)。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线间宜每隔400m连接一次。 第5.3.24条 非电力牵引铁路轨道及其它运输轨道,可作为牵引网的回流导体,但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不得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第5.3.25条 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联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用作回流的钢轨段,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第5.3.26条 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一、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矿井平硐硐口; 四、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流钢轨。   第六章选矿厂、选煤厂电力设计 第一节供配电 第6.1.1条 选矿厂电源宜引自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选煤厂电源宜引自矿区变电所或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 第6.1.2条 高压供、配电电压宜采用60、35、10、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60V、380/22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二线制、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 厂内高压配电电压等级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3条 厂内高、低压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高压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两级。 第6.1.4条 向主要生产车间变(配)电所供电的电源线路,宜采用放射式。对供电距离较远的主要生产车间和多级泵站等主要负荷,宜采用双干线配电方式;对辅助生产车间和生活用电负荷,可采用单干线配电方式。 第6.1.5条 高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集中设置。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分散设置在车间变(配)电所内。 第6.1.6条 同一生产流程区段的各种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段及线路供电。 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段及线路供电。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公用用电设备,在任一生产流程区段的电源中断时,宜能通过转换而获得电源。 第6.1.7条 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的生产车间变电所,宜设置2台及以上变压器。 当1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二级负荷用电; 二、辅助车间变电所,可设置单台变压器,其容量宜预留不少于15%的裕量。 第6.1.8条 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660V时,其配电变压低压侧中性点宜采用高电阻接地方式;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380/220V时,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宜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第6.1.9条 当电源中性点采用电阻接地方式时,低压侧装设的接地故障检测装置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二节工艺流程控制设计 第6.2.1条 工艺流程中主要生产流程设备应分系统集中控制。其集中控制系统应按其相对独立的工艺流程划分。需要时,可按有相当贮矿(煤)能力的矿(煤)仓或料槽划分。 第6.2.2条 大、中型选矿、选煤厂集中控制装置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 第6.2.3条 大、中型选矿、选煤厂集中控制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统。 第6.2.4条 集中控制装置应具有集中控制方式和就地控制方式,且两种控制方式应能灵活转换。集中控制时,机旁起动按钮应失效。 第6.2.5条 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设置下列信号装置: 一、起动预告信号。必要时,有关岗位人员可中断集中控制指令; 二、模拟信号,包括设备运行信号、翻板信号、闸门位置信号、料位信号、液位信号等; 三、生产联系信号; 四、事故信号。 第6.2.6条 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设置生产工艺流程的模拟显示装置和操纵台。 第6.2.7条 工艺流程中主要生产流程设备采用有触点元件控制时,正常起动宜采用逆矿物(煤)流方向起动。正常停车时应先停给矿物(煤)设备,再按顺矿物(煤)流方向依次逐台停车或分组停车。 第6.2.8条 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集中控封时,正常起动宜采用顺矿物(煤)流方向延时依次或成组起动(停车)。也可采用逆矿物(煤)流方向依次或成组起动(停车)。当采用顺矿物(煤)流方向起动时,系统应具备转换为逆矿物(煤)流方向起动的可能性。   第七章矿山主要机械设备电力设计 第一节矿井提升装置 第7.1.1条 一级负荷的提升装置,应由两回路直接引自地面主变(配)电所不同母线的专用线路供电。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引自另一同级负荷的配电装置。二级负荷的提升装置,除应由一回专用线路供电外,尚宜设置备用供电线路。 提升装置的辅助用电设备,当其电压与提升机主电机电压不同时,其供电负荷等级应与主提升电机相同。 第7.1.2条 选择提升机的电气驱动方式时,应根据提升机类型、提升任务的繁简、电动机容量以及力图和速度图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电动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下,宜采用交流绕线型电动机作为主驱动电动机; 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副井或提升任务繁重而且力图及速度图又复杂的提升机,经安全、技术和经济比较有明显优越性时,可不受1000kW容量的限制,而采用晶闸管供电的直流电动机驱动方式; 二、提升电动机容量在1000kW以上,宜采用直流电动机、晶闸管供电方式。条件允许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宜采用同步电动机、交-交变频驱动方式。 第7.1.3条 驱动提升机的直、交流电动机,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晶闸管或交-交变频供电方式的要求。 第7.1.4条 以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和卷筒直径为2m及以上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当正常工作或减速阶段经常出现负力时,应采用电气制动;2m以下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当使用在不平衡提升系统运送人员和爆破器材或由于下放重物产生较大负力时,应采用电气制动。 第7.1.5条 直流提升电动机宜采用晶闸管供电方式。大于
本文档为【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1123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83KB
软件:Word
页数:23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0-04-28
浏览量: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