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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2008.08(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刘怡君 摘 要 监事会制度既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但现行制 度上的缺失和自身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公司运作实践中监事会徒有虚名、监督无力。我国的公司治理机构中要不要设立监 事会?我国目前监事会普遍形同虚设的根源在哪里?监事会怎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独立董事制度业已引入我国的情况 下,如何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本文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

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2008.08(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刘怡君 摘 要 监事会制度既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但现行制 度上的缺失和自身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公司运作实践中监事会徒有虚名、监督无力。我国的公司治理机构中要不要设立监 事会?我国目前监事会普遍形同虚设的根源在哪里?监事会怎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独立董事制度业已引入我国的情况 下,如何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本文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监事会 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公司法 监事会 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8-052-02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始于 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有 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的《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监事会制 度。此后,2001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 都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虽然监事会制度得到了我国《公司 法》的确认,但在实践中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普 遍形同虚设。 一、英美公司和日德公司的监督机制对我国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 有借鉴意义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西 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已 经形成了两种典型式,即英美国家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和日德二元 制公司治理模式。 (一)英美国家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国家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英美模 式,是市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典型,是建立在公司股权的 高度分散化、发达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在市场流通便捷、股东通过“用脚 投票”(即所谓“华尔街法则”机制)以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的基 础上,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控制。 英美虽然都是采取单层制的形式,但在具体制度的安排上也是不 同的。美国的基本做法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董 事会对有关公司的经营政策等重要事项作出基本的意思决定,然后委 任由部分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意思决定。董事组成 包括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这样,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就具有自我监督 和管理经理的双重职能。而英国大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则分为执行 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参与重大问 题的决策,对执行董事的业务执行实施监督。此外,英国公司法还要 求每个公司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任命独立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实施审 计监督。英美国家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及善良管理人的双重义务的 规定、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非执行董事制度和独立审计员制 度很值得我国借鉴。 (二)日德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 所谓日德模式,是组织控制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典型。日德模 式沿袭了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采取了复线 制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为: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有公司 巨额股份或给公司巨额贷款而对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实际控制;第 二,公司及其代理人决策受到基于公司之间环形持股的法人组织的支 配。但是德、日在公司治理模式的具体安排上也不完全一样。 1.德国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双层制,即以“股东大会——监事会—— 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所有权、监督 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不能交叉兼职,实现了监督权和经 营权的分离。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 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议。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 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董事 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2.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列制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双层的,但与德国的又有区别。日本的 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经营管理 层”。在这种制度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处于并列地位,皆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存于股东大会之下,互不隶属。董事会执行公 司业务,而监事拥有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和 公司财务的合法性、妥当性。1991 年后日本又引入外部董事来强化 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能。总的来看,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折中”的 特点,兼具德、美模式,形成了日本自身的特色。 (三)当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机制采用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在股东大 会下并列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作 为专门的监督机构用来制衡董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以及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虽然监事会制度得 到了我国《公司法》的确认,但在实践中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普遍形同虚设。为弥补监事会监督之不足,我国在上 市公司中又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独立董事 制度,从而引发了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的讨论。刘俊海认为独 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是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制度安排,公司可 以在两种制度中作出选择,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制度。曹艳芝认为在 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不应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而要通过完 善原有的监事会制度以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于立等一些人主 作者简介:刘怡君,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研究生。 法制园地 2008.08(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张鉴于我国目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状,应该以独立董事制度取代监 事会制度。而多数人则认为我国公司可以同时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但应注意两者的职能分工,并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笔者 认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监督制度可以并存,两者相互补充,并各 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并不是互斥的或者相互 替代的关系。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从 股东监事的角度来看,《公司法》规定,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而选举和更换监事的表决属于普通决议表决,只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在一股一票制度下,股东监事 的选举结果完全受大股东左右。而董事会、经理人可以通过操纵股东 大会从而决定了股东监事的选任权,使选出的股东监事只能听命于董 事会和经理人。再来看职工监事,《公司法》规定,职工监事由职代会、 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司职代会制度或 职工大会制度还很不健全,还不能真正发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 权益的作用。职工监事作为公司的内部职工,大多是董事、经理的下 属,他们的工资待遇、奖惩等都由董事、经理决定,这就使他们很难大 胆地行使监督权。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的监事会事实上成了控股股 东、管理层自己选聘监事来监督自己,这样的监事会还有什么独立性 可言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没有监督的动力 我国公司监事会大多是碍于《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应监管层的要 求而被迫设立的。虽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的 专门监督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监事会既不能代表股东利益又不能代 表职工利益进行监督。监事会本身没有从事监督的任何利益驱动。 而对监事履行监督也未形成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监事既无动力又无 压力进行监督。这种状况下,监事及监事会沦为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 种“摆设”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无法落实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权力规定得不够明确,特别是缺乏监事 会行权保障机制。比如,《公司法》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有检 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具体如何落实,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配合甚至阻挠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权时又该如何,法律并无明确规 定。再如,《公司法》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 是,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意不予纠正的情况下,监事会将如何处理 法律也无相应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过于笼统,而且 对于如何行使职权,即职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则很少涉及,因此往往 造成权力虚空,难以实现。我国公司监事会是一个典型的会议体机 关,目前大多数公司采用监事会年会制,监事没有明确的程序和更多 的机会行使其应有的监督权。我国公司中,资料均由董事会及经理人 掌管,监事会获得相应的资料必须得到他们的协助,而作为被监督的 对象,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自觉协助。由于以上这些约束 条件的存在,使公司监事的知情权、查询权和监督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外,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大多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 所,其经费开支又常常受到董事会、经理人控制,这就使其更加难以正 常开展工作。 三、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并保障其实施 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监督,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力。 1.财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审核权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后应该先交给监事会审核,再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监事会审核财务报告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帮助, 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2.知情权 监事会有权知道公司财务经营的真实情况,董事会和经理人应确 保监事会获得公司经营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便利性。公司的章程 中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文件和资料、财务报表都应送监事会批阅,监事 会有权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文件,并可 要求董事、经理进行报告。 3.内部审计机构领导权 应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监事会领导之下,这既有利于监事会更好 地掌握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又能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上述权力应由《公司法》等明确规定,并有保证上述权力实施的具 体条款。为保证监事会监督权的落实,法律还应该规定监事会的正常 费用开支办法。监事会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并由监事会 聘任除监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 (二)建立起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业绩的良性关系,业绩突出的监 事不仅可以得到优厚的奖励,而且可以连选连任下届监事。法律还要 明确规定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应规定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时的法律 责任。比如,公司对外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一旦被查处,监事与董事负 有相同的责任。监事渎职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三)协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独立董事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自我监督,它可以对董事会和经理 人起到内部制衡作用。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的公司监督机构,它不 仅监督董事,经理个人职务行为,而且也对董事进行监督。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这两种监督制度应各有侧重,监事会的监督主 要针对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独立董事则主要从客观公正的角 度评估公司经营的效能,审查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以提高公 司经营绩效,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之中。 可见,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监督制度可以相互补充,并各有不 可替代的功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并不是互斥的或者相互替代 的关系。我们主张公司可以同时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但应注意明 确划分二者的职权,使之相互协同和补充,避免权责不清,相互重合或 冲突。 参考文献: [1]曹登奎.公司监事会的基本理论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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