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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文件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时间:2010-11-1111:16来源:未知作者:admina点击:170次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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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时间:2010-11-1111:16来源:未知作者:admina点击:170次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科技创业园、回归人才创业园、专业领域创业园以及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等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规划和建设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商业街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引导服务。对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投资所在地;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合同和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义务教育服务。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八)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和县(市、区)以工业经济部门为主体,通过财政注资、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投入方式,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担保额要降至10万元。大力推广信用联社联保贷款模式,引导农户、商户加入行业协会获得贷款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重点推广林权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新产品。(九)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加强小企业贷款业务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把多余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其它企业。鼓励和支持银团联合贷款、银团协议存款,最大限度地将存款转化为我市的贷款,支持和协调银行间贷款规模互相调剂。鼓励向外地银行转让票据业务,并争取总行回收票据,腾出贷款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设在县域的金融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剔除缴存资金外)的80%左右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要全部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并逐年增加。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筹办小额贷款公司,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疏通结算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抵押、典当等机构。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节能环保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提高贷款额度。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实行授信制度,可发放1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有市直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以及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的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可以为创业人员反担保10万元、3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十)实施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初始创业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相关费用补贴、税收的返还、创业补贴、奖励等政策落实。从2009年起,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七类创业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的,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由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在2年过渡期内,经企业申请可实行核定税收管理方式征税。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专门从事农业排灌、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创业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给予优惠。(十二)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广的,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十三)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对创业者利用符合土地规划的临时加工场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耕地恢复保证金。对创业者使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腾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创业。兴办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农用电价。建设廉租厂房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十四)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各级创业服务局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动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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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辅导、用工信息等创业服务以及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同业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验资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从事初始型创业的,行政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全方位、全过程投资手续代办服务。(十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市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免费咨询指导及个性化服务,接受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及论证、开业指导、项目进展跟踪等“一站式”服务;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五、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对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有偿服务项目,一律下放到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服务组织。(十七)优化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转变观念,一切以发展为中心,支持创业者发展壮大。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除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政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性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必须事先报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慎重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市场主体或企业财产慎用侦查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经营场所。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违规违法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创业主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醒其主动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上门,帮扶为主”。严厉打击危及投资人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领域的专项治理,及时侦办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妨碍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十八)抓好各项创业措施的落实。市纪委、监察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创业服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支持鼓励全民创业政策措施的情况,及时处理创业者的投诉。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以及“吃拿卡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要在全市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要把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措施的落实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十九)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栏),开展创业标兵评比和宣传表彰活动,尤其要注重对初始创业者、创办个体私营经济者的宣传表彰。加大创业文化、事迹、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宣传力度,促进全市上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意识和安于现状、小富即安等心态,倡导敢闯敢试、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创业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新风尚,使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要推荐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以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促进全民创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切实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主动服务,共同推进全民创业。襄樊政办发〔2008〕55号市政府办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实施。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工商局2008年5月21日)为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准入门槛1、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即可,不再对其投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性审查。2、放宽名称登记。全部取消冠省、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可根据企业的意愿,直接冠用省、市名。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登记机关企业登记重大(疑难)事项审查小组审议通过,可予核准。3、放宽企业登记。对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外,可核发有效期3个月、经营范围为“xxx项目的筹建”的营业执照。4、放宽住所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申请个体登记时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5、放宽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6、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创业人员共同投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申请延期1年缴付。7、放宽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8、放宽名称使用权。申请人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企业注销后未满一年的字号,经原企业投资人同意,可作为新申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二、简化办事程序9、创业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办结。10、注册登记实行“七二一”模式。即极大限度地简化注册登记程序,要求做到70%以上的登记事项实行一人审核办理,一审一核事项不超过20%,重大(疑难)事项需集体研究审核的控制在10%以内。1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后,能够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确实不能当日办结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日办结率达70%以上。12、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13、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权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登记,申办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基层分局)申请,由工商所(基层分局)受理、初审,报所属县(市、区)局(分局)核准。除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14、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场办结。在自营场所宣传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15、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16、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免于登记,承办方只需将参展经营者的审查情况报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备案。其他商品展销会登记委托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办理。17、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无需提交审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企业年检,一般当场办结。需要对年检材料中进行实质性内容核实的企业年检,5个工作日内办结返照。年检机构当场年检返照占受理年检企业数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18、下放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权限,由工商所(基层分局)直接对辖区个体工商户开展贴花验照,贴花验照当场办结率达100%。19、建立网上登记、年检平台。申请人可以从网上获取登记、年检信息,下载相关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申报登记、年检材料,工商部门确定专人及时上网查看回复,在网上审查办理。对连续3年以上正常参加企业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商事信誉良好的企业,经认定可免予年检。20、创业者申请办理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齐全,登记机关应当即受理,当场登记办结。21、探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办结,免收登记费。三、优化服务措施22、进一步推进“一流登记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登记零过错、办件零违诺、干部零违规、用语零违禁、服务零投诉、规费零错收”。23、开展注册登记“四通三办”服务,即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畅通;基本符合规定,又不违反原则的予以变通;与有关规定要求有差距的帮助疏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强沟通。实行“放下就走,办好来拿;来了就办,办了就走;要办就说,办好送去”的便捷服务。24、开展注册登记延时服务。对已受理的登记事项,在工作时间尚未办理完结,确需当日办结的,应服务对象要求,登记窗口提供延时服务,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毕。25、开展注册登记无假日服务。申请人因故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而急需申办的登记事项,可事先派人或电话预约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节假日,按预约时间在窗口等待办理,提供无假日服务。26、对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设立合作社维权服务站,为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合作社在信息交流、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27、征收个体户管理费要坚持“程序上实行阳光定费,标准上只降不增、逐年下降”的原则,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的赋费负担。对大中专毕业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按阳光定费程序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8、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业项目企业,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到即办,当场办结,做到“简程序、快速度、零收费”。29、加大市场主体争创名商标的服务力度,实行专人专职,通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定向培育、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30、加大商标维权力度,重点打击“涉命”、“涉农”、“涉名”、“涉外”四类商标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公开曝光。3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工商部门可为其提供合同签订方的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查询服务,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确保合同履约。32、合同当事人为维护各自利益出现纠纷时,工商部门要利用合同行政调解职能,积极进行协调和调解,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33、对首次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涉及食品安全、前置许可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发展,免于行政处罚。34、充分发挥个体私营者协会作用,积极协调私营企业、劳动部门等社会各界,每年举办1-2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招聘洽谈会,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全民创业。35、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36、把促进全民创业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半年一检查、年终一考核,将落实效果作为评价各级工商部门执行力的重要内容。襄樊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若干意见》是襄樊工商部门在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立足职能、开拓创新、促进全民创业的突破性举措。《若干意见》从放宽主体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优化服务措施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意见。1、《若干意见》对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方面的限制。一是第1条明确提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对只要具备合法身份的各类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投资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并不再对投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投资主体不再受身份限制,最大限度鼓励全民参与创业。二是第2条、第8条放宽名称登记,《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现在对企业有这种需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核准,如我们市外商投资企业所用名称的“襄阳鲁花”。另外,对注销后的企业字号,改变了以往企业注销满三年后才能重新启用该字号的规定,现在只要由原企业投资者也就是字号所有人同意,就可以成为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字号。三是第4条改变了以往办理登记注册,除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交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的规定,出租方有的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有的不愿提供,这往往是申办者在申请登记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对申请注册提交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困难的,只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由工商干部实地调查即可,缓解了创业者经营场地验证难的问题。四是第5条突破了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对以往没有明确可作为出资的几种方式(如科技成果、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作了扩大性明确规定,以便更多非货币形式的要素资本能够进入到创业出资领域。五是第6条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对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考虑到公司运营初期,资金匮乏,我们打破了《公司法》规定的分期到位资本必须在2年内全部足额到位的规定,提出对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缴付,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1年缴付。六是第7条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最低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资本由原来最低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同时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我们在突破《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标准,确定了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2、《若干意见》对简化办事程序、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等作了具体规定,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审核方式、审核时限、登记方式等方面的限制。一是第10条提出对企业登记实行“七二一”模式,并要求一人审核率达到70%以上,由以往一人受理、一人初审、一人审核的繁琐程序,改为现在一人完成受理、初审及审核程序,极大限度地简化注册登记程序。二是第11条、第12条提出,对企业登记由以往全部5个工作日办结改为现在的70%以上当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由以往的10个工作日改为现在的全部当日办结。这对相关的《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发照时限是一个较大的突破,也是我市登记注册的又一次大提速。三是第13条提出,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辖区工商所受理,报所属县(市、区)局(分局)审核。我们按照宜放则放的原则,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核权限下放到辖区工商部门,改变了以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集中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申办者可以直接在辖区工商所登记,方便农民办理。四是第15条,突破了以往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只要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五是第16条减化了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变工商登记为备案制。商品展销会申办者不再经过省级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局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而由上一级工商部门下放权限,委托县(市、区)工商局直接办理,举办者只需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实行备即可,免于工商登记。(原规定:县级政府举办的向举办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地、省政府举办的向省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异地举办的由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机关核转后举办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六是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缩短了个体验照、企业年检时限,改变了以往企业年检验照全部在5个工作日办结的规定,现在当场年检率返照达70%以上,个体当场验照办结率达100%。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可免予年检。七是第20条、条21条扩展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业务,启动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以帮助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3、《若干意见》中,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突破自我,综合运用登记职能、商标职能、合同职能为全民创业做好延伸服务。一是第22条提出进一步推进一流窗口建设,这是我局在去年对企业登记实行一流窗口创建的基础上,今年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窗口也实行一流窗口创建,对窗口工作人员、硬件设施、服务环境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二是第23条、第24条、条25条,提出了优化工商职能服务的其他相关措施,突出了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如“四通三办”、延时服务、无假日服务等,多方位解决创业主体在办理工商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三是第26条提出了加大农民维权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的主体形式,通过优化工商职能服务,为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整合合作社,成立行业协会,帮助合作社自身促进行业自律、提供信息交流、防范市场风险。四是第27条为了减轻创业者负担,扶持投资者创业,我们提出了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体户管理费要坚持“程序上实行阳光定费,标准上只降不增、逐年下降”的原则,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的赋费负担。同时扩大了对重点扶持对象的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6个月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五是第28条为了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提出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业项目企业,当场办结,一律实行零收费。六是第14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中,放宽广告登记,对自营场所宣传自己商标或服务的,免除相关广告宣传登记;同时发挥商标广告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促进创业主体扩大营销,提高声誉;运用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对方的查询服务,防范创业风险。七是第33条提出首次违规不处罚,对首次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免于行政处罚,帮助其规范发展。八是第34条提出发挥个私协会作用,首次把个私协会举办就业招聘洽谈会作为硬性指标列入,通过此项措施,实实在在帮助更多想创业的人找准、找好自己的位置。九是第35条提出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把部门内部掌握的数据资料,由以往简单的数据分析改为现在的纵向、横向全方位分析、对比,通过科学分析,对我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全市全民创业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全民创业近期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要求,现就我局管理的内容提出相关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如下:一、《再就业优惠证》中涉及的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政策为: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四条第(二十)款“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第二条第(五)款“……。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可实行‘单位先缴后补’和‘按人核定直补’两种办法。……”。二)落实意见1、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执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三)承诺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2、符合规定的,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创业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执行政策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落实意见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三)承诺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当月申报次月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收费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其执行政策为: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二)落实意见本人持《毕业证》、《身份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三)承诺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四、创业培训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其执行政策为:1、按照市人民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襄樊市“3+1”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再就办[2008]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各地所有定点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都要面向城乡创业者大力开展创业培训”。2、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款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200元/人。(二)落实意见1、本人凭有效证件到市内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襄樊市高级技工学校、襄樊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襄樊市第三技工学校、襄樊市汽车工业技工学校、襄樊市服装技工学校、襄樊内燃机车厂技工学校、宜城市技工学校、枣阳市技工学校、谷城县技工学校、老河口市技工学校、襄樊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阳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南漳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宜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保康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枣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谷城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老河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樊兴鸿翔职业培训学校、襄樊市贝尔电脑培训学校、襄樊市中原职业培训学校、襄樊市名流美容美发学校、襄樊市新长虹职业技能学校、襄樊市双清荣保健刮痧学校、襄樊市先达电脑培训学校、枣阳市星光职业培训学校、谷城县中山职业技术学校、襄城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樊城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高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轻工技校襄樊分校)参加创业培训。2、培训结业后,由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本人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领取。(三)承诺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2、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补贴。五、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执行政策为:1、按照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第四条第(二)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 创业计划书 关于美甲店创业计划书关于大学生创业计划书关于大学生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8000doc汉堡创业计划书 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取消反担保;对创业人员已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经营正常的,取消反担保。……”。2、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落实意见1、本人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反担保手续。2、本人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担保。(三)承诺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考察,7天内办理担保手续;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反担保手续即到即办。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第三条第(一)款“……。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中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即可)贷款额度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个承担一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落实意见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三)承诺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考察,7天内办理手续。七、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政策为:(1)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调整为按7%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服务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二条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2、工伤保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劳社文[2007]66号)文件规定: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二)落实意见1、离岗留职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继续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2、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由其本人持解除劳动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接续手续。(三)承诺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2、切实保障符合规定的离岗留职人员离岗留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八、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党政机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城镇职工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政策为:1、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调整为按7%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服务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二条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3、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发[2002]63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财政负担。”(二)落实意见1、离岗留职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继续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2、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由其本人执解除劳动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接续手续。(三)承诺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2、切实保障符合规定的离岗留职人员离岗留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九、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养老保险政策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一)政策解读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人员,其城镇养老保险执行政策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按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的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已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应按规定补缴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二)落实意见1、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携带该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龄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新增人员登记及手续。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社保补贴的办理可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资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补贴明细传递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据此办理个人账户记账手续。2、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由本人携带与原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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