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通事故通用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填写案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肇事车辆(车牌号)车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00万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答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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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应当遵循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看看是否存在免责或垫付情况
三、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1、医疗费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费用详情,且该部分费用应当剔除自费药及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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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费用,答辩人将依判决执行;
2、后续治疗费部分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作另行请求;
3、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应以50元∕天为宜;
4、护理费部分,看看是否有出院医嘱住院期间有陪护,无医嘱建议判决标准不应超过50元/天;
5、营养费部分,被答辩人诉请的营养费金额过高,建议法院酌情判决;
6、误工费部分,根据死伤者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
7、交通费部分,根据证据有无进行答辩,若无,则套用“该主张缺乏依据且被答辩人未提供交通费用的发票,依法应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部分,参考鉴定报告;
9、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义务,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应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是保险人并非侵权人,故不负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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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答辩人仅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相关义务承担部分责任,因侵权之债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人: 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