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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null民 法 学民 法 学财经大学法学院 杨军第一专题 民法导论第一专题 民法导论 绪论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法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是一个面目狰狞的东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和刑是一个意思。从李悝的《法经》到汉《九章律》,以及后世的《唐律》至《大清律例》,内容都是政事法和刑事法的规范,这种传统导致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一般的人在讲违法时,往往仅指犯罪,讲法律制裁,仅指刑事制裁,讲法律的作用,仅指打击刑事犯罪等。在我们的一些法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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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民 法 学民 法 学财经大学法学院 杨军第一专题 民法导论第一专题 民法导论 绪论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法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是一个面目狰狞的东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和刑是一个意思。从李悝的《法经》到汉《九章律》,以及后世的《唐律》至《大清律例》,内容都是政事法和刑事法的规范,这种传统导致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一般的人在讲违法时,往往仅指犯罪,讲法律制裁,仅指刑事制裁,讲法律的作用,仅指打击刑事犯罪等。在我们的一些法学教科书里也在传播这种观点,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一提到法,就让人想到监狱、警察、暴力等,因此,好人最好不要与法律沾边。null 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人生在世,不仅受到刑事法规范,更会受到与我们上面理解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法律规范,即受到民事法规范。一个人可以一生不与刑法和犯罪打交道,但却不可能不与民法打交道。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民法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null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有逻辑地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按照我国法学界的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范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并建立最基本的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经济制度及其他基本制度。在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下的法律,在我国称为基本法。 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即属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相对于宪法而言,民法中所建立的制度,只是宪法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中一部分的具体化。与民法并列称为基本法的法律,只有刑法和行政法等少数部门法。与其他基本法相比,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更具有基础性意义。正因为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单位,故拿破仑在被放逐到圣赫勒拿岛时,曾经遥望故国,无限感慨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三、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 民法之所以是权利法,在于其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规范规定各种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规定的均为被授权者有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重点在于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这些民事活动加以引导。由此可得出结论:在民事领域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民法是名副其实的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这一划分过于机械,其割裂了法律规范间的内在联系。但罗马人把私人平等与自治作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抱有高度警惕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和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这对现代社会中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建国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将民法定位为公法的理论在前苏联和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当前,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null 3、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在西方语言中,“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其为“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不确切的翻译所致。“民法”在“市民法”的意义上,首先表明其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而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这是市场之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活动,承担风险,享有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而作为市民法的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null四、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从历史来看,民法从来就是法哲学的发源地,法哲学的大部分观念和理论都是以民法为本源发展起来的。因此,民法与法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民法问题,稍微深入研究便是法哲学问题。西方许多法哲学家往往都是从研究民法开始自己的学术生涯的,一些法哲学家从民法学问题中抽象出一般性理论后,又将这些理论运用到研究其他部门法之中,这是非常普遍的学术现象。因此,学习民法学不仅是掌握一种部门法知识,而且对学习法哲学和其他部门法学都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将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习,而且应将民法学作为一个基础理论学科来学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要义分析 1)平等主体 null(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 a.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亲子关系。 b.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2)两大关系 3)规范总称null(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民法的含义,使我们清楚地认识我们在课堂上所讲述的民法的范围,在这里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看法。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实质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法典,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等。 形式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当然这些形式中也包含着实质民法的基本规范。而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没有成文的系统的民法典,所以英美法系基本上只有实质民法。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民法典,所以不存在形式民法,但我国存在实质民法却是无疑的。我们在课堂上讲述的主要是实质民法。null(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对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仅从民法与商法之关系的角度来进行介绍。从此角度来看,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的分类与各国民事立法体制有关,即在民商事立法中究竟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1、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此时的民法就是广义的民法。 2、 民商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民法的特别法。此时的民法就是狭义的民法。 在我国普遍主张在民事立法中应当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由主要有: 第一,近代商法典是由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发展而来,即是商人的法,但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在我国并不存在。null 第二,民商分立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条的重复和立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民商合一是现代民事立法的趋势。 有学者主张婚姻法也是广义民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狭义的民法。这种观点是继受了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结果,现在我国民法学界和婚姻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课堂上讲述的内容主要是狭义的民法,但也会涉及到广义的民法。null 二、民法的词源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称谓一个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19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所创造的。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1868年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而上述荷兰语是拉丁语jus civile的转译,在德国称为burgerlickes recht, 在法国称为droit civil. 这些欧洲国家词语的原义均为“市民法”,津田真道将其省略地译为“民法”。 在日本,法学界接受了津田真道的译名,从1870年着手起草民法典,到1898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该法典都被称为“日本帝国民法”。津田真道的译名也为中国法学界所接受。我国自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以来,这个部门法就被称为“民法”,至今未有改变,故“民法”成为日本和中国特有的法律术语,其相对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市民法”。 然而,自清末起草民法典以来,一直有人主张“民法”为我国传统文化所固有,而非来自于日本,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不论“民法”一词是原有的也好,还是来源于日本也罢,作为基本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确不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固有的。null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学中最基本的问题,其研究一直受到学界的重视。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正确划分法律部门,区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有助于正确认识民法的调整方法。 (三)有助于使法院明确民事案件的管辖,从而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适用不同的程序,以便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科学的分工。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nullnull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类型 (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与交易关系具有密切联系。财产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物权。 民法对财产归属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确认权利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支配权;②赋予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利用权;③赋予权利人排除侵害的权利。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债权,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为典型。 民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确认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②规范典型的交易关系形式;③调整交易关系的特殊形式和变态形式,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null(3)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是指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继承权。 (4)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关系。相对于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其既包括财产权内容,又具有人身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实质上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即营业性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a.鲜明的营利目的性;b.动态营运性;c.财产权能的分离性;d.特殊财产责任原则。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nullnull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格权。 null(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身份权。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nullnull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体系 1、外国立法例 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近代现象和流行趋势。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撰主要有以下两种体例:null1.罗马式,又称为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是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篇,第一篇人法,第二篇物法,第三篇诉讼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只是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篇人,第二篇财产及对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篇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优点:通俗易懂、精练、文字优美。 缺点:法律的简明性导致了法条意义的暧昧。 2.德意志式,又称为潘德克吞式。潘德克吞是罗马法大全即优士丁尼法典中《学说汇纂》的音译。null19世纪的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近代民法理论体系,称为潘德克吞法学。基于这一理论体系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潘德克吞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的民法典编纂方式,被称为潘德克吞式编制体例。 潘德克吞式的特色,在于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复,将各种法律关系中共同性的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各类规范的规定之前,称为总则,如合同总则、债权总则、民法总则,总则之外的内容则分类作为分则加以规定,整个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篇。 优点:重视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null 缺点:彻底的体系化,将法律规则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进行排列,使初学者感到困难。 2、我国民事立法现状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按照立法规划,我国将于2010年颁布民法典,从学界讨论以及民法典草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民法典更多的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但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二、民法学体系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在各国国家机关根据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主要存在两种民法渊源体制: (一)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null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二)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分?null二、我国民法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与学说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对人效力 有两种立法主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我国民法兼采两种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 二、民法的地域效力 民法的地域效力,一般遵循主权原则,即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 null《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质的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 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司法适用。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非规范性规定,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三)不确定性规范,授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功能 (三)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人格的平等 (二)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 (三)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法律救济 提示: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更多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 2.平等与主体立法和行为立法的关系。下一张幻灯片 null在我国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主体立法的方式。这种区别不同主体而分别立法的目的在于区别对待,即不平等对待。按照平等原则的精神,要求法律中不问行为的主体是何种身份,对其行为都应以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整,从而实现不同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所以,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如果没有对某种主体需要区别对待的尤为重要的特殊理由,应改主体立法为行为立法,以真正贯彻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德国学者指出: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这可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极为恰当的表述。在民事领域,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对民事主体的决策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进行监控,只有在民事主体滥用权利时才属于例外。。null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1.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民事活动; 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及行为的方式和补救方式。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工具。自罗马法以来,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或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产生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从而保证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实现。 null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因此,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国家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该权利,只要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未为法律所禁止,则该利益仍然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划定了民事主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活动范围。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但自20世纪以来,该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其起源于罗马法,但为现代各国所继受。在现代各国,学者一般认为在民事领域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将该原则称为“帝王条款”,而且强调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民法领域,在公法领域也有其适用价值。在我国现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第4条。null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 (三)衡平的功能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学者的理论,该条所谓“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中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良俗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null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上一般均有明确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亦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因为法律具有局限性,其不可能对所有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都进行规范,因此,凡是当事人实施的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即使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应当在法律上做出否定性的评价。 (二)善良风俗 指社会存在发展须遵循的一般道德。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其二,是指某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必须注意的是:善良风俗不是僵化的,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null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1.违反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力行为。 第六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六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ull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加以保护是民法的首要任务,但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并不表明“权利绝对”,允许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行使其权利,更不等于法律容许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可以不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以去侵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因此,为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证实现其合法利益,近代法均规定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贯彻。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按照我国一些学者的理解,其内容即包含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null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 (一)主观方面,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否为损害他人; (二)客观方面,权利行使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损失,且损失大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所获利益。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将因滥用权利而不能达到其所希望获得的法律效果。因滥用权利的行为类型众多,故不同的滥用权利的行为,其后果也存在差异。如: (一)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二)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使。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目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深刻领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及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理解null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任意性)幻灯片 51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null思考题问: (1)银行许诺在一分钟内完成业务,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工商局许诺三天内办完营业执照,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null思考题A、D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要素发生变化,则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发生变化。通说主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下面对这三个要素进行简单分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null民事主体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者,此时的主体是具体意义的主体;二是指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此时的主体是抽象意义的主体。我们这里讲的主体指后者。 社会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1)必须是自然人或组织;(2)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组织,国家在特定领域也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为了论述方便,在讲课过程中,如果未附加说明,人即为民事主体。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法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其客体也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体现为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客体才是物,或是其他利益。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外,还有权利和法律关系。null1、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5、权利本身——准物权、债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6、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关系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null思考题问3:吴某到商店里买了一块手表。吴某与商店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手表 B、手表的价钱 C、商店 D、双方交易的行为 Dnull思考题解答要点:(1)甲与丙之间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甲与乙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2)这张奖券的奖金应归乙。问4:一对夫妇买了一张奖券。丈夫(甲)与乙下棋输了,把奖券给了乙。后得知这张奖券中了8000元,乙领走了奖金,妻子(丙)要求乙返还,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张奖券的奖金应归谁?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简单分析如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分为相对发生和绝对发生。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并非一切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季节变化和日常约会),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某种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反映了对该种社会关系进行民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则需要几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null(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类: 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识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状态两种: (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null(1)依据当事人行为是否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①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 ②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不需作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2)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状态,可以将表意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在于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②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效力,但却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null(3)依据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将非表意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不法行为。 ①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并没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事实行为是合法行为。 ② 不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幻灯片 65 案例分析 null人的行为人的行为 合法行为 不法行为 合法表意行为 适法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失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 无因管理 其他 无过失有赔偿责任之行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   王某于2000年向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交付后,王某发现该笔记本有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向张某表达了撤销该行为的意思,与张某发生激烈争议。回家后,因张某不愿意退款一事非常气愤,王某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当作垃圾扔掉。因为过于气愤,王某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就医期间订立一份遗嘱。两周后,王某不幸病逝,根据其所订立的遗嘱,王妻取得王某的遗产。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案例一 问: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交易行为(合法行为) →债的发生、消灭; 2、交付行为(合同履行) →所有权的变动; 3、表示撤销的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4、抛弃(处分行为) →所有权的消灭 5、订立遗嘱—死亡—接受遗产→继承关系 疑难点:   表示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行为的区别。 提示:   可主动进一步分析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二   甲随父母旅游,在深山拾得一块稀有玉石,为确定该玉石的价值,甲的父母委托专家乙进行鉴定,在此期间,丙于乙处盗走该玉石,并委托其好友丁保管该玉石。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丁不幸死亡,丁之子戊继承了丁的全部财产,因戊不知该玉石非其父所有,故将该玉石也作为丁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玉石雕刻家,其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设计,历时半年之久,在这块小小的玉石上精心雕刻了红楼十二钗,十二个人栩栩如生。在之后的巴黎举行的一次国际玉石雕刻作品展览会上,该作品获得金奖。正在此时,公安机关将丙抓获,查出该玉石为甲所有。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案例二 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 本案中有六个法律事实。 2、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拾得行为——所有权的发生 (2)合同行为——委托法律关系 (3)盗窃行为——侵权关系 (4)合同行为——保管法律关系 (5)死亡——继承法律关系 (6)加工——所有权法律关系 null问4:下列哪些现象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其法律事实是什么? (1)甲的大学同学乙来访,甲恰好不在,甲的父亲丙接待了乙。 (2)甲立有一份遗嘱,其中指明死亡后三间房屋由其兄弟乙继承。现甲死亡。 (3)甲昏倒在路边,出租车司机乙恰好路过,把甲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共化去1000元。 (4)甲在某百货公司看中一件衣服,因嫌价格太贵而不敢买。解答要点:第(2)、(3)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其法律事实分别是甲立遗嘱行为、甲死亡事件;甲的昏倒状态、乙的救助行为。null问5:某医院医生因违规操作致使病人张某死亡,为此,医院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张某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张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属于( )。 A、行为 行为 B、行为 事件 C、事件 事件 D、事件 行为 B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民法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权利问题。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尽管民事权利在民法学中使用得如此普遍,但关于民事权利的性质却一直众说纷纭,未取得一致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观点。null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和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在该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做其所希望的事情。因此,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界限。 null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权利人享有自由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归结为利益关系,故民事权利的落脚点在于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民事权利之所以受到法律保障,就因为它是依法产生的,而且,凡是权利都具有合法性。 null(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作为其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这里仅介绍几种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或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null应注意的是,有些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之中,而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权利的作用形式或功能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现实地和直接地管领、控制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完成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null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承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权利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功能就是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所以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相辅相成的。 3.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null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个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个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依赖于主权利才能存在的权利。 主权利和从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只有在具有主从权利的法律关系中,才存在这种划分,即主从权利的确定,必须在具有主从地位的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从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null(1)划分标准——根据其效力范围的不同为准 (2)含义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特定,即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区分意义 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义务的内容。 3.绝对权与相对权null(1)划分标准——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转性为准 (2)含义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区分意义 确定权利的移转性。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null(1)区分标准——根据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为准 (2)含义 既得权,是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使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取得民事利益的权利。 (3)区分意义 确定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和实现其利益的时间。6.既得权与期待权null(1)划分标准——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为准 (2)含义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基础权利派生的,只是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附表:民事权利体系附表:民事权利体系债权相对权财产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物权其他:如知识产权绝对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等) 身份权(如亲权)绝对权相对权基于身份的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效力所及对象范围非财产权权利特定利益 (内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法律上之力null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称。尽管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但义务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在民法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从来源上看,民事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其他原因;由于民法中强调意思自治,大量的民事义务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在此范围内,民事义务具有任意性。null从内容上来看,民事义务表现为义务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从目的来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直接实现义务人的自身利益。当然义务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应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null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约定,通过作出某种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约定,不从事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null 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协商而确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违反法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 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约定义务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义务的内容,而法定义务则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义务的内容。null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null(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1、自然人能力状况 2、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监护制度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2.自然人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null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null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 。 5.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处分。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6.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null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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