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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新规法条对比加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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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新规法条对比加逐条解读REITS指引逐条解读序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快评为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1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1)经营权利的范围和延展性都大于(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特许经营权。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公募REITs新规法条对比加逐条解读
REITS指引逐条解读序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快评为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1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1)经营权利的范围和延展性都大于(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特许经营权。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26号(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穿透令”)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经营权利;管理办法》(“25号令”)中,特许经营2权的取得是被严格规范的、范围是被明确定义的,转让是受到相关条件限制的。在最高院的指导案例53号中,特许经营权被明确界定为“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将“特许经营权”这一较为狭窄的定义改为“经营权利”这一较为宽泛的定义,有利于扩大基础资产的适配性,将更多的优质项目纳入公募REITs的范围;(2)从行文逻辑上,80%的基金资产只要持有全部份额,就有可能投资于多个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给未来的扩募提供了更广阔的结构操作空间。】更多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可以参见“证券化较真|收费收益权,是收费权还是收益权?”(三)基金管理人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后文定义了“可供分配金额”,见下文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快评。】(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90%。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积极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3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础设施基按照惯常的套路,规定了基础设施基金金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承担。财产与上面所有各层管理人/托管人(都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是各层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财产独立性与破产隔离,也算是对于信4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托法律关系适用的一个明确信号。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础设施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1)非常务实地删除了对于公募基金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理人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和人员、要求:以及同类产品专业经验的单独要求,改(一)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为了基金管理人自身或其同一控制下的(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关联方符合要求即可。这一修改符合目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前公募基金运营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为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三)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并配备充足的专了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形式上的“借人”或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挖人”现象;5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2)在这里区分了“项目运营经验”和“投资管理经验”,在前一段为“或”的第五关系,在后一段则提出了单独的不少于2名的要求。我们理解,该等经验要求强调的是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本身,能够具备类似于外部管理机构的对于项目直接进行运营的经验,所以对于人员,还是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五)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流程;(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同上评。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6(一)财务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三)(三)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四)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独立、全免去了基金管理人“独立”尽调的要求,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估值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7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在具有关联关事宜,确保基金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系的两层信托结构中,给了基金管理人接。更适合买方角色的职责定位。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与资产证券化(49号令第二十四条)(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的规定和操作接轨,使得附有权利负担8律纠纷和,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的资产,在结构设计完备的条件下,有外;机会省去用于先行解除权利负担的过桥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金。(二)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经营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实践中,严格地要求稳定运营3年以上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是一个使得符合条件项目减少,部分类型的优质项目难以入池的条件。本次修订,既保留了3年的原则性要求,又留出了特别豁免的活口,宽严相济,使许多本来可能失之交臂的优质发行人(如优质自建仓储物流、新建IDC数据中心、部分优质高速公路或其他核心区域项目等)重获机会。(四)现金流来源具备较高分散度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合理分散”,关键在于“合理”、“分散”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的关系如何理解(和?或?修饰?)。从实践出发,我们的理解是:(1)前提是不应为纯粹的关联交易或债权债务构造,或主要来源于第三方补贴;(2)在此条件下,可以适当豁免对于分散度的要求,灵活审核;(3)可以考虑在底层为使用者付费的情况项下有条件穿透。这些理解也有待于未来实践操作的检验。(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指引所称的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对基础设定义了“主要参与机构”,发行主体的要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求上比较清晰了。(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情况;(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9(三)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情况,及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对外借款相关情【大队长快评:新增部分,对于对外借款况(如适用);情况考虑较细。】(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测算和分析;(五)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重要协议;(六)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七)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权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八)是否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及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九)同业竞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情况;对于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和全面,需要更为注意关联交易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的考察和同业竞争的排除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原始权益人的项目可能都基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类型,同业竞争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只需要按照地域逻辑或项目逻辑合理解释,还是需要将资产全部装入,以及同业竞争的问题是否涉及后续增量项目的安排,有待进一步明确(十)基础设施基金是否可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经营权利;(十一)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其他重要事项。10除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参考上面对于公募基金管理独立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应当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对拟持有的开展尽职调查,但基金管理人与资查的评论。在关联的体系下:(1)基金管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其理人和证券化管理人可以联合开展尽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权益时,应当调,也可以但不是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开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展尽调,基本解决了重复尽调的问题;(2)从原来的“你需要做什么”的逻辑,改为了“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逻辑。尽职调查可以联合,但是责任承担不能扯皮——聘请财务顾问和联合尽调,不免除基金管理人和证券化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3)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管理人和证券化管理人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我们的逻辑仍然是:基金管理人是与投资人具备直接的信托法律关系的受托主体,所以投资人端的受托人信义义务仍然仅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这里同时还提到了关联原始权益人的情况项下,第三方财务顾问的独立尽职调查,成为了防范利益冲突的必备要求,也值得注意。财务顾问应当由取得保荐机构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由此,需要参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要求,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管理办法》确定权责关系。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对于资产的评估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求,特别是一致性、一贯性和可校验要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求,是具有时间维度可追溯的要求,应当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且相关要求,具备良好资质和稳健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注意这些要求的落实方式和背后潜在的11运作、诚信经营、声誉良好,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为。资产评估机构为责任。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独立、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三)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状等,每月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三)(四)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12(五)资产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利剩余期限、运对于评估报告的参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披露要求。等;(四)(六)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资产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七)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七)(八)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部分材料要求与发改办投资[2020]586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主体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号文附件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基本一13律意见书,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致,许多工作可以在申请阶段先完成一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部分。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这里的材料的主干是公募基金、专项计(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划等的项目材料,要求基本涵盖了发行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上述产品的核心要求。同时,较为务实地(二)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免去了基金管理人独立出具尽职调查报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告的要求。针对业界之前关注的,基金注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册前需要证券化拿函/发行,可能带来的14(一)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过桥资金和发行不确定性问题,也很务实地取消了无异议函的要求,改为了公(二)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募基金和证券化发行同步申请,无异议益进行模拟测算的现金流测算报告;函注册前报送,解决了该问题。(三)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材料等;(四)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五)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无异议函;(八)协议文件;(五)(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招募说明书所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值得注意的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依法披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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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是: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1)增加并细化了对于保留对外借款的基金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15详细披露要求;当应当披露下列信息:(2)再次强调潜在利益冲突的披露及其(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防范措施;(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及费用;(3)考虑到特许经营类资产存在的期限问题,增加了对于权属到期处置的安排(三)预期上市时间表;披露要求;(4)按照国际市场的通行操作,对可供(四)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分配金额的测算报告的测算期限限制在(四)(五)募集资金用途;2年内。(五)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六)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和市场概况、项目概况、运营数据、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七)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八)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九)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十)为管理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基金配备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十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十二),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的,应当披露外部管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配备、项目资金收支及风险管控安排等;(十一)(十二)借款安排,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详细说明保留借款的金额、比例、偿付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及对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十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及防控措施,(十二)(十四)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概况,基金管理人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控措施等;(十三)(十五)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及原始权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情况;(十六)益人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十七)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到期、(十八)处置等相关安排;(十八)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十四)(十九)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招募说明书披露日不超过6个月。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二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测算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晚于第二年年度最后一日;(十五)(二十一)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十六)(二十二)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十七)(二十三)相关主要参与主体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成立日期、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等;(十八)(二十四)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或与一般的封闭式基金不同,在此阶段由其聘请的财务顾问受委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于已经明确了投资组合及其估值逻辑,16售等相关业务活动。发行价确定的过程中,理论上原始权益人就已经可以享受溢价空间。17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明确商业银行也可以成为网下投资者,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并增加了兜底条款,给了未来投资者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银行理财子公司、社保基金、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围更大的可能性。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应当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1)增加了同一控制的关联方参与战配略配售,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且持有基础的选择,缓释了原始权益人单独认购的设施其中基金份额期限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5年60个月,压力;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2)保留了对于20%战略配售部分的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60个月锁定,但对于超过20%的部分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到了36个月;18(3)限制原始权益人通过基金份额质押融资套现;(4)增加了原始权益人减持的披露义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协商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年12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得低于将网下发售比例由80%,降低至70%,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8070%。推算出公众投资者最大认购比例为19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80%*30%=24%,增加了未来资本市场回报和份额流动性的活力。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20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同基金销售机构认真做好对投资者适当性的措辞体现了监管对于产品风险评定风险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识别、投资者教育适当性该要求的态度。结合九民纪要等相关文匹配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件,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21导致,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对于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实际损失可包括获取该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基金销售机构务必要打起精神,从严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简明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22施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个人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及相关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同上,也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具金风险特征,要求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环节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基础设体要求,需要重视。值得注意的是,九民23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纪要特别指出,需要综合一般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不能认为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所以对于该等要求的理解和落实,不能简单化处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一)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二)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24(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8070%;(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其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经营权25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前述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依法披露。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制。基础设施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26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并经证券交易所申请依法27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除保留借款的情况外,可通过募集资金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的对外借款除偿还对外借款,节约了过桥资金。28外。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1)借款用途增加了用于项目收购,和则,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国际市场的杠杆用途接轨,强化了REITs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的资产组合和配置功能;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基金总资产杠杆比可以达到140%,比原征求意见稿增加了20%;(一)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3)但可以用于项目收购的杠杆部分只(二)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有20%,剩余20%需要用于日常运营和(三)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维护改造等项目本身的用途;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4)对项目收购设定了一系列条件;(四)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5)要求借款不能依赖外部增信。基金分红稳定性;(五)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外,还应当按照29《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金额占基金资产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指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将90%以上经审计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以现金形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因折旧与摊销或估值变动等,所可能带1次1次。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来的在净利润计算项下的扣减,从而导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致现金流难以分配并产生资金沉淀。以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以替代“可供分配利30业协会另行规定。润”,并将折旧等因素纳入调整考虑后,可以赋予REITs一定的自由度,尽可能完成现金流的分配。如何定义“合理调整”,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基金业协会的细则。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进行分配的,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公告权益登31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分配金额等法律文件中详细披露依法由事项。基础设施基金资产直接或间接承担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并明确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方式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费、托管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相关费用;(二)为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取的服务费用;(三)由基金资产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基础设施基金合同生效前,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对于持有人大会的表决事项进行了细32费用不得从基金募集资金中列支。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化,区分了二分之一表决事项和三分之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基础设施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等相关参与主体费用收取情二表决事项。提出了回避表决的情绪。对况。于重大事项提出了文件要求。第三十条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一)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二)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三)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20%的关联交易;(四)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一)(一)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二)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三)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四)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证券交易所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基础设施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存续期进行的资产购入与首次发售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在相同标准下开展。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33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明确了基础资产的存续期评估要求为每34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年1次,并修订了临时评估的情形。项目资产进行评估:(一)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二)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三)金额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处置;(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项。(五)(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增加了部分临时公告的情形,包括扩募、更换中介机构、杠杆超标和原始权益人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减持等。(一)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35140%;(三)金额占基金资产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三)(四)金额占基金资产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设施基金估值发生重大调整;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10%及以上;(四)(五)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六)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五)(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九)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六)(十)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七)(十一)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基础设施基金定修改和完善了定期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期报告,内容包括:使得披露要求更为贴近公募REITs的基36(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基金础资产和项目运行特性。本期收入、本期净利润、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本期可供分配金额和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及计算过程、本期及过往实际分配金额(如有)和单位实际分配金额(如有)等;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除按照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前述指标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章节详细披露下列信息:包括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年度报告需说明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与测算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如有);(二)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三)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告及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变化情况,如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实际现金流与预测现金流差异情况说明;(五)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款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包括不符合本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六)基础设施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参与主体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七)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及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参与主体机构费用收取情况;(八)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九)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已采取的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九)(十)报告期内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并说明关联方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及变化情况;(十)(十一)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还应当载有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内容可不包括前款第(三)(六)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九)(十)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公允估值,并定期年度报告应当载有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当发生或潜在对报告。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及时调整基金估值并公告充分披露与产品特征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信息披露事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估值,并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第三十五条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涉及评估报告相关事项的,应在显著位置特别声明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强调了托管人的复合义务和会计师事务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所的合理性判断义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37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积极(1)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运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职责;(一)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2)细化并完善了具体管理职责的列38举,这些职责(很细,印章管理都会写进管理权限交割等;去)的违反也都可能会构成基金管理人(二)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信义义务违反并被追责的依据,需要特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别注意;(三)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3)在细化以外,也提出了一些偏原则(四)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性的要求,如强调了基金管理人对于“公(五)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共利益”的保障,并提出了“专业审慎”的资产处置要求,这些措辞都需要在日(六)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常运营管理和处置中作为原则,去判断(六)(七)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没有落入细化规定的相关运营行为的(七)(八)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调性”。(八)(九)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九)(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档案归集管理等;(十)(十一)按照本指引要求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至少、审计机构进行1次评估与审计;(六)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聘请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十一)(十二)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十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十二)(十四)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十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1)明确了什么可以外包,什么不可以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日常第三十八条第(四)至(九)项运营维护、外包;(2)虽然可以外包,但是法律关系档案归集管理等,基金管理人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上仍然具有相对性,外包方没干好不免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除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违反的责任;39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3)即使外包,仍然建议基金管理人重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视上面提到的“主动”、“公共利益”、“专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业审慎”这些原则,保持主动管理的姿态,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考核,详见第四十一条的具体要求。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将对于机构的5年要求,转变为对于专备案,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业人员的5年要求,为不满足条件的机(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动产运营管理资质(如有);构通过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运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二)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具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三)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40(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受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的,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外部管理机构同时向其他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的,应当采取充分、适当的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不得将受委托运营管理基础设施的主要职责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第三十八外部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1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完善了基金管理人对外部管理机构的筛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选、监督、评估、记录义务,并提出了每能力。年一次的履职评估和每半年一次的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检查要求。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及业务档案归集管理情况,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第三十九条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了法定情形,换外部管理机构,需要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有人大会表决。(一)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42(二)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上述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二)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3(三)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四)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44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及各种、权属证书、相关及相关文件;(二)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监督基础设施基金和基础设施项目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三)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四)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五)监督基础设施基金借款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基金借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六)复核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六)(五)复核基础设施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七)(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45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及基完善了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并要金上市审查制度,制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交易、收购、信息披露、退求制定相应的规则,未来这些规则会对市等具体业务规则,强化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于项目实操具有重要意义。46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自律规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并实施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设施基金估值人员管理、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47人、相关专业机构等从事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48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机构、财务顾问、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明确将从业人员纳入了监管范围,需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执业规范和其他业务规则,审慎职业,防范职业风险。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情49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将相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从事证券基金服务限制业务人选活动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指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架构。(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50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三)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四)参与机构是指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五)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均指合并报表层面的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一)(六)本指引第三十二条所述相关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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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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