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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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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股份财务〔2014〕10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股份财务〔2014〕10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第三条本办法对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决策、评估、交易等进行规范,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办法重点规范资产进场交易。第四条转让方将所持有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受让方为股份公司其他所属单位的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售卖、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销售等经济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第六条转让方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107第七条转让方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二)研究、论证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资产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决定或者批准与各属子企业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转让事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资产评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以及指导子企业的规范进场交易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行为。(五)按股份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第九条各单位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国资委关于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其向所属单位传达。(二)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本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三)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履行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本单位资产转让事项,需要进场交易的,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在集团公司授权108范围内进行自主决策。(四)负责办理资产转让事项的各项手续,在集团公司指导下完善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挂牌手续,并向集团公司报告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五)涉及关联(连)交易的,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应履行公司关联(连)交易的相关程序。第三章 资产转让的审核第十条转让方在进行重大资产转让前,如有必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资产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条件的单位,如需进行评估,均需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审核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挂牌价的依据。对于提足折旧后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在对外转让前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将其登记在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资产转让时仍应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审核资产转让行为前,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重点审核下列资料:(一)转让方转让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或会议纪要;(二)资产转让方案,应包括转让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三)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必要时需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四)其他文件。第十三条资产转让行为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资产转让方案有重大109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第十四条对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资产转让事项,需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在指定的交易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四章 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第十五条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资产评估参照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股份财务〔2012〕199号)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股份财务〔2012〕200号),进场交易必须在国资委指定的具备开展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其挂牌信息按照交易机构要求提供和披露。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资产转让遵循两个原则:效用原则和价值原则。效用原则指的是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手册中的折旧年限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价值原则指的是按照资产购置时的原值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其中,设备类资产同时执行上述两个原则,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其他类资产执行价值原则。第十七条(一)效用原则:1.对于折旧年限在3年(含)以下的,原则上由资产占有单位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备案。2.对于折旧年限在3年以上且9年(含)以下的,原则上由资产占有单位与交易机构沟通,自行定价,按交易机构要求进场挂牌进行交易,并将110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3.对于折旧年限在10年(含)以上,以及集团公司要求评估的其他各类重要设备资产,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资产评估,经过评估报告备案后,在指定的交易机构进场交易,集团公司一并将处置结果报股份公司。(二)价值原则1.对于单笔原值在50万(含)以下或批次原值在100万(含)以下的,原则上由资产占有单位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2.对于单笔原值在50万以上且1000万(含)以下或批次原值在100万以上且5000万(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按国资委相关评估管理办法执行,在指定的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并将资产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3.对于单笔原值在1000万以上或批次原值在5000万以上的各类大型资产,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资产评估,经过评估报告备案后,以评估备案价值为基准,在指定的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一并将处置结果报股份公司。第十八条对于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转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论金额多少,均需履行评估备案及进场交易程序。第十九条对于资产转让的评估程序或转让的资产评估值较低时,经111集团公司上报股份公司同意后可不进场交易。第二十条转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状况、权属情况,资产转让行为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交易条件、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转让方应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第二十二条国资委根据全国各个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将不定期公布可以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机构名单,各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关注国资委公布的信息,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第二十三条转让方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第二十四条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并重新公告。拟确定第二次的挂牌价格一般不低于交易机构制定的标准。进场交易方式遵循交易机构规则。第二十五条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转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一般不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112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转让方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资产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转让情况,集团公司汇总上报股份公司。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可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转让行为:(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有意低价转让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五)以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资产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的,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股份公司纪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违规执业的,损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集团公司有权不再选择其从事集团公司的113资产转让交易业务,并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企业对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资产交易规则的遵守、执行情况以及资产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转让的前置程序(是否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类、机械设备类以及各单位一次性批量处置小汽车,分别由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设备保障部、公司办公室另行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另行办法)。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有关资产处置的效用原则和价值原则与另行办法不一致的,以另行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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