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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下面,我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原告与被告分别承包信阳市药品公司的业务,信阳药品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分别为原、被告办理了不同的银行账户,原告为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为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171822111902XXXXXX)。与此同时,原告与...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下面,我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原告与被告分别承包信阳市药品公司的业务,信阳药品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分别为原、被告办理了不同的银行账户,原告为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为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171822111902XXXXXX)。与此同时,原告与被告也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此之间原告与被告并无经济往来,各自负责自己的业务。但是在2010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2010年2月4日、2010年4月9日、2010年5月13日错误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占有此款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5万元的药品款。以上有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电子转账凭证为证。被告作为得利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得利的合法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被告恶意占有这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对恶意占有的这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并且支付原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涂田军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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