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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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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作者:  来源:  点击量:674  2011-10-26  【大中小】  【打印】  【关闭】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
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作者:  来源:  点击量:674  2011-10-26  【大中小】  【打印】  【关闭】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3·1·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3·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e)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h)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3.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3.3用地面积测算3.3.1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b)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c)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d)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e)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3.3.3用地面积测算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3.4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1nS=Xi(Yi+1----Yi-1)……………………………(18)2i=1或1nS=Yi(Xi-1----Xi+1)……………………………(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1nms=±mj8D2i-1,i+1i=1…………………………(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3·4·2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3·4·3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S=±0.0003MS…………………………...........………(21)式中:△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4、变更测量4·1一般规定4·1·1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4·1·2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B1·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B1·3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B1·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B2·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B2·3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δ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3·2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B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关于供热面积计算的知识 119.183.53.* 1楼房屋面积的分类1、实用面积(净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及墙体柱体所占用的面积后的净使用面积,俗称地砖面积。2、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轴线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可用的实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它公摊面积等。3、公摊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楼梯、外墙、首层大堂及小区内其它一些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4、居住面积:指住宅中供日常生活起居用的卧室、起居室等净面积的总和。5、使用面积:指住宅中分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壁橱、阳台和室内走道、室内楼梯等。6、套内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内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 你家供热交费面积多大?我市集中供热领域大普查,有异议可请第三方检测面积时报8月26日讯(记者张娜)全市集中供热领域大普查已全面展开,供热企业正以房产证为基础对居民供热面积进行公示和确认。居民如对公示供热面积有异议,需抓紧时间反映,也可请第三方进行测算,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各供热企业将房产证上的套内面积,结合阳台封闭与否和安装供暖设施与否进行调整,确定为市民集中供热交费面积并进行了公示。张贴公示的区域主要为社区公示栏、单元门口等。按照最新的供热费计价办法,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阳台全面积计价收费;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价收费;未封闭的阳台不收费。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个供热季收费时,由于缺乏相应数据,供热企业按居民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的5%在总热价中给予了核减,今冬供热季将是首次按核实后的面积据实收费。记者采访获悉,不少市民对公示的供热面积表示了异议,主要是同样的户型却出现了不同的测算面积。对此,市供热办建议,如果市民对测算数据存有异议,可请房管局、质监局等第三方机构前来测算,费用由当事双方中的错误一方承担。据悉,供热企业在公示供热面积时,同时公示了联系电话。如果市民还有疑问,可咨询济南热电温暖热线67812319,也可以咨询济南热力客服热线86911206。市供热办有关人士表示,因煤、电、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我市去年对城市居民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预计今冬供热价格不会调整,仍为26.7元/平方米。今年冬季,我市还将在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部分小区内试点热计量收费,着重考察超声波热计量表和悬仪热计量表的性能。本帖于2009年08月27日08时19分被水木清吟修改 ·举报 |·2009-10-1921:05·回复 119.183.53.* 3楼标    题】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所属类别】  全国人大法律库【颁布日期】  2007-10-31【实施日期】2007-10-31【有效性】  有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举报 |·2009-10-1921:45·回复 119.183.53.* 4楼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报 |·2009-10-1921:45·回复 119.183.53.* 5楼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 |·2009-10-1921:45·回复 119.183.53.* 6楼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报讯(记者张振宁通讯员解南实习生樊君)昨日大风降温,12319城建服务热线咨询供暖问题持续升温,其中咨询供热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占很大比例。12319热线就市民集中询问的三个问题给予答复。  1.问:供热面积计量为什么还得用房屋的使用面积乘以1.3呢?  答:采取这种方式计算供热面积的是指没有图纸依据的房屋,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来计量供热面积。 如果您所居住的房间有图纸依据,就不必按照上述计量方式来计算了。  2.问:房高低于2.8米就按照供热建筑面积50%交供热费吗?  答:不是。房高低于2.8米按50%标准计算供热面积的,是指安装有采暖设施的平屋顶型阁楼,其他普通房型不适用该标准。  3.问:坡顶型阁楼按照供热建筑面积的50%标准计算面积从何时开始?青岛市的供热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5%计算收费欠公平,因为此法计算得出的不是实际使用面积,真正准确的使用面积是:把房证上的附图标明的各个房间的数字相加的和就是标准的使用面积。     供热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就高不就低,采取按建筑面积75%收取取暖费,理由是房证上有使用面积就按使用面积收费,没有的只按75%收费,而房证上恰恰就是没有使用面积的格式,只有附图上有但是附图上也没有净面积相加的“和”。      我们单元的房子每户建筑面积98.76平米       98.76*75%=74.07        30.40*74.07=2251.70元(供热收费)        附图标明:厨房6.31两厅29.61北卫3.19         南卫3.8东卧室14.01西卧室10.03      以上相加使用面积为66.95平米       30.40*66.95=2035.30元(自算按使用面积应缴费)       供热部门一个采暖期就多收216.40元(这仅仅是一户多缴的费用)。青岛供热用户服务指南供热面积计算方法一、用热交费须知:    1、用户为什么要在供热前交费?    “热”是商品,购买“热商品”就应交费,如果用户不交热费,供热单位就无资金储备足够的燃料,因而也就无法保证一个供热季的连续正常供热。交费时间为自下发缴费通知之日起至11月30日。12月1日后将依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文件和《青岛市供用热合同》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2、热费价格是怎样规定的?    热 费价格执行各地区物价局出台的集中供热收费文件。     3、产权/使用权变更时需办啥手续?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用热户迁移或承租人变更迁移前,应持变更证明材料到所在的供、换热站办理变更用热手续,否则,由原用热人或产权人继续承担热费。    4、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如何确定?    (1)根据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4)凡计入适用面积的厨房、卫生间、室内走廊、储藏室等无论安装暖气片与否,均需全额缴纳热费。     5、空房热费怎样交纳?    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规定,已供热尚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热费由房屋使用权或分配权(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6、用热需办哪些手续?    凡要求供热的用户,均应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确定供、用热关系,并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7、用户不交热费的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热费的用户,依据《供用热合同》之规定对其停止供热。对既不缴热费又不停热的用户,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供热设施管理须知:     1、采暖设施的产权: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用热合同》规定: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维护。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供热单位进行维修,用户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用户按有关规定承担。     2、采暖设施出现故障时:    供热中若设施出现跑、冒、滴、漏或不热现象时,请及时与所在供、换热站联系,维修人员会在预约时间内前往维修或调试,避免造成损失。    未办理设施管理产权移交或试供热期间的用户,室温调试或供热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应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3、采暖设施的管理: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严禁用户擅自改装、移动或增设散热器,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面积,和其它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禁止住宅房屋再装修采用影响供暖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温不达标及其它损失,将由用户本人承担。同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4、供热设施出现老化、锈蚀、损坏时: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用户室内散热器由于损坏、锈蚀等原因而影响供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出资后,由供热单位进行更换。     5、停热及恢复供热需办的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停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落实符合停热条件,双方签订停热合同,并各自履行义务保证双方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停热和恢复供热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5至10月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恢复供热应交纳50元手续费。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其他时间申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在不影响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用户需额外承担相应的费用。(请在提出申请时准备好房产证及户主身份证确认身份,如代办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6、非供热季设施保养:    在非供热季,因防止暖气设施过快老化、锈蚀,我公司实行满水保养并加入适当的防锈剂,请不要私自放水,若因装修等需要拆卸暖气片,请事先与所在小区换热站联系关闭阀门,以免造成您的财产损失。请您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维护,多加注意暖气片接口、阀门、活结等处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非供热季维护要特别注意保护好暖气片跑风,请勿刮、碰、悬挂重物,以免造成您的财产损失。若出现意外,请尽快关闭相应阀门并及时拨打您所在小区换热站服务电话,我公司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帮您维修。     7、供热设施保修: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季,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三、供、用热责任须知:     1、用户室温的检测:    我公司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比例,在所负责供热小区的首端、中端、末端设有固定检测点,及时掌握供热情况;我公司为用户提供24小时测温服务,对于需要测温的用户,可随时与您所在的供、换热站联系。测温结果需经供、用热双方签字认可。测温规范:在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鉴定合格的测温计放置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以上的位置, 测温计显示值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双方签字认可。    2、供热时间及温度标准: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采暖季为每年的11月16日零时到次年的4月5日24时。采暖季内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厨房温度不低于10℃。     3、用热户退费:    经测温不达标,属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用户应积极配合,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标准。自测温不达标到测温达标之间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温度低于18℃、高于或者等于16℃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20%;供热温度低于16℃、高于或者等于14℃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的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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