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题库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题库

举报
开通vip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题库专业课复习资料(最新版)封面1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一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全2.拘传3.公示催告程序4.涉外仲裁5.地域管辖6.物证7.开庭审理8.司法协助9.合议制度10.鉴定结论11.民事裁定12.执行异议13.级别管辖14.视听资料15.反诉16.暂缓执行二、判断题1.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不同的。()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申请人申请财产...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题库
专业课复习资料(最新版)封面1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一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全2.拘传3.公示催告程序4.涉外仲裁5.地域管辖6.物证7.开庭审理8.司法协助9.合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0.鉴定结论11.民事裁定12.执行异议13.级别管辖14.视听资料15.反诉16.暂缓执行二、判断题1.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不同的。()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都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5.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7.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5天。()28.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9.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10.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11.依照法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2.在民事诉讼中,凡是共同诉讼,都必须合并审理。()1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14.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措施,可以连续使用。()15.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1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1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尚未执行时提出。()18.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19.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工作由审判员执行。()20.涉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1.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23.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24.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能依职权作出。()2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6.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2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所有民事案件,都必须采用合议制。()28.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9.人民法院宣告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结婚。()30.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中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以到合同中外方所在国法院解决。()3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等。()33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规定的只有合同纠纷案件。()33.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34.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3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在审的案件,也应交案件受理费。()3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使用民事决定。()37.各地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直接抗诉。()38.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3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40.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中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以到合同中的外方所在国法院解决。()三、选择题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对均发生效力。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企业B.中国人、中国组织和企业C.申请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外国国家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A.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应当进行审理3.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有。A.律师B.当事人的近亲属C.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D.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4.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4B.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被告C.不能缺席判决的被告D.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被告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地点,可以是。A.本地法院B.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C.案件发生地D.当事人所在地6.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A.应当B.可以C.经院长同意可以D.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是。A.认定财产无主B.选民资格案件C.离婚案件D.知识产权纠纷E.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F.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G.先予执行案件8.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A.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只能自己执行C.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D.必须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9.下列诉讼参与人中,既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诉讼主体的有。A.当事人B.共同诉讼人C.诉讼代理人D.鉴定人10.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A.原告住所地B.被告原住所地C.被告最后居住地D.被告户籍地11.下列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A.合同无效B.离婚5C.遗产继承D.赔偿损失12.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之内作出裁定。A.3日B.5日C.24小时D.48小时13.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A.可以自行宣判B.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宣判C.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D.可以委托争议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判14.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再审。A.不得申请B.都能申请C.有些可以,有些不可以申请D.一律不准申请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必须具备。A.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C.属于给付之诉的案件D.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16.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A.人民法院B.仲裁机关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E.当事人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第三人B.法官C.证人D.法定代理人18.如果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的人民法院管辖。A.最先收到诉状B.最后收到诉状C.最先立案D.离原告住所地最近19.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诉讼。6A.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B.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C.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和义务D.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和条件20.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A.提出异议B.申请复议一次C.提出申诉D.提出上诉21.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A.一审原告B.一审被告C.一审证人D.一审第三人E.当事人诉讼代理人F.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抗诉只能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B.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C.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D.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3.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A.满2年B.满半年C.3个月后D.满1年24.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双方应使用。A.中文B.该国文字C.本国文字,并附有对方文字译本D.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25.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应当由组成。A.审判员B.陪审员C.审判员和陪审员D.审判长和陪审员2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制度。7A.一审终审B。两审终审C.三审终审D。另行起诉26.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承担。A.人民法院和当事人B。当事人C.诉讼参与人D。人民法院28.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A.有关单位B。当事人近亲属C.同住成年亲属D。其他人民法院29.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A.自行判决B。发回重审C.驳回起诉书D。另行起诉30.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A.有权决定再审B.指定审判员再审C.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再审31.公示催告时间,转让票据的行为。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2.涉外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A.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B.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四、简答题1.在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2.简述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83.民事诉讼中对哪些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进行管辖?4.简述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5.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6.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的根据?7.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8.民事诉讼中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五、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案例一:马某系河北省保定市一名供销人员,因公出差,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宾馆。张某系河南新乡市一名工人,因私事来到深圳市,也住罗湖区某宾馆。马、张两人因发生口角,马一气之下将张新购买的声宝录像机推到地下,致使录像机被摔坏。事后,张某为索赔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此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案例二:原告曹花(女)与被告严仁(男)系夫妻关系。曹花系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雷某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严仁多次劝解无效,199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严仁又听说曹与另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查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25日,原告曹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严仁离婚,当地法院认为,严仁已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照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以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严仁死亡;(二)严仁与曹花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问: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案例三: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出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开办了合伙经营的家具厂。1992年2月,加工厂与某一木器厂签订了购销办公桌合同。合同规定,供方家具加工厂卖给需方木器厂办公桌200张,每张300元,共计60000元。合同生效时需方预付定金30000元,其余部分在办公桌如数交付时付清。交货期限为3个月。但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供方仅交付办公桌80张,并以木材涨价为由,要求买方加价或终止合同。发生纠纷后,需方以张三、李四、王五合伙经营的加工厂为被告起诉。9问: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案例四:陈某出国时,将归自己所有的祖传遗留房屋一幢交给邻居吴某看管并出租,自1984年至1996年,陈某一直未归,吴某因居住条件不好,所以,也搬进陈某所属院中居住。2001年7月陈某归国后,要变卖掉这幢房屋,并令吴某搬出。吴某以无处居住为由一拖再拖,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应归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陈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并限期令吴某搬出。一审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搬出,于是,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准备以强制搬迁措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一位姐姐自台湾归来,主张对此祖传遗留的房屋也有所有权。问:法院此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复习题二简答题1、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答: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讼权利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诉权与诉讼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1)诉权是当事人诉松权利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2)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决定了其是否能进行诉讼,也就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诉权要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则得通过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使来完成。两者的区别表现为:(1)诉权不仅基于程序法的规定,还基于实体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则只源于程序法的规定;(2)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诉权是诉讼权利的简称。2、简述辩论原则。答:(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3、简述处分原则。答:(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2)当10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4、简述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简述独任制法庭的适用。答:(1)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上述两类案件,或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是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权利状态明确,所以可以由一个审判人员独任审判。(2)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适用。(3)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可以适用,二审时不适用。6、简述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答:(1)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同样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代理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仅仅是代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2)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它不仅以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同时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诉讼中他具有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具有当事人地位。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为自己的利益,不以自己的名义诉讼,不具有当事人地位。(3)是否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不同。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没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而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裁判不仅约束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人,也对诉讼代表人本身有约束力。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8、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答:(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9、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1答: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10、简述诉讼终结的适用范围。(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11、简述驳回申请支付令的情形。答:(1)当事人不适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12、简述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答:(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13、简述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答:(1)拘束力。判决的拘束力即判决的支配力,是指判决对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2)既判力。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在法律上的确定力,它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双重意义。(3)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是指以判决为执行根据,可以通过法院司法执行权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14、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12答:(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则应裁定终结执行,并对已执行回转。(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3)应由法院作出裁定。案例与论述题1、案例分析:(1)调解书对丁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无效。根据案情,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本案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力义务关系,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2)丁是否可以再行起诉?为什么?答: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2、案例分析:(1)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为什么?答:符合(P223:7个方面的条件)。(2)应如何处理?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产生执行力。3、案例分析:(1)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本案原告王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属普通程序,不能依特别程序审理。(2)应当如何处理?答:民诉法规定,夫妻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讼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4、试述证据的判断。答:证据的判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最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活动。在证据判断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定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有:(1)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确定该证据有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驳但举不出相应的证据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即确定该证据的证明13力);当事人当庭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得推翻原认定的证据。(2)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上,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第五,证有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六,某些证据单独不具有证明力: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第七,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5、试述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答:详见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伙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5)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试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表现为两个方面:(1)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未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定情况下可转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整体上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4(1)就操作规范而言,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2)就适用范围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3)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变通程序适用于任何法院;(4)就诉讼效益而言,简易程序比变通程序快速、经济。从细节上,简易程序与变通程序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除了后面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中体现出的差异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无法实际通知被告应诉的法律后果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在普通程序中,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可以公告送达,作缺席判决。(2)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举证期限是否有具体时间限制不同。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来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求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经法院认可即可,并无15日的限制。(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但普通程序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得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得于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4)裁判文书送达日期的确定不同。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而15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裁判文书的送达日期以受达人签收日期计算。7、试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答:(一)第一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诉讼标的相同。两种程序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生了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发生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是对上诉案件在上诉请求范围内继续进行审理,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从而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重新开始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论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这两种程序除了在审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前者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上诉行为及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而发生,后者则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起诉行为而发生。(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3)二者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因当事人的上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设立,客观上使法院裁判离客观上的真实和法律上的真实都更为接近,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得以发挥。16复习题三一、判断分析题1、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原告死亡后,诉讼终结。4、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物证的照片、复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证据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6、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才会有效,因而是有限的。7.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8、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9、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只能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10、根据移送管辖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11、追加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12、个体户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列在员为被告,这体现的是责任自负原则。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离婚而诉至法院,法院应当管辖。14、法院审理代表人诉讼案件所做的判决书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予决的效力15.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16、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诉讼效力17、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又向法院起诉应诉的法院不得受理。18、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719、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也可以转为简易程序20、民事审判程序一律使用开庭审理方式2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22.当事人与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不受时限限制23、再审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使用独任庭24、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一律由原告负证明责任。25.追索医疗费的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终结。26、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7、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二、名词比较1、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2、执行和解和执行异议3.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4、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6、抗诉和上诉7.起诉和受理8、主管和管辖9.反证和本证10、鉴定人和证人1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简述题1、简易程序的特点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3、特别程序特点4、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5.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6、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7.证据的种类8、专属管辖的范围9.送达的方式四、案例题案例1:张女士自幼生长在某市桥东区,后于1995年与本市桥两区胡先生结婚,婚后同住18于桥西区。1997年8月,胡先生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先生离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遂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某县人民法院。问:桥东、桥西、湖南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例2: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刘海洋,大女刘海炎,小女刘海立。刘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儿1994年嫁到沙河县工作,小女儿1996年嫁到南平县。大儿子与刘德仁同在老家安明县。1997年刘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间,两个女儿闻讯赶回,事后并未与刘海洋谈及继承之事。1998年刘海洋去世,其妻将六间私房中得一间留下居住,其余卖给村民李大名,刘海立闻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问:l、本案件应有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件那些人应当参加诉讼?各自得诉讼地位是什么?案例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问: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案例5:梁平是个体户,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粱乎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童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19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案例6: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F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问题](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中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案例7: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了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 脚手架 内脚手架搭设技术交底外脚手架拆除专项方案脚手架管理措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山东省脚手架计算规则 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现问:(l)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案例8:肖某与王某是同一单位职工,两家关系很融洽,王某的儿子也常去肖家玩耍。且1995年元旦过后的一天,肖某突然发现其准备用于购买电视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不见了。经回忆,丢钱这天只有王某的儿子刘某来过,怀疑钱是被刘某拿走。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2000元钱,王某不承认自己孩子拿了这笔钱。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的监护人返还2000元现金。在审理中,法院收集到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诉前承认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个信封的录音;(2)李某(8岁),张某(9岁)证实曾见过被告刘某有很多钱,且被告刘某称这钱是别人给的。问题:李某、张某是否是本案的证人?案例9:李某夫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心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现问:(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20法律的规定不符?(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五论述题1、论证据制度2、论财产保全制度3、论简易程序4、论回避制度参考答案一、判断分析题1、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错。不能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错。代理人无权提出。3、原告死亡后,诉讼终结。错。诉讼终止,等待遗产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4、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错。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5、物证的照片、复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证据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错。不能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6、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才会有效,因而是有限的。对。7.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错。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问避8、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错误。可以公开审理9、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只能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错误。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10、根据移送管辖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错误。违反管辖恒定原则11、追加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正确12、个体户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列在员为被告,这体现的是责任自负原则。错误。应当列雇主为被告。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离婚而诉至法院,法院应当管辖。21对。14、法院审理代表人诉讼案件所做的判决书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予决的效力对。15.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错,要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16、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诉讼效力错。诉讼调解具有结案的效力,和解没有。17、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又向法院起诉应诉的法院不得受理。错应当受理。18、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正确。19、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也可以转为简易程序错。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20、民事审判程序一律使用开庭审理方式错。可以使用逞行判决2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错。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22.当事人与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不受时限限制错。当事人受时效的限制。23、再审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使用独任庭正确。24、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一律由原告负证明责任。错误。在有些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5.追索医疗费的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终结。错。追索赡养费的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终结26、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错。不是必经程序27、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错。不是必经程序二、名词比较1、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协议选择相关的法院管辖制度。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民事案件专门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它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法定管辖。2、执行和解和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对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3.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诉讼和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协议的活动。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22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被推选的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以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以实现,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一方中产或中活的正常进行,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或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并立即执行的一种措施。6、抗诉和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中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声名不服,并以书面方式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撤消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要求法院再审的诉讼行为。7.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受诉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的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8、主管和管辖主管是指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对某种补会事务的排他性管理。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9.反证和本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10、鉴定人和证人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自然人。证人是指知道案情,并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1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确定被证明的实施,而是间接地通过与一系列的证据事实的结合,才能确定被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1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诉讼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从而结束诉讼出现的制度。1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判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诉讼程序。宣告死广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23的诉讼程序。三、简述题1、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适用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种类不同3、特别程序特点功能特别;发动方式特别;审判组织特别;实行一审终审,审期较短;免交诉讼费;4、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提起的原因不同:提起的方式不同:是否提供担保不同:法院作出的保全的时限不同;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不同。5.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当事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范围:迫要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的;追所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6、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适用的审级不同;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任务和目的不同:具体程序内容不同;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效力不同7.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8、专属管辖的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日作业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9.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四、案例题案例1:张女士自幼生长在某市桥东区,后于1995年与本市桥两区胡先生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1997年8月,胡先生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先生离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遂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某县人民法院。问:桥东、桥西、湖南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分析意见:(1)本诉讼属离婚诉讼,属一般地域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无管辖权。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本案中,桥西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案例2: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刘海洋,大女刘海炎,小女刘海立。刘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儿1994年嫁到沙河县工作,小女儿1996年嫁到南平县。大儿子与刘德仁同在老家安明县。1997年刘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间,两个女儿闻讯赶回,事后并未与刘海洋谈及继承之事。1998年刘海洋去世,其妻将六间私房中得一间留下居住,其余卖给村民李大24名,刘海立闻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问:l、本案件应有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件那些人应当参加诉讼?各自得诉讼地位是什么?分析意见:由安明县法院受理。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刘海炎、刘海立、李大名、刘海洋之妻。刘海炎、刘海立、为原告,刘海洋之妻为被告,李大名为第三人。案例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分析:l、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加独立请求。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问: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可以。离婚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不发生。两审终身,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不正确、再次提起的诉讼是继承诉讼,不同于离婚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应当裁定下级法院予以受理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可以,二审裁定是终审裁定,对终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案例5:梁平是个体户,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
本文档为【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题库】,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a谷雨c燕
擅长CFD模拟仿真、考研、模板
格式:pdf
大小:230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28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9-02-08
浏览量: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