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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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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董重成哈尔滨工业大学GB50019-20151GB50019-2015修订背景、原则及适用范围2GB50019-2015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736异同3GB50019-2015强制性条款4室内空气设计参数5室外气象参数的统计方法6供暖内容7绝热与防腐交流内容1GB50019-2015修订背景GB50019-2003GB50736-20122012-01-21发布2012-10-01实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董重成哈尔滨工业大学GB50019-20151GB50019-2015修订背景、原则及适用范围2GB50019-2015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736异同3GB50019-2015强制性条款4室内空气设计参数5室外气象参数的统计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6供暖内容7绝热与防腐交流内容1GB50019-2015修订背景GB50019-2003GB50736-20122012-01-21发布2012-10-01实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GB50736-2012编制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下达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编制任务。 2008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0年12月2日在北京通过审查 2012-01-21发布2012-10-01实施 2012年8月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进行宣贯*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1.0.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适用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11]30号文件下达了以《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标准名称,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修订任务。1GB50019-2015修订背景《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2.12.12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修订情况2013年12月10日通过审查2016年2月1日实施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 第8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9-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12、5.5.2、5.7.4、5.8.17、6.1.13、6.2.2、6.3.2、6.3.10、6.4.7、6.9.2、6.9.3、6.9.9、6.9.12、6.9.13、6.9.15、6.9.19、6.9.30、8.5.6、9.1.2、9.4.4(4)、9.7.12、9.11.3、10.2.12、11.2.11、11.6.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5月11日 1GB50019-2015修订原则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2编制完成后将成为我国工业领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通用规范,修订要维护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先进性,要在基础理论水平、工艺技术水平、质量上、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达到较高的高度。3立足GB50019-2003的主要结构,扩充、细化工业部分内容,注重规范的完整性,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5增加近年来的新技术、新方法、体现新政策,力求合理完善;6协调与现行的本专业各行业规范之间的关系,吸纳他们中先进、通用的内容7协调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规范》的关系,借鉴其先进适用部分,避免互相抵触。8学习和借鉴国外标准的规定、方法,结合国内国情,吸纳有益的国际经验。注意与相关的卫生、环保、安全、节能标准之间协调一致。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发扬技术民主,按照标准修订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工作。现行行业规范1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BJ10-962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5165-20023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5035-2004T4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42-2007T5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466-2008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7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20108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调查研究1、搜集整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集中处理。2、各行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3、调查研究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劳动卫生问题的主要废气污染源,污染物种类以及这些污染物的净化工艺。4、调查研究近些年出现的先进理论、先进工艺、先进方法。5、调查研究现有的室外计算参数是否满足使用的需要,是否需要扩充。6、调查研究国外同类标准的情况。编制单位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东华大学西安工程大学湖南大学参加单位:7个企业1GB50019-2015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以及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计。其中适用于构筑物,主要是指在构筑物内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是指如军事用途的建筑物,对空气中细菌、病毒有净化要求的医疗建筑物,人防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2GB50019-2015主要修订内容调整、增加1、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将空气调节冷热源名称调整为冷源与热源,监测与控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3、增加了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冷热电联供、局部排风罩、防火与防爆、有害气体净化、真空吸尘、粉尘输送、喷雾抑尘、排气筒、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冷热电联供、矿井空气调节、绝热与防腐等相关规定。4、增加了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局部送风的计算。GB50019-2015内容共分13章和1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矿井空气调节、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等。GB50019-2015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5供暖6通风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8空气调节9冷源与热源10矿井空气调节11监测与控制12消声与隔振13绝热与防腐GB50736-20121总则2术语3室内设计计算参数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5供暖6通风7空气调节8冷源与热源9监测与控制10消声与隔振11绝热与防腐*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7.1一般规定7.2除尘7.3有害气体净化7.4设备布置7.5排气管7.6抑尘及真空清扫7.7粉尘输送10矿井空气调节10.1井筒保温10.2深热矿井空气调节增加内容GB50019-2015附录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附录C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E夏季空气调节设计用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J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K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L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空调工况制冷量*原GB50019-2003附录附录A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B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C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D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E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F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G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H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J设备和管道最小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前言十三、取消“室外气象参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另行出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 3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25条(GB50736.36条)供热4条:5.4.12、5.5.2、5.7.4、5.8.17、通风13条:6.1.13、6.2.2、6.3.2、6.3.10、6.4.76.9.2、6.9.3、6.9.9、6.9.12、6.9.136.9.15、6.9.19、6.9.30、空气调节1条:8.5.6、冷源与热源4条:9.1.2、9.4.4(4)、9.7.12、9.11.3矿井空气调节1条:10.2.12、监测与控制2条:11.2.11、11.6.73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强制条文确定原则●用词:必须、严禁●公告发布明确具体条款●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印刷醒目黑体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5.4.12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辐射供暖所用的加热管有多种塑料管材,这些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使用温度和压力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在不同的工作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至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要求面破坏,壁厚计算方法可参照现行国家相关塑料管的标准执行。GB50019-2003、GB50736-2012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5.5.2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新增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得采用明火供暖。由于甲、乙类厂房或存储场所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而一般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加热器表面温度均较高,从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在甲、乙类火灾危险环境中采用。 GB50016-2006,GB50045-95同时作废GB50016-20142015.5.1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GB50019-2003版强条5.5.5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根据加热器的辐射强度、安装角度由生产工艺要求及人体舒适度确定。除工艺特殊要求外,不应低于3m;(GB50736)5.5.7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按厂房0.5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空气量时,其补风应直接来自室外。(GB50736)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5.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从节能及安全角度考虑,要求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增设相应的温控装置。GB50019-2003、GB50736-2012文字叙述不同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5.8.17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供暖管道设置补偿器的要求。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很重要,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这样做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补偿器。GB50019-2003、GB50736-2012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2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3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1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如:散发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散发的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害更大;2为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从而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3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将放散铅蒸气、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设为同一系统时,当系统停止运行,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GB50019-2003、GB50736-2012要求多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2.2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新增加条文放散极毒物质的厂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规定。自然通风将引起极毒物质的扩散。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轻微危害5级,本条文中极毒物质是指会放散于空气中产生极度危害的物质。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我国常见的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见表1。表1常见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 极毒物质 行业举例 汞及其化合物 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 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化合物除外) 砷矿开采和冶炼、含砷金属矿(铜、锡)的开采和冶炼 氯乙烯 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铬酸盐、重铬酸盐 铬酸盐、重铬酸盐生产 黄磷 黄磷生产 铍及其化合物 铍冶炼、铍化合物的生产 对硫磷 对硫磷的生产和贮运 羰基镍 羰基镍生产 八氟异丁烯 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及其残液处理 氯甲醚 双氯甲醚、一氯甲醚生产、离子交换数值生产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 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3.2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2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3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条件。排风中仍然含有污染物质,再循环使用不当将造成污染物质的累积,房间内污染物浓度将越来越高,因此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循环风。GB50019-2003GB50019-2003版强条5.1.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4室内空气设计参数4.1.9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原规范是强制条文)新风供给包括自然进风方式和机械送风方式。工业建筑用于消除余热、余湿、稀释有害气体、补充排风等的新风量往往较大,远大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正对工业建筑中的无窗房间。工作场所中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及时间、污染源及建筑物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最小新风量首先要保证满足人员卫生要求,一般是用CO2浓度推算确定,还应考虑室内其他污染物等。设计时尚应满足国家现行专项标准的特殊要求。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3.10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2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排除爆炸危险性气体时,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氢气的车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排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原修改5.3.14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4.7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事故通风设备电气开关设置的位置要求。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事故排风系统其供电系统的可靠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以及其他规范的要求。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2下列情况之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2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其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时;3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对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1甲、乙类物质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生产区域和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GB50019-2003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2丙类厂房内的空气以及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粉尘、纤维的房间内的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不再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时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易燃气体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可划为非爆炸区域,此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型的,也就是说,当不再有燃烧爆炸危险时,空气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4有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不是甲、乙类,但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性是甲、乙类的房间,对这些房间也不能使用循环空气。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3、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1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2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的物质的房间(如漆料库和用甲类液体清洗零配件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9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它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新增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条文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为防止火花引起爆炸事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可以减小爆炸破坏范围。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12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原普通条文5.6.18,现在作为强制条文从防爆角度出发的对湿法除尘和湿式除尘器的限制。有些物质遇水或水蒸气时,将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如活泼金属锂、钠、钾以及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这类物质又称为忌水物质。有些忌水物质,如生石灰、无水氯化铝、苛性钠等,与水接触时所发生的热能将其附近可燃物质引燃着火。遇水燃烧物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性大小,可分为两极;一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立即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单位时间内放出大量可燃气体和热量。容易引起猛烈燃烧或爆炸。例如,铝粉与镁粉混合物就是这样;二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反应速度比较缓慢,同时产生可燃气体,若遇点火源。即能引起燃烧,如:金属钙、锌及其某些化合物氢化钙、磷化锌等。因此规定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生产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1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设置泄爆装置以及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除尘器的设置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和面粉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处发生爆炸。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爆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泄爆装置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5。对于处理净化上述易爆粉尘所用的除尘器,为缩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长度,减少风管内积尘,减少粉尘在风机中摩擦起火的机会,避免因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引起漏风等。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15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的。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1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原普通条文,修改后作为强制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界定“有爆炸危险”。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数值。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6.9.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危险管道不得穿越风管和风机房的规定。 可燃气体(天然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和电缆等,由于某种原因常引起火灾事故。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因此规定:这类管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8.5.6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原强条6.6.8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选择。为防止氨制冷剂的泄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区,危害人体或造成其他事故,所以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GB50019-2003、GB50736-2012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9.1.2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热源:1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热源时;2无工业余热、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3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4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常见的直接用电供热的情况有:电锅炉、电热水器、电热空气加热器、电暖气及电暖风机等。采用髙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用于供暖空调热源是不经济的。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基本国策。考虑到国内各地区以及工业建筑的情况,只有在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1工矿企业一些分散的建筑,远离集中供热区域,如偏远的泵站、仓库、值班室等,这些建筑通常体积小,热负荷也较小,集中供热管道太长,管网热损失及阻力过大,不具备集中供热的条件,为了保证必要的职业卫生条件,当无法利用热泵供热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4这里指配电室等重要电力用房,在严寒地区,设备余热不足,又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情况。在工业企业中常见的是一些小型的配电室等。5工业企业本身设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其发电量能够部分厂房或辅助建筑供热需求,为了充分利用发电能力,允许采用这部分电能直接供热。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9.4.4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使用后的地下水应回灌到原取水层;为了保护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要求采用地下水全部回灌。9.7.12消防水池不得兼用作蓄热水池。热水不能用于消防,消防水池不得作为蓄热水池使用。使用专用消防水池需要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GB50736-2012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9.11.3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它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2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3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4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10.2.12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的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型设备的规定。深热矿井空气调节目前在煤炭行业应用较多,按照国家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2014版)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瓦斯产生的煤矿,设在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这些场所均属于爆炸危险区域,因此本条规定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的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爆炸,后果将很严重,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提出。本条同样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非煤矿山。氨是一种应用较广泛的中压中温制冷剂,是一种环境友好型制冷剂。,氨制冷机的COP(制冷能效比)比采用R22、R134a的制冷机高出约12%~19%。但应尤其注意安全问题。1关于氨制冷机房的设置位置,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即有“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的规定,本次修订在条文中增加了程度用词“应”,并经编织组及审查专家组讨论,确定其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在建筑空调制冷中不允许采用氨直接蒸发式空调系统,而是先由氨制冷机组生产冷水或低温盐水作为载冷剂,因此单独设置氨制冷机房是可行的、必要的,对于降低使用氨的事故风险意义重大。2氨制冷机房的火灾危险性是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严禁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45关于氨泄压口和紧急泄氨装置的规定,是参考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做出的,并将其上升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了加强氨制冷使用的安全性。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11.2.11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执行器的规定。本质安全型产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设​备​通​用​要​求》GB3836.3标准生产,专供易燃易爆场合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特征是其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即在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也就是说该类电器不是靠外壳防爆和充填物防爆,而是其电路在正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时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的能量小于0.28mJ,即瓦斯浓度为8.5%(最易爆炸的浓度)最小点燃能量。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11.6.7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电加热器的联锁与保护。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是一种保护控制,可避免系统中因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可靠性,还要求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措施,例如,用监视风机运行的风压差开关信号及在电加热器后面设超温断电信号与风机启停联锁等方式,来保证电加热器的安全运行。电加热器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可避免因漏电造成触电类的事故。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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