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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第五百零六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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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第五百零六条解读民法典合同法第五百零六条解读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1]免责条款产生于商业活动风险管理的需求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结合。商业活动对于风险具有天然的厌恶性,妥善管理风险对于商业主体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商业主体无时无刻都在寻找能够降低自身交易...

民法典合同法第五百零六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五百零六条解读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1]免责条款产生于商业活动风险管理的需求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结合。商业活动对于风险具有天然的厌恶性,妥善管理风险对于商业主体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商业主体无时无刻都在寻找能够降低自身交易风险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而契约法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正好迎合了这一现实需求。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承担预先作出免除或限制的安排,而关于此内容的合同条款就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出现降低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继而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契约自由所仰赖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免责条款逐渐异化为强势主体用以侵害弱势主体的工具。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捍卫契约正义,各国纷纷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了干预和限制。通过这些干预和限制,免责条款被滥用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矫正,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功能回归。  《民法典》对于免责条款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体现在第496条、第497条以及第506条的规定之中。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据上述规定,使用格式免责条款的当事人负有说明和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的义务,如若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对方当事人可主张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如若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致使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该格式免责条款也应被认定为无效。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依据该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不得免责事项。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一)免责条款须被订入合同  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限制和免除责任承担的条款,其生效的前提是其必须被订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本身必须是当事人合意的一部分,被事先订入合同之中,不然其不能产生限制和免除责任承担的法律效果。  (二)免责条款的订入满足了法律的特殊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达成一致之时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免责条款要订入合同之中还需满足法律的特殊要求。在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若其未履行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免责条款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免责条款的生效也需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免责条款的内容时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不得免责事项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亦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正是得益于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贯彻,市场交易主体才拥有了广泛的行动空间,其创造力和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财富的规模才得以不断扩张。[2]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契约自由,限制过度的契约自由以捍卫契约正义就成为共识。各国纷纷对过度扩张的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免责条款作为风险管理需求与契约自由结合的产物,也受到立法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得免责事项的规定和特殊形式要求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范也对不得免责事项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立法之所以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条款规定为无效免责事项,其原因在于:第一,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维持生存,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法律给予其最高层级的保护。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情形严重时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若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侵犯对方生命健康权的责任,不仅有违宪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更是对一般道德观念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违反。因此,《民法典》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规定为不得免责事由。第二,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名。依据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若允许合同当事人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约定为免责事项,那么无异于纵容合同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因此,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也是不得免责事由,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约定无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民法理论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3]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属于《民法典》第506条所规定的不得免责事项之一,因此,在适用第506条规定时,应当注意“重大过失”的认定。重大过失是介于故意与一般过失之间的一种过错类型,其构成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损害有认识,也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一种巨大的危险。[4]在对主客观要素进行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的“有认识”既包括明知,也包括有理由知道(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司法推论)和法律推定的知道(法律对某一事项具有明确规定)。[5]在认定巨大危险时,则应从危险转化为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现实化后的严重性以及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除此之外仍需注意的是,在结合证据与事实对行为人是否有理由知道进行推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职业是否对其注意义务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医生对病患健康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就远高于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认定医生所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去判断,而应当结合其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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