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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3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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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3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
.....................................................................................................................................................PAGE.................................................PAGE92...................................................................................................PAGE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petroleumandnaturalgasengineering自  2005-3-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8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  2.提高了油气站场消防设计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云成生韩景宽章申远陈辉璧朱铃秘义行裴红董增强刘玉身鞠士武余德广段伟严明杨春明张建杰黄素兰李正才曾亮泉刘兴国卜祥军邢立新刘利群郭桂芬  目次  1总则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4区域布置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3站场内部道路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5油罐区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7装卸设施  6.8泄压和放空设施  6.9建(构)筑物  7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一般规定  7.2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3天然气集输管道  8消防设施  8.1一般规定  8.2消防站  8.3消防给水  8.4油罐区消防设施  8.5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6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7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8消防泵房  8.9灭火器配置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配电  9.2防雷  9.3防静电  10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一般规定  10.2区域布置  10.3站场内部布置  10.4消防及安全  附录A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1.0.4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1油品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1.2原油crudeoil  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  2.1.3天然气凝液naturalgas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  2.1.4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1.5稳定轻烃natural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终沸点不高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汽油。  2.1.6未稳定凝析油gas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2.1.7稳定凝析油stabilizedgas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  2.1.8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2.1.9沸溢性油品boilover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2.1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semi-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3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mobile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2.2.5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6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semi-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7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8烟雾灭火系统smoke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2.9干粉灭火系统dry-powder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水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2.3.1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and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3.2油品站场oil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3天然气站场naturalgas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2.3.4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LPGandNGL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2.3.5液化天然气站场liquefiednaturalgas(LNG)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2.3.6油罐组agroupoftanks  由一条闭合防火堤围成的一个或几个油罐组成的储罐单元。  2.3.7油罐区tank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2.3.8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floatingrooftankwithshallow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3.9常压储罐atmospherictank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0低压储罐low-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1压力储罐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2防火堤dike  油罐组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油品外流的构筑物。  2.3.13隔堤dividingdike  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油罐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  2.3.14集中控制室controlcenter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5仪表控制间instrumentcontrolroom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6油罐容量nominalvolumeof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3.17天然气处理厂naturalgastreat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馏的工厂。  2.3.18天然气净化厂naturalgascondition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2.3.19天气脱硫站naturalgassulphurremoval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3.20天然气脱水站naturalgasdehydration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区域布置  4.0.1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4.0.8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表4.0.4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表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50%。  2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5.2.2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1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1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大于50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表5.2.2-1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表5.2.2-2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注:1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3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4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3。当单个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3、甲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3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5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6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3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确定防火间距。  3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4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油回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0m3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表中“-”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2.4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2.5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2.6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5.3站场内部道路  5.3.1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3.3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5.3.4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2.1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3时,不应小于15m。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6.2.2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6.2.3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6.2.4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2.5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6.2.6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2.7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石油天然气在线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5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6.3.6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6.3.8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6.3.10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6.3.11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6.3.13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为单层建筑。  2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4.1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5.3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6.4.5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6.4.6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6.4.7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6.5油罐区  6.5.1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6.5.4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5.5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6.5.6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5.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表6.5.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注:1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5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6.5.8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6.5.9油罐组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是闭合的,能够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和地震引起的破坏力,保证其坚固和稳定。  2防火堤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建造,首选土堤,当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烧材料砌筑,但内侧应培土或涂抹有效的防火涂料。土筑防火堤的堤顶宽度不小于0.5m。  3立式油罐组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的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0m,且不应高于2.2m(均以防火堤外侧路面或地坪算起)。卧式油罐组围堰高度不应低于0.5m。  4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实。严禁在防火堤上开孔留洞。  5防火堤内场地可不做铺砌,但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地区的罐组内场地应有防止雨水和喷淋水浸害罐基础的措施。  6油罐组内场地应有不小于0.5%的地面设计坡度,排雨水管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向堤外,并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年降雨量不小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以渗完时,油罐组内可不设雨水排除系统。  7油罐组防火堤上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方位。隔堤均应设置人行踏步。  6.5.10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围堰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脚线距离不得小于3m。  6.5.11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有效容量。  2对浮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3当固定顶和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者。  6.5.12立式油罐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规定。  6.5.13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油罐或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油品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事故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离储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油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事故存液池的容量应符合6.5.11条的规定。  6.5.14五级站内,小于等于500m3的丙类油罐,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高度不低于1.0m的防护墙。  6.5.15油罐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两个罐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的空地。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6.1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宜布置在站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不良通风或窝风地段。天然气凝液储罐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0.6m的不燃烧体防护墙。在地广人稀地区,当条件允许时,可不设防护墙,但应有必要的导流设施,将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集中引导到站外安全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应设置防火堤。  6.6.2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成组布置时,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6.6.3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总容积不应超过20000m3;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2个。  6.6.4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墙,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个罐一隔,隔墙高度应低于防护墙0.2m。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应设隔堤,且每个罐一隔,隔堤高度应低于防火堤0.2m。  6.6.5不同储存方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6.6.6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到防火堤(或防护墙)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全压力式球罐到防护墙的距离应为储罐直径的一半,卧式储罐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6.7防护墙、防火堤及隔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结构,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的影响。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6.6.8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相邻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罐壁至罐壁)不应小于20m。  6.6.9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表6.6.9的规定。  表6.6.9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D为相邻较大罐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6.6.10防火堤或防护墙内地面应有由储罐基脚线向防火堤或防护墙方向的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排水出口应设有可控制开启的设施。  6.6.11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四周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和报警信号引入值班室。  6.6.12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进料管管口宜从储罐底部接入,当从顶部接入时,应将管口接至罐底处。全压力式储罐罐底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阀门及管道接头。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6.6.13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应设单向阀。  6.6.14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且不应选用铸铁阀门。  6.6.15全冷冻式储罐的地基应考虑温差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  6.6.16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3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可接入放散管,其安装高度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6.6.17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的管道宜地上布置,不应地沟敷设。  6.6.18露天布置的泵或泵棚与天然气凝液储罐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6.6.19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同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6.9条的规定。  6.7装卸设施  6.7.1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7.2油品铁路装卸栈桥至站场内其他铁路、道路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2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6.7.3油品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严禁采用明沟(槽)卸车系统。  5在距装卸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表6.7.3鹤管与相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6.7.4液化石油气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若不同时作业,也可与油品装卸鹤管共台设置。  2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压燃烧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3汽车装卸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场浇混凝土地面。  5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第1、4款和第6.7.2条的规定。  6.7.5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瓶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2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3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4实瓶不得露天存放。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7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8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9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建造的,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6.7.6灌瓶间与储瓶库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7.7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甲级耐火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6.7.8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6.7.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7.9的规定。  表6.7.9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6.8泄压和放空设施  6.8.1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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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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