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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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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四) 司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四)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2014年司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四)
司法(卷二)考前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四)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B 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D 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不停止执行、交更诉讼请柬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知A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可知B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可知C项不正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建立改变或者撤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能处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因此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2题 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矗张某的住所 B 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C 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 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治安检查程序、折抵、拘留担保人与拘留执行地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知A项错误。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羁押,依据《刑法》中对拘役刑期的折抵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B项正确。根据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和第108条规定:“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知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而不是由张某之父提出担保,就可以成立暂缓的,C项不正确。同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可知D项错误。同时注意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区别: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拘留所羁押对象为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是刑事羁押机关。故本题答案为B项。 第3题 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旨。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A 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 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 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 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事证据的分类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题中该匕首来源于勘验的杀人现场,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并且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故D项正确。 第4题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 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 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 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交道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发生交通肇事致人受伤,须紧急救助:(2)行为人逃离现场,不实施救助行为:(3)受伤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4)逃逸行为延误救助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故C项正确。A项的行为人不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B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逃逸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的行为人将被害人移至隐蔽处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5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 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 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管辖、审判组织、辩护制度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一)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二)可能判处死刑的;(三)外国人犯罪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七)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姐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故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6题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 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 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 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A项中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故A项错误;B项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构成高利转贷罪,故B项错误;C项是错误的,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D项符合贷款诈骗罪上述第(3)项的情形。 第7题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 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 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 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来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刑诉解释、》第MI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故高某虽为未成年人知道案情应作证,但不必出、庭作证,其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第8题 关于行政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B 行政法规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增设行政许可 C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D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决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许可设定权、决定程序、冲突裁决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和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知选项A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可知行政法规设立行政许可是对以法律形式设立行政许可的补充,而不是对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因此B项错误。依据《立法法》第60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可知C项正确。依据《立法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由此可以看出由国务院裁决而不能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判。由此可知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9题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 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 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 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的情形,A项错误。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应定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奸成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另定强奸罪,故B项错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强奸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错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 第10题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构成故意伤害罪 D 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态。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不仅要证实他在客观上实施强迫行为,还必须证实他在主观上具有罪过。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不能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络果的发生。本题中,张某在工地上推赵某引起赵某死亡的后果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在工地上的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正确。 第11题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已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抢劫罪 B 构成抢夺罪 C 构成盗窃罪 D 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抢劫罪、抢夺晕、盗窃罪、侵占罩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本无抢劫之意,出于报复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其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其钱包,构成盗窃罪。故C项正确。 第12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故D项正确。 第13题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 省监狱管理机关 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故D项正确。 第14题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法上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关于因果关系,首先要掌握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有无因果关系与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除了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外,主体还必须具有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主观要件(有故意或过失),(3)介入他人或者被害人行为或客观事实造成危害结果的,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后一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一般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A项,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遂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抢劫行为与取得章某财物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要构成抢劫罪,不仅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并实施方法,要求取得财物,而且手段行为和取财行为之间要有因果联系。因此A项错误。B项中,医生的治疗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属于因果关系的中断,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C项中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中,属于因果关系的中断,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 第15题 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 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做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 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 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 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扰乱市场秧序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A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大多带有夸张性质,在此意义上说,广告或多或少都是夸大广告。消费者也都认识到了广告的夸大性质,故不能将具有夸大性质的广告都认定为虚假广告。只有当某种夸大的广告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换言之,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夸大宣传,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时,才能认为是虚假广告。是否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要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考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考察广告的内容。广告的内容极为抽象时,通常不能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广告的内容比较具体时,就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例如,声称某种产品“性能优良、经久耐用”时,即使事实上不符合事实,但一般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故B项错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重大损失”是指在50万元以上的损失。本罪客观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如下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故C项正确。 第16题 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已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诈骗罪 B 盗窃罪 C 侵占罪 D 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盗窃罪、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与诈骗并用,此时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欺骗,应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2)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区别。侵占罪的特点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盗窃罪、诈骗罪的特点是非法手段占有。另外,侵占罪的犯罪意思和行为是发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诈骗罪的犯罪意思和行为是发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综上所述,B项正确。 第17题 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 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故B项正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C项错误。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惩扰乱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D项错误。 第18题 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 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玩忽职守晕、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A项错误。B项中,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故B项错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故C项错误。依据《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故D项正确。 第19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 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 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 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审查起诉    《高检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故对潜逃犯罪嫌疑人陈某中止审查,对姚某应继续审查,故B项正确。 第20题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 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 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 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回避的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成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题中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应该回避,其回避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正确。 第21题 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方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 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 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 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 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这一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无权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也无权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故B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第22题 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 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 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自诉案件的调解    依据《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民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自诉经过调解,但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则调解书不会生效,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项。 第23题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 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 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故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故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 第24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 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 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 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 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复议首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可知A项是有关土地权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当选;B项偷税被罚款,不是纳税争议,不适用复议前置,B项不选。C项关于治安案件处罚,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复议前置。C项不选。而D项是涉及自然资源的处罚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项。 第25题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 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 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 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晕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A项正确。以毒品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持枪抢劫,是指持真枪抢劫,持假枪、因部件损坏已经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适用“持枪抢劫”的量刑情节,故B项正确。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故C项正确。陈某将毒品送给朋友刘某吸合毒品,造成其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D项错误。 第26题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令行为 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 D 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C项是正确的。A项,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B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D项,自救行为,属于紧急行为的一种。指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蒙受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侵害他人的措施。  由于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没有专门规定,通常酌情比照正当防卫的情形处理。 第27题 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 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已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赞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 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诈骗罪、侵占罪、使用假币罪、虚假广告罪    使用假币既可以是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交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使用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故A项错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乙伪造抢劫只是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B项正确。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故C项错误。如果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构成虚假广告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启愿地”交付财物。丁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表现,故D项错误。 第28题 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 B 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 C 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D 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本题考查了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A项错在90日上,应为 180日内提出。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又依据同解释第91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C项错在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这是申请执行案件中的关键性材料,所以C项错误。D项依据同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因此D项也不正确,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项。 第29题 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 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 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第一审程序审查后的处理    依据《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下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第30题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 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 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 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有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    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刑法已经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拐卖妇女罪,故B项错误。走私罪共犯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行为人与走私犯的主观方面必须事前有通谋,即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为走私犯罪提供各种方便条件;故C项正确。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不以偷越国 (边)境罪的共犯论处,而是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 第31题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幸 B 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 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 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死刑的限制适用    依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故C项错误。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力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故A、B、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C项当选。 第32题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 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 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 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逮捕的执行程序    《刑诉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故D项错误。第7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故B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33题 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侵占罪既遂 B 构成侵占罪未遂 C 构成盗窃罪既遂 D 构成盗窃罪未遂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盗窃晕来遂与既遂的界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为标准。若只是暂时控制所盗财物,在逃离现场之前又枝抓获的,属于没有实际控制,仍为盗窃未遂。但逃离现场并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之后,又返回的,属于既遂。故D项正确。 第34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不动产管辖和经复议后的管辖确认    本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肌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题中复议机关已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又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可知根据第(一)项规定,应定为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二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本题不动产争议,应适用特殊管辖规定。最后确定为争议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本题D选项表述也没错误,但由于本题是单选题,应首选B项,因为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项。 第35题 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㈩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 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 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 裁定驳回起诉 D 裁定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被告的变更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此题中派出所没有扣押拖拉机的权限,被告不适格,原告不变更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正确,当选。 第36题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 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 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 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争议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人认为甲市政府征地批复是违法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甲市政府,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被告为甲市政府,C项错误。D项可以从题干上分析“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了补偿……”意指批地建设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本题是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所以D项不正确。另外,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并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是不能依职权作出该类判决的。从题干给出的条件看,原告的诉讼法请求有可能主要是诉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补偿决定,那原告没有提出撤销之诉,法院就不应作出该类判决。故本题答案为B项。 第37题 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 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 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 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 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赂、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第38题 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厂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 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故B项正确。 第39题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和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另一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本题中,实际上考查的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说行为人甲主观上认错了人,想杀林某,结果向自己的父亲开了一枪,但是不管是林某,还是他的父亲,都是人,都属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客体,都在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以内,所以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条件,A项正确。 第40题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B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C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D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申请    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可知B项正确,其他为干扰项。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第41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 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 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可知人民陪审员不可独任审判,故B项错误。(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C项正确。(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可知被告人必须出庭,并且在宣告判决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故A、D项错误。(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42题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终止审理 C 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 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B项正确。 第43题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B 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C 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D 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而刑法中规定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①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③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本案的李某即属于第②种情况。同时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也就是说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实际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此案一审法院判处的是缓刑没有收益执行。因此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项。 第44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 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 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 “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应当是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应当是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故C项正确。“先减后并”的结果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故D项是错误的。 第45题 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 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 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 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 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询问证人的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高检规则》第159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第46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 A 公开审判原则 B 言词审理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辩论原则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的规定、第 9条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裁判文书制作期限的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47题 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B 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C 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D 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推定撤销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和第28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可知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48题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 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 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证据采信规则    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第三人及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省教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其在国家考试中对作弊行为是有给予通报批评职权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包括可能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与财产权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项正确,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项规定:“(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知C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知 B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可知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当选D项。 第49题 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 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 乙捏造“文某朋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 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 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 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且情节严重。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客观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告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投递材料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告发等。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形式,其目的仍然是诬陷他人,使司法机关信以为真,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当然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作出了告发的行为,就是诬告或陷害罪犯罪既遂。至于被诬告陷害的人是否实际受到了错误的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应选B项。 第50题 甲、乙在不同街道经营各自的商店,后来商量销售贴有"WLY"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甲半年内获利3.6万元,乙将其购进的假名酒赊欠出去,但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国有商店经理丙知道后,和乙合作,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甲在罢手不干后为乙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进货渠道。对于甲、乙、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B 甲、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 乙与丙成立共同犯罪 D 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 16条。注意两个问题:(1)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立二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但不能认为该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员也有共犯关系;(2)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致使其与乙、丙所在单位成立共同犯罪。 二、多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2.0分,共8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与乙为恋人,在马路上散步,遇到一伙人寻衅滋事,乙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甲、乙被打伤。乙申请复议,并请求损害的国家赔偿。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 A 行政赔偿决定 B 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C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 维持决定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 (1)依《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复议机关可作出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所以,可选B选项。    (2)因为派出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所以不能作出维持决定,故排除D项。    (3)关键在于,复议机关应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依第29条规定,行政赔偿决定分依申请作出与依职权主动作出两种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依职权主动作出的情形,应属于依申请作出的情形。而题干中甲和乙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故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所以,A项当选。    (4)就本题而言,由于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无必要,故选项C亦应被排除。依此,可知朋为正确答案。 第2题 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害人 C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 被害人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鉴定结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3题 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玄某收为“入室弟子”,亲自带玄某到火车站,挑选目标,让其进行“实战练习”,并事后予以讲评。包某的行为构成: A 教唆犯 B 累犯 C 传授犯罪方法罪 D 盗窃罪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传授犯罪方法罪 [解析] 包某传授扒窃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包某亲自挑选目标,带玄某“实战练习”的行为,已经在实际实施盗窃行为,与玄某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包某的前罪并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构成累犯。 第4题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张某因走私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查实张某的犯罪情节恶劣,走私数额巨大,若张某的律师提出要求与张某见面,此时,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安排会见 B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D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无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辩护制度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据此,A项并不属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因此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C项“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是赘语,辩护律师行使所述权利无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据此,D项错误。 第5题 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粱某送其回家,粱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盗窃罪、不作为、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梁某拾到钱包后见里面有5000元现金,将其隐匿,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行其应当实行且能够实行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不履行义务造成7危害结果。本题中,梁某对强某不负有履行义务,因此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第6题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本题考查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的补救措施。但二者有下列区别;行政赔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行政补偿可能在损害发生之前,也可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行政赔偿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因此本题对于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但属于职权行为所以不适用赔偿,应该适用补偿,C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第7题 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察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 B 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 C 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 D 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行政监察检查程序及违纪调查的措施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以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对于一个市教育局局长的违纪可以认定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属于主要检查事项,A项当选。依据《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可知市监察局没有权力拘留魏某,因此B项不正确。且市监察局也无权暂停魏某的职务,只能由其任免机关决定,所以C项不正确。依据同法第3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组监察机关备案。”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第8题 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B 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C 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 D 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提供证据的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可知A项正确。同规定第41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知B项不正确,张某应出庭作证。该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C项不正确。该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9题 刘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 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 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 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可知刘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是用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可撤销事项。同时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的机关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局和其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因此A、C项正确。同时依据本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可知D项正确。根据本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程序,现在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未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主动举行听证;因此B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第10题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 B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C 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D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被告的确认、确认判决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可知内设机构是否具有被告资格,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有授权则无论该内设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的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而应以组建该内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即为此种情况。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权予以登记的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是没有资格进行登记的,所以本案的被告为镇政府,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本题情形符合第(三)项内容因此可确认违法,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D。 第11题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 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 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 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 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 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 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假释的适用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3)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综上所述,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 第12题 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 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 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 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广,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故本题中将李四电视机返回是正确的,A项正确。第291条规定:“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穆送原物照片和清单。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故毒品不宜随案移送法庭出示,B项错误。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价。”《高检规则》第277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救、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第13题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常见的如: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撞人;非法架设电网、拆卸公共道路中央的下水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A项中,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故A项不选。B项中,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当选。C项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C项不选。D项中,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D项当选。 第14题 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B 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C 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D 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行罚处罚被处罚的主体,处罚的适用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可知A项正确。依据第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知B项正确。因为运输公司与司机是雇佣关系,因此侵害行为应由运输公司承担,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15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教唆犯、抢夺晕、转化型抢劫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教唆行为。(2)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3)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抢夺既遂。丁某教唆肖某抢夺,丁某是抢夺既遂犯。故A项正确。依据《耒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即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与教唆犯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不相一致。这种认识错误具体又分为两种:(1)犯罪构成虽然不同,但有部分重合关系。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抢夺,实行犯则实施了抢劫。此种情况,教唆者与实行犯构成共犯关系,但对教唆者应按抢夺罪既遂的教唆犯论处。对实行犯则应按抢劫罪既遂论处。故D项不正确。(2)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而实行者却实施了强奸。此种情况,被教唆者并未犯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当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 第16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 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 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 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罪数的认定    A项中,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暴力内容不得超过轻伤程度,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此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应将侵占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而应仅认定为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中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是正确的。行为人明知是枪支而盗窃的,构成盗窃枪支罪。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其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依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 第17题 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构成拐卖儿童罪 B 构成拐骗儿童罪 C 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 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拐骗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传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一经作出即是既遂。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第18题 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 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 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产被犯罪行为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故A项错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 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故C项正确。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D项正确。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迫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 第19题 工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 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 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 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脱逃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行为人直接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外的人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不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2)妨害作证罪只限于以各种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后者包括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3)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活动开始前;而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论处。由于法律将特定的教唆行为规定为具体的犯罪,因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不适用教唆犯的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中,李某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故C项错误。D项中陈某构成包庇罪,而不构成脱逃罪。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予以包庇的行为。 第20题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 公诉人 B 自诉人 C 被害人 D 控方证人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公诉人和控方证人。故A、D项错误。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只能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故B、C项正确。 第21题 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 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 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 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故B正确。 第22题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 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 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只有少数几种犯罪如遗弃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故C项正确。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依据《枪支管理办法》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有立即报告的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故A项正确。《刑法》第 201条对偷税罪规定的偷税手段,除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是不作为外,其余手段都属于作为。故B项错误。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 第23题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本案中,从刘某杀害潘某的整个情形来看,刘某的行为符合因果关系错误的事前的故意,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第24题 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 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 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 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 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精神病的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t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A项错误,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而非省级医院进行,故B项正确。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D项正确。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故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D。 第25题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 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 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市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人民陪审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B项正确。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故C项正确。第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故D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故A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第26题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 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 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 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 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A项中,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应定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者在以威胁的方式勒索财物这一点上有点相似。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绑架、劫持人质的方式勒索。以绑架、劫持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反之,是敲诈勒索罪。以谎称绑架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绑架人质,致人质死亡或者杀害人质后,向被害人亲属谎称人质还活着,继续勒索的,应定绑架罪,这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为复仇而杀人后,谎称扣押人质,勒索财物的,应定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故A项正确。B项饭店老板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会使用威胁的手段,都以获得对方的财物为目的,二者的区别是:(1)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一般不具有人身侵害的暴力性内容;抢劫罪中的威胁则直接针对人身安全,具有暴力性内容;(2)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是将来实施,从威胁到付诸实施威胁内容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抢劫罪威胁使用的暴力侵害则是准备当场实施;(3)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多是发出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间内;抢劫罪则仅限于当场取得财物。C项中,职员丙以要挟的行为,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构成敲诈勒索罪,故C项正确。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 10万元,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故D项正确。 第27题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捡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第28题 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 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 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 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甲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故A、B项正确,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故D项正确。 第29题 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元,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 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 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 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地”交付财物。“欺骗方法”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即编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即对被骗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此处的“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的欺骗方法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A项中,甲的行为是隐瞒事实真相,而收买江某的收藏,构成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中,乙收购赝品,冒充文物出卖,具有隐瞒事实真相,构成诈骗罪,故B项正确。C项丙某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制作、复制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隐瞒假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同时触犯诈骗罪,应择一重罪论处。不隐瞒假冒真相的,只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D项错误。 第30题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A、B、D项正确。 第31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丁某构成盗窃罪 B 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 崔某构成窝藏罪 D 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盗窃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丁某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丁某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枪支而欲私藏的,应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第32题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 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 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 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 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公务员任职回避    依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A项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当选。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下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B项违反了任职回避。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C项违反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D选项没有违反《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33题 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 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行政不作为、行政判决的种类行政赔偿的标准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可知A项不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可知选项B正确。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33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可知C项错误。因为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第34题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工作是应当进行的? A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B 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听取辩护人伪意见 C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D 有被害人的,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程序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故本题中A、B、C项分别对应第(一)、 (二)、(四)项规定,是正确。D项不符合第(五)项规定,不是必须听取,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第35题 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B 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C 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D 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撤销之诉、诉讼时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A项对,B项错。关于C项,是关于复议前置的考查。我国关于复议前置的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前置。《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与海关之间发生纳税争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而本题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故C项不当选。依据《行政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第36题 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 A 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 B 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 C 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D 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国家赔偿的标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可知我国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又依据《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可知 C、D两项属于直接损失,而A、D两项属于间接损失,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C。 第37题 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 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指定辩护、延期审理    《刑诉解释》第164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D项。 第38题 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 乙的母亲 B 乙的祖父 C 乙本人 D 乙的好友丙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田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入。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乙的母亲为乙的近亲属,乙为被害人本人,二者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C项正确。第82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故本题答案为A、C。 第39题 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A 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 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 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 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拘留的情形    《高检规则》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故B、C项正确。 第40题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诌: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刘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 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原告适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因相邻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题干中交代的张某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国家行为也就是批准的法律依据不合法,并且题目中只是说楼间距9.45米,并未交代说此楼间距影响了张某等人的相邻权,因此A项正确。同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可知B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知C项错误,应当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none、三(共案例分析小题,10共分)20.0 第1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笨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肯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 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 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成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案中甲系国有公司经理,挪用公款借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故A项正确。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椰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第2题 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 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 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行贿罪    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又依上引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A项正确,B、C项错误。乙送甲好处费5万元,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故D项正确。 第3题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 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 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 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一般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 第4题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 洗钱罪 D 赃物犯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别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种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正确。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A项错误。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乙贩卖毒品未事先与丙通谋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故B项错误。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赃物罪与洗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不同。赃物罪掩饰、隐瞒的是除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外的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故D项错误。 第5题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虽会许可 B 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 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 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查批捕程序    依据《高检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清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故C项正确。 第6题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可以对乙作㈩批准逮捕的决定 B 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审查批捕的程序    《高检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逮捕。”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 D项正确,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D。 第7题 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 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 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 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无国籍人的审查批捕程序    依据《高检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A、B、C、D项正确。 第8题    某市监狱管教员秦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忙办理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8年)刘某的假释。秦某接受请托之后,伪造了证明材料,证明刘犯在狱中的表现符合假释条件。1999年秦某找到其在 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杜某,要求其裁定刘犯假释。杜某向秦某询问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秦某回答“没问题”。杜某说:“我问的是材料真假。”秦某说:“真假你别管,那人是我亲戚,保证出不了事。”于是杜某仅凭秦某上报的材料,为刘某作了假释裁定。事后秦某接受请托人的现金5万元。刘犯被假释出以后于2000年3月因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回答以下问题: 秦某的行为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A 受贿罪 B 徇私舞弊假释罪 C 徇私枉法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401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的,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秦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行为与徇私舞弊假释行为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处罚原则,应对其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9题 杜某的行为构成: A 徇私枉法罪 B 徇私舞弊假释罪 C 私放在押人员罪 D 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徇私舞弊假释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杜某因私人关系而违反假释程序,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刘某作出假释裁定,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 第10题 对刘某正确的处理是: A 将刘某因强奸应当判处的刑罚与10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 B 在刘某因强奸应当判处的刑罚与10年有期徒刑之和以下,2年有期徒刑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继续有效 C 在刘某因强奸应当判决的刑罚与2年有期徒刑之和以下,因强奸应当判决的刑罚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D 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从罚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数罪并罚、累犯 [解析]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据此应选c项。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故不能选 D项。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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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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