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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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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

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答复。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应选B项。 第2题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 公司的权利能力只是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B 公司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C 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需在章程中规定,无需登记 D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合同,该合同将为无效,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公司的权利能力 [解析] 一般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两方面的限制:自身性质上的限制和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由此,B项正确,而C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D项错误。 第3题 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请你吃晚饭。王某说:一言为定。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 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 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需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共同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 [解析] 《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正是因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项均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由此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 第4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只募足了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 A 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按照实际募足资金减少注册资本额并设立公司 B 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 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D 可以经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30天募股期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发起人的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91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依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第5题 欧陆商场有限公司在一次广告宣传活动中,擅自使用了王甲的肖像,王甲作为一个著名运动员,非常气愤,遂以欧陆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欧陆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甲赔偿金10万元,应王甲要求,欧陆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了质押,并且由光大公司提供了保证。但双方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对调解协议的此项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B 光大公司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C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 D 该股票质押自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调解协议中的担保、诉讼费用 [解析] 《法院调解规定》第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此,AB项说法正确,而D项说法错误,而当选。   《法院调解规定》第14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C项表述正确。 第6题 甲乙两人准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上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公司名称可以为“南京万通贸易公司” B 可以在公司设立以后再定名称 C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可以转让 D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公司名称 [解析] 《公司法》第9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由此, A项错误。   第1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由此,B项错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由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第7题 张三向牛小二借款10000元,约定 200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牛小二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决定以其所持有的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能质押的,张三的想法错误 B 如果提供质押,则自交付股票之日起质押生效 C 如果提供质押,则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质押生效 D 如果提供质押,则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该股票所分得的股息不属于质押的标的物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股票的质押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104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由此可见,只有C项说法正确。 第8题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而言,下列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合伙人份额权利相关内容表述正确的是哪个? A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就该合伙出资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 B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只能以其享有份额的大小来决定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C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能出资份额不同,却平均分配企业利润 D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以各自享有份额来决定其对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大小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合伙人出资份额的意义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由此,A项是错误的。   第25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B项也是错误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而不是按份额行使权利。   第32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此,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不是按出资比例确定,而是协议确定比例,未协议确定的则平均分配或负担,故C项是正确的。   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额对债务人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第9题 2004年10月20日,万其仁、李沂、董华开办一家合伙企业,起字号为“利友贸易公司”,万其仁出资70%,李沂、董华各出资 15%。12月3日,董华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1000箱方便食品的合同。因对销售情况估计不足,利友贸易公司不能按期向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货款,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时,应以谁为被告? A 董华 B 万其仁、李沂、董华三人 C 董华及利友贸易公司 D 利友贸易公司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 [解析] 《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可见,合伙企业应当以自己为当事人。本案中合伙人的行为即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应当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 第10题 王某,男,今年3岁,尚不懂事,不幸的是其父母三个月前车祸身亡,现在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以下主体发生争议。他们申请其父母原来所在单位某研究所指定监护人,后来其中有人对该研究所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法院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A 祖父,由于儿子、媳妇双亡,极为悲痛,心情不佳,神情恍惚,在开车时违反交通规则撞死一个行人,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鉴定认为,由于精神状况,其不需负刑事责任 B 哥哥,17岁,在某重点大学读书 C 姐姐,23岁,农村务农 D 舅舅,40岁,某村村民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监护人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9条:“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按照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以“(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顺序,而题中,被监护人的祖父据描述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推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哥哥尚未成年,且在读书无收入,不能成为监护人;舅舅属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而姐姐则有监护能力,且姐姐并不是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因而应当指定姐姐为监护人。 第11题 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为2万元,投保后的第三年,该企业谎称其厂内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______。 A 不退还2万元的保险费 B 应退还2万元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C 应退还2万元的保险费 D 应退还2万元的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28条。 第12题 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审判后马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而吴某不会弹钢琴。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 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 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 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中的存折问题,依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可知A项为正确答案。 第13题 甲欲结婚,其朋友乙在外地服兵役,因手头紧张,不能赠送礼物以表朋友诚意,故亲笔写一纸条,上书,“欠你一千元钱。”并签名,乙刚退役回家,甲持字条上门索债。乙哭笑不得,说只不过是朋友之间幽默一下而已。两人相持不下,诉诸法院,法院该如何处理?______ A 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B 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C 无效民事行为 D 乙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应认定有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意思表示真实。 第14题 杜某找到邻居石匠吴某提出一起做石雕生意。吴某说:“我没有本钱。”杜某说:“你有技术就行,不要你出本钱,我去接活,你来加32”。吴某表示同意。杜某借来资金5万元,购买石料,由吴某加工成石雕后由杜某出售。第一笔生意获利2000元,杜某分给吴某500元,第二笔生意获利3000元,杜某分给吴某700元,第三笔生意亏本,吴某未分钱。第四批石雕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毁损。杜某所借的5万元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A 杜某承担 B 杜某和吴某连带承担 C 吴某承担1200元,其余由杜某承担 D 吴某承担25%,杜某承担75%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中应认定吴某已经成为合伙人。因为吴某是以劳务出资并分享个人合伙利润的,所以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民通意见》第46、47条的规定。 第15题 佟某因生活困难,于198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佟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9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9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 佟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 如果佟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佟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 如果佟某于2001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因典期已过,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D 如果佟某于2000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佟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并可以将其出租,转让典权。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租人回赎时,有权在先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典权人偿还。《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因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 第16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遍程序之诉 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应选D项。 第17题 牧民苟机在牧区共用牧场放马时一匹马被埋没的炸弹炸伤后死亡,此炸药系当地牧民用于捕杀野猪的捕猎工具。经查,牧民尧弹和松原均于此前不久各自在该牧场内布设了多枚此种炸弹,但无法确定炸死苟机马的炸弹是由谁布设的。苟机诉至法院要求尧弹和松原赔偿马死亡的损失。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 因苟机无法证明是由谁布设的炸弹炸死自己的马,故损失只能由吴某自己承担 B 尧弹和松原对苟机的损失各承担一半 C 尧弹和松原对苟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尧弹和松原对苟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适当减轻其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苟机虽不能证明是谁埋设的炸药炸死了自己的马,但可以证明是由尧弹和松原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尧弹和松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30条。 第18题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______除外。 A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 B 投保人没有过失的 C 投保人没有故意的 D 投保人及时予以更正的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保险法》第54条:“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故A项为正确答案。 第19题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多少小时内作出裁定? A 48小时 B 12小时 C 24小时 D 立即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92条。 第20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0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20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10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该案正确的表述是______。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68条。 第21题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 A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B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 被告人必须就起诉书指挥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中对案件简化审理的范围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22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甲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 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 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甲法院 D 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只要不是为债务入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清偿,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甲企业支付电费是为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清偿,清偿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C选项中,甲企业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受理法院应中止诉讼,不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移送案件,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甲企业作为从债务人参加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 第23题 陈某系《黄山风光》拍摄者,该作品完成后曾在陈某的个人画展展出,后又被收入《摄影》杂志。黄山市某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就将该《黄山风光》作为文具用品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陈某发现后认为文具厂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该文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本案的下述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A 摄影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B 文具厂利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C 陈某不得以其著作权妨碍文具厂的外观设计专利 D 陈某可向专利复审委员申请宣告文具厂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析] 外观设计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外观设计的部分中使用了他人作为商标的标记或者其部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者其部分,或者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商号、特有的营业标记等。这样,外观设计——旦实施,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这样的规定足以遏制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外观设计。    选项A,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选项 B,文具厂利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黄山市某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就将该《黄山风光》作为文具用品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侵犯了陈某的在先权利,应为侵权。同理,选项C显然是错误的。选项D,《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陈某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文具厂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第24题 孙某与马某系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众人围观,孙某依靠身体优势强迫马某从其胯下钻过将马某羞辱了一番,马某气愤之下以侮辱罪将孙某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诽谤罪提出反诉,声称马某1个月前曾在邻居中间散布谣言说他和某已婚妇女通奸,并提供了证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B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罪都可以调解 C 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自愿撤诉,法院继续审理反诉 D 由于马某撤诉,法院考虑到邻里关系,建议孙某撤诉,孙某不同意,遂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后对反诉的处理方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25题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一申请应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多长时间之内提出?(    ) A 3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提出优先权的时间 [解析]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是本国优先权。因此只有选项 C是正确的。 第26题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民庭起诉要求还款,在诉讼过程中还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 A 诈骗罪 B 伪证罪 C 伪造有价票证罪 D 妨害作证罪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诈骗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 l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直接适用此司法解释,可以选出D项。 第27题 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    ) A 中国 B 丹麦 C 英国 D 新加坡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涉外票据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 第28题 某乡办企业女工祝某因企业不景气下岗去南方打工2年,期间与打工的同乡杨某相识恋爱。不久之后,两人准备结婚,一起回乡结婚登记。不料,乡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根据记录反映祝某已和刘某办了结婚登记。原来在祝某在外打工期间,同村郭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假借祝某之名向该乡人民政府申请并领取了结婚证。祝某遂要求乡政府撤销该结婚证,但遭到拒绝。对于乡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 虽与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 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 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是否可诉的确认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颁发结婚证之行为可以视作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结婚证也是个人身份权的表征。在本案中,该乡政府拒绝撤销假借他人之名而领取之结婚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乡政府的拒绝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故AB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而D项表述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法律精神,是正确的。 第29题 某日晚,冶某和马某窜至某公路旁伺机作案。当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大轿车行至此地时,冶某扒上该车行李架,扔下乘客周某的衣物一包(价值1000元)。该车司售人员及乘客发觉并停车查看时,冶某和马某手持石块向大轿车砸去,打碎车窗玻璃9块,致伤乘客4人,抢去所盗物品。对冶某、马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A 抢夺罪 B 破坏交通工具罪 C 抢劫罪 D 盗窃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盗窃罪的转化 [解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30题 王先生和赵先生分别搞了同样的发明,赵先生于2001年7月1日完成该发明,王先生同年11月1日完成该发明,赵先生于 2002年3月5日上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王先生于同年3月5日下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是谁?(    ) A 王先生 B 赵先生 C 王先生和赵先生共有 D 主先生和赵先生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先申请人 [解析] 为什么选择D,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所以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如果这样的权利已经授予一个人,就不能再授予给其他的人。否则,两个人的专利权会发生冲突,谁也不能有效地行使。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假如他们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这叫做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应当通知他们自行协商,确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因此正确的选项为D。 第3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才能申请劳动仲裁 B 劳动争议仲裁应该适用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诉讼可以不适用调解原则 C 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后生效的,如果劳动合同未经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D 劳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析]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必达成仲裁协议,有权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以A选项不正确(提示: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在性质、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要注意区别)。该条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都必须适用调解原则,所以B选项不正确。    《劳动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意见》第83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鉴证不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而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所以C选项不正确。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 第32题 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某日甲与乙在乙家探讨甲的新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很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时便将其新作弃之于乙家的垃圾桶内。后来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 C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扔掉 D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经将作品进行了修改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解析]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33题 赵某与罗某系邻居。某日,两人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轻微脑震荡,经医院鉴定为轻伤。赵某因此受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诉讼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的是(    ) A 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 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 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 D 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自诉案件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前审查的内容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是被害人告诉的。而对于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不予考虑,故本题正确选项是D。 第34题 甲大学委托乙大学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在合同中未就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做出约定,以下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 A 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甲公司 B 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乙大学 C 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甲公司和乙大学共有 D 双方须就专利申请权归属重新签订合同,做出约定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专利申请权归属 [解析] 为什么选择D,这是因为在理论上,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合作发明、委托发明,决定其权利归属的基础首先是合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当然,职务发明与委托发明所赖以产生的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一种是劳动合同或者雇用合同;另一种是委托开发合同。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正确的选项为B。 第35题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个措施?(    ) A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B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C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按规定予以处理 D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行政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适用特殊的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则适用与民事诉讼相同的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刊事责任。”因此本题中,A、D、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C项中的错误在于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而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是错误的。 第36题 下列涉外票据中,哪个票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是可以依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律?(    ) A 涉外汇票 B 涉外本票 C 涉外汇票和汇外本票 D 涉外支票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解析] 《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第37题 赵某在北京西站闲逛时,发现了一候车旅客旁边公文包很鼓,猜测有钱财等贵重物品,乘其不备抢了就跑。回家后发现皮包内有现金1万元和“五四手枪”1支,遂把钱据为己有,把手枪隐藏于床下一箱中。则赵某的行为构成(    ) A 抢劫罪 B 抢夺枪支罪 C 抢夺罪和私藏枪支罪 D 抢夺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抢夺罪的认定和认识错误问题 [解析] 本案中赵某只有抢夺财物的故意,事先并不知道其所抢夺之包内有枪支,因而没有抢夺枪支的故意,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抢夺罪。但其后将手枪隐藏于自己家中的行为则构成了私藏枪支罪。因此,C选项正确。 第38题 以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    ) A 王某调到某工厂担任工会主席2年后,申请休年休假,工厂告知王某可以休假,但是休假期间工厂只发基本生活费 B 大学生李某利用课余时间到某公司兼职,公司克扣李某的工资 C 某股份公司职工瞿某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股,瞿某认为公司支付给自己的股息有误 D 某种粮大户农忙时期雇用收割工收割庄稼,但是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 《劳动意见》第10条规定:“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条规定,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形成劳动关系,A选项中工会主席王某因休息休假问题与单位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    《劳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中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 C选项中,虽然瞿某与股份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关于股息分配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不适用《劳动法》。    D选项中,种粮大户与雇工之间的关系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 第39题 某区公安交警队非法扣留子吴某的摩托车,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区公安交警队违法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元。但过了履行期限后,该区公安交警队既不退还摩托车,也未赔偿吴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应当(    )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年 B 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 1年 C 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3个月 D 自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80日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公民申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时限 [解析] 关于公民申请行政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时限,《行诉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尝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去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 )9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巳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吴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个人,因此吴某应当自法律文书(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D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C、D项均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第40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D区,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    )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C C区人民法院 D 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支付令的执行法院的确定问题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第25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可见,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A区人民法院。而非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也非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注意,本题题干中“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这一内容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很多同学会误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错误的,这是诉讼管辖的内容而非执行管辖的内容,应该注意区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41题 2001年5月,长今化工公司刘某看到公司提炼硫的设备比较先进,就召集甲、乙、丙三人利用该设备进行硫的纯化技术研究,刘某负责研究工作,甲负责沟通设备管理员提供方便,乙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丙负责项目的资料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与整理工作,2002年该技术成果完成,问该项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是谁?(    ) A 刘某是惟一的发明人 B 刘某和乙是共同发明人 C 刘某和乙、丙是共同发明人 D 刘某和甲、乙,丙都是共同发明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发明人或设计人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判断是否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看两个以上的个人是否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共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都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资格:(1)看发明有无真正的实体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者。(2)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作,其发明构思可以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比如,技术发明的课题是否为共同拟定;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是否为共同制定。(3)发明过程分为构思和构思实施两个阶段,其构思是否为共同实施,也是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    本题刘某负责研究工作,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甲、乙、丙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或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 第42题 下列有关行政赔偿的诉讼期间,论述正确的有(    ) A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之日起或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B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C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D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时起2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受理问题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下述相关规定,即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A项表述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B项表述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第23条第2敷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c项表述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此D项表述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第43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的盖章必须为财务专用章 B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本名是王大六,王大六在当地书法界享有盛名,其笔名为江山,王大六可以在汇票上签署“扛山”笔名,而不签署本名 C 甲公司的汇票上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D 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签章 [解析] 《票据法》第7条第1、2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根据该条规定,票据上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根据该款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为单位公章也可以为财务专用章,所以A选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7条第3款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在票据上签署笔名,所以B选项不正确。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而不仅仅是签章无效,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44题 一件专利申请由申请人甲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请判断下述各事实所披露的与该专利申请主题完全相同的技术内容中的哪一项不能否定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 A 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B 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C 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D 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1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条件 [解析]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在我国,现有技术的意思是指,以申请日为界限,在申请日(不含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水平,即技术知识的总和。按照上述新颖性的定义,能够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的技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另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他人提出并在该日以后公布的申请中的技术。在我国专利法中前者是属于现有技术,后者不属于现有技术。    选项A是申请日以后公开的出版物,因此不破坏新颖性。选项B是另一申请人乙在申请日当天提出的,因此也不破坏新颖性,如果甲和乙的专利都符合授权条件的话可以协商确定申请人。选项C,《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2m2年10月1日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破坏其新颖性。选项D是由甲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也不破坏新颖性。 第45题 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裁定甲企业宣告破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在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 B 如果设备在甲企业破产宣告前由于火灾被烧毁,乙公司可以获得等值赔偿 C 如果设备在甲企业破产宣告后由于清算组疏于管理,被雨水浸泡导致丧失使用价值,乙公司可以获得等值赔偿 D 如果设备在甲企业破产宣告后被不知情的清算组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无权获得等值赔偿,只能就损害赔偿权申报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取回权的问题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根据该条规定,破产企业内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要通过清算组取回,即必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取回,所以A选项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宣告前灭失的,权利人只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债权系破产债权,不能获得等值赔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宣告后由于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该条规定债务人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虽然未规定清算组清算时转让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但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代管人,其行为代表着破产企业的行为,因此破产宣告后清算组转让乙公司的财产的,乙公司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另外,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设备在破产宣告后被转让,损害赔偿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46题 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归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    ) A 演绎推理 B 归纳推理 C 辩证推理 D 类比推理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法律推理 [解析] 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这屑于典型的辩证推理。 第47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 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问题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48题 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B 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C 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D 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背书的限制转让 [解析]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宇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 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49题 甲某因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某、丙某、丁某3家打麦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的麦子3000公斤、丙某的麦子5000公斤、丁某的麦子3500公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甲某的行为(    ) A 故意毁坏财物罪 B 不构成犯罪 C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D 构成放火罪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解析] 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但是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通常是破坏耕牛、机器等生产工具。 第50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有(    ) A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B 所有给付之诉 C 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D 所有案件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支付令程序,即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同时,《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由此可见,督促程序适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非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更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给付之诉是诉的种类之一,诉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督促程序的适用与案件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二、多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2.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金数额发生争议,乙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甲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A 甲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B 如果甲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作出仲裁条款无效的决定,而乙请求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应当以法院的裁定为准 C 甲只能请求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决定 D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异议时的解决途径。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选项对异议提出的期限表述不正确,C选项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机构表述不正确;因此,只有BD选项的表述正确。 第2题 崔某购买了一辆新车,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其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一天,崔某在驾车时,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而不小心撞倒了过路行人甲某,导致其受伤,经住院治疗甲某基本康复。对这一事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甲某可以向崔某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其同崔某的约定,直接向甲某支付赔偿保险金 B 甲某可以向崔某要求赔偿,但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C 甲某和崔某不能就该损害达成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崔某承担的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D 甲某和崔某不能就该损害达成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崔某承担的诉讼费,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保险索赔问题。     崔某是损害事故责任人,甲某当然可以要求其赔偿。依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第3题 以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B 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 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 D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理由:宅基地使用权是公民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房屋的权利。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另外,我国实行“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农村村民每人只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出卖、出租房屋的,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为了维护农村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所以,A、B、C、D均正确。 第4题 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     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     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等。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第5题 甲、乙、丙3人均是无业游民。某日上午,甲纠集乙到某市抢劫,并借来钢剑一把,匕首两把,又纠集丙同去。当晚3人来到某市繁华地区,正看见一对夫妇抱着孩子去看病。甲即带领乙、丙二人将夫妇拦住,欲抢劫时被值勤民警丁发现,乙慌忙逃跑,甲和丙进行顽抗。当丁走到甲面前时,丙喊了一声“上!”甲即用钢剑向民警的胸部刺去,民警避开将甲抓住,丙趁机用匕首向民警后肋猛刺两下,甲乘机挣脱又向民警的头部砍了一剑,后逃跑。对此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 A 甲乙丙犯抢劫罪未遂 B 甲乙丙犯抢劫罪既遂 C 甲丙是主犯,乙是从犯 D 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共同犯罪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解析] AB选项,一般而言,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抢劫罪既、未遂的界限,即使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包括造成重伤、死亡的,由于财物未抢劫到手,理论上也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因此,甲乙丙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CD选项,甲是纠集人,并且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杀人行为,因而是主犯。丙虽然是被甲纠集而参与犯罪的,但在抢劫杀人现场,起指挥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行为,因而也是主犯。而乙则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是从犯。 第6题 下列单位破产,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是 (    ) A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 B 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 设在中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 D 两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组成的联营企业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解析] 在我国破产还债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根据《民诉意见》第240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第7题 甲将自日的新作交付给了乙出版社出版并订立了出版合同,在乙出版社出版甲著作的3个月后,甲和乙在书市上发现了丙出版社的盗版书籍,丙的行为侵犯了谁的权利?(    ) A 甲的发表权 B 甲的著作权 C 乙的专有出版权 D 乙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专有出版权 [解析] 选项A,《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甲的作品已交给乙出版社出版,行使了发表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选项B,《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因此丙出版社的盗版书籍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有出版权,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该书的著作权人是甲而非乙出版社,显然选项D是不正确的。 第8题 关于中央军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D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中央军委 [解析] 关于中央军委,《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不受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CD。 第9题 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一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丙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此为条件哀求乙放其逃走。乙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甲拿把铁锹返回,乙向甲称其一人挖坑掩埋即可,让甲到车上休息。乙挖了一个浅坑,并按与丙约定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后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抢劫后甲由于不知信用卡密码猜了两次不符合而将信用卡抛弃,乙在旁也佯装不知,趁甲不注意拾走信用卡并根据丙提供的密码在提款机上提款三次共获得现金15000元独吞。则对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二人系抢劫罪共犯,并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B 甲乙二人系故意杀人罪共犯,并且甲系犯罪未遂,乙系犯罪中止 C 乙使用抢来的信用卡提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 甲参与抢劫的数额为12000元,乙参与抢劫的数额为27000元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解析]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由此可以类比甲抢得信用卡的数额计算;而乙舱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第10题 甲某、乙某、丙某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丙某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某。丙某、丁某到隐藏羊群处与甲某、乙某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建设兵团农8师 152团10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10连的地界。丁某的行为属于 (    ) A 任意共同犯罪 B 销赃罪 C 盗窃罪共犯 D 转移赃物罪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共同犯罪和盗窃罪的认定 [解析] 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丁某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丁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盗窃罪共犯。另外根据相关的刑法理论,丁某的行为属于任意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故AC是正确答案。 第11题 某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在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清算人发现某公司尚欠该破产企业一笔货款,但该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清算人就以破产企业为原告对该公司提起违约责任诉讼。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因人民法院未裁定本案中的企业已破产,清算人应以破产企业为原告对某公司提起诉讼 B 因清算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对某公司提起违约责任诉讼,因此,清算组的做法不正确 C 起诉时,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列错的,不予立案 D 起诉时,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列错的,应通知更换当事人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清算组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的问题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上称为诉讼担当,即本不是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基于对他人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最常见的诉讼担当的情形就是清算组织和遗产执行人。所以,清算组织在破产案件的诉讼中,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享有诉讼实施权。本案中,清算组织因为具有正当当事人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将不予立案。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第12题 某公司在宜传其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广告中,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歌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插曲《洪湖水浪打浪》的一部分为其背景音乐。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    ) A 摄制权 B 保护作品完整权 C 广播权 D 发表权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解析]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由此看来,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C,《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精神和人格的产物,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精神、人格等。如果作者不享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任由他人歪曲、割裂和篡改自己的作品,势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破坏了体现在其中的精神和人格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的含义十分广泛。例如,出版社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而大量删改作品,将宗教性的音乐用于商业性广告中,未经许可将装饰摄影作品的边框去掉,未经许可在绘画作品上增加色彩或删去某些部分。本题中将《洪湖水浪打浪》一曲作为“椰子汁”产品的背景音乐,没有歪曲、篡改该曲目,因此选项D不正确。   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肓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作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因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欠,就履行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尽了。列如,一部作品一旦在杂志上刊登出来,或在电台上广播出来,或者由他人进行了表演,就是行使了发表权。即使作者在过了一段时间后以其他的方式使用作品,如展览作品,让作品进入互联网络,都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只能由作者行使,如果他人未经作者的许可而发表了其作品,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而作者仍然拥有发表权。《洪湖水浪打浪》已经发表,因此没有侵犯其发表权,选项D不正确。 第13题 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 A 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养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 B 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苦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 C 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晶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晶厂挂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原工艺晶厂的名义提起诉讼 D 某上市公司在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的例行检查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并被审计机关予以公布,结果对该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审计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中下述各项的规定,即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而A项中,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是正确的;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而B项中,甲中资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是正确的;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因而c项中,孙某有权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是正确的;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而D项中,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 第14题 甲企业与乙公司于2004年9月1日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 2005年9月31日前为乙公司加工机器设备一套,甲企业违反合同的,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甲企业于2005年7月10日被宣告破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清算组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B 清算组可以解除合同 C 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应得的损害赔偿额是破产债权 D 合同解除后,100万元的违约金应作为乙公司的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法律问题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根据该条规定, AB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规定:“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第55条第2款规定:“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该条规定,清算组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损失是破产债权,违约金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5题 1992年年初,甲艺术学院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委托乙工艺美术研究所在1年内完成该馆的壁画创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委托合同,乙研究所指定本所丙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丙于1993年完成,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甲艺术学院 B 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乙工艺美术研究所 C 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 D 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丙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解析] 选项A,本题中壁画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接受甲艺术学院的委托指定丙进行创作的。所以该壁画是一件委托作品,但是上述二单位在委托作品中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受托人即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    选项C,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指派丙进行壁画创作,该壁画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这一性质并不影响到作品的署名权问题,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所以署名应该是丙,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是正确的。 第16题 甲某与同为法国人的乙某一起来中国短期工作。一日,甲某不小心将窗台上的花盆撞落,砸伤经过楼下的乙某,乙某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甲某、乙某的住所都在英国,则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该损害赔偿诉讼 (    ) A 可以适用中国法 B 可以适用法国法 C 可以适用英国法 D 只能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因此,中国法作为侵权行为法,法国法作为当事人相同的本国法,英国法作为当事人相同的住所地法都可以适用, ABC皆为当选项。 第17题 下列哪些不周于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 A 中国共产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B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C 各级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D 《人民日报》对社会各界的监督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法律监督体系 [解析] 在我国,国家法律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而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法律职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本题中所有选项均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 第18题 甲公司拖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甲公司同时欠丙企业货款20万元,丙企业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法院裁定甲公司破产。丙企业同时欠甲公司货款1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企业可以用自己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权抵消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 B 丙企业可以在破产宣告前行使破产抵消权,也可以在破产宣告后行使破产抵消权 C 抵消后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剩余10万元债权是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D 破产清算前丙公司未行使抵消权的,破产清算终结后丙公司仍可行使抵消权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破产抵消权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消权,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奉题中丙企业和甲公司互负债务,丙企业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因此丙企业享有破产抵消权,所以A选项正确。破产抵消权应于破产宜告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行使,破产宜告前的抵消不是破产抵消权,而是民法上的抵消,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人已经无法行使抵消权,况且破产抵消权制度的意义在于简化债的清偿程序,因此破产清算终结后债权人不能行使抵消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丙企业行使抵消权后剩余的10万元债权仍然属于破产债权,所以C选项正确。 第19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通知甲企业的开户行要求停止办理甲企业的一切结算业务 B 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前在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商标权使用费,基层法院判决甲企业败诉,甲企业已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受理了案件,但是尚未开庭审理,中级法院知道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立即开庭审理了案件 C 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前在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即将审结,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该法院继续审理 D 甲企业被申请破产宣告前被生效的二审判决书判令向丁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甲企业被申请宣告破产后,法院中止了执行程序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而不是停止所有结算业务,所以A选项中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D选项中,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以B选项中法院的做法正确。C选项中,债务人甲企业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尚在一审程序,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应该继续审理,所以C选项中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中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第20题 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人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 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A A镇山野菜加工厂 B 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 镇政府 D 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 [解析] 《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而A、B、C项均为合格的原告,其中镇政府属于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D项中的股东大会起诉则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是错误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10小题.每题1.0分,共10.0分。) 第1题 2004年11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宣告申请,2005年3月1日法院裁定甲公司宣告破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04年9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04年9月20日交付了货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乙公司可以申报100万元的破产债权 B 甲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用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支付本金及利息,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尚有20万元未清偿,丙银行的20万元债权是破产债权 C 用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发行两年期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债权是破产债权 D 甲公司于2000年1月4日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戊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的借款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戊公司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破产债权的范围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根据该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应该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是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债权是破产债权,所以c选项正确,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申报的债权是破产债权,所以 D选项不正确。 第2题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 A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B 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C 要求侦查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D 告知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错误时的处理方式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3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第306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3题 在海事担保中,如果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此处的正当理由?(    ) A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B 担保不应该向海事法院提交 C 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D 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海事担保的内容 [解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7条的规定: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7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4题 下列情形属于信用证欺诈的有(    ) A 以伪造、变造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贷款的行为 B 开证申请人假冒信用证或设置“软条款”信用证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 C 受益人串通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使之签发有欺骗性内容的单据,以骗取货款 D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共同欺诈银行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信用证欺诈的形态 [解析] 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按欺诈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受益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共同欺诈。其中A、C属于受益人欺诈,D、D分别属于开证申请人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共同欺诈。 第5题 作家江某所著的小说《希望》出版于 1951年,1966年江某去世。剧作家刘某将《希望》改编成电视剧本,并经某电影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江某的子女以侵犯著作仅为由将刘某、某电影出版社告上法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希望》已经公开发表超过50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B 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C 因江某已经去世,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D 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报酬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改编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因继承而取得的著作权问题 [解析]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 C,扛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扛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第6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A 甲某诉A市税务局的行政案件中,A市税务局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B 乙某因不服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而诉B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D大学无正当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 C 丙某因不服C市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项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项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 D 丁某因不服D省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省工商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中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须具备的条件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A项中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A项是错误的;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因而B项中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D项是错误的;但D项中的证据则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D项是正确的;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而C项中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即使未经质证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C项是正确的。 第7题 2003年4月,甲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他在外出旅游期间家中被盗,丢失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汇票l张,现金2000元(纸面编号有记录),无记名股票 4000股,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1张。请问其中哪一项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 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汇票 B 现金 C 无记名股票 D 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可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不记名股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现金是占有转移,所以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8题 杨某是甲厂的机械修理工,杨某认为自己在甲厂没有发展前途,决定到乙厂工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杨某可以和甲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杨某不能要求甲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B.杨某有权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C.杨某擅自离职,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的,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乙厂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杨某,应与杨某一起向甲厂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解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A选项不正确。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规定,杨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 第9题 农民陈某见他人贩毒获得巨额利润,遂起从事贩毒活动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制造了大量的假鸦片出售给他人,获赃款3万余元。陈某的行为已构成(    ) A 非法经营罪 B 制造毒品罪 C 诈骗罪 D 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分 [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陈某制造出售的是假鸦片,构不成制造或贩卖毒品罪,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10题 以下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 B 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 C 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 D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 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破产债权的排除范围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财产的权利人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是取回权,不是破产债权。 A选项中乙公司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是乙公司自己的财产,乙公司有权取回,乙公司的取回权不是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因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取回,所以B选项中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的行为是行使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3)项规定,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对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仍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所以C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中的会计师报酬是破产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不属于破产债权。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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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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