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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输送系统合同 买方合同号:WHEPC-SBGL-2008-050 卖方合同号: 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 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 飞灰输送系统合同 买方: 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31. 定义 52. 合同标的 53. 供货范围 64. 合同价格 75. 付款方式 96. 交货和运输 117. 包装与标记 148. 技术服务和联络 16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910. 安装、调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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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号:WHEPC-SBGL-2008-050 卖方合同号: 芜湖发电厂五期“上大压小” 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 飞灰输送系统合同 买方: 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31. 定义 52. 合同标的 53. 供货范围 64. 合同价格 75. 付款方式 96. 交货和运输 117. 包装与标记 148. 技术服务和联络 16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9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2311. 保证与索赔 2612. 保险 2613. 税费 2714. 分包与外购 27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916. 不可抗力 29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3018. 合同生效 3019. 其它 合同号:WHEPC-SBGL-2008-050  合同双方: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_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 1.2 “卖方”是指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 删除。 1.13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5 “电厂”是指_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16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 “现场”是指位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9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若是单台机组中标,应于该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 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 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汽轮发电机组供应的辅机设备。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飞灰输送系统   设备规格(型号):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 2套 2.3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6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7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 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7。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合同设备、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535 万元,大写: 壹仟伍佰叁拾伍万元整。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1070.5 万元,大写: 壹仟零柒拾万零伍仟元整 ,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464.5 万元,大写:肆佰陆拾肆万伍仟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535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1070.5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464.5 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免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等税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免费。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地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合同设备款按1:3:5:1付款方式的支付 5.3.1.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 5.3.1.2 合同设备投料准备完成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买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 5.3.1.3 卖方已完成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50%作为完工款。 5.3.1.4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扣除相应部份。 5.3.1.4.1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5.3.1.4.2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每套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5.4.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5.5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运杂费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8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9 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6. 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车上)交货 6.2.2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褐山路115号 邮政编码:241009 收货单位: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9米×2.7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3.2条所述的、在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 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和或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生产日期; 9)生产工厂; 10)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详细内容见附件3、5及7。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修改本上签字,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买方通知的时间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2.3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之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付款中扣除。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设备迟交违约金也将在设备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11.11条处理。 9.2.8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3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卖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12 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10.13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10.14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和或补充此损失和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1. 保证与索赔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章和11章有关条款执行。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半年试生产期后,年利用小时数要求不小于65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不小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11.11条处理。 11.3.2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交货完毕。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 11.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并无偿修理、更换以使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具体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违约金支付条件见合同附件11中的有关规定。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累积计算的每套合同设备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并无偿修理、更换使设备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11.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条和6.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货违约金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迟交货违约金,迟交货违约金计算如下: 当迟交1-4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0.5%; 当迟交5-8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 当迟交9周以上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但不得超过该设备价格。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影响工程进度和相关单位工作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内,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批; 迟交2-4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周.批; 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周.批;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 11.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0.2%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此项违约金从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设备费用支付中扣除。 11.12删除 11.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删除 11.15 履约保函: 11.15.1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14款。 11.15.2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应有效至电厂第二套机组的最终验收时,第二套机组最终验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天内,买方将出具卖方银行的履约保函期满通知证明,该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应视为卖方的履约保函到期日期的证据。 11.15.3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12. 保险 12.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交货地点(车上),在开箱验收时如发现设备短缺或损坏,卖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补齐,并发运到现场。 12.2卖方应将保险单的副本于每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单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单的副本为止。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材料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3.3 本项目法人为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设备、部件、材料享受国家减免增值税和关税的政策。合同设备价格为完税价格,买方有权将合同中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的部分分离出来,代替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减免部分的利益归买方。有关减免税工作的买卖双方分工参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14款。 13.4 尽管买方替卖方签订13.3条中的采购合同,但是卖方仍然对所供合同设备的性能质量负全部责任。 13.5 卖方向买方提供买方进行减免税申报所需的营业证书、专用缴款书等文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格中。 14. 分包与外购 14.1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批准,否则不得分包。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擅自分包,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卖方应按合同要求重新提供合格产品,由此而导致的设备延迟交货,买方依据11.9款对卖方进行处罚,卖方并赔偿买方由于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14.2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形成书面文件。 14.3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卖方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 若15.7条款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 不可抗力 16.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火灾和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约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权威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进而立即履行其合同义务。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17.2 仲裁地点为北京。 17.3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7.4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6在进行仲裁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 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于 2008 年 09 月 12 日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在南京签字。 18.2 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8.2.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全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刻生效。 18.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9. 其它 19.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7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双方各应分别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9.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19.11条款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9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并以中文为准。 19.10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16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8份。 19.11 本合同双方的相关情况见签字页。 签 字 页 买  方 卖  方 名称 :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褐山路115号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1号602 邮编: 241009 邮编: 100035 联系人: 李艳丽 联系人: 张延强 电话: 0553-5202881 电话: 010-58561956 13301311190 传真: 0553-5810196 传真: 010-58561955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四褐山支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武支行 帐号: 1307023509024200236 帐号: 91030155300000028 纳税人登记号: 340207756804914 纳税人登记号: 1101027000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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