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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济法案例公司法案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案情]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位于北京的北京分公司和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执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1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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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案情]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位于北京的北京分公司和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执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1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1)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檀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内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彦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23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对该案例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18日某市电讯工业局、某电子仪器设备厂、某市电子管厂、某市显象管玻璃厂和某市电子器件研究所决定共同设立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分别由5家股东出资,其中,某市仪表电讯局出资120万元;某市电子管厂以厂房出自280万元;某电子仪器设备厂以机器设备出资200万元;某市显象管玻璃厂现金出资150万元;其余为某市电子器件研究所以专利权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家用电器、电工器材等。 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后,共同委托电子管厂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审核后发现,公司的出资中专利权的出资为25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案例评析 1、案情摘要 王、李二人为夫妇。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某区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当年5月,王某将公司转让给张某、赵某和任某三人。王某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个人则分别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义签署了受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的股权份额为200万,占40%,其余二人各为150万,各占30%。由于王、李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张某等实际并未按协议记载支付价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续费。 公司转让后,张某作为大股东,按章程规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经张某多方活动,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在项目承建中,张某个人陆续向公司投资180万元,并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推动工程进度。按正常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赵某、任某二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向公司投资,但对外一直以公司名义活动,并因经营中的纠纷,曾经召开“股东会”,企图免去张某执行董事的职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张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任某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取消股东资格,由其他投资者代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公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介绍】 张某、王某和李某商议集资设立一家商业零售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以其经营个体服装业的设备和库存商品出资,作价为人民币10万元,张要求李和王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但王和李都说他们拿不出10万元,充其量只能认缴每人7万元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商业零售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少于30万元是无法注册成立的。张某建议王、李设法向哪个单位借钱,经验资后再归还。李说借借还还太麻烦了,还是找他昔日的学生想办法吧。李的学生陈某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李请陈帮忙出具虚假的验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陈某起先拒绝了,说这是违法的。但经不住昔日老师的多次请求,终于出具了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张、王、李持出资证明和其它文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不久,该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查处,在调查中又暴露了虚假注册资本的问题。 【几种观点】 1、上述行为虚假出资行为,是实际生活中很常见的违法不犯罪的行为,处理办法就是股东补缴出资。 2、本案主要是陈某违法,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张某等三位股东只要补缴出资即可避免法律制裁了。 3、本案应由三位股东承担法律责任,陈某是受他的老师的指使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以上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合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权限 【案例介绍】 新海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贸易有限公司,于1994年底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中方出资200万美元,外方出资100万美元。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中外双方各出3名。董事长由中方原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公司聘请了外方推荐的人员担任总经理,聘请了中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 公司成立伊始,总经理决定支出一大笔广告费及招待费,以扩大企业在社会上的影响。但董事长认为过去国营企业没有花那么多钱,产品照样很受欢迎,因此不同意总经理这样做。总经理认为这是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总经理的职权范围,董事长无权过问,两人不欢而散。1995年6月,董事长又发现合资公司进口的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价格过高,超过了原国有企业经营时进口的原材料价格,立即向总经理提出。总经理拿出几张报价单请董事长定夺,并声称如因此而发生技术、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一概由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只得不了了之。当年9月份,合资企业急需一大笔资金,总经理在没有请示董事会的情况下,以公司的财产为抵押,向银行取得了贷款。董事长再一次向总经理提出,如此重大的问题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强调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处理此事。双方又一次发生争议。 1996年初,董事长决定召开全体董事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总经理的权力加以限制。董事长于2月2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宣布于3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要求各位董事前来参加。3月5日那天,5名董事出席了会议,1名外方董事缺席。董事长宣读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后,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表决时,3名中方董事同意章程修改案,2名外方董事投了反对票。董事长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散会后,2名外方董事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告诉了未出席会议的那位董事,他也认为章程修改案不妥,表示反对。因此,3名外方董事一起向董事长提出,现在是3票同意,3票反对,章程修改案不能通过。董事长坚持公司章程有规定,董事会决议以参加会议的实际人数为表决基数,不参加会议即意味放弃表决权,因此3月5日的决议不能修改。 中外双方围绕总经理的一系列决定到底有没有错,以及关于限制总经理职权的章程修改案是否有效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几种观点】 1、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属于总经理的职权范围,董事长不应过多干预。 2、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属于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不应过多干预。但如果总经理的决策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长当然可以干预。 3、合资企业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经与会多数董事同意即生效,因此因此新海公司3月5日的决议有效。 4、合资企业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多数同意才生效,因此新海公司3月5日的决议无效。 请问:以上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案情] 张某、王某、沈某、田某等10人合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张某、王某、沈某、田某4个大股东每人出资12万元,其他6个小股东每人出资2万元。在股东会议上,4个大股东因为出资多,所以他们的意见基本上就是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也由这4个大股东组成。公司成立5年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6个小股东决定退出公司。但他们持有的不是公司的股票,而是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能上市交易。这就给他们退出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个小股东感叹道:“早知退出有限公司这么复杂,还不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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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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