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举报
开通vip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接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法规,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本文档为【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2175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4KB
软件:Word
页数:1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9-07
浏览量: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