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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安装合同.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ZGZP/C1 . 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 风机安装工程合同书 合同编号:HT-Z-J-10-022 合同内容:风机安装工程 二○一○年五月 目 录 1第一章 合同书 3第二章 合同价格表 6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61.一般约定 102.发包人义务 113.监理人 134.承包人 165.材料和工程设备 1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7.交通运输 198.测量放线 2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风机安装合同
.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ZGZP/C1 . 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 风机安装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 合同编号:HT-Z-J-10-022 合同内容:风机安装工程 二○一○年五月 目 录 1第一章 合同书 3第二章 合同价格表 6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61.一般约定 102.发包人义务 113.监理人 134.承包人 165.材料和工程设备 1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7.交通运输 198.测量放线 2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210.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211.开工和竣工 2412.暂停施工 2513.工程质量 2714.试验和检验 2715.变更 3016.价格调整 3017.计量与支付 3418.竣工验收 36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820.保险 3921.不可抗力 4122.违约 4323.索赔 4424.争议的解决 46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46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6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83. 综合说明 49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95.安全施工 496.合同价款与支付 507.工程变更 508.竣工验收与结算 509.违约、索赔和争议 5310.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311.试验和检验 5312.其他 56第五章 技术条件书 561 一般规定 622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装配 693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竖立 72第六章 附件 73附件一:中标通知书 74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第一章 合同书 合同编号:HT-Z-J-10-022 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湖北利川齐岳山风电场风机安装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己接受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柒万捌仟圆整(¥5,278,000.00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彭志宏 5.工程质量符合风机厂家的相关规定和规程规范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 9.承包人根据自有的施工设备情况,对目前已有道路和安装场地进行必要的拓宽和加固。其他施工辅助工程(含永久设备装、卸起重设施),及设计图纸中或监理人要求完成的工作。 10合同主要内容:承包人应负责58台风电机组设备风力发电机塔筒安装、叶片安装、机舱安装工作。风力发电机组所有部件的安装,机组与箱变间电缆连接工作,机组与控制光缆的连接工作。 11风电机组的检查和试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该符合风机厂家的相应规程规范。承包人在检查和试验前应向监理人提交检查、试验计划,该计划需经监理人核准后方能实施。试验计划应规定各项试验的顺序、准备工作及操作步骤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的设计值、判断标准等。 10.合同一式 十 份,其中正本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四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湖北能源集团 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北省电力建设 第一工程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住 所:湖北利川金龙小区一巷5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邮政编码:445400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718-8025088 电 话:027-88925985 传 真:0718-8025089 传 真:027-88925896 开户银行:工行利川市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1817007709200021276 银行帐号: 签约地点:中国利川 第二章 合同价格表 1 安装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价格汇总表 单位:元人民币 编号 项目 合价(人民币元) 备注 1 风机机组设备卸车、倒运 263900 2 风机机组附件安装 527800 3 风电机组的检查和试验 158340 4 风机机组的吊装 3958500 5 塔筒至机舱的电缆、光缆敷设 105560 6 其他 263900 合计 5278000 综合单价分析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元) 其中(人工费) 其中(材料费) 其中(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规费 税金 备注 1 风机安装 工程 台套 68250 13650 2047.5 40950 3412.5 3412.5 1365 3412.5 1.1 塔筒安装 台套 20475 4095 614.25 12285 1023.75 1023.75 409.5 1023.75 1.2 机舱安装 台套 27300 5460 819 16380 1365 1365 546 1365 1.3 叶轮安装 台套 20475 4095 614.25 12285 1023.75 1023.75 409.5 1023.75 2 风机机组附件安装 台套 9100 1820 273 5460 455 455 182 455 3 风机设备装卸、保管、运输 台套 4550 910 136.5 2730 227.5 227.5 91 227.5 4 风机机组的检查和试验 台套 2730 546 81.9 1638 136.5 136.5 54.6 136.5 5 塔筒至机舱的电缆敷设 台套 1820 364 54.6 1092 91 91 36.4 91 6 其它 台套 4550 910 136.5 2730 227.5 227.5 91 227.5 合计 91000 18200 2730 54600 4550 4550 1820 4550 主要设备、工机具价格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合 价(万元) 备注 1 LTM1300型300吨汽车吊 台 1 55万/月 220 含进出场费 2 QY型65吨汽车吊 台 1 6.19万/月 24.76 含进出场费 3 QY型25吨汽车吊 台 2 3.13万/月 25.04 含进出场费 4 CQ4300Q型30吨拖车 台 1 2.88万/月 11.52 含进出场费 5 LZ250型装载机 台 1 1.88万/月 7.52 含进出场费 6 PC60型挖掘机 台 1 3.75万/月 15 含进出场费 7 凯特克液压扳手及泵站3MXTA 套 3 4.17万/月 50.04 8 电动扳手 台 3 0.12万/月 1.44 9 工具车 辆 2 0.4万/月 3.2 总计 358.52 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函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3.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3.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3.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4.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4.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4.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4.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5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6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6.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6.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6.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6.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6.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6.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7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8 承包人现场查勘 4.8.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8.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9 不利物质条件 4.9.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9.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6.价格调整 16.1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总价合同的形式,不存在价格调整的情况。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1.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1.3 图纸 1.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按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要求提供。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工程师 2.1.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朱 明 职务: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 2.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何君 职务:工程师 2.2项目经理 姓名:彭志宏 职务:项目部经理 2.3 发包人工作 2.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3.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仅现场现有条件,不再另提供其他条件。 2.3.1.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2.3.1.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根据工程需要提供。 2.3.1.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交验。 2.3.1.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按工程进度分批进行。 2.3.1.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 2.3.1.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2.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2.4承包人工作 2.4.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4.1.1需由合格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4.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年、季施工计划,报表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上报。 2.4.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派专人负责安全,承担一切施工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用。 2.4.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2.4.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2.4.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景区环境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要求执行。 2.4.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2.4.1.8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证书原件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发包人保管,直至主体工程完工为止。上述人员证书将被发包人押证施工。发现有挂靠现象的,经查实,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4.1.9项目经理及“五大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必须长驻施工现场。承包人对所派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能满足工地的到岗率在70%以上的条件(每月不得少于21天,每天到工地6小时以上),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能满足工地的到岗率在80%以上的条件(每月不得少于24天,每天到工地6小时以上)。 2.4.1.10施工人员车辆进场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4.1.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施工需要的其它有关手续。 2.4.1.12临时建筑设施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 综合说明 3.1地理位置 本项目选址定在湖北省利川市齐岳山地区。 利川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东经108°21′~109°18′,北纬29°44′~30°39′,与重庆市毗邻,是鄂西南重要窗口,全市人口83万,面积4612km2。利川市东距恩施市100km、宜昌市406km、武汉市720km,西距万州市122km、重庆市420km。 齐岳山位于利川市城区西偏北34km,海拔1580~1750m(黄海高程系,以下同),为南偏西—北偏东走向山脉,属山脊地形,全长120km,平均宽3.5km。山脊地区多为荒坡、草场,林木稀少。山上有6个自然村,724户,总人口2800多人。建设风电场没有移民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仅有少量搬迁。项目所在地无军事规划用地。 3.2工程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服务于58台风机安装场平等工作。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1 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时间:实施性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开工前一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实施。 会审确认的时间:两天内。 4.2 工期延误 4.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不可抗力。(2)可能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影响的恶劣气候,经监理认可。(3)因设计或其他因素引起延误,双方协商确认。 5.安全施工 5.1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此方案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一周内报工程师审查后通过)。 5.1.1承包人内设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人身财产安全,并与当地村民处理好各种关系。 5.1.2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好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保险。 6.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 6.1.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6.2工程预付款 6.2.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约保函(工程履约保函由县级或以上的银行出具;工程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为发包人;工程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10%;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到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为止)、合同总价10%的收据、经发包人签发的款项支付审批手续(包括发包人收到通用条款规定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确认文件。)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工程款。 6.3预付款扣回: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40%、第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 6.3 工程量确认 6.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以月为单位结算。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票面金额为当月工程款100%的税务发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工程款的90%,扣10%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并经验收,无安全事故,退返5%安全保证金。剩余5%保证金经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返还。 6.5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工程款,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7.工程变更 7.1经发包人审查通过的工程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8.竣工验收与结算 8.1 竣工验收:按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8.1.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30天内提供竣工图三份。 9.违约、索赔和争议 9.1 违约 9.1.1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9.1.1.1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罚款,标准为5000元/天,罚款限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承包人返工直到合格,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违约的,按违约损失双倍补偿给对方。 9.1.1.3 工程质量目标承诺及违约处罚措施: 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如工程竣工后其质量达不到上述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由承包人承担重建所需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建设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 违约处罚措施: 质量标准以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赔偿建设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的3%违约金。 9.1.1.4文明施工及环保目标承诺及违约处罚措施 文明施工及环保目标承诺: 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加强现场环境保护,贯彻和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周围及沿线环境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水土流失,达到州级文明标化工地,争创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管人员,赋予监管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配套齐备,牢固可靠。 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全员执证上岗。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各种材料分类存放、堆码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处理,不从高处向下抛投建筑材料、施工用具及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场内道路平整、通畅、不积水、泥浆、废水不外流,尘土飞扬。 按规定设置现场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要在显著位置警示牌,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违约处罚措施: 进场后,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及周围环境污染,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1%的违约处罚金额,并负责现场恢复、承担相应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9.1.1.5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诺及违约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诺: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狠抓“六不准”在施工中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实现“无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 本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必须达到按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工程竣工后达不到按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合格标准时,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我单位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发包人为此不再增加费用。 9.1.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9.2争议 9.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采取协调、调解、仲裁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1 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11.试验和检验 11.1 所有试验和检验应该符合风机厂家的各项规定和规程规范。 12.其他 12.1 工程分包 12.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12.2 不可抗力 1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国家规定及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2.3合同的生效、解除及中止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另行协商。 12.4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证书原件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发包人保管,直至主体工程完工为止。上述人员证书将被发包人押证施工。 12.5在中标后发现有挂靠现象的,经查实,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6投标单位不得将整个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任意分包,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等)是否是本单位职工、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岗位及各类人员在本工程的到岗时间。 18.12工期 以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目标或中标人承诺的工期目标(以工期短者为准)作为合同工期。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提前完工的,应计取提前工期奖,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罚款,标准为5000元/天,奖罚限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 。 第五章 技术条件书 1 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湖北利川齐岳山风电(49.3MW)工程场地位于利川市城区西北约30~40km,风场海拔约为1500~1700m(风机布置处)。此风场规划为三期。本期先行开发49.3MW,含110kV升压站一座。 1.1.2风电机组参数如下: 名称 长度(m) 宽度(m) 高度(m) 重量(t) 备注 机舱 8 2.3 2.9 24 叶片 28.3 / / 2.5 三片 轮毂 2.3 2.3 2.6 4.5 45m塔架 长度(m) 最大直径(m) 最小直径(m) 重量(t) 备注 下段 17.7 3.15 2.43 22 上段 24.4 2.43 2.03 18.1 地基段 2 3.15 3.15 3.2 1.1.3气象和工程地质 (1)水文气象 湖齐岳山地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性山地气候区,四季分明,潮湿多雨,属高寒山地气候型。气候特征主要表现为:气温低,日照短、夏凉冬冷,冰冻期长;云雾多,湿度大,雨量充沛、雨季较长,天气多变;气候垂直分布带明显。风场区域内的齐岳山山脉呈带状,波状起伏,所在地处为构造侵蚀—溶蚀中山峰丛波状台原地貌,高程1500m~1700m,地势起伏大,没有建筑物阻挡。主要表现为古夷平面的岩溶地貌特征,由齐岳山构成峰丛基座,顶面开阔平缓,自东向西,峰丛和槽谷相间排列,峰丛和槽谷走向与山体走向基本一致,为近南北向,峰丛顶面与槽谷底面相对高差40~100m。自东向西有康家大槽、小槽、陈家槽、红春槽等槽谷,槽谷中覆盖有0.5~5m不等的第四系残坡积亚粘土。槽谷中发育有落水洞、溶蚀洼地。 场址均处于相对稳定地段,适宜建设的场地。通过收集资料及初步调查,场址不压开采矿区,且选定范围内无文物古迹、军事设施。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风电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Ⅵ,反应谱特征周期0.35s,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第一组。 (2)地质条件 风场区域为南偏西—北偏东走向山脉,地形地貌属于中山区,海拔高度在1580~1700m之间,风场多为荒坡、草场,林木稀少。风电场内地下水主要有基岩裂隙水及岩溶水,地下水水位埋藏较深,对基础和施工均无影响。 1.1.4水、电供应条件 风电场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为100t/d。在施工现场设20 m3蓄水池一座,混凝土搅拌站及临时生活办公设备由储水池供水,其它现场工作面用水采用汽车装水罐运输。 各机位的施工电源可以通过施工承包方自备的小型柴油发电机解决。风电现场施工用电负荷为120kW,本工程混凝土搅拌站考虑采用一台60kW柴油发电车发电来,另外配备一定数量的30kW移动式柴油发电机作为风机基础施工电源,适应风电场施工分散的特点,满足生产及生活用电。 1.1.5场内外交通条件 场内交通线路规划:风电场的施工及检修道路同永久道路一同考虑,按通向各机位修建。在风电场中沿旅游路修建通向各机位的检修支路。 旅游路:南接谋道至利川市318国道,北止于齐岳山垭口风电场场址处,路线全长13.5km,路线等级为三级公路(计算行车速度30km/h),最小平曲线半径30米,最大纵坡7.99%,最短坡长100.022m,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420m,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420m,可满足风电场大型设备的运输需要。 检修路:风电场的检修路均与旅游路连接,检修道路全长35.29km(其中利用原有道路2.883km,新建32.407km),全线均在齐岳山顶上布置,分为45条支线,共服务于58个风机点。路线等级为四级公路(计算行车速度20km/h),最小平曲线半径20米,最大纵坡8%,大件设备就可运抵风电场。 1.2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主要是(但不限于) 1.2.1风电机组设备的场内装货、运输和吊装 承包人应负责58台风电机组设备风力发电机塔筒安装、叶片安装、机舱安装等工作。 1.2.2风电机组附件安装 风力发电机组所有部件的安装,机组与箱变间电缆连接工作,机组与箱变间控制光缆的连接工作。 1.2.3风电机组的检查和试验 承包人在检查和试验前应向监理人提交检查、试验计划,该计划需经监理人核准后方能实施。试验计划应规定各项试验的顺序、准备工作及操作步骤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的设计值、判断标准等。 1.2.4其它 承包人根据自有的施工设备情况,对目前已有道路和安装场地进行必要的拓宽和加固。其他施工辅助工程(含永久设备装、卸起重设施),及设计图纸中或监理人要求完成的工作。 1.3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提供能满足风电机组吊装和足够的零部件存放的施工场地的征用及安装场地平整; (2)施工测量控制网点资料的提供。 1.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4.1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58台风电机组设备,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在工地仓库进行交货验收。承包人将对风机机电设备在装卸货、运输、安装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2)由发包人提供的塔架、基础预埋件等设备,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在工地仓库进行交货验收。所有国内、外设备应符合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设备应有出厂检验记录与合格证书。在开箱检查和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订货合同的规定检查所有提供的设备,如发现设备问题应尽快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将对塔架、基础预埋件等设备在安装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从工程设备的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必须对其维护和保管承担一切责任。 1.5承包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5.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条款规定,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全部材料。凡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材料应具有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并符合监理人指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5.2用于风电机组设备安装的吊装机械,应符合DL408、DL409、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热力和机械部分)的相关规定。 1.5.3承包人在安装中所使用的各种检查、校验、试验仪表必须经过法定计量单位的标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测量仪表的精确等级必须高于被测对象要求的测量精度。 1.5.4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规定的施工设备时,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出使用代用施工设备的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采用代用施工设备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施工设备的技术标准和代用的可行性方案,只有在证明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情况下才准采用。 1.6由监理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由Gamesa公司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和文件) 1.6.1列入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图纸仅作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用于施工。 1.6.2合同签字后,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详图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与承包人共同协商供图计划,陆续提交给承包人。 1.6.3未经监理人签字的任何图纸与设计资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1.6.4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在相互提供技术资料、安排施工计划及贯彻设计意图等方面密切合作,除双方已达成的专门协议外,承包人在未收到由监理人签署的图纸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1.6.5监理人应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四套永久工程的正式施工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自行复制所需数量的施工图。监理人单位还可收费提供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份数。 1.7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需提交风机机电设备吊装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风电机组设备安装工艺流程图,经监理人、供货商签字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详细说明为实施主要工程的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计划、劳动力计划以及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施工总布置图中必须标明施工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施工便道、施工管理机构的地点和范围、各施工辅助设施的地点和范围以及生活区的范围,提交监理人审批。 1.8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1.8.1说 明 承包人须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的月进度计划。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必须递交分期施工进度表格式、实施报告格式以及上述文件的说明书(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人批准。 1.8.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月开始前10天递交次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拟按期完成的工程量、材料的耗用量、劳动力安排、施工设备、材料设备的定货和交货安排等。 1.8.3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承包人必须在次月10日前,向监理人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一式四份)。报告应附有适当的说明以及形象进度示意图和照片,以满足监理人能有效地审议工程进度,并有可能批准修订实施进度,否则监理人有权退还报告或要求重新修改后再递交。 1.9安全防护 在工程最终验收前的整个施工期内,承包人必须制订并实施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承包人和非承包人的人员安全),维护工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法令、安全规程及本合同规定的事故隐患,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干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监理人递交事故报告,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应由此要求增加发包人支付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安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负责机组安装过程中的机组接地安全; (4)承包人在机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特殊措施确保在台风、雷暴等异常气象条件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大型零部件在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的安全;应提出对道路的宽度、最小转弯半径、最大承载力要求,应考虑当地的道路高度; (6)安装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带安全装备,如:安全鞋、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听觉防护(需要时)、防护镜(需要时)、安全带等; (7)吊装前吊装人员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8)起吊前应认真检查风电机设备,防止物品坠落。高空作业的现场地面不允许停留闲杂人员,不允许向下抛掷任何物体。也不允许将任何物体遗漏在高空作业现场; (9)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必须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 1.10环境保护 1.10.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活动界限之外的农作物、树木、必须维护原状。倘因破坏环境保护而遭致经济损失或赔偿,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10.2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施工临时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场地应彻底清理,并按合同要求进行绿化,以防止水土流失。 1.11现场施工测量 1.11.1监理人负责的工作范围 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范围内有关控制基准点的基本数据,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实施其所要的施工测量工作。承包人在收到以上控制基准点的基本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监理人提供的数据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人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1.11.2监理人的检查 全部测量数据都应送经监理人的检查,必要时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的测量人员在监理人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监理人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风电机组设备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全部责任,也不能因此而要求额外付款。 1.12计量和支付 1.12.1除项目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各项目的竣工结算“项”和“工程量”均为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和“工程量”。 1.12.2每月工程款结算均按监理人对各项目现场检查、查对、估算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并乘以项目单价计算而得。 1.12.3除制造商供货的设备外表已涂有有效的保护层以外,凡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全部机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包括管道、通风管、管道附件,所有的支架、盘、柜等的保护层(如油漆等)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其费用摊入相应的设备安装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2.4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安装质量,监理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分期分项中间阶段检查和设备起动运行检查,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核试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这种检查和试验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的合同责任。检查和试验的项目至少(不限于)应包括技术要求所述的全部检查验收项目。检查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列入总报价中。 1.13技术标准和规范 1.13.1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对于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都应遵照国家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和本卷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若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主要技术规范分别列在单项工程技术说明书中。 1.13.2对于国际招标采购的设备,承包人应在安装督导指示和监督下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工艺与质量应达到设备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如设备供货合同没有规定技术标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与国外制造商商定的标准执行。 1.13.3对于国内采购设备、承包人应按有关国标、部标及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并达到其要求。 1.13.4本技术条款在执行中,某些条文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监理人,但须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1.13.5本技术条款中的任何章节,若其所述的工程项目或材料与施工要求并非本合同所要求者,都应认为是不适用的。 2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装配 2.1说明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中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装配。 2.2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 2.2.1参考规范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 《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 《低速风力机安装规范》JB/T9740.4-1999; 《风力发电机组装配和安装规范 》GB/T 19568-2004;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 《风力发电机组齿轮箱》GB / T 19073-2003; 《风力发电机组异步发电机》GB/ T19071-2003。 2.2.2一般要求 (1)进人装配的零件及部件(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均应具有检验部门的合格证,方能进行装配; (2)零件在装配前应当清理并清洗干净,不得有毛刺、翻边、氧化皮、锈蚀、切屑、油污、着色剂和灰尘等; (3)装配前应对零部件的主要配合尺寸,特别是过盈配合尺寸及相关精度进行复查。经钳工修整的配合尺寸,应由检验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装配,并有复查报告存入该风力发电机组档案; (4)除有特殊规定外,装配前应将零件尖角和锐边倒钝; (5)装配过程中零件不允许磕伤、碰伤、划伤和锈蚀; (6)油漆未干的零部件不得进行装配; (7)对每一装配工序,都要有装配记录,并存入风力发电机组档案; (8)零部件的各润滑处装配后应按装配规范要求注入润滑油(或润滑脂)。 2.3主要安装工艺要求 2.3.1塔架安装 2.3.1.1塔架与基础环连接 (1)清洁塔架油漆表面,对漆膜缺损处进行补漆处理;清理塔架下段下法兰端面及基础环上法兰端面,在基础环上法兰端面上涂密封胶。 (2)地面控制柜和开关柜在地基上的定位。 (3)检查基础段的顶部法兰,确保其水平度在±2mm范围内,呈平面并且没有严重痕迹。 (4)采用大吨位主吊车与小吨位吊车双机抬吊塔架,预先将主副吊具固定于两端法兰上,通过吊具主吊塔架小直径端,副吊车吊塔架大直径端,双机将塔架吊离地面后,在空中转90°角,副吊车脱钩,同时卸去该吊具。 (5)下段塔架入口门按标记方位对正后,下放塔架,两个法兰不得接触,保持间距大约3~5cm范围内以便于螺栓安装。用向上的螺母安装螺栓。确保垫圈上的倒角朝向螺栓头和螺母。使用电动冲击扳手将所有螺栓拧紧,拆下塔架起重设备。然后使用液压扭矩扳手以扭矩扳手设置的一半扭矩紧固所有螺栓。随后检查塔架内侧法兰之间的空隙,如有空隙,应使用填隙片。 (6)安装地面控制柜和开关柜,整理下段塔架的下平台,安装照明和地面控制柜接线。 (7)塔架中、上段按上述双机抬吊方法依次安装,对接时应确保对正塔内直梯。塔架紧固连接后,用连接板连接各段间直梯,并将上、下段间安全保护钢丝绳按规定方法固定。 2.3.1.2塔架通过地脚螺栓与基础连接 (1)清理基础表面,去掉地脚螺栓防锈包装,将所有地脚螺栓上的下调节螺母的上端面调至同一水平面。 (2)塔架下段清洁后,按前述双机抬吊法使塔架纵轴线铅垂,借助小撬杠使塔架下法兰螺栓孔与所有螺栓对正,下放塔架,使所有地脚螺栓插入下法兰中。 (3)待下法兰下端面与下调节螺母接触后,将地脚螺栓总数的1/3数量的上调节螺母拧入,并按对角法紧至约相当70%的规定力矩。 (4)用U型连通管法或经纬仪检验塔架上法兰上平面与水平面的平行度以及纵轴线与水平面的垂直度,并用调节螺母调节,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拧紧螺母,并把其余螺母上紧,去除吊车吊构。 (5)依次把中、上段塔架用双机抬吊法安装,并按规定扭紧力矩用对角法分两次紧固连接螺栓。 (6)重复(4)操作,复验平行度和垂直度,若未达到要求,采用调节地脚螺母使之达到要求。 (7)进行二次混凝土浇筑,把塔架下段法兰下端面与基础上平面之间的环状空间填满。 2.3.2风轮组装 (1)组装前安装点应清理干净、相对平坦,如果土质不好,必须使用硬质平台或者足够大的钢板。辅助工具和风轮均应齐备到现场,风轮轮毂、叶片均已去除包装、防锈内包装,工作表面擦拭干净。 (2)用一台吊车钩住叶尖。在叶尖处使用扁平起重系索和玻璃纤维保护工具,在转子装配期间安装一条吊装带,使用外部吊车转动叶片。叶根处使用软吊索,沿叶根缠绕两圈,然后,一端固定在吊车的硬臂上,另外一端固定在钩子上。始终用两台吊车提升叶片和转动叶片,采取恰当的护边物,叶尖处使用扣绳滑轮。 (3)按已确定的叶片安装角对准标记,分别把三只叶片与轮毂连接,确认安装角不超差后,按对角法分两次将连接螺栓上紧至规定力矩。安装角误差一般不得超过半度。 (4)叶片定位块必须在柱头螺栓引导下同时安装,穿过叶片轴承孔。当叶片已经被装配到叶片轴承上时,必须将所有螺母和垫圈都装上。正确安装垫圈,使垫圈上的倒角靠着螺母。 (5)进行以上操作时,均应在相关零件表面涂密封胶或MoS2油脂。 2.3.3安装机舱 (1)打开天窗,拆下舱顶的两个小盖板,清理机舱内底板表面油污,搬去所有不相干的物品,固定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 (2)挂好漆吊钢丝绳吊具,调整长度,使机舱下部的偏航轴承下平面在试吊时处于水平位置,若调不出水平状态,应用足够起重量的手动吊葫芦调平。 (3)清理塔架上法兰平面和螺孔,去除运输时的法兰支撑,在法兰上平面涂密封胶,连接塔架~机舱偏航轴承的紧固螺栓表面涂MoS2油脂,绑好稳定机舱用的拉绳。 (4)起吊机舱至处于上法兰上方,使二者位置对正,偏航脚将引导机舱进入指定位置。偏航板和塔架之间的最大间隙是0.25mm。如果超过了公差,就是用0.2mm或者0.5mm填隙片将其修正到要求的间隙。 (5)装完所有顶部法兰螺栓后,按正确的扭矩将其紧固。 (6)在拆除升降装置之前,必须用电动冲击扳手将90个螺栓全部装上并锁紧。确保在从机舱提起系索时,系索应与机舱完全分离。从机舱拆下起吊装后,将天窗关闭。 (7)安装偏航刹车,接通液压油管。 2.3.4安装风轮 (1)在提升转子时,一定要使用玻璃纤维保护器保护前缘。用一根绳子将玻璃纤维保护器固定到升降带上,以防当转子处于竖直位置,尾部吊车卸掉荷载时玻璃纤维保护器落到地面上。 (2)用三副吊带分别绑轮毂三个叶根处,同时分别把三根拉绳在叶片和叶尖转轴上绑好。 (3)主吊车吊二个叶根吊带,副吊车吊第三个叶根吊带,水平吊起,在主吊车钩上升过程中,副吊构下放,使风轮从起吊时状态逐渐偏斜,当风轮轮毂高度超过风轮半径尺寸约2m时,风轮只由主吊车吊住,完成空中90°转身,松去副吊车绳,通过人拉拉绳,使风轮轴线处于水平位置,吊升风轮使之与机舱主轴连接法兰对接。 (4)松开机舱内盘式刹车,转动齿轮箱轴,使主轴与风轮轮毂法兰螺孔相对。 (5)安装人员系好安全带由机舱开口处从外部进入风轮轮毂中心,完成固定螺栓的紧固工作,两次紧固的间隔时间至少为一个小时,当紧固螺栓时,始终要锁住主轴。当已紧固的螺栓数超过一半时,且其在圆周较均匀分布时,在轮毂内的安装人员撤回机舱,刹紧盘式刹车,松开并去除主吊绳。 (6)松开盘式刹车,借助齿轮箱输出轴旋转风轮至适当位置后,重新刹紧盘式刹车,安装人员再次进入轮毂,完成其余螺栓连接作业,并按规定力矩上紧。 (7)安装主轴端分油器,并连接液压管路。 (8)安装轮毂水平盖板,安装人员撤回。 (9)吊装水平剖分式机舱盖。 2.4装配连接要求 2.4.1螺钉、螺栓连接 (1)在螺钉、螺栓和螺母紧固时严禁打击或使用不合适的旋具和扳手。紧固后螺钉槽、螺母和螺钉、螺栓头部不得损坏; (2)有规定拧紧力矩要求的紧固件,应采用力矩扳手并按规定的力矩值拧紧。未规定拧紧力矩值的紧固件在装配时也要严格控制,其拧紧力矩值可参考GB/T 19568-2004附录A; (3)同一零件用多件螺钉或螺栓连接时,各螺钉或螺栓应交叉、对称、逐步、均匀拧紧。宜分两次拧紧,第一次先预拧紧,第二次再完全拧紧,这样保证连接受力均匀。如有定位销,应从定位销开始拧紧; (4)螺钉、螺栓和螺母拧紧后,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件贴合,并以黄色油漆标识; (5)螺母拧紧后,螺栓头部应露出2个~3个螺距; (6)沉头螺钉紧固后,沉头不得高出沉孔端面; (7)严格按施工详图和技术文件规定等级的紧固件装配。不得用低等级紧固件代替高等级的紧固件进行装配。 2.4.2销连接 (1)圆锥销装配时应与孔进行涂色检查,其接触率不应小于配合长度的60 %,并应分布均匀; (2)定位销的端面应突出零件表面。待螺尾圆锥销装入零件后,大端应沉入孔内; (3)开口销装人相关零件后,尾部应分开,扩角为60°~90°。 2.4.3键连接 (1)平键装配时,不得配制成梯形; (2)平键与轴上键槽两侧面应均匀接触,其配合面不得有间隙。钩头键、楔键装配后,其接触面积应不小于工作面积的70%,且不接触面不得集中于一端。外露部分应为斜面的10%~15%; (3)花键装配时,同时接触的齿数应不小于2/3,接触率在键齿的长度和高度方向应不低于50%; (4)滑动配合的平键(或花键)装配后,相配键应移动自如,不得有松紧不均现象。 2.4.4铆钉连接 (1)铆接时不应损坏被铆接零件的表面,也不应使被铆接的零件变形; (2)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铆接后不得出现松动现象,铆钉尖部应与被铆零件紧密接触并应光滑圆整。 2.4.5粘合连接 (1)粘结剂牌号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并采用有效期限内的产品; (2)被粘结的表面应做好预处理,彻底清除油污、水膜、锈迹等杂质; (3)粘结时,粘结剂应涂均匀。固化的温度、压力、时间等应严格按工艺或粘结剂实用说明的规定; (4)粘结后应清除表面的多余物。 2.4.6过盈连接 (1)压装时应注意: 1)压装所用压入力的计算可参考GB/T 19568-2004附录B中的公式计算。 2)压装的轴或套允许有引入端,其导向锥角10°~20°,导锥长度应不大于配合长度的5%; 3)实心轴压入盲孔时,允许开排气槽,槽深应不大于0.5mm 4)压入件表面除特殊要求外,压装时应涂清洁的润滑剂; 5)采用压力机压装时,其压力机的压力一般为所需压入力的3~3.5倍,压装过程中压力变化应平稳。 (2)热装时应注意: 1)热装零件的加热温度根据零件材质、结合直径、过盈量及热装的最小间隙等确定,确定方法和热装的加热方法可参考GB/T 19568-2004附录C和D中规定; 2)油加热零件的加热温度比所用油的闪点应低20℃~30℃; 3)热装后零件应自然冷却、不允许快速冷却; 4)零件热装后应紧靠轴肩或其他相关定位面,冷缩后的间隙不得大于配合长度尺寸的0.3/1000。 (3)冷装时应注意: 1)冷装时的常用冷却方法和冷却时零件的冷却温度及时间的确定方法可参考GB/T 19568-2004附录C和E中规定; 2)致冷零件取出后应立即装人包容件。对零件表面有厚霜者,不得装配,应重新冷却。 (4)胀套时应注意: 1)胀套表面的结合面应干净无污染、无腐蚀、无损伤。装前均匀涂一层不含MoS2。等添加剂的润滑油; 2)胀套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并对称、交叉、均匀拧紧; 3)螺栓的拧紧力矩讯Ta值按设计图样或工艺规定,亦可参考GB/T 19568-2004附录A 并按下列步骤进行: a)以l / 3Ta拧紧; b)以1 / 2Ta拧紧; c)以Ta值拧紧; d)以Ta值检查全部螺栓。 2.5关键部件装配要求 2.5.1滚动轴承装配 (1)轴承外圈与开式轴承座及轴承盖的半圆孔不允许有卡滞现象,装配时允许整修半圆孔; (2)轴承外圆与开式轴承座及轴承盖的半圆孔应接触良好,用涂色检验时,与轴承座在对称于中心线120°、与轴承盖在对称于中心线90°的范围内均匀接触。在上述范围内用塞尺检查时0.03mm的塞尺不得塞入外圈宽度的1/3; (3)轴承内圈端面应紧靠轴向定位面,其允许最大间隙,对圆锥滚子轴承与角接触为0.05mm,其它轴承为0.1mm; (4)轴承外圈装配后定位端轴承盖端面应接触均匀; (5)采用润滑脂的轴承,装配后应注入相当与轴承容积约1/2~1/3的符合规定的清洁润滑油。凡稀油润滑的轴承,不应加润滑脂; (6)轴承热装时,其加热温度不高于120℃.轴承冷装时,其冷却温度应不低于-80℃; (7)可拆卸轴承装配时,应严格按原组装位置,不得装反或与别的轴承混装; (8)在轴的两端装配径向间隙不可调的向心轴承,且轴向位移是以两端端盖限定时,其一端应必须留有轴向间隙; (9)滚动轴承装好后用手转动应灵活、平稳; 2.5.2齿轮箱装配 (1)齿轮箱的装配和运输应符合GB / T 19073 的技术要求; (2)齿轮箱装配后,应按设计和工艺要求进行空运转试验; (3)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噪音。齿轮箱的清洁度应符合JB / T 7929 的规定。 2.5.3液压缸、气缸及密封件装配 (1)组装前应严格检查并清除零件加工时残留的锐角、毛刺和异物,保证密封件装人时不被擦伤; (2)装配时应注意密封件的工作方向,O形圈与保护挡环并用时应注意挡环的位置; (3)对弹性较差的密封件,应采用扩张或收缩装置的工装进行装配; (4)带双向密封圈的活塞装人盲孔油缸时,应采用引导工装,不允许用螺丝刀硬塞; (5)液压缸、气缸装配后要进行密封及动作试验,应达到如下要求: 1)行程符合要求; 2)运行平稳,无卡阻和爬行现象; 3)无外部渗漏现象,内部渗漏按图样要求。 (6)各密封毡圈、毡垫、石棉绳、皮碗等密封件装配前应渗透油;钢纸板用热水泡软、紫铜垫作退火处理。 2.5.4联轴器装配 (1)每套联轴器在拆装过程中,应与原装配组合一致; (2)刚性联轴器装配时,两轴线的同轴度应小于0.03mm; (3)挠性、齿式、轮胎、链条连轴器装配时,其装配精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联轴器轴孔直径/mm 两轴线的同轴允差(圆周跳动)/mm 两轴线的角度偏差/(°) ≤100 0.05 0.05 > 100 ~ 180 0.05 0.05 > 180 ~ 250 0.05 0.10 > 250 ~ 315 0.10 0.10 > 3 15 ~ 450 0.10 0.15 > 450 ~ 560 0.15 0.20 > 560 ~ 630 0.15 0.20 > 630 ~ 710 0.20 0.25 > 7 10 ~ 800 0.20 0.30 2.5.5发电机安装 (1)发电机的安装和运输应符合GB/ T19071.1 的要求; (2)发电机安装后,发电机轴与齿轮箱输出轴的同轴度应符合2.4.2 和2.4.3 的要求; (3)在发电机机座上,应以对角方式在两端安装接地电缆。 2.6质量检查和验收 安装的质量保证应符合GB/T19001的要求。 2.7计量和支付 各个机组设备的装配工程,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的现场装配设备的数量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各项目规定的单价以单项总价支付。其单项总价包括风电机组设备装配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竖立 3.1说明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中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的竖立。 3.2竖立 3.2.1安装现场的要求 (1)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的地基应按照有效批准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并且能够保证承受其安装后最大工作状态的强度; (2)安装地基应用水平仪校验,地基与塔架接触面的水平度不大于1 mm,以满足机组安装后塔架与水平面的垂直度要求; (3)地基联接法兰和相应构件位置应准确无误并牢固地浇注在地基上; (4)地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5Ω。 3.2.2安装机组的要求 (1)组装后的部、组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到现场安装; (2)组装后的部、组件运到安装现场后,应进行详细检查,防止在运输中碰伤、变形、构件脱落、松动等现象。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安装。 3.2.3安装人员要求 (1)现场安装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安装经验。 (2)吊装、焊接及焊接检验等关键工序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当地省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3.3安装要求 3.3.1塔架安装 (1)塔架安装前应对地基进行清洗、将地脚螺栓上的浇注保护套取掉并清掉螺栓根部水泥或砂浆。螺栓应加注少许润滑油,在法兰接触面涂密封胶; (2)将要在地基上固定的构件按规定的位置固定好; (3)塔架起吊前应检查所固定的构件是否有松动和遗漏; (4)塔架起吊后要缓慢移动,塔架法兰螺纹孔要对准对应的螺栓位置后轻轻放下并按照对称拧紧方法拧紧,以保证受力均匀; (5)塔架安装后检查其安装位置,如果误差较大应进行调整、防止挤压螺栓; (6)塔架安装后检查垂直度,塔架中心线的垂直度应不大于千分之一的塔架高度。 3.3.2机舱安装 (1)机舱安装前应对叶片、机舱、轮毂、延长段的重量、外形尺寸、重心位置列出详细的图和表说明; (2)机舱安装前应清理干净; (3)机舱安装时应注意安全吊装; (4)对螺纹紧固件的螺纹表面应进行润滑,并按规定的力矩和装配方法拧紧; (5)安装风轮时,各叶片安装角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设计图样的规定; (6)吊装风轮时,应注意叶尖不能碰着地面和塔架,以免损伤叶尖; (7)传动系统安装时,要保证图样规定的间隙,不允许有任何卡滞现象,并在规定的部位装好润滑油或润滑脂。润滑油或润滑脂的牌号应符合图样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3.3.3电气安装 (1)电气接线和电气连接应可靠,所需要的连接件如接插件、连接线、接线端子等应能承受所规定的电(电压、电流)、热(内部或外部受热)、机械(拉、压、弯、扭等)和振动影响; (2)母线和导电或带电的连接件,按规定使用时,不应发生过热松动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变动; (3)在风力发电机组组装时,发电机转向及发电机出线端的相序应标明,应按标号接线,并在第一次并网时检查相序是否相同; (4)电气系统及防护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图样设计要求,保证连接安全、可靠。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方式,除非设计图样更改或另有规定; (5)除电气设计图样规定连接内容外的其他附加电气线路的安装(如防雷系统)应按有关文件或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6)机舱至塔架底部控制柜的控制及电力电缆应按国家电力安装工艺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安装; (7)各部位接地系统应安全、可靠、绝缘性能应不大于1MΩ。 3.4安装检查 3.4.1安装检验要求 安装检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高度重视。应设专门检验员进行检验,以保证安装质量。 3.4.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要求: (1)螺纹连接件的松紧度是否达到要求; (2)焊缝是否焊牢固,有无裂纹、夹杂等缺陷,连接强度是否可靠;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按GB / T11345执行;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按GB/T3323执行; (3)械零件的辐射保护; (4)电器设备的安装质量(如电缆铺设、接地设备和接地系统); (5)液压系统管道是否泄漏; (6)塔架与地基、机舱与塔架的形位公差是否符合图样要求; (7)显示系统、警示标志是否清除、齐全; (8)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安全、可靠。 3.5试运行与交付 3.5.1试运行 按风力发电机组试运行规范进行试运行。完成后,应按相应的试运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5.2交付 试运行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安装检验报告和试运行验收报告,由发包人验收 3.6质量检查和验收 安装的质量保证应符合GB/T19001的要求。 3.7计量和支付 各个机组设备的竖立工程,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签认的现场竖立设备的数量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各项目规定的单价以单项总价支付。其单项总价包括风电机组设备竖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六章 附件 附件一: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开具日期: 致: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HT-Z-J-10-022号协议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0 年 5 月 日就湖北利川齐岳山风电场风机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签订的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伍拾贰万柒仟捌佰圆整(¥527800.00元),即相当于和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只要贵方确定承包人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协议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承包人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承包人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本保函保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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