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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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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篇一: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纠纷问题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纠纷问题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关键词: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工程质量   下面就建筑过程中存在的事实在在的案例来说明,建筑工程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篇一: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纠纷问题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纠纷问题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综合布线施工合同下载隔墙施工合同工厂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板砖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广场地砖施工合同 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关键词: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工程质量   下面就建筑过程中存在的事实在在的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来说明,建筑工程中合同纠纷是如何产生,如何司法认定,需要什么证据,是什么特点来说明一下。   案例: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   甲公司XX年12月16日、XX年6月15日通过招标方式分别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名下“月亮湾”公寓1~5号楼及地下车库,其中“月亮湾”公寓1~4号楼合同暂定价5973万元,5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暂定3113万元,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绘画的内容,合同内所述的工作范围按现行定额所规定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等。合同订立后,甲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1~5号楼于XX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48万元,另提供材料2334万元及代付水电费37万元,合计支付8919万元。后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持有争议,引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甲公司窝工、停工损失。故甲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6万元;(2)乙公司支付预期付款滞纳金120万;(3)、乙公司支付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57万元;(4)确认甲公司对“月亮湾”公寓1~5号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审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故乙公司不应再支付工程款,亦无须承担工程款滞纳金;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甲公司应当返还多收工程款22万元。故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22万元及占用的利息。   双方的争议:(1)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多少?(2)是否存在因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甲公司停工、窝工、工期顺延损失?   法院委托中介审核工程造价8795万元,双方无异议,提出三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1)灌注桩工程结算是否计算在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中;(2)工程分包配合费如何记取;(3)合同约定的质量奖是否列入工程总价(4)车库加固措施的工程量是否列入工程总价中。   篇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后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来自: 校园 生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这里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以确定,主要审查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否则不宜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由于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双方具体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一是关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的精神,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二是对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因此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颁规章,且工程结算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重大权益,因此,该规定不宜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依据。   (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确定问题。根据XX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该规定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验收的制度已经废止,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备案的制度。实务中,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对于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步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   篇三: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政策法规研究室 杨磊 吴静 律师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数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有着根本的区别。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效,所以,无效合同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施工方逾期完工,如果合同有效,施工方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没有招投标,被法院确认无效了,施工方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缔约过失原则,没有组织招投标是建设方的主要责任,为此,建设方还要承担给施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预测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意义。   一、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受   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做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参考案例)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参考案例)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参考案例)   第四条,规定了两种行为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参考案例)   为了便于企业识别无效合同,我们依据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如下分类:   1、因签订合同的主体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建筑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合承揽工程的要求,所签的施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无效。   2、因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一)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二)第 52条: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三)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四)   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第 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六)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   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因建设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比如: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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