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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协议法律意见书致:公司(下称“贵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可以就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贵司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审查贵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见附件)时,得到贵司如下保证:贵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其与正本或原件及备存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内容及效力完全一致。为出具这个法律意见书而用到的这些文件,我们假定具备以下真实性:(1)真实的署名;(2)提交给我们的原件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给我们的与原件相符的副本的真实性;(3)所有文件以及这些文件中包含的事实陈述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在这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时具有完整的效力,是没有被撤销、修改、更改或补充的;(5)贵司为了出具这个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应我们的要求所提供给我们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而不存在误导;(6)所有的官方文件都是通过合法手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部门获得;(7)所有的文件都是合法有效的。现基于我们对当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VIE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说明: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对贵司提交的主体证明材料的法律分析:贵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下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股东会决议、机构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可以证明:⑴、贵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华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年月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于年月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一家外资独资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注册号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年,经营范围;股东(注册地香港),占股100%;⑵、a: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注册号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股东占股,股东占股,股东占股。B: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模板下载深圳公司章程下载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载 第八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的职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股东的表决权等;公司年月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法律分析意见:以上主体证据材料显示:贵司及公司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华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贵司是外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贵司及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贵司是一个外资法人股东,股东是,公司是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贵司及两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两公司主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贵司提供的《借条》、《收条》、协议一《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二《股权质押协议》、协议三《股东委托投票 代理协议 格力电器专卖店代理协议书独家代理协议中英文代理协议模板区域代理协议销售代理协议书 》、协议四《独家选择权协议》证明的内容及法律分析:1、《借条》、《收条》:公司股东在年月日向贵司出具借条一张,三个股东每人向贵司借款人民币100元整,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借款期限10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借款只能在借款到期日或贵司书面通知要求返还的情况下方可返还,股东向贵司出具收条一张,证实股东收到该笔借款;法律分析意见:该借条和收条所载明的内容证实:公司股东共向贵司借款人民币300元,该借款是公司向自然人出借款项,该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本借款行为不属于将外资企业资产、权益对外抵押和转让行为,因此,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股权质押协议》:为保护贵司利益,公司股东某某在年月日与贵司签订协议二《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为:公司及其股东将其持有的100%股权全部质押给贵司,并约定在质押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贵司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需按贵司的时间要求立即办理该股权质押登记;在本协议期间,未经贵司书面允许,股东某某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担保义务为:质押的股权应保证由贵司和公司及其股东参与的所有协议中赋予给贵司的权利和利益;质押物为:公司100%股权及由此产生的合法收益;担保义务范围约定为:有贵司和公司及其股东参与签署的所有协议中赋予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协议效力、修改和终止约定:一旦协议生效后,除非协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在双方协商后,任何修改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在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前,本协议的条款仍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违约责任约定:一旦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各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无论从单个或整体上,均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非违约方损失;法律分析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股权,证明公司股东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第(二)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进行质押,因此,该《股权质押协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规定。3、《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年月日公司及其股东作为共同一方与贵司签订协议一《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及其股东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的商标、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贵司。同时公司聘请贵司为其公司独家的管理及顾问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独家管理及顾问、客户管理及市场推广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员工培训等。贵司同意作为独家的管理及顾问服务机构为公司提供服务,同时将其受让的商标、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公司使用。服务周期:本协议服务期限在贵司认为需要终止时或公司不可再续存的情况下,方可终止。(但双方合同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费用:考虑到贵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公司应支付与其公司税后所得利润等额的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及顾问服务费如下:⑴.本协议期间,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应等额于公司的税后所得,也就是每月收入扣除运营成本、费用和税费(所得税、营业税除外)的所得。⑵.如税前所得为零,公司无须支付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如发生亏损,结转至次月,公司应当将上月的连同本月的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一起支付贵司。⑶.公司应在次月15号前支付本月的管理及顾问服务费。⑷.上述每月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应在每季度末之后纳税申报表之前调整一次(季度调整),使公司该季度的税后利润为零。⑸.上述每月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进行调整(年度调整),使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为零。违约责任: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争议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没有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保密条款:无司法当局或政府部门的法律要求或协议另一方同意,协议双方应使有权接触和了解本协议条款的雇员或代表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条款,否则该一方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不可转移条款:除非本协议具体规定,无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分派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给第三方,也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类似行为;其他事项: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应依照法律法规由缔约双方分别承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法律分析意见:根据《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鉴于中第2条约定,公司同意将自己的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贵司,其中商标权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注册商标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转让自己的著作权。该协议中关于转让商标、著作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关于转让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中的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是在中国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年月日与公司股东某某签订协议三《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约定:股东某某同意且不可撤销地指定由贵司委派的人员来独家代理行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法律、公司章程规定、协议约定的股东投票权,委派和选举董事和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由贵司委派的人员应为贵司的全体董事;贵司同意,应维持一个与其境外母公司董事会在成员和组成上一致的董事会,且这些代理人应代表某某行使其股东投票权;协议各方理解,不论公司的股东权益有任何变化,某某应指定由贵司委派的人员来行使股东投票权;协议各方均同意,某某不得将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除贵司或贵司指定个人或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公司;某某三股东理解,即使其中之一的成员不再拥有公司股权,其仍应继续执行本协议;某某三股东在公司借款到期且借款支付前,本协议不得终止;法律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规定说明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股东投票权委托给他人代理,因此,股东某某同意且不可撤销地指定由贵司委派的人员来独家代理行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法律、公司章程规定、协议约定的股东投票权,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5、《独家选择权协议》:年月日,贵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丙方)及其股东某某(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四《独家选择权协议》。协议约定:购买选择权和行权:⑴.承诺:股东某某承诺贵司拥有不可撤消的独家购买选择权,贵司有权购买现由股东某某持股的公司所有股份,该购买选择权是不可撤消的且只能由贵司或贵司指定人员行使。(这里的“人员”包括企业实体、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和非公司组织机构);⑵.行权流程:贵司在行使其购买选择权之前应书面通知股东某某;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某某和公司协同贵司或贵司指定人员应立即编制准备一整套要提交给政府机构批准的与行使选择权有关的转让股权文件,以便实现股权转让。一旦这些转让文件的编制准备工作完成并经贵司、某某和公司确认,则这些转让文件应即刻且无条件地获得授权批准,以便执行与行使选择权有关的公司股权和资产的转让;3.行权条件:当贵司认为收购公司是必要的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是可行的,以及按美国证劵会要求是必须的的时候,贵司可立即行使其购买公司股东股权权益或资产的选择权,公司及其股东无条件的全部同意;⑷.收购价格:根据行使选择权的条件,贵司和某某应签署与收购价格有关的相关协议。在收购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且实质有效的前提下实施,收购价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范围内允许的最低价格;⑸.承诺和保证:协议各方应向其它方保证:各协议签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并执行本协议中义务的必要权利、能力和授权;某某向贵司承诺:三人是合法登记的公司股东,且已经对各自认缴的注册资金全额出资;除《股权质押协议》外,三个股东未对其在公司的股权做任何抵押或质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对其在公司的股权实施担保物权或借款;三个股东没有或将来也不会将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公司向贵司承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且合法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经营均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⑹.协议约定:在贵司执行购买选择权,收购公司所有股权之前,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法处置其经营收益或与其收入有关的其他任何合法利益(除非这些出售、转让、抵押、处置已经告知贵司并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涉入任何可能对其资产、负债、经营、股东权益、或其他合法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除非这些交易已经告知贵司并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股东分配任何股利;未经贵司事先书面同意,某某和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变相转让;某某和公司同意:只要贵司愿意,贵司有权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该转让只需贵司书面通知公司及其股东某某即可,而不需获得其同意;⑺.保密条款:协议各方理解并确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材料都具有机密性,都应对这些材料、内容、信息保密。未经其他方书面授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任何材料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外:这些材料是公众所知或将为公众所知;根据现行法律或条例或证券交易所条例,这些材料应该向公众披露;协议一方向其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的材料与本协议中的交易预期相关,且这些法律或财务顾问应遵守本协议提到的保密条款。协议一方的雇员泄露任何保密材料视为该协议方泄露材料,则该协议方应为违反合同约定负责;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无效、修改、撤消、终止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而终止;⑻.违约责任: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未能完全履行或错误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作出的任何不实承诺、对任何重大事项未作出重要披露或遗漏、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一方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照适用法律对其违约事项负责;法律分析意见:《独家选择权协议》中约定,股东某某承诺贵司拥有不可撤消的独家购买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选择权,该购买选择权是不可撤消的且只能由贵司或贵司指定人员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股权,证明公司股东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因此,《独家选择权协议》中股东某某承诺贵司拥有不可撤消的独家购买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选择权的约定是自己处分自己股东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关于《借条》、《收条》、协议一《商标、技术及管理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二《股权质押协议》、协议三《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协议四《独家选择权协议》的VIE架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贵司作为质押权人间接持股的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的中国大陆企业,贵司拟收购股权的企业产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情形,因此,贵司作为质押权人间接持股的行为和拟收购股权的企业产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贵司现在仅是以质押权人身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不是10号令中规定意义上的股权并购行为,因此,贵司的VIE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10号的规定。(三)、根据《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2011年第53号,第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下称“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因此,贵司将来拟购买股权的企业产业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第53号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涉及VIE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一,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贵司提供的VIE协议,无论是每个协议还是全部VIE协议整体内容,都是贵司与公司及其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第二,贵司将来拟收购的股权行为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收购股权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也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业,或者需要审批的产业,即使将来收购股权使被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贵司和被收购公司及股东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即可,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第三,贵司现在仅是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还没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式收购,但从收购目的和形式上说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贵司提供的VIE协议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如果VIE协议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无效协议。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审查,VIE协议并没有违反,不存在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综上,对于贵司提供的VIE协议,无论是一个VIE协议,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VIE协议,其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是有效力的,任何一个VIE协议都不会导致任何中国法律适用的违反,这一点是令我们满意的。然而,中国法律的应用和解释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以及未来的法律和法规变化都让我们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最终不会提出一个和我们目前所提出的意见不一致的观点,从而导致VIE协议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股权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附件:贵司提供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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