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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PPT课件《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长:陈鹏组员:刘雁南,孙美娟,刘振锋,朱慧娟,李鹏,丁庆龙,赵文轲,雷培培,陈英华精选PPT以下内容仅代表我们小组观点,如有错误,望大家指教精选PPT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简称“双规”而二者并非简单地存废关系,而是存在着继承、创新、补充和矛盾四种具体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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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长:陈鹏组员:刘雁南,孙美娟,刘振锋,朱慧娟,李鹏,丁庆龙,赵文轲,雷培培,陈英华精选PPT以下内容仅代表我们小组观点,如有错误,望大家指教精选PPT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简称“双规”而二者并非简单地存废关系,而是存在着继承、创新、补充和矛盾四种具体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案件的公正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经有“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责任”这些名词,《侵权责任法》定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把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除了,中国从此不再出现“医疗事故”这个法律概念。(从理论上讲,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也不难解决,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自然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全部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至少我们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全部民事责任内容应当自动废止。)精选PPT目录一、“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侵权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的规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更加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力度,及其还需明确细则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施行暂时难见效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精选PPT一、“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鉴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公平保护医患关系。这个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强调,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一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地位,而前述新规,很明显将“司法鉴定”摆在了首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充其量也就是给予它与司法鉴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以后的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申请人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两者法津地位平等。而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被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抛弃。其一,以医疗行业内人员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完全丧失公信力;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已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均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而司法鉴定才可以涵盖上述内容。精选PPT医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鉴定程序,只有医学会才具备鉴定医疗事故的资质和能力,这是由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而患者认为,该鉴定是由于存在利益驱动,缺乏公正性,鉴定是在一种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有悖于鉴定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颇为棘手,我们认为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取消“二元化”的司法鉴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形成统一司法鉴定部门,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是司法鉴定,只有这样界定鉴定的性质,才能打破医疗事故由医疗部门的垄断,实科学的鉴定制度。第二、取消“亲属性”依附关系,构筑独立的鉴定机构,将一部分专家,学者纳入鉴定工作,成立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切断彼此之间的联系,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第三、取消“行政性”的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全面的司法审查权,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对鉴定结论做终局认定,审查鉴定人员、鉴定组织、鉴定精选PPT医疗事故侵权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或者医学试验行为时,致使患者、家属或者接受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其所属医疗机构或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共同进行临床试验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该项科研资格的机构。精选PPT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精选PPT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为合理、公平。精选PPT2、医疗水平过低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医疗行为,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水平如何,在所不问,概不担责。比如抗感染,使用抗生素总是符合诊疗常规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你用了抗生素就不会错,而不会再考虑使用抗生素的水平,哪怕你停留在20年前的水平上。 而今天用《侵权责任法》作标尺,却是非常的贴切,完全符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所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说白了就是医疗水平过低,而这个医疗水平的标准是动态的、相对的,以“当时”医方应该具备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为参照,进行比对。前述案件抗生素的使用水平,符合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水平,但以二十一世纪的水平衡量,显然是“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医方当然就难辞其究了。精选PPT医疗过失的认定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存在过失:(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的。(二)医疗措施明显不合理的。(三)未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周边可以利用的医疗技术力量,导致治疗效果明显较差的。(四)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权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权的。(五)在临床试验时,未依法办理临床试验批准文书,或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未征得接受者书面同意,而对接受者实施临床试验的。(六)未对患者病情发生、发展、变化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重患者或拒绝为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帮助的。(八)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过失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一)拒绝提供患者住院病历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由医疗机构暂时管理和使用的其他病历材料的。(二)提供的病历材料不真实的。(三)提供的病历材料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四)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要求进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导致重要医疗事实无法查明的。精选PPT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后。(二)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医疗条件限制,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无法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或无法选择最佳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医疗行为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害后果的。(三)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四)并发症经积极防范、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后仍未避免发生损害后果的。(五)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六)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八)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精选PPT关于赔偿金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的都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如果因为医疗机构具有一两次重大过失而使其陷入运转困难的境地,这显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因此,全面推广医疗事故责任险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旦建立医疗事故责任险,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承担方,不仅参与医疗机构平时的运转监管,也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这会有利于医疗机构运转的规范化。另外,由于有赔偿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的参与,使得患方获得的赔偿额度有了充分的保障。规范地解决了问题,患方也不会到医院闹事,也保证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精选PPT三、死亡赔偿金的给付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医方机构的赔偿项目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死者家属只能获得6年的社会平均生活费以慰精神之痛苦。按2002年的标准,一条人命大概值3万元,按2010年的标准,大概仍只值4万元。这当然是恶法,是逼得老百姓拿刀拿棍来维权的法律。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规定应该足以纠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荒诞。侵权责任法今起实施医疗事故致死赔偿金大增,这给医生们带来更大的压力!精选PPT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既不会被指为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立法,也不会因过分强调患者利益而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诊疗、防御诊疗,这样的规定可以尽量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侵权责任法》在设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个重大改变。精选PPT《侵权责任法》更加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力度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公认,目前的医疗事故有5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医疗质量管理而言,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未能遵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等原因造成的。换言之,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方面,是亟待加强的。精选PPT《侵权责任法》作用还需明确细则  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与否,直接影响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平性。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些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给广大医务人员造成了极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虽然是患者提起诉讼,但举证的是医院,现在《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法学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忽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大的心理压力。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过分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过分检查和医疗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合理的检查,还需要卫生部颁布有关规范予以细化。精选PPT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施行暂时难见效这部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法律,对民事纠纷中最具争议的医患纠纷而言,是一部据称可带来“颠覆性变化”的法律。  按法律界人士的理解,在医患纠纷中,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绕过”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然而,一年过去了,记者从一些医患纠纷案件中了解到,人们期待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实现。医生—不能承受之重!过度检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制度层面,是社会问题!精选PPT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范,也“让医生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但不可否认,该法的实施,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卫生系统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院、依法执业和依法维权,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精选PPT谢谢欣赏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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