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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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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探析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探析                  汤怡(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观念进行了某些修正,但它并没有抛弃占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延伸和发展。其中的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基于民主和民意的国家观,保障人权的制约性的政治权力观等制度设计为整个西方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源。关键词:新自由主义;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契约D091:ADOI:10.3963/j.iss...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探析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探析                  汤怡(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观念进行了某些修正,但它并没有抛弃占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延伸和发展。其中的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基于民主和民意的国家观,保障人权的制约性的政治权力观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设计为整个西方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源。关键词:新自由主义;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政治契约D091: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3.022一、新自由主义的源起与理论框架新自由主义起源于英国,是现代资产阶级主要的政治思想派别。20世纪70年代,以哈耶克为首的朝圣山学社提出以回归古典自由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后被简称为新自由主义)。它从个人主义出发,强调维护人的自由。新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发展而来,立足于“积极自由”和“竞争秩序”两大原则基础,在处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民主,放任与约束,市场与政府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更加偏好个人、自由、放任、市场、效率的一面。尽管“二战”以后的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的观念进行了某些修正,但它并没有抛弃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某些最根本的精神实质上是相通的。古典自由主义为新自由主义奠定了最根本的思想原则和基础,这些原则包括: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基于民主和民意的国家观;保障人权的制约性的政治权力观(包括法制、分权和代议制)。其哲学基础是“自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人类社会是一个在不受政治干预的条件下就能自然趋向平衡和有序的自我调节的系统。因此,政府干预是不必要的,是有悖于自然法则的。17至18世纪,个人主义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它将抽象、独立、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将原子式的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本原,而“国家只是个人的集合,是一个人造机器”。由此可见,古典自由主义赋予个人以终极价值,国家是保障个人权利的组织和工具,个人才是目的。古典自由主义还提出了后来任何形式的自由主义必须面对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诸如生命、自由、财产或追求幸福等与生俱来的人性要求都属于“自然权利”,它们不由任何外在权威赋予或恩赐,因而也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虽然人们建立了国家,但并未将这些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这样,个人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界限,并构成抵御国家权力的屏障。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并非任性绝对,它不能侵犯个人权利,提出将法治、代议制民主、分权与制衡、联邦制等作为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因此,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基础一脉相承,都推崇自由至上论和有限政府论。二、自然状态假设下的人本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构成近现代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传统和基本精神,而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石。“……个人选择权利到17世纪在西方被普遍接受。……在20世纪的各文明中,个人主义仍然是西方的显著标志”。内含在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中的人本主义和个人主义最初是通过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概念来表达的。古希腊推崇的美德政治学和西欧中世纪提倡的神学政治论都贬低甚至蔑视人的实际需要和物质追求。但发展到近代,马基雅维里首次降低了人类活动的目标,使得个人主义和利益意识重新获得了意义,霍布斯与洛克进一步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来充分地展示了人性,并确立了人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所谓人性,是在没有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或感染时人所固有的某种特征,因此,人性即人的“自然状态”,是人与生俱来的最自然的、不可改变的,社会政治的安排只能与之相适应并满足其所需要的东西。古典自由主义者否认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或社会动物的传统观念,在他们看来,社会性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法律是契约,国家是“人造的人(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美德和正义是文明的产物,所有这些社会性的规则和情感不仅不是自然的,反而是自然的掩饰和人性的遮蔽。因此,要真实地暴露人性,就要从社会状态回归“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概念不仅包含了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然主义人类学,而且孕育了近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全部内涵。“自然状态”既是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一个核心概念。“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个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古典自由主义自然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与公民社会状态相区别的、没有政府和法律、没有正义和美德等社会政治情感的个体化的自然人,在自然欲望、自然需求和自然情感驱动下,运用自身的力量而求生的状态。假设将“自然状态”是否真实的问题存而不论,“自然状态”这个概念至少表达了以下价值:第一,人本主义。“自然状态”表达了人本主义理想,该理想包括人类中心论和个人中心论。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欲望自由生活,这是一个真正的“人”的世界,这里的“人”并不是受到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某些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所约束和压抑的“人”,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向进行选择的人。这里既没有“十诫”,也没有反映人的完满性和优异性的智慧、勇敢、节制、慷慨等美德,只有对自我保全、和平与自由的欲求。人不必在自我完善的名义下丧失自己的存在。霍布斯指出,善恶的标准不可能独立于人的欲望和嫌恶之外,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所谓本质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欲望就是善恶的尺度。他还对美德做出了不同于其他道德哲学家的解释。他认为,美德是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生活的手段而被赞誉的。这样,传统美德被其降为有效实现个人欲望的理性选择。当古希腊的城邦理想要求人们从和谐的政治秩序中去寻求德行,宗教世界观要求人们忏悔和感恩时,古典自由主义则主张从人的自然本性中去寻求自然权利。所以,霍布斯毫不掩饰地宣称:生活本身就是欲望,欲望构成了人的生活,反映了人的生命运动,展示了人的真实存在。“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而在于“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因为不可能存在心灵的永恒状态,人的自然生活就是充满欲望并不断地满足欲望的生活。这样,在“自然状态”中,人第一次带着自己的欲望和需要问心无愧地站在世界舞台上。在这个舞台上,积极自主的、创造性的人成为要表演的角色,欲望不断地提出权利要求成为要表演的内容。第二,个人主义。“自然状态”这一术语本身就包含了个人主义的倾向,因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还没有结成任何社会政治关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以纯粹的自然动机和自然理性独立而自由地生活。个人并非逃脱不了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之网,相反,社会和政治共同体必定以个人为自然物和基本单位,它们是个人理性生活的产物。公民社会来源于“自然状态”这一事实说明:个人在逻辑上和道义上优先于社会。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状态”理论中给与个人主义以淋漓尽致的表达,他们将个人主义与自然权利相结合。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还没有订立信约和履行信约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无所谓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或者说“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因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失约就成为不义”。既然没有信约,没有权利转让的承诺,“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显然,“自然状态”是利己主义的自然天性、自我中心论及个人权利意识充分展示的状态。但他们同时也指出,“自然状态”下的理性和自然法与公民社会中政府和法律所要求的不是集体主义美德,不是仁爱和自我牺牲,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是在捍卫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状态”假设说明个人主义是人类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个人始终是独立存在的实体,社会只是实体之间的关系,既然实体优先于实体之间的关系,则个人优于社会,是社会为了个人,不是个人为了社会。三、社会契约与权利保障制度“自然状态”假设不仅说明保护生命、财产与自由是绝对有效的自然权利,而且指出这些自然权利存在于公民社会之前,并为公民社会的建立提供了道德基础。但是,从一开始公民社会就具有社会性,它与个人的独立存在不相容,如何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个人主义呢?近代自然法学家提供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是:政治契约。公民社会存在的全部价值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权利无非是通过法律和政府来保护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在公民社会中转化为公民权利。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契约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形式和内容。从形式上看,契约必须是个人意志的表达,没有意志表达和意志综合的程序,也就无契约可言。从内容上看,契约以保护甚至扩大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宗旨。契约必然会给人们带来约束并施加义务,但约束和义务可以换来同等甚至更多的权利,契约给人们提供的社会利益和政治权利不会少于自然权利。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契约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契约形式所强调的是个人意志表达的程序和过程,如果个人意志至上,那谁能预见和确保契约的特定结果?而契约的内容强调的则是个人意志所表达的特定结果,事实上,西方近代契约论者将契约的结果严格限制在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似乎意味着,契约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不确定的意志,自然权利作为一种理性的箴言具有绝对有效性,它必须成为契约的内容,即使人们的意志也无法改变。在西方近代自然法的视野中,并非个人的任何意志都是合理的,人们只有尊重自然权利的意志自由,没有放弃自然权利的意志自由。然而,如果将契约的内容严格限定在自然权利的保护上,契约只能是某种理性的东西或不可变更的真理,那么,在契约形成过程中,个人意志的表达还有什么意义?民主还有什么地位?不是通过意志表达而结成的契约还是契约吗?但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从来也没有否认民意和民主在契约和法律的形成以及政治权威产生中的决定性作用。霍布斯强调民主在政治社会建立时的作用,而洛克不仅认为民意和民主是政治社会建立的基础,而且强调它们在整个政治过程中的支配作用。一方面,契约必须是个人意志表达的结果;另一方面,有效的契约又只能以特定原则为内容,任何意志都不得违背。这给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带来了有待解决的问题:契约的形式与内容,程序与结果能统一吗?如何统一?在近代自然法学家看来,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统一的,因为政治契约并不是追求智慧和真理的科学契约。也不是实现美德和至善的道德契约,如果契约以此为内容,当然只有那些杰出的意志而不是普通的个人意志所能到达的,这里所强调的契约只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需要的政治契约,它当然是每个人普通的意志所能感受的,人的自然本性既决定了自然权利的有效性,也决定了人们订立政治契约时意志表达的内容。最真实有效的意志是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意志,既然人的自然本性是个人的利益需求,最真实、最普遍、最强烈的意志当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意志,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道德能力的高低并不会成为他的利益表达的障碍,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会愚蠢到连自己的利益需要和个人权利也一无所知。但在现实中,个体的意志表达与个人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人们可能会同意仁慈的君主永远统治着自己,人民可能会乐于接受为民作主的可靠主人,从而自愿放弃自由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主与自由的冲突,民主可能会放弃或压制自由,自由可能有违民意,正是这种冲突的可能,使洛克设计了宪政。宪政是对民主与个人权利保护的综合与平衡,它既以民主为基础,同时又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作为不可动摇的内容,近代自然法理论中所包含的宪政原则已成为文明国家的宪政实践。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享有决定自己行动,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然自由,那么,为什么人们要丢弃这个自由的王国而选择受制于权力的约束呢?因为自然的自由并不稳定,当权利纠纷或权利侵害发生时,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裁决和处理,而当事人难免偏心,且往往缺乏执行正确裁决的力量,由此,人们愿意将自己的裁决和处罚侵权行为的权力授予一个仲裁者,这就是政府或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只能是公正地裁决纠纷、阻止权利侵害的仲裁机构。当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还要受到政府的侵害时,人们也就自动解除了对政府服从的义务而进入“自然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还不曾受到专断的、不法的意志的支配。专断的政府根本就不是政府,它本身就与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也就是说,专断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不过是“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中间的关系,而且专断政府是“自然状态”下的缺乏理性的、不遵守自然法的、以强力和暴力侵害他人的敌人,它使“自然状态”恶化到“战争状态”的地步。强权和暴力决不是政治权力的本质特征,政治权力只能是基于政治结合者的同意且得到了政治结合者的授权,并尊重结合者的个人权利的公正仲裁者。显然,近代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并不是通过政治文化传统和法制史的具体研究而提出旧制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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